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人论文_张黎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保险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保险,义务,保险人,利益冲突,制度,责任,被保险人。

责任保险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黎明[1](2019)在《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溯源、建构与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现代责任保险向诉讼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责任保险功能朝向使被保险人脱免于不利诉讼状态发展的客观产物。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立法缺失,使得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尚只具备"损失填补"机能,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机能尚无制度依托。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制度化成为"权利保证"机能实现的必然选择。在建构基石上,应当坚持以抗辩义务法定为纲,兼采契约自治的原则。在制度边界上,应区分任意和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前者,应以诉状内容规则为过渡,并最终过渡至潜在可能性规则;对于后者,应以诉状内容规则为主,兼采潜在可能性规则。在立法选择上,应针对第65条第四款责任保险定义进行修改,引入抗辩义务之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林超[2](2019)在《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是近些年来发展最快,同时也是问题最多的险种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责任保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目前仍旧与责任保险的发展本旨存在较大差距,制度的不完善对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阻碍,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制度缺失。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指在第叁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计而积极抗辩的义务。责任保险一方面要填补损失,另一方面要提供周全的权利保障,抗辩义务与责任保险两项功能的发挥具有密切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平原则阐释了保险人抗辩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抗辩义务的性质认定上,其应被视为法定义务,应与损失填补义务共同作为保险人的主给付义务,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且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不以损失填补义务为前提。抗辩义务两大主体内容即实施抗辩行为和承担抗辩费用,在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上,应根据第叁人的主张,配合所能依据的客观事实综合做出判断,其相较于单一的第叁人主张、客观事实标准更具合理性。保险人直接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是保险人最佳的义务履行方式,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抗辩和解策略不同产生利益冲突的,应赋予被保险人在事关自身核心利益方面的自主决定权,避免保险人的“赌博”式抗辩。在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存疑时,附权利保留条件的抗辩使得被保险人能获得良好的抗辩服务,同时也为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在解决抗辩律师因代理行为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时,应当明确被保险人是其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抗辩律师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合同对抗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所违反者将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保险人应当提供抗辩服务而未提供的,保险人首先应该就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同时也将丧失抗辩和解控制权和判决结果异议权,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抗辩义务的,保险人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责任保险的相关功能作用,对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履行方式、利益冲突形式及解决办法进行分析,为责任保险的制度完善提供可行性制度设计。将抗辩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明确以受害第叁人的诉状内容为主,以客观事实为辅作为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细化违反抗辩义务的责任承担,并对抗辩义务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合同规范做进一步设计。(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何启豪[3](2019)在《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管者》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引入会增强还是削弱公司治理效力,长期以来存在争论。近年来发展的保险治理理论证明了保险在一些领域可以补充或者支持政府监管。研究发现,理论上保险人有动力且有能力控制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改善公司治理。但在美国的实践中,保险人却很少监督被保险人的行为,与美国相比,我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治理效果更为多样。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治理的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并吸取美国教训,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保险人作为公司监管者的定位,并鼓励保险人积极采用治理技术措施以控制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维持股东诉讼的"震慑效应"。另外,保险治理技术措施发挥作用还需要配套法律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强制上市公司披露所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详细信息,通过资本市场传播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号。(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黄丽娟,郭硕[4](2018)在《利益冲突背景下责任保险人善意和解义务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和解中固有的利益冲突,以及保险人控制和解的事实决定了保险人具有滥用权利的自利倾向。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免受第叁人追索,以及免于向第叁人承担超出保单限额之外的责任,有必要在肯认保险人和解控制权的同时配置以相应的善意和解义务。准信托关系兼顾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委托的依赖性和固有利益的冲突性,应当成为塑造和解关系构造的一个理想选择。基于这一关系定位,有必要以防止权利滥用作为构建责任保险人善意和解义务的价值导向,要求保险人在控制和解的过程中尽到善意义务,对于被保险人的利益给予犹如自己利益一般的同等关注;对于保险人违反善意义务而给被保险人造成权益损害的和解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恶意侵权,以跳脱出违约责任的救济缺陷,确保责任保险人切实履行善意和解义务。(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刘锟[5](2018)在《责任保险人参与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叁人(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相比于部分发达国家,其在我国因起步晚、历史短而在实务和理论上均存在较多问题。