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宁馨:试论公共健康伦理中的道德主体责任——基于《血疫:埃博拉病毒的故事》的分析论文

戴宁馨:试论公共健康伦理中的道德主体责任——基于《血疫:埃博拉病毒的故事》的分析论文

摘 要:公共健康伦理中,个人要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公共健康专业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团体要保证其个人的公共健康,确保本团体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规范符合社会对公共健康的要求;政府要做好公共健康危机预警和防范,负责公共健康救助、信息公开、协调主体间关系,担负起公共健康秩序恢复、事件总结提高、倡导伦理规范等责任。本文将基于对《血疫:埃博拉病毒的故事》中各主体责任的分析,明确公共健康伦理中各责任主体的相应责任,从而为促进公众健康、预防疾病、减少伤害提供伦理学意义上的理论支撑,同时为促进公共健康提供正确的伦理价值观指导。

关键词:公共健康;伦理道德;主体责任

《血疫:埃博拉病毒的故事》(简称《血疫》)通过虚构埃博拉病毒故事这一公共卫生事件,揭露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善冲突的公共健康伦理问题,启示我们在公共健康伦理中,个人、团体和国家主体应积极承担各自的伦理责任。

一、《血疫》埃博拉病毒公共卫生事件

理查德·普雷斯顿在《血疫:埃博拉病毒的故事》中写道:1989年11月,美国弗吉尼亚州雷斯顿城的灵长类动物检疫中心接收了100只从菲律宾进口的食蟹猴,没几天,两只食蟹猴死亡,不到一个月,29只食蟹猴相继死亡。经过科学研究,发现病因是猴子感染了埃博拉病毒[1]。众所周知,在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中,埃博拉病毒被列为最高等级,即第4级。由于埃博拉病毒病例增多、分布地区广、高扩散性再加上高致命性,因此被称为“血疫”,如果处理不好,极易成为影响公民健康的重要公共卫生事件。最后,美国出动军队将大楼封锁,处死了所有动物,并对所有地方进行消毒处理,从源头上阻止了埃博拉病毒的蔓延。

二、《血疫》疫情危机中的公共健康伦理问题

(一)信息透明与社会不安定问题

《血疫》中描述,为避免将埃博拉病毒事件公开引发社会恐慌和骚乱,疾控中心等政府部门强调要通过重视私密性来减少这一事件所带来的社会恐慌,这种做法是基于“人们得知传染病后会产生恐慌”的想法而产生的。可见,疾控中心的“恶意揣测”就是认为“人们在面临生死之时会遵循本能而不是理性行动。”他们认为,在面对生死存亡的危机时,人们往往会表现出最为赤裸的野兽本性,“人们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将整个村子付之一炬”,并认为被病毒所威胁的人们的行为不能再用行为规律来解释。因此,为了社会稳定,疾控中心等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适当控制危机信息的公开度,对一些疫情信息不予公开,并采取一定方式对社会舆论进行控制,以免引起社会恐慌,这就会造成疾控中心等卫生行政机构对公众的告知义务的实行与危机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引发的社会不安定结果之间的矛盾。

(二)公众健康保护与尊重个人自主问题

《血疫》中写道,引发这场危机的源头是雷斯顿灵长类动物检疫隔离中心的猴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供应商将猴舍建在居民区,猴舍条件简陋,生物、医疗废料没有严格分类销毁。得知猴子携带有埃博拉病毒时,企业管理者要求低调私密处理。可见,企业所畏惧的“恶意”是“民众的抵制所带来的企业的分崩离析”,人们一旦知晓猴舍出现了埃博拉病毒,就会主动避开选择这一产地的商品。当然,最后对“血疫”埃博拉病毒的处置结果不出所料,关闭、消毒、调运和管控食蟹猴市场。显然,上述处置方法是未经过食蟹猴市场从业人员同意的强制性行为,关闭食蟹猴市场的措施也并非市场从业人员自愿接受。可见,处置“血疫”危机时,保护公众健康与尊重个人自主之间的矛盾突显。

(三)监管责任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血疫》中写道,一线科研人员反对隐瞒埃博拉病毒事实,但当他们自身感染上埃博拉病毒时,他们的态度截然不同。彼得·耶林害怕别人将自己送入“监狱”进行隔离,选择了隐瞒自己感染的风险,与自己的未婚妻分手。而已婚的汤姆·盖斯波特告知妻子自己存在感染的风险时,被妻子赶出了家,所有接触过的物品在消毒清理后丢弃。同时,他们的异常表现引起了单位领导的怀疑,在了解清楚情况后被领导要求待在实验室进行自我隔离。对于这些科学家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恶意”就是“他人的疏离”。为履行责任和义务,美国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血疫”疫情时,第一时间便采取隔离救治措施,切断传播途径。但在严格加强监管的同时却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忽略密切接触过感染“血疫”病毒食蟹猴类人群的隐私保护,从而引发社会对这类人群的歧视,突显出监管与隐私权的碰撞问题。

三、公共健康伦理中的主体责任

红色文化不仅影响着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而且是新时期下马克思主义传播的重要途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背景与红色文化的发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其基本内容和原则成为基本准则,推动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进程。只有充分利用红色文化的特征和功能,创造浓厚的红色文化氛围,激发群众接受理论知识的积极性,使抽象的理论通俗化,鼓舞每一位中国人向前奋进。

