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华: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反社会倾向和心理健康的中介作用论文

张小华: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反社会倾向和心理健康的中介作用论文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人们也越来越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本研究以中国西南地区某一省会城市内未成年人管教所中的398名未成年犯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EM)深入分析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因与外因,并探索家庭教育、心理健康、反社会倾向和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研究发现,中国父母教育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类教育方式。这两种父母教育方式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同时,青少年的反社会倾向和心理健康水平对父母教育行为和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相互关系的中介作用也有所区别。在此基础上,本文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反社会倾向;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结构方程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增多,其作为一种极端偏离了社会传统行为道德规范且触犯法律的行为,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其中,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成为了当前学术研究的关注重点。尽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繁多,但家庭教育不当和其自身的一些反社会特质被认为是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众多研究表明:父母家庭教育的不当和青少年的反社会属性(如反社会人格等)都是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显著因素。青少年自身的反社会属性与犯罪的生物学理论不谋而合,但是,家庭教育作为一种外界社会因素,它与未成年人的反社会特质有什么关系?它如何与个体的反社会特质共同作用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术界对此探讨甚少,有待补充。本文将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利用实证调查数据对此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二、文献回顾

(一)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心理偏差和行为问题的关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其内在认知和外在行为表现有着重大影响。从犯罪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外在社会诱因就是问题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采用的一系列体现其教育观念的行为①曾琦、芦咏莉、邹泓、董奇、陈欣银:“父母教育方式与儿童的学校适应”,载《心理发展与教育》1997年第2期。。但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使用的教育行为颇多,究竟哪些对孩子有利?哪些有害呢?著名心理学家Diana Baumrind把父母教育行为分为两类:要求(demandingness)和回应(responsiveness)。前者是指父母对孩子提出的各种具体、明确的要求(如订立行为规矩、处罚方式、监督等);后者是指父母对孩子需求的回应(如爱护、支持、引导孩子等)② Baumrind D. The Influence of Parenting Style on Adolescent Competence and Substance Use. The Journal of Early Adolescence, 1991,vol.11, No. 1, pp.56-95.。Baumrind认为,相较于其他父母教育方式而言,只有权威型父母教育(即父母要求和回应行为都高于其均值)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发展③ Baumrind, D. The discipline controversy revisited. Family Relations, 1996, vol.45, No.4, pp:405-414.。本文认为:上述两个维度不足以区分父母教育方式的特点(4类),从行为效果的角度将父母教育行为归为积极和消极父母教育更能反映它们的功能。经研究发现,父母关爱子女、对子女自主能力的培养等积极父母教育行为能抑制青少年形成反社会人格,但父母严厉控制、排斥子女等消极教育行为则会促使青少年养成反社会人格④陈哲、付丽、彭咏梅、蔡蓉、周世杰:“父母教养方式、儿童期虐待、依恋与反社会人格障碍倾向的关系”,载《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1年第19期。⑤苑光宗、唐柳、傅文青、孔明、郭玲玲、徐丽华:“大学生人格特质与父母教养方式的关系”,载《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2011年第49期。⑥彭运石、王玉龙、龚玲、彭磊:“家庭教养方式与犯罪青少年人格的关系:同伴关系的调节作用”载《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3年第21期。。同时,也有研究发现:父母-子女间的良好沟通方式会促进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但父母的严厉处罚、过分保护等行为则会损害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⑦姜哲、杨丽英、刘玉路、孙蕾、刘佳:“家庭生活模式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关系”,载《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2年第20期。⑧胡军生、膳兰芳、王登峰:“父母养育方式和社会支持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载《学校心理卫生》2007年第21期。。此外,还有研究表明 :父母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显著影响,尤其是权威型的父母教育方式,它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最有效的⑨李德:“青少年犯罪和越轨行为的成因与预防”,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概言之:积极的父母教育方式(包括父母有理有据的订规矩与处罚、父母爱护与支持等)有利于青少年的内在及外在发展,但消极的父母教育方式(如专制、体罚、冷淡等方式)却不利于他们的发展。

