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化审论文_赵一

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通程序简化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效率,被告人,权利,公正,简易程序,刑事案件。

普通程序简化审论文文献综述

赵一[1](2016)在《延展至整合:庭审中心主义下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改革研究——以C市Y中院近4年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案件数量与审判力量的矛盾凸显,面对司法资源日趋稀缺的形势,诉讼程序的运转应当趋向于集中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以更加精密的方式、更简洁有效的流程,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解决化解。具体到刑事诉讼,将"被告人认罪案件"单列,作为一种特殊案件类型进行程序上的简化探索,不仅有益于司法资源配置,也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具备程序上的巨大价值,有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均衡效果。"两高一(本文来源于《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6-04-14)

宋庆阁[2](2013)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声最高的话题。其中公正与效率如何协调,是改革的关键。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或省略部分程序进行处理己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如何保证整个程序和结果的公正也被各国普遍重视。因此,设置科学而合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对于保障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徐秀红[3](2013)在《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了严谨的构想来解决简化审合法性、合理性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从而同步推进简化审的公正性、规范化和简易化措施。(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3期)

张园[4](2013)在《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从法律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叁个角度进行阐述,认为应该细化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得律师帮助,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的选择权;让被害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审中,确实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2期)

徐秀红[5](2013)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价值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对某些"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从实践来看,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防止了庭审的繁琐和形式化,使案件的审理仅仅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起到了加快诉讼节奏降低诉讼成本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程序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正是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问题进行反思,从理论上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价值取向等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1期)

田园[6](2011)在《论“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如西方那句古老的法谚所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公正与效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审判价值程序设计的基本价值目标。如何保障这个基本价值目标实现,这是现代各国都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周芹[7](2011)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缓解各地法院刑事案件积压严重,在保证案件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简化普通程序的一些诉讼环节来提高审判效率的一种审判方式,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审判方式。普通程序简化审最先是在北京进行试点,然后推行至全国,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简化审的推行尽管实现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但由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缺失以及各地法院理解上的偏颇,运行中遇到许多实际障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此,本文通过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一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针对案例中集中反映的几大问题来探讨普通程序简化审在适用中存在的弊端。案例中反映的四大问题,表明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及《若干意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很多条文规定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简化审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很难保证被告人认罪的真正自愿性,被告人缺乏直接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法院的实际量刑结果与被告人的预期差距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导致被告人不能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从而违背了简化审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及简化审在适用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弊端,提出了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完善对策,主要是从四方面入手,一是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是适用简化审的前提;二是加强简化审在适用的过程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通过赋予辩方平等的简化审启动权、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措施来实现;叁是合理界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最后要明确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给予其减轻或从轻的处罚和幅度,给以被告人更加优惠的处罚奖励。对于简化审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程序设计和配套制度以及立法层面等方面着手寻找对策,提出完善建议,力求为这一审理方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合理、有效地运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1-11-01)

纪生贵[8](2011)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关于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的程序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能使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获得从轻判决。但是,实践中,许多简化审过程中出现了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赋予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权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程序上的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4期)

陈芳凌[9](2011)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司法实务部门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试点探索,总结成功经验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全国推广开来,适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质疑。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基层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化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并延伸至庭前审查和开庭审理的情况,发现和总结普通程序在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提出完善思路。本文正文共四部分,约20000余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调研目的和方法,对本文的立意和调研对象做了说明。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现状。笔者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基本情况、检察机关适用《意见》的度并与法院相比较、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认罪的认定和程序、检察机关对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证明标准把握、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诉讼的情况、被告人翻供及转程序处理方式、量刑建议对认罪因素的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简化审问题、上诉、抗诉情况及原因、提高诉讼效率的考量等十个方面考察了K市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起到了分流案件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提讯阶段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告知将要适用简化审理的法律依据和后果,亦没有征询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没有为防止被告人庭审翻供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尽管被告人自愿认罪,检察机关没有降低案件证明标准。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较多,在缺少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不能理性地行使程序否决权。检察官提起量刑建议时均考虑了被告人认罪情节,但仍存在判决结果与被告人的期望有差距。第叁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包括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充分;二是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未得到尊重;叁是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检察官缺失告知义务,量刑建议不完善等问题;四是审判阶段存在法院启动程序缺乏操作基础,法官庭前阅卷先入为主,庭后评议宣判无限期等问题;五是提高诉讼效率作用片面,仅局限于庭审时间的缩短。第四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完善建议。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五点完善建议:一是尊重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其简化审程序的否决权;二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完善被告人的诉讼选择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叁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四是设立证据开示制度;五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行刑事和解理念。(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1)

许丹[10](2011)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战线的主旋律。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简化的庭审方式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项目,其出现迎合了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也契合了国际刑事政策改革和立法的大趋势。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自试行以来,就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追捧,同时也遭到不少质疑和批评。笔者认为,简化审总体上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减少了庭审时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资源紧张、工作量大的矛盾,对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优化法律资源配置,保证部分被告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得到及时、公正的刑事判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简化审启动难、审理华而不实、效率不明显及侵害被告人权益等问题,实际运行中遇到许多障碍,其优势被抹灭,需要加以逐步发展和完善。在此,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以所在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工作为蓝本进行调研分析,通过对简化审进行较为全面的审视和思考,深入分析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见解和相应对策,以期促进简化审的探索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1-01-13)

普通程序简化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声最高的话题。其中公正与效率如何协调,是改革的关键。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或省略部分程序进行处理己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如何保证整个程序和结果的公正也被各国普遍重视。因此,设置科学而合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对于保障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通程序简化审论文参考文献

[1].赵一.延展至整合:庭审中心主义下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改革研究——以C市Y中院近4年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为样本[C].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6

[2].宋庆阁.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

[3].徐秀红.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J].学理论.2013

[4].张园.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J].法制与社会.2013

[5].徐秀红.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价值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

[6].田园.论“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

[7].周芹.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D].辽宁大学.2011

[8].纪生贵.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关于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的程序救济[J].法制与社会.2011

[9].陈芳凌.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10].许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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