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人民陪审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民陪审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陪审制,而不,司法,民主,法官,事实,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旭[1](2019)在《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4月27日,第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新的人民陪审制。这一法律出台的目的为完善依据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所确立的人民陪审制。但是针对其完善的效果,目前学界的研究还较少。由于人民陪审制具有重要的政治和司法价值,持续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促使其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本文的目的为继续探析人民陪审制的问题,并针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然而人民陪审制十分复杂,其中的问题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与其“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如抓住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关注的焦点为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就探析的路径而言,由于《人民陪审员法》颁布至今不过一年,很多工作都是刚刚开展,难以进行实证研究。所以本文主要采取理论分析的路径,从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对2004年人民陪审制主要问题及成因的改变入手进行探析。经过分析,本文指出我国2004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在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而这一问题的成因又包括制度架构和实践两个层面。在对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改变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这一改变未能彻底清除上述制度架构和实践层面的原因,“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极有可能再次出现。在明晰了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后,本文提出可以参照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解决上述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而采取这一路径的原因有叁:其一,日本裁判员制度近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其真正实现了“陪而审,审而议”的目标。其二,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内核与我国人民陪审制相似。其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学者提出过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其后,围绕人民陪审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日本裁判员制度在制度架构和实践层面的经验。最后,本文结合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提出了诸多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的建议。另外,由于本文关注的焦点为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很多其他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所以本文在结语部分提出了对后续研究的展望。(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3-27)

刘萍[2](2018)在《人民陪审制下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袁瑜[3](2018)在《论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民主是人类司法制度长久以来的追求,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基石之一,一直担负着实现民主的重要功能。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广泛地参与到司法程序中,通过参与来制约、监督司法权力。而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积极吸收公民参与到司法程序中,将公民提升至法官的地位,将领导社会的权力部分让渡与公民之手。但我国自全面展开实施这项制度之始,就一直面临着迷茫与困惑,从最初的存废之争到之后的完善之议,陪审制度始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益。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让陪审制度在我国逐渐流于形式,而出现这一病态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活动,不具备相应知识储备与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根本无法有效参与。为了解决这一顽疾,激发陪审制度的内在活力,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确定了法官指示制度,随后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对该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提出让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重回陪审制度的原初定位。但法官指示制度的创立并未充分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加之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内容过于粗糙、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其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尚未达到预期目的。基于此,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法官指示制度展开研究。即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产生背景与价值分析、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法官指示制度之比较考察、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产生背景与价值分析。从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发展变化和合议庭评议现状角度切入,并联系实证样本分析缺失法官指示制度的不利后果,探讨该制度的缘起。陪审制度的设计初始是赋予了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的法律地位,但随着制度的实施发现,不具有相应知识储备与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无法像职业法官一样在法律适用上做出有效决断,因此随后进行了制度改革,让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但司法审判中的事实是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事实,是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过滤的事实,具有多元职业背景与生活经验的陪审员仍需专业法官的指示才能有效地参与审判。其次,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与法官冷漠的态度导致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时表现平平,基本沦为法官的附和者,法官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强势主导,严重违背了合议庭评议原则,从而为法官指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就现有的制度内容展开分析,分别从启动主体、指示时间、指示范围、指示方式等角度充分挖掘现有的制度规定。通过前项研究发现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比如,内容粗糙,缺乏具体行为准则,可操作性不强;适用的空间小,法官进行指示的时间仅限合议庭评议时,与陪审员参审时间不协调,严重影响陪审员发挥参审作用;无救济途径,法官不当指示时陪审员与当事人无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难以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从而影响法官指示制度发挥作用。第叁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之比较考察。分别从指示时间、指示范围、指示方法、启动主体等多方面分析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对于该项制度的设计内容,以期助力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完善。首先,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因此需要在现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提高其实操性。其次,有权利必有救济,陪审员有获得指示的权利却没有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因此需要构建不当指示的救济途径;最后,法官指示制度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其他制度的协调配合,所以第叁部分是围绕完善相关辅助制度来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廖永安,蒋凤鸣[4](2018)在《人民陪审制改革目标的反思与矫正——以A市两试点法院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陪审制改革将"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作为改革目标,更有利于发掘陪审制的价值。然而实证研究表明,上述叁项改革目标过于宏观,不仅难为陪审制改革试点指明方向,而且为法院以自身需求为出发点进行目标置换留下了余地。实践中,陪审制改革效果的单一化与立法目标的多元化形成鲜明对比,制度效果与制度目标之间发生背离。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陪审制的改革目标宁以矫正,用明确、具体的改革目标替换笼统、抽象的改革目标,从而实质性地引导陪审制改革。(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张璐[5](2017)在《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制适用范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英美的陪审团制,还是法德的参审制,它们对适用陪审的刑事案件都明确了划分标准,细致周全的划分使得陪审制在他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得"游刃有余"。比较来看,我国人民陪审员适用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略微显得笼统和粗糙,导致实践中适用率与预期有较大差距,然而在重大、敏感的案件中让民众参与,无疑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有巨大作用。因此,确立一个具有典型性的、让陪审制作用得以体现的适用范围是刻不容缓的。(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1期)