与传统的扫描算法相比,本次实验加了一个判定条件来确定字符左右边界,具体算法如下(其中src[]为经过去边框处理后的车牌):

(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反社会倾向与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

当前,最广泛被用来解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在因素是心理健康和反社会属性。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心理学家的关注重点是心理障碍对未成年人行为发展的阻碍作用,并声称:问题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如人际交往障碍等)显著高于同龄人,且它是对其行为发展造成阻碍的主要因素⑩李慧民、王黎:“犯罪青少年不良行为及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研究”,载《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2年第11期。⑾苏玲、宋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早期教育及其心理因素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4期。。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学者们将犯罪倾向(criminal propensity)视为人们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并认为它是“一种会增加人们犯罪的、稳定的个体差异”⑿ Kocsis,R.N. Criminal Profiling: International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Totowa, New Jersey: Humana Press, 2007, pp: 169-188.。如犯罪学中的情境行为理论(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它将“犯罪倾向”解释为“个体低自控力和偏差道德认知的结合物”,并认为有偏差道德认识的人在缺乏自控力的条件下,会更倾向于选择违法犯罪的手段或方法来处理个人困境① Wikstr m,P.-O. H.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 In F. Cullen, P. Wilcox (Eds.), Encyclopedia of Criminological Theory,London:SAGE, 2010, pp: 212.。如今,许多研究也证实:自控力低下是促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显著内在因素② Hay,C.,Forrest,W. The development of self-control: Examining self-control theory’s stability thesis. Criminology, 2006, vol.44,No.4, pp: 739-774.③ Vazsonyi,A.T.,Belliston,L.M. The family, low self-control, and devance: a cross-culture and cross-national test of self-control theory.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007, vol.34, No.4, pp: 505-530..,缺乏道德感、对违法犯罪行为持有较高认可度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实施或实施更多违法犯罪④Ishoy,G.A. Exploring Morality as a Mediator of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Parenting Practices and Violent and Property Offending Among a Sample of Juvenile Delinquents,Crime and Delinquency, 2015:0011128714560810.⑤ Wikstr m,P.-O. H. Oberwittler, D.,Treiber, K.,Hardie, B. Breaking rules: The social and situational dynamics of young people’s urban crime. Policing, 2012, vol.6, No.4, pp; 330-331.。

经文献回顾,本文认为:心理健康与犯罪倾向虽然都是反应个体内在特质的因素,但它们对个体外在行为表现的作用有区别。前者主要是指个体在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有身心组织,是导致个体严重偏离正常人格,具有明显的与社会规范相背离的倾向⑥陈哲、付丽、彭咏梅、蔡蓉、周世杰:“父母教养方式、儿童期虐待、依恋与反社会人格障碍倾向的关系”,载《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1年第19期。;而犯罪倾向是指个体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倾向性特征,它是一个多面体,即个体多个内在与外在特征的集合体。它既可以体现在个体的一些内在特性上,也可以体现在其外在行为表现上。相较于体现犯罪人格等心理健康而言,犯罪倾向更强调的是人们犯罪可能性的差异,既可以是内在特征的差异,也可以是外在行为表现的差异。鉴于此,本文认为:虽然个体的道德感知和自控能力应该是其犯罪倾向的一种表现,但是结交偏差朋友、跟损友亲密相处的行为也应该是一个其犯罪倾向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三)反社会倾向和心理健康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行为问题的中介作用

本次研究中的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是17.92岁,有31%的农民工子女。其中,约22.11%的人实施了1种犯罪行为且4种以下的偏差行为,44.72%的人实施过1种犯罪行为且5-8种的偏差行为;33.17%的人有过2种犯罪行为及9-10种的偏差行为。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学历都低于初中水平,且汇报的偏差朋友较少,均值分别为2.29,其平均家庭收入处于一般水平(见表1)。

