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告人认罪案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被告人,诉权,刑事诉讼,有期徒刑,事实,程序,案件。
被告人认罪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石莹[1](2019)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有限上诉权之构建——以376例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尽管权利保障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的价值依存,但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行为的双面性易使制度设计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招致诸多负面效益。应将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划分为绝对上诉权和相对上诉权,一审判决结果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理念时被告人享有绝对上诉权,相对上诉权可以分为有因上诉与阻却上诉两种情形。在防范限制上诉权带来风险的同时,达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规范运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助推认罪认罚上诉程序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19年05期)
孙长永[2](2019)在《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对认罪的被告人就定罪问题的上诉权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限制,但对其不服量刑的上诉权仍然给予保障;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分别通过立法或者实践对认罪协商案件中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条件与域外不同,现阶段不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但从发展方向看,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乃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律。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允许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性规定;在立法修改以前,司法机关可以开展通过协议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试点工作,但应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周淑婉[3](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观点提出应限制甚至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理论界存在各种声音,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做法。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分析,上诉权的保留有其必要性。因此,不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更不应取消该权利。(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钟亚雅,黄泽龙,储颖超[4](2019)在《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后又想上诉获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黄泽龙 储颖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后,被告人竟出歪招,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姜某贩卖毒品一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叁个月,并(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09)
李梦晴[5](2019)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标志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强调了量刑程序的重要性。然而在解决不认罪案件问题上,只有将量刑和定罪程序分离开来,才能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效实施其无罪辩护权,法官作出更公正的判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周晶晶,刘珂,吴丹丹[6](2017)在《主动投案就一定是自首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刘珂 吴丹丹)“我没有拘禁他,他是在我这儿散心的。”“我没有殴打他,伤是我俩练跆拳道造成的。”……主动投案的被告人,矢口否认了主要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为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经抗诉,一起非法拘禁案最终得(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2-08)
傅瑜静[7](2017)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自愿性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改革与完善司法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认罪认罚制度自然是司法改革的重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于宽严相济政策理念的深刻贯彻大有裨益,同时也可以优化司法资源的优化与配置,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解决了一直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做好试点工作,并且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问题视为重中之重。毕竟,即使是司法资源的节约,也不得不去考虑其对个案实体正义的影响。在现有的制度构建中,对于实体正义的保障格外地强调了必须坚定证明标准,并且切忌转嫁证明责任,以及要求在侦查阶段,不允许进行协商等程序性问题。这样的保障无可厚非,但是却忽略了最重要的基石,即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考察。被告人的自愿性是诸多的国家供述证据是否被采纳的重要标准。保障被告人的陈述的自愿性除了可以保障供述证据的可采性,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要求,这也是完善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必经之路,意义重大。在认罪认罚制度不断构建与完善的过程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其核心与前提。但是,其中的天然紧张关系我们无法否认,即认罪的自愿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即是要求被告人必须去认罪认罚。同时也要求实现审判机关从宽处理的结果。在这之中,这一制度就为被告人在无形之中设定了一道必须回答的选择题,也就是说,倘若被告人主动选择认罪且认罚,他便会得到一个从宽处理的结果;反之被告人不去选择认罪认罚,他必将无法享受从宽处理,这样一个额外收益。因而从消极之立出发言,第一种选择以从宽为鼓舞与激励,第二种选择以不得从宽为强迫。因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由此看来也并非是完全的自愿,而是一种极具法律意义的、制度化的自愿。现代社会法律意识不断灌输,公民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法院的案件受理数也在不断地增长。那么,提高司法效率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处理司法资源不足与增长的法律需求之间不断激化的矛盾,已经成为当今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创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创立这一制度的价值意义在于,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通过控辩双方的协商,实现审判程序的简化,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但我们必须坚持的是,效率的提高决不能够牺牲公平,刑事案件量刑的从宽幅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真诚地认罪悔过,因此,被告人的自愿性是保障认罪认罚程序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既包含了实体法,也包含了程序法,因此,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认定问题,离不开对于自愿性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上的不同含义进行一番探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总是被混淆含义,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认定问题之上,很轻易地走向极端。对于自愿性的判断,其本身就是一个精神层面的问题。行为是可以通过证据进行推定的,而对动机的判断则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法官判案需要绝对理性,这是我国的审判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极易导致的一个错误的倾向。但是,人是主观的动物。我们不能否认主观判断本身便存在部分的合理性,更何况是认罪动机,更是无法用客观证据来证明。因此,我们也应当重视法官主观因素上的判断,不能一刀切。由于我们现在对主观判断的忽视,导致实践中对被告人自愿性的认定停滞不前。遇到难以用证据表明的心理活动,在法庭上法官往往避之不谈亦或是不去深究,甚至是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仅凭借被告人的口头认罪就认定其属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那么,究其根本,如何去认定以及评价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当把怎样的因素纳入到自愿性的评价系统之中,在各个环节中又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涉外诸国又是如何立法与实践,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5)
颜世征,张楚昊[8](2017)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应对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实践中存在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宗旨,然而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设计予以应对,对此问题,笔者立足实践,展开相应探讨。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上诉情况上海市P区检察院自2015年起先后进行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3月,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780件(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5期)
徐瑾瑾[9](2017)在《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处理成为刑事诉讼法学领域重要的热点问题之一,之所以写本文章,是因为笔者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有浓厚的兴趣,想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做一些研究,通过现有程序规定的发展等各方面的分析研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本文在结构上除了引言还包括四个章节,引言部分主要概括论述了国内外研究和实践情况,从宏观上对于现在社会犯罪率提高的现实需要出发,说明我国快速处理简单案件尤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出台的背景,并探讨完善该程序的必要性。第一章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本情况概述。共分为两部分,分别说明认罪的含义、认罚的含义、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的含义和理论价值。第二章用发展的角度看问题,讲了我国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的产生、特点和发展状况。第叁章是文章的主体,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本身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我国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配套制度的不足之处分析第叁部分则分析了我国被告人认罪认罚诉讼程序出现问题的原因。文章第四章在第叁章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旨在能就上一章节所分析的制度本身和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06-30)
杨飞,谷永清,关艳霞[10](2016)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公诉要讲究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案件办案质量。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给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更是面临严峻挑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10-14)
被告人认罪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美法对认罪的被告人就定罪问题的上诉权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限制,但对其不服量刑的上诉权仍然给予保障;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分别通过立法或者实践对认罪协商案件中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条件与域外不同,现阶段不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但从发展方向看,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乃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律。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允许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性规定;在立法修改以前,司法机关可以开展通过协议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试点工作,但应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告人认罪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1].石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有限上诉权之构建——以376例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J].天府新论.2019
[2].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J].比较法研究.2019
[3].周淑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探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
[4].钟亚雅,黄泽龙,储颖超.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后又想上诉获减刑[N].检察日报.2019
[5].李梦晴.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之构建[J].法制博览.2019
[6].周晶晶,刘珂,吴丹丹.主动投案就一定是自首吗[N].检察日报.2017
[7].傅瑜静.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自愿性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颜世征,张楚昊.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应对机制[J].人民检察.2017
[9].徐瑾瑾.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若干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7
[10].杨飞,谷永清,关艳霞.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公诉要讲究方法[N].检察日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