黄莉[6](2017)在《人民陪审制选任机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能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而体现司法审判权民主性的制度。在实行这一制度中,他们特别注意选拔有较高群众威信的普通社会公民参加陪审员队伍。所以人民陪审制蕴(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8-25)

司吉梅[7](2017)在《人民陪审制改革趋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陪审制的司法民主象征,决定了其存在的价值;运行的高成本,决定了其使用必将限于一定的范围。英美陪审团的限缩使用,本质上是司法民主让位于民众自治,在民众自治作用范围内无需司法民主;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陪审制的复兴,是职权进行主义下增进司法民主之现实需求。中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将与世界改革趋势保持一致:人民陪审制存在并限于一定范围内使用,改革的重点在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地参与审判。(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周媛媛[8](2017)在《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历史沿革与改革背景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审判阶段公民参与司法的代表制度,人民陪审制的完善不但能极大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更能够从长远上实现"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民正义"的目标。本文简要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公民参与庭审的相关制度,追溯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价值侧重,旨在以此为背景,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考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5期)

刘用军[9](2017)在《人民陪审制改革:取消法律审理权抑或进一步完善?——以解决“陪而不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制试点改革以取消法律审理权作为解决"陪而不审"的核心举措可能存在问题。大量研究揭示,法律审理权不是"陪而不审"的主要致因。法律审理权没有导致参审质量下降,陪审员群体对法律审理权仍具有较高自信,我国陪审制的历史也以拥有法律审理权为主流。国外经验显示,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并不容易切割,法律审理依赖于事实审理但并不比事实审理更难,西方陪审制优势发挥并没有借助限制或取消法律审理权实现。现行改革措施强化陪审员事实审理能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其法律审理能力。消除"陪而不审",应当坚持陪审员法律审理权,并在保障陪审独立环境、强化事实问题清单指导、提高合议庭陪审员数量、具体化参审程序、提升陪审效率和加强责任约束等方(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薛永慧[10](2016)在《台胞担任涉台案件陪审员:人民陪审制的另一种实践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顺利处理涉台案件的现实需求,近年来福建法院创设了聘请台胞担任涉台案件陪审员的做法。相较于大陆陪审员,台胞陪审员表现出更高的法律信仰、权利意识、责任感和综合素养,且法院对台胞陪审员的参与有着更强的需求,因而台胞陪审员相对更可能实现实质参审。台胞陪审员在促成涉台案件调解方面成效更为显着。台胞陪审员陪审涉台案件的实践能为大陆人民陪审制改革提供如下启示:应注重高素质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的遴选;正视人民陪审制功能的"异化",规范人民陪审制"非参审功能"的发挥。(本文来源于《台湾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人民陪审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民陪审制论文参考文献

[1].黄旭.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D].南京大学.2019

[2].刘萍.人民陪审制下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J].天津法学.2018

[3].袁瑜.论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廖永安,蒋凤鸣.人民陪审制改革目标的反思与矫正——以A市两试点法院为例[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张璐.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制适用范围探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6].黄莉.人民陪审制选任机制探析[N].江苏法制报.2017

[7].司吉梅.人民陪审制改革趋势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8].周媛媛.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历史沿革与改革背景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7

[9].刘用军.人民陪审制改革:取消法律审理权抑或进一步完善?——以解决“陪而不审”为视角[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薛永慧.台胞担任涉台案件陪审员:人民陪审制的另一种实践模式[J].台湾研究.2016

标签:;  ;  ;  ;  ;  ;  ;  

人民陪审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