图1 理论模型

三、研究方法

(一)样本描述

本次研究的对象是西南某省会城市一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内的全部未成年犯,共398人。本次研究采用的是自填式问卷调查,由调查组先将设计好的问卷在该所内进行试调查,根据试调查的反馈对问卷进行修改,而后由5名经过系统培训的调查员到未管所内发放问卷、解答疑惑并回收问卷。本次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五个方面: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父母教育方式、心理健康水平、偏差朋友、对偏差行为的态度以及偏差行为经历情况,共63题,平均作答时间40分

(二)变量测量

因变量

本次研究的因变量是未成年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询问了被调查者曾经做过的一些违法犯罪经历,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打架、抢劫等19种行为。这些问题的答案结构为“0.否;1.是”。将这些答案取值求和,值越大表示被调查者的违法犯罪经历越多。

同时,积极父母教育行为与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水平没有显著相关性,与反社会倾向和违法法犯罪行为有显著负相关关系,即积极的父母教育行为并不会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但会抑制他们形成反社会的倾向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消极的父母教育行为与未成年犯的心理疾病指数、反社会倾向和违法犯罪行为都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消极的父母教育行为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亲和社会和行为发展。此外,未成年犯的心理疾病指数和反社会倾向都与其违法犯罪行为显著相关,即心理疾病指数越高、反社会倾向越高的未成年人,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越多。

中介变量

值得注意的是,素材价值是以活动的影像画面为支撑的,画面是第一甚至是唯一要素。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将口播新闻、字幕新闻等形式排斥在资料价值之外。画面跟解说词错位时,应以画面为素材价值的衡量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内容价值进行判断。

自变量

从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理解偏差”,我们面对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亟待解释清楚的问题:人们明知道所指不是事物,但一提到所指,为何又自然而然地想到事物?

反社会倾向。反社会属性包括三个维度:低自控力、结交偏差朋友和反社会信念。低自控力包括冲动、寻求刺激、偏爱体力劳动、以自我为中心和坏脾气共五个指标。测量工具系借鉴简化版的自控力测量工具(最初共24个问题,由Grasmick等人⑤ Grasmick,H.G.,Tittle,C.R.,Bursik,R.J.,Arneklev,B.J. Testing the Core Empirical Implications of Gottfredson and Hirschi’s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1993, vol.30, No.1, pp: 5-29.创制)。通过将被调查者的取值求均值,值越大表示被调查者的自控力越低(α=0.78)。我们还询问了被调查者的朋友在抢劫、杀人、被警察逮捕、打架闹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恐吓他人及参加帮派方面的情况(如“请问你的朋友中,有多少人有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答案结构包括“1.没有-5.全部”。我们对被调查者在上述7个问题上的取值求均值,值越大表示被调查者结交的偏差朋友越多(α=0.90)。此外,为了测量反社会信念,我们继续询问了被调查者对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9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可态度。答案结构包括“1.非常不对-5.没什么不对”。将这9个问题取均值,值越大表示被调查者的反社会信念越强(α=0.90)。经验证性因子分析可知,这三个维度均能很好地反映未成年犯的反社会属性(SRMR=0.000;CFI=1.00),且所有的因子负荷量均大于0.30。

1982年,在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大命题,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指导思想。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命题,社会管理的变革日趋深入,取得了在农村、城市的重大突破,人民生活得到有效改善。1987年,党的十三大进一步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继续深化了农村、企业、市场、党政方面的改革,社会管理的改革方向也更加明确。

家庭教育:父母家庭教育主要从两个视角来测量:一是积极的家庭教育;二是消极的家庭教育。其中,积极的家庭教育包括三个维度:即父母支持、民主教育以及父母引导;消极的家庭教育也包括三个维度:羞辱教育、多变父母、体罚教育。经验证性因子分析可知,这三个维度均很好地反映了未成年犯的积极和消极家庭教育(SRMR=0.00;CFI=1.00),且所有的因子负荷量均大于0.50。

