民法典总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民法典总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典总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总则,民法,形式,身份,民事权利,目的。

民法典总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国庆[1](2019)在《建议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增设男女平等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男女平等原则是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随着男女平等原则在宪法领域的确立,在民法领域男女平等原则也得到贯彻,这在家庭法领域体现最为集中。男女平等原则既然为全部民法的原则,就应设置在民法总则部分,以便于统帅民法各分则。在民法总则部分设置男女平等原则,有助于该原则与各具体规则相结合,阐明法律的意涵,合理解决在民法各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民法上的男女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是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认为男女形式上的不平等体现出男女实质的平等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曲解。(本文来源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冉克平[2](2017)在《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叁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叁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谭俊楠[3](2016)在《民法典总则权利客体制度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客体制度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其不仅关乎法律关系逻辑的完整性,更涉及总则一般条款对各分则的统摄作用,同时也是确保民法典体系性和科学性的关键一环。本文在反思我国《民法通则》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德、日大陆法系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指出权利客体制度尚可加以完善的地方,通过对权利客体层次性理论的运用,参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条文,并结合大数据时代的背景,综合分析各学者建议稿的内容,得出针对权利客体制度的相对合理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冉克平[4](2017)在《“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叁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阳庚德[5](2017)在《以合同法吸收法律行为制度论——合同法独立成编与民法典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之冲突与整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合同法》早已形成了完整而独立的体系,《合同法》上的合同包含了除身份关系之外所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没有区分,将来也没有必要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不再具备在总则中抽象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因此,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通过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则、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条件和期间等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可并入现行《合同法》,完善后的《合同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可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适用。法律行为制度弘扬民法意思自治的价值,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来实现。没有了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采纳德国民法典的大总则模式,可以"一般规定"为题,规定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法渊源、民法解释等内容即可,民事主体制度吸收人格权法后,独立成编。(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7年01期)

杨晋玲[6](2017)在《民法典总则编与亲属编的关系问题——以法律行为与身份行为的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总则编与亲属编的关系问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在学术界,对于总则编的规定能否适用于亲属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而其争议的实质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亲属编的适用问题。法律行为制度在亲属编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差异,在总则编中应对这两种行为分别做出规定。在"讲法理、讲体系"新的指导思想之下编纂民法典,亲属编作为其中的一编,在总则编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关于身份行为的规定既要注意身份行为的特殊性,又要注意与法律行为的相关性,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同时保持与总则规定相互间的协调。在亲属编回归民法的现实背景下,涉及身份行为的解释,应该根据民法学的原理,通过民法制度的构造进行诠释,以保持与民法学解释体系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杨振宏[7](2016)在《《民法典》总则增加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家事代理性质上是基于共同生活状态所产生的特殊代理形态,我国《民法典》总则可参照两大法系增列家事代理的立法条文,在更高的立法位阶上肯定家事代理的合理性、合法性,以便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进一步细化。关于家事代理的适用主体及行为适用范围上应考虑中国特色适当扩大。家事代理权因丧失"共同生活状态"受到限制,滥用代理权可利用公示制度进行程序性限制。同时尝试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革新,在家事代理对外债务判断标准上增加"债权人善意"的举证责任。最后列出了家事代理的立法条文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许中缘,颜克云[8](2016)在《商法的独特性与民法典总则编纂》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中保持商法的独特性,是我国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法与商法关系所作的一种方案。这一方案反映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现实需求,应成为学术共识与立法共识。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民法典总则成为商事规则的教义法,既确立商事规则的独特性,又保障现行法律的体系化,实现司法的准确适用。德国式民法典总则是对具体民事规则的高度抽象,不适用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中国民法典。民法典总则单独成章或成编规定商事规则会损害民法典的体系性,不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民法典总则对商事规则的容纳应坚持体系性、统摄性、谦抑性原则,摒弃以传统民法审视商事规则而不是从商法独特性确定商事规则的方法。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涌现出大量商事主体,民法典为每个人自由与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显得愈发重要。建议中国民法典在民法总则中全面融入商事规则,从而实现民商合一的中国特色。(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2期)

录睿琪[9](2016)在《知识产权在民法典总则中的具体内容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民法典的编纂,并阐述了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如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随着经济发展愈发凸显积极作用,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以更好地促进法治建设成为了亟需明确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3期)

章翰韵[10](2016)在《关于中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体系构造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总则的本质为民事权利通则。总则必须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逻辑构造当由民事权利的一般原理所组成。中国民法学会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基本遵循了上述观点,但依然存在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6期)

民法典总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叁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叁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典总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李国庆.建议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增设男女平等原则[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9

[2].冉克平.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J].当代法学.2017

[3].谭俊楠.民法典总则权利客体制度之研究[J].研究生法学.2016

[4].冉克平.“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J].现代法学.2017

[5].阳庚德.以合同法吸收法律行为制度论——合同法独立成编与民法典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之冲突与整合[J].法治论坛.2017

[6].杨晋玲.民法典总则编与亲属编的关系问题——以法律行为与身份行为的关系为视角[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

[7].杨振宏.《民法典》总则增加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8].许中缘,颜克云.商法的独特性与民法典总则编纂[J].中国社会科学.2016

[9].录睿琪.知识产权在民法典总则中的具体内容安排[J].法制与社会.2016

[10].章翰韵.关于中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体系构造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6

标签:;  ;  ;  ;  ;  ;  ;  

民法典总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