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论文_张荷,丁永财,詹王镇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被告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被告人,司法,证据,证人,人权,程序,主审。

刑事被告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荷,丁永财,詹王镇[1](2019)在《司改语境下刑事被告人庭审话语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公诉人等强势主体与被告人双方呈现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如何适度平衡庭审参与主体的话语权,保障弱势主体的话语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刑事被告人话语权弱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被告人自身能力有限、话语权受限、辩护人出庭率偏低、辩护方庭审话语权沟通渠道不畅、法官有罪推定思想干扰以及控辩双方地位权势差异等因素。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新的刑事审判关系需要重新建立,刑事法官需要改变审判观念,刑事被告人需要提升话语权和主体意识,弱势主体沉默权需要得到切实保障,进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张锋学,胡学相[2](2019)在《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刑事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而给予其本人一种相对宽缓的处罚。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鼓励刑事被告人主动悔过自新。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必须由其本人作出、认罪认罚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是基于刑事被告人主观上的真诚悔罪、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我国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现行规定对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各种形式缺乏统一的概括,从而导致处罚的标准不统一;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激励刑事被告人;律师全程参与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偏少。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借鉴域外一些国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标准、改进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向昱洁[3](2019)在《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方面的被告人答辩制度长期以来在立法上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该制度的缺失,容易导致法官在看完案卷材料后先入为主地对被告人产生片面的主观印象,当法官对被告人处于一种主观偏见的时候,不公正的审判结果也极易随之产生。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出现,庭前的交流和沟通对于被告人与法官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另外,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速裁程序的高效施行,对于如何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实现庭前案件繁简分流提出了高要求严标准,而被告人答辩制度的构建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被告人答辩制度的有效构建,可以对发现实体真实、保障被告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安稳与司法公正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将从构建被告人答辩制度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着手,提出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缺失的影响及实践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反思我国目前保障被告人主体地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改进的方面,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被告答辩制度,以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罪状认否、庭前提审等制度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采用控辩平等及程序正义等价值为导向基础,理论联系实践,从被告人答辩的主体、种类、启动方式、时间、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关于构建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的个人设想,以期能为填补《刑事诉讼法》立法空白、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及社会公平、推动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卫婷[4](2018)在《论强制证人出庭条件与制裁——基于对刑事被告人对质权保障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对质权。强制证人出庭应满足客观通知、主观裁量等方面的要件,其中证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可以借鉴美国判例法中的克劳德福标准。理论上,法院有权对证人采取无次数限制的拘留权,但在立法层面有必要设置上限限制;数次拘留后仍拒绝出庭作证的,其庭前书面证言仅具有有限的证明力。实践中,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拘留措施常被虚置,导致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失灵,难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对质权,因而有必要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准确解读。(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2期)

梁鹏程[5](2019)在《我国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之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一系列制度性改革,其中"和谐司法"、"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等缓和性司法理念与制度正在全面铺开。某些缓和性刑事政策需要被追诉方的品格加以佐证支撑,以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度量。因此了解和审查被追诉方品格因素就显得很关键。品格证据可以对被告人刑事责任承担产生较大影响。故研究品格证据,可在理论上界定品格证据含义特征,探究域外规则发展路径,归纳我国建立该规则的可行建议,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欧卫安[6](2018)在《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及其履行——以积极辩护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就有关辩护事实承担一定的而非全部的证明责任;其原因在于证据提出责任之转换,且并不消除法官的职权查明责任或者澄清责任,亦不消除公诉方的证明责任。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应理解为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与证据提出责任,而不包括说服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被告人就其积极抗辩事由提供证据之疑点形成责任,也有益于刑事诉讼中共识的达成,包括事实的共识以及程序处理的共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精神病辩护事实的证明责任,但实务中疑点形成责任实际上是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可以通过申请法官的职权调查而完成其证据提出责任,即使在对抗制中,这也可以视为"法官不取证原则"的例外。(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满彦娥[7](2018)在《应对刑事被告人脱逃的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相继出现脱逃事件。此类事故的发生既影响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形象和权威,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杜绝或减少脱逃事件发生,笔者对脱逃事件进行分类、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1.往往利用司法警(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8-29)