心理健康水平。本次研究的心理健康水平包括5个维度:敌对、偏执、抑郁、焦虑和人际交往障碍,采用的是在国内被广泛引用的王极盛“青少年心理健康量表”①王极盛、李焰、赫尔实:“中国中学生心理健康量表的编制及其标准化”载《社会心理科学》1997年第4期。来测量被调查者在这五个下属维度上的心理健康水平(具体测量问题见附件1)。我们将这些问题的选项取均值,值越大表示被调查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越低(α=0.92)。

因样本较小,本文选定0.1为的统计显著水平。如图2所示:在直接作用方面,未成年犯的犯罪倾向(反社会倾向)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显著增加作用(β=0.65,p≤0.001);但是,这些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显著作用(p>0.1)。同时,他们所受的家庭教育(无论是积极的父母教育行为,还是消极的父母教育行为)都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显著的直接影响(p>0.1)。但是父母家庭教育会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显著的间接作用,具体表现是:积极的家庭教育方式可以显著地降低未成年犯的犯罪倾向(β=-0.12,p≤0.1),但这种教育方式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指数却没有显著作用(p>0.1)。反之,消极的家庭教育方式会显著增强未成年犯的犯罪倾向(β=0.24,p≤0.01),并显著增加他们的心理疾病指数(β=0.26,p≤0.001)。这表明:未成年犯的犯罪倾向(反社会倾向)在其所受的家庭教育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扮演着中介变量的作用,即未成年犯所受的父母家庭教育方式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显著作用,但进一步分析可知,这些家庭教育方式是通过间接改变未成年犯的犯罪倾向(如较低的自控能力、较高的偏差认识、更多的结识损友等)的程度,这种反社会属性会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消极的父母教育行为和被害经历还会促使未成年犯形成心理疾病(包括抑郁、焦躁、人际关系紧张、敌对和偏执等心理疾病);但本次研究发现,心理健康水平并不会对未成年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显著影响。整个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度处于优良水平(RMSEA≤0.07);CFI>0.90)。

本次研究的控制变量有年龄、学历、家庭收入和是否是农民工子女。年龄是指被调查者的真实年龄,学历变量测量的是未成年犯的受教育水平,包括“1.未受过正式教育;2.小学;3.初中;4.高中和5.其他”共五类,值越大表示未成年犯的学历越高。家庭收入是指未成年犯认可的家庭收入情况,包括“1.一千元以下-6.九千元以上”,值越大表示家庭收入越高。我们根据被调查者的户口性质和与父母是否在外打工这两个变量来定义未成年犯是否是农民工子女(0.不是;1.是)。