(一)公共健康伦理中的个人伦理责任

“这——”办公室主任有些窘迫,起身去为迟恒沏茶,忙乱中从口袋里掏出包9元的烟,试探地抽出一支递给洪程,“迟记者,差烟,抽支吧。”迟恒赶紧起身接住,场面上很少有人拿这种烟出来应酬,普遍的是几十元的,不说抬身价,起码保身价。一般公务员,正常的经济能力也只能买几元一包的烟抽,迟恒抽的更便宜,五块一包的“黄果树”,采访时有时不注意掏出放茶几上,对方一见,赶紧弄来包“云烟”为他换上,弄得迟恒很难堪,好像是他暗示似的。其实好烟差烟又怎样,抽上了他妈都是个死。

3)同业竞争:在国内,由于品牌建设落后,引领作用不强。众多陇药中,有影响力的佛慈制药、太宝制药、奇正藏药等少数品牌,与国内十大中药品牌的“北京同仁堂”“云南白药”等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国外,最大的竞争对手是日本、德国及韩国。日本现已成为除中国之外, 开展中草药研究历史久、范围广、水平高、从事人数多的国家。日本的中药企业以大企业为主, 产业集中度高。德国凭借其高技术和加工生产能力,成为目前世界产销植物药最多的国。

公共健康伦理中个人的伦理责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公共健康伦理中个人的伦理责任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面对“血疫”疫情,公民个人都应通过学习公共健康伦理知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增强维护社会公共健康的意识,避免个人行为、心理因素等对公共健康造成影响。为了对公共健康负责,与“血疫”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个体应该理解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工作,主动配合完成必要的医学隔离观察,并积极配合它们的处置行动。另一方面,面对“血疫”疫情,公共健康专业人士要坚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做好这些工作:能够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血疫”疫情的真实信息;积极配合媒体进行“血疫”知识的科普、释疑,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与科学家共同准确预测“血疫”事件对于公共健康的威胁,并评估可能带来的风险。总之,所有公共健康专业人员应具有能够“在一种局势下认清什么是与道德相关的东西,懂得一个人如何看待它,并领会其他人的不同看法,与他人一起面对危险与困境”[3]的能力。

“公共健康伦理便是关于公共健康的伦理学研究,它旨在研究与公共健康相关的所有伦理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应奉行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2]维护公共健康是政府、企业、媒体、公共健康专业人员以及公民等不同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伦理责任,基于上述对《血疫》中的公共健康伦理问题的分析,下面将着重从个人、团体(组织)和国家三方面探究各责任主体具体应承担的责任。

(二)公共健康伦理中团体(组织)的伦理责任

由于政府在公共健康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负有主导责任,因此,在“血疫”危机管理中,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领导和指挥作用,科学合理地分配公共健康资源,积极承担起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抵御“血疫”等疾病侵袭,促进公共健康水平提高的伦理责任。总的来说,政府应在“血疫”等公共健康危机事件爆发之前、爆发之时和危机事件平息之后承担不同的伦理责任。在危机事件爆发之前,政府应担负起“血疫”危机事件预警和防范的责任。在这个阶段,根据维护公共稳定的目标要求,政府需要承担维护社会公正、建立公共健康安全预警机制、培育公共健康安全意识、健全公共健康安全法律体系等伦理责任。在“血疫”等公共健康安全危机事件爆发时,政府应妥善处理好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冲突,切实担负起开展“血疫”等公共健康安全救助、及时公开“血疫”等公共健康安全信息、协调公共健康安全不同主体间关系的伦理责任。在“血疫”等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平息之后,政府务需要担负起公共健康安全秩序恢复、安全危机事件总结、倡导公共健康安全伦理规范及伦理宣传教育等伦理责任。

(三)公共健康伦理中的国家伦理责任

公共健康伦理研究者认为,作为社会的中间环节,团体(组织)既是公共健康道德规范的制定者,又是实际执行者,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各种团体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而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拥有各自的利益,应该具有各自不同的道德标准、规范,并且必须有能够体现公共健康伦理的共同价值目标,即团体(组织)伦理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保证团体中的个人、团体的公共健康,保证团体所处环境等相关因素不至于给团体带来伤害;二是该团体遵循的道德标准、规范须符合社会对公共健康的要求,公共健康职能部门的小团体规范,更须与国家公共健康伦理规范相一致。特别需要指出,“血疫”事件中,受经济利益驱使,供应商企业伦理失范、企业道德滑坡,产品安全问题凸显,因此,必须重申企业的伦理责任。正如乔治先生所说,“企业职责的核心内容就是其自身的一项道德决策,而决策的基本内含由社会制订并加以实施。”企业伦理责任表现为:企业内部,主要包括为员工提供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关注职工健康、安全,保障职工权益,规划好职工职业生涯等;企业外部,主要包括依法生产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以及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

总之,个人、团体和国家作为“血疫”等公共健康伦理的责任承担主体,虽然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责,但他们又不是孤立的,客观上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本文通过对公共健康伦理中各主体责任的分析,最终明确了公共健康伦理中各责任主体的相应责任,这种分析结果为促进公众健康、预防疾病、减少伤害提供了伦理学意义上的理论支撑,也为公共健康提供了正确的伦理价值观指导。

注释

[1]理查德·普雷斯顿.血疫:埃博拉病毒的故事[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

针对该块应力特点,采用直井长缝结合定向射孔工艺,有效降低裂缝起裂的复杂程度,并配合暂堵剂+组合陶粒降低滤失,提高压裂液的使用效率。

[2]肖巍.公共健康伦理:概念、使命与目标[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09.

[3]朱海林.公共健康伦理:关于公共健康问题的伦理解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65.

中图分类号:B82-05;I1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9-0020-02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9.007

收稿日期:2019-09-06

作者简介:戴宁馨(1998—),女,湖南娄底人,厦门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哲学。

(责任编辑:张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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