张笑宇[8](2018)在《论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庭审实质化的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与我国有所不同的是,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质证权已经成为被告人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本文从质证权的概念和内容入手,通过域外透视反思我国关于质证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阐释质证权的概念入手,进而阐述质证权的基本内容、相关概念辨析和价值探索。从质证的概念入手,明确质证的实质,进而深入阐释质证权的基本内容,最后剖析质证权的诉讼价值。第二部分阐述质证权的起源、发展,并且针对不同法系国家质证权的立法、内容、质证模式进行分析和对比。通过对不同国家质证制度的分析、比较,进而对我国庭审实质化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叁部分剖析和对比我国质证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质证权,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律师缺乏有效辩护等使得被告人质证困难重重。认真研析现阶段我国质证权司法实务现状及立法现状,揭示质证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以便日后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中更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走过场的现状,参考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理论、实践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质证权。具体包括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现行刑事辩护、建立面对面质证规则以及交叉询问规则等庭审质证方式。(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6-15)

刘畅[9](2018)在《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是被告人实现程序正义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的重要促进方式。从世界范围看,被告人的质证权被广泛确认为一项基本权利甚至宪法性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承担着保障公民权利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职能,是公民实现与国家权力机关展开平等的交流和说服活动的载体,是一项重要的诉讼防御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矛盾与不足体现出现行立法对被告人质证权保障的无力性;至今质证权未被规定于宪法之中;卷宗移送制度与证人出庭率低客观上仍使得庭审虚化;裁判权与被告人的诉权不平衡,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不完备及救济性制度的缺位,使法官裁量权肆意延伸。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应该积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对质证权保障的措施,将质证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完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尽量降低裁判权与被告人诉权之间的不平衡,确立有效的救济性制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夏琼星[10](2018)在《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人权司法保障的背景下,被告人知情权已成为法治工作的关注点。由于被告人的知情权集中体现为被告人阅卷权,因此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成为了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被告人阅卷权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促进被告人与辩护人的高效沟通、实现辩方有效辩护、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是被告人有效辩护的前提,影响着被告人人权的最终实现。当前我国刑诉法中的阅卷权围绕着辩护人而展开,立法试图通过辩护人阅卷权以及辩护人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来满足被告人的知情权。然而,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是法庭审判的对象,也是裁判结果的最终承受者,被告人理当拥有优于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辩护人的阅卷权来源于被告人却优越于被告人,这背后体现的是对于被告人诉讼角色的错误定位。①被告人是辩护者,不是言辞证据的提供者,既然是辩护者,就应当拥有辩护所必要的前提性权益一阅卷权。即使在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未来,也不能因为被告有辩护人就剥夺其阅卷权。因为被告人阅卷权的优越性不是辩护人阅卷权可以替代的。被告人阅卷权是辩护人被告人有效沟通的前提、是被告人有效辩护的前提、也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辩护人阅卷权这样的规定在过去物质水平不高、办案水平有限的社会水平存在合理性。然而现在物质水平提高、办案水平提升、人权意识提高,我们存在建立被告人阅卷权的立法基础、司法实践基础以及人权意识基础。从比较法视野角度看,近年来德国、美国、韩国等国家均掀起了在辩护人知情权基础之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的法律改革,可见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也是我国未来立法的一个趋势。理论上,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有助于被告人辩护人之间高效有效沟通、有助于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利于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实践中,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可以提高律师与被告人的沟通效率,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保护被告人人权。(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8)

刑事被告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刑事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而给予其本人一种相对宽缓的处罚。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鼓励刑事被告人主动悔过自新。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必须由其本人作出、认罪认罚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是基于刑事被告人主观上的真诚悔罪、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我国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现行规定对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各种形式缺乏统一的概括,从而导致处罚的标准不统一;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激励刑事被告人;律师全程参与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偏少。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借鉴域外一些国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标准、改进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被告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荷,丁永财,詹王镇.司改语境下刑事被告人庭审话语权保障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锋学,胡学相.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向昱洁.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构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4].卫婷.论强制证人出庭条件与制裁——基于对刑事被告人对质权保障的分析[J].法大研究生.2018

[5].梁鹏程.我国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之探索[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6].欧卫安.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及其履行——以积极辩护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8

[7].满彦娥.应对刑事被告人脱逃的策略[N].江苏经济报.2018

[8].张笑宇.论刑事被告人质证权[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9].刘畅.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保障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10].夏琼星.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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