四、研究结果

(一)描述性分析结果

Gottfredson 和Hirschi在其自我控制理论中提出,自控力低下才是导致人们犯罪的主要且唯一因素,其他社会因素都是通过改变人们的自控力而间接改变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的⑦Gottfredson,M.R.,Hirschi,T.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190.。同样,Per-Olof H. Wikström在其情境行为理论中提出,个体的犯罪倾向是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的其他因素都应该是“犯罪原因”的原因,即其他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个体的“犯罪倾向”而间接作用于个体违法犯罪行为的⑧ Wikstr m,P.-O. H.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 In F. Cullen, P. Wilcox (Eds.), Encyclopedia of Criminological Theory,London:SAGE, E,2010, pp: 215.。这也就是说:个体的犯罪倾向会中介其他因素(无论是个体因素还是社会因素)与个体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国外,有关低自控力⑨ Chapple,C.R.,Artibani,W.,Cardozo,L.D. The role of urinary urgency and its measurement in the overactive bladder symptom syndrome: current concepts and future prospects. BJU International, 2005, vol.95, No.3, pp: 335-340.⑩ Hay,C.,Forrest,W. The development of self-control: Examining self-control theory’s stability thesis,2006, vol. 44, No. 4, pp:739-774.⑾ Tittle,C.R.,Botchkovar,E.V. The generality and hegemony of self-control theory: A comparison of Russian and US adult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2005, vol.34, No.4, pp: 703-731.、道德认知⑿ Ishoy,G.A. Exploring Morality as a Mediator of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Parenting Practices and Violent and Property Offending Among a Sample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Crime and Delinquency, 2015:0011128714560810.⒀ Wikstr m,P.-O. H. Crime propensity, criminogenic exposure and crime involvement in early to mid adolescence. Monatsschrift Fur Kriminologie Und Strafrechtsreform, 2009, vol.92, No.2, pp: 253-266.、偏差朋友① Dynes,M.E.,Domoff,S.E.,Hassan,S.,Tompsett,C.J.,Amrhein,K.E. The Influence of Co-offending Within a Moderated Mediation Model of Parent and Peer Predictors of Delinquency. Journal of Child and Family Studies, 2015, vol.24, No.12, pp: 3516-3525.② Janssen,H.J.,Eichelsheim,V.I.,Dekovic,M.,Bruinsma,G.J.N. How is parenting related to adolescent delinquency? A betweenand within-person analysis of the mediating role of self-control, delinquent attitudes, peer delinquency, and time spent in criminogenic settings.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2016, vol.11, No.2, pp: 1-26.和心理健康水平③ Simons,R.L.,Simons,L.G.,Chen,Y.F.,Brody,G.H.,Lin,K.H. Identifying the Ssychological Factors That Mediate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Parenting Practices and Delinquency. Criminology, 2007, vol.45, No.3, pp: 481-517.④ You,S.,Lim,S.A. Development pathways from abusive parenting to delinquency: the mediating role of depression and aggression.Child Abuse and Neglect, 2015, vol.46, pp: 152-162.对家庭教育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关系的中介作用已得到大量研究的证实,但在我国尚无学者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分析。鉴于此,本文将在此基础上,采用结构方程模型(SEM)来探索青少年犯罪倾向和心理健康水平对父母教育和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中介作用机制。本文的研究假设是:未成年人的反社会倾向和心理健康水平会对他们所感知到的家庭教育方式和其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起到中介作用(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钟。

表1 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统计

取值范围年龄 365 17.92 14-25违法犯罪行为1犯罪&≤4偏差行为 88 22.11 1犯罪&5-8偏差行为 178 44.72 2犯罪&9-10偏差行为 132 33.17学历 10小学及以下 99 24.94初中 282 71.03高中及以上 16 4.03偏差朋友 395 2.29 1-5农民工子女 398 0.31 0-1家庭收入 393 4.74 1-7变量 观察量(人) 均值 百分比(%)

(二)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

如表2所示,未成年犯的年龄与其心理健康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年龄越大的未成年犯,其心理健康水平越低。未成年犯的学历与其心理健康呈显著负相关,与其积极父母教育行为呈显著正相关,即未成年犯的学历越高,其心理疾病指数越低,感知到的积极父母教育行为越多。家庭收入与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呈正相关、与积极父母教育呈反相关、与犯罪倾向呈正相关,即家庭收入越高的未成年犯,其心理疾病指数高、积极父母教育越少、犯罪倾向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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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US space cooperation faces four major obstacles:security distrust,domestic politicalconflicts,legal issues,and economic competition factors.

