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融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币,PTO,虚拟币,虚拟货币,北京商报,项目方,块链,顶风作案,融资行为,新变种
非法融资论文文献综述
北京商报,岳品瑜,实习,刘四红[1](2019)在《借PTO还魂 非法代币融资再现异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监管层在2017年9月4日叫停国内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以来,过去两年,央行等多部门联手,严厉打击ICO非法公开融资炒作,并对IFO、IMO、IEO等各类ICO变种形态进行多方围剿,监管成效显着。不过,北京商(本文来源于《北京商报》期刊2019-12-18)
郭紫琪[2](2019)在《在我国刑法下的民间融资的界限研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融资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样本的基础数据并举具体的判决书为例,来分析此罪的构成要件、特点,总结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进而探讨刑法是如何介入其中的,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及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盛浩[3](2019)在《融资型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界限——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刑法规制界限模糊,作为民营经济主体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的融资型民间借贷,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刑法规制出现了由严厉打击到逐步放宽的理念转变,由保护秩序到兼顾个人的目的转变。以此为契机,在缩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范围的基调上,应当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为前提,在资金用途、风险提示义务以及网络中介平台叁个具体场景中是否构成本罪,应当以是否对投资者资金安全造成了对巨大威胁为标准进行实质判断,并且进行具体的准则设计。(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新[4](2019)在《“非法性”是确定融资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行为人均以筹措资金为平台和载体,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却截然相反,“非法性”是区分融资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融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边界。然而,对于“非法性”这个本质特征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弹性和解释空间,为了严格把握正当(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02)
时延安[5](2019)在《以非法性与风险性判断“融资”行为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特征,要着重解决叁个问题:被告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集资行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投资人”带来风险?非法集资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层出不穷,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3-29)
蒋辉宇[6](2019)在《ICO融资行为的挑战: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应然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19年02期)
杜川[7](2019)在《关于金融开放、小微融资、非法集资 郭树清这样说》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5日,十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后,部长通道再次开启。在部长通道,包括此后在全国人大重庆市代表团驻地,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多次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纾困民企小微融资难、非法集资风险等问题回答提问。继续推进对外开放(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9-03-06)
潘红英[8](2018)在《P2P互联网非法社会融资资金去向现形记——对北京某P2P网贷金融平台的司法审计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P2P野蛮生长,飞速发展,却也爆雷不断,致使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本文以北京某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例,从投资者(出借者)的角度,以司法审计为手段,追索分析融资资金的去向。(本文来源于《中国总会计师》期刊2018年12期)
孙向前,崔文浩[9](2018)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以“e租宝”非法融资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模式的出现,金融领域从传统的柜台业务向互联网金融业务迈进,高效、快捷、灵活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受到社会大众的青睐,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频发的消费者侵权事件亦与日剧增,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维权难度大等特征,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拓宽思路,结合实际,本文以"e租宝"非法融资案为例,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消费权益的实践经验做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探索。(本文来源于《青海金融》期刊2018年10期)
于蒙蒙[10](2018)在《被指非法融资 FCoin涉多重乱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货币交易所FCoin近期陷入漩涡,有投资者直指张健及其掌控下的FCoin存在非法ICO及非法经营。今年5月底以来,张健通过“交易即挖矿”玩法使得FCoin迅速崛起。短短半个月后,FCoin交易量超过280亿元,高居榜首,高于第二名至第七名的(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09-11)
非法融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间融资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样本的基础数据并举具体的判决书为例,来分析此罪的构成要件、特点,总结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进而探讨刑法是如何介入其中的,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及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融资论文参考文献
[1].北京商报,岳品瑜,实习,刘四红.借PTO还魂非法代币融资再现异化[N].北京商报.2019
[2].郭紫琪.在我国刑法下的民间融资的界限研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9
[3].盛浩.融资型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界限——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切入[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
[4].王新.“非法性”是确定融资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N].检察日报.2019
[5].时延安.以非法性与风险性判断“融资”行为性质[N].检察日报.2019
[6].蒋辉宇.ICO融资行为的挑战: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应然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
[7].杜川.关于金融开放、小微融资、非法集资郭树清这样说[N].第一财经日报.2019
[8].潘红英.P2P互联网非法社会融资资金去向现形记——对北京某P2P网贷金融平台的司法审计案例[J].中国总会计师.2018
[9].孙向前,崔文浩.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以“e租宝”非法融资为例[J].青海金融.2018
[10].于蒙蒙.被指非法融资FCoin涉多重乱象[N].中国证券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