表2 变量相关性分析

注:+p≤0.1;*p≤0.05;**p≤0.01;***p≤0.001。

变量名称 年龄 学历 家庭收入心理健康积极父母教育消极父母教育犯罪倾向 犯罪年龄 1.00学历 -0.02 1.00家庭收入 -0.05 -0.05 1.00心理健康 0.11* 1.00积极父母教育 0.02 -0.12*0.00 1.00消极父母教育 -0.05 -0.01 0.02 0.19***-0.08 1.00犯罪倾向 -0.06 -0.01 0.11* 0.37***-0.12*0.19***1.00违法犯罪行为 -0.02 -0.06 0.07 0.16** -0.11*0.13* 1.00

(三)结构方程模型(SEM)分析结果

控制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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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研究还指明:未成年犯所受的积极家庭教育行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是0.04,间接作用是-0.10(p≤0.1),总效果是-0.07;未成年犯所受的消极家庭教育行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是0.03,间接作用是0.30(p≤0.1),总效果是0.32。(具体见表3)

表3 中介作用分布表

变量名称 直接作用 间接作用 总效果积极父母教育 0.04 -0.10+ -0.07消极父母教育 0.03 0.30* 0.32*反社会属性 2.93***心理健康 -0.03

总之,在积极父母教育方式下成长的未成年人拥有更低的犯罪倾向和更少的心理问题,但接受消极父母教育方式的未成年人会拥有更高的犯罪倾向和更多的心理问题。同时,相较于犯罪倾向较低的未成年人,犯罪倾向更高的未成年人会实施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心理健康水平却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显著关系。

图2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果

注:+p≤0.1;*p≤0.05;**p≤0.01;***p≤0.001

五、讨论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以及其自身被害经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在此研究基础上为青少年的家庭教育以及在未管所内的管教人员如何更加有效的进行教育方面给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是本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未管所应采取积极的教育方式

从研究结果中可以看到,和很多研究一致,积极的父母教育可以较为显著的降低未成年犯的反社会属性(犯罪倾向),而消极的家庭教育则会增加他们反社会属性,降低其自控力,仍旧保持着具有偏差的认知模式以及交一些同样具有偏差行为的朋友。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被收监的未成年犯而言,管教人员或工读学校的老师们就取代了他们的父母,对其进行教育矫治。因此,我们建议:管教人员或工读学校的老师在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治时,采取积极的父母教育方式对其进行矫治教育,这对降低他们的犯罪倾向和减少他们的心理疾病有利,也对进一步预防他们再犯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家庭教育模式向积极的方向转变

本次研究发现,对于大多数未成年犯而言,家庭教育模式以缺少沟通交流、经常体罚孩子并在孩子犯错之后进行羞辱教育的消极教育模式为主。部分家庭收入较高的父母则将更多地时间和经历用于工作方面,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青少年叛逆期的犯罪倾向,导致孩子在缺少社会纽带和家庭温暖的情况下选了越轨行为来获得社会认可,甚至是得到父母的关注。未管所的教育是孩子重新认识自我的方式之一,重新走向社会并融入社会才是所有教育的最终目标。因此,法官/监狱管教/工读学校老师们也应该在其回归社会之前,劝告其父母采取积极的父母教育方式,即更多让孩子参与家庭生活和家庭的决策行为,尽可能花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支持孩子的选择和决定,帮助孩子克服生活中会遇到的困难并引导其走向正确的生活、学习的轨道。尽可能少采取一些消极的教育方式去增加孩子已经很自卑的心理状态,帮助孩子矫正他们的犯罪倾向,避免孩子再一次误入歧途。

(三)反社会倾向不容小觑

经常被忽视的反社会属性是青少年的家庭教育、青少年自身的被害经历等因素与其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重要的中介桥梁变量。本文建议:社会大众(尤其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未成年人的犯罪倾向上,而不仅仅是他们的心理健康上,更不要另眼看待有心理疾病的人,因为具有心理疾病的未成年人不一定会直接促使他们走向违法犯罪,但犯罪倾向对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收稿日期:2019-09-20

作者简介:张小华,南宁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禁毒矫治、犯罪学。梁敏,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候选人,研究方向为犯罪学。陈立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岩,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项目介绍:本项目系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广西新型毒品滥用与犯罪实证研究”课题【CLS(2015)Y0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2015年法学研究课题“未成年犯罪问题研究”【GFKT2015-C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 胡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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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华: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反社会倾向和心理健康的中介作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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