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问题是其中之一。对于责任保险人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叁人(受害人)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范围与大小的认定中的行为,我国应采取权利主义立法例,即将该参与行为视为保险人的一种权利。此参与权是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合同关系、赔偿责任关系和保险金直接给付关系叁组关系中产生的。责任保险人行使参与权可以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叁人(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范围和大小等问题的认定中,调查核定、提出意见、进行抗辩和认可或不认可。责任保险人参与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不仅对于责任保险叁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效的衡平和保护,而且对于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具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法理基础。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应使保险人在解决纠纷的和解、仲裁或诉讼中享有独立的地位。责任保险人未行使其参与权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为了保证参与权的行使效果,被保险人应当为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同时也应对参与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参与权过分膨胀侵犯其他人利益。本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定位。对于责任保险人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叁人(受害人)之间赔偿责任认定关系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一种权利,即参与权。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是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关系、赔偿关系和保险金直接给付关系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主要表现为责任保险人可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叁人(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范围与大小的认定之中,提出建议、进行抗辩和事后对赔偿责任关系确定结果进行认可或不认可。将这种参与行为认定为责任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不仅是出于维护责任保险人自身利益的考量,更是由我国目前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决定的。而且,将其认定为权利对于维护和平衡责任保险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都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第二部分探讨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法理基础。分别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司法效率原则这叁个角度,论述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法理基础。赋予责任保险人以参与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司法效率原则对民事主体开展民事行为的客观要求。具体而言,责任保险人享有和行使参与权能从责任保险人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角度,限制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合理扩张;能够使两方对抗式的责任纠纷转变为叁方博弈的局面,更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制衡与纠纷的高效解决;同时也能够引导纠纷采用非诉方式或一次诉讼方式解决,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第叁部分探讨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行使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将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根据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和解、调解参与权和诉讼参与权,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其行使的方式、后果与法律效力进行了论述说明。两者的不同之处不仅在于其行使的情况与程序不同,也体现在行使和解、调解参与权时,责任保险人可以对事后的和解或调解协议主张不认可而拒绝协议对自己产生效力。为了使责任保险人更好的行使参与权,应当规定以被保险人为主的其他责任保险利益相关人承担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内容,以配合责任保险人参与权能够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和预设功能。同时为了平衡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责任保险人利用自身优势侵占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对责任保险人参与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如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必要的急救费用、责任保险人主动放弃行使参与权则无法再次行使与必须为协议约束等,防止其参与权过度膨胀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付博[6](2018)在《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责任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法治的健全和公众维权意识的加强,人们对转移和分散日益增加的责任风险的风险管理机制产生了迫切的需求,就这样,责任保险基于不断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和管理责任风险的目的应运而生,并日益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险种。其中,保险人和解参与权是保障保险人参与责任赔偿并受责任关系确定协议拘束的制度,能够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但是我国《保险法》没有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权这方面的规定,立法上还处于空白状态。正是由于立法上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的失范与空白,使得保险实践中该问题只能由保险合同约定。因此,从明确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概念、性质以及构建完善的保险人和解参与权行使体系等方面进行立法的完善,对于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与保险实务的发展实属有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28)

迪丽热芭·阿迪力[7](2017)在《错误和解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中对责任保险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尤其对被保险人与第叁人和解方面的规定几乎空白,对责任保险人抗辩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完全。然而在保险实践中,这方面的规定存在于责任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人提供的,是从责任保险人利益角度出发而设计的,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显失公平。本文通过对和解中“错误”分析,引出关于责任保险人参与权、责任保险人抗辩等问题,并对我国在《保险法》中应当增加的内容提出了建议。本文写作中主要采用了资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内容以和解协议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为研究对象,除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责任保险和解中“错误”的概述。这部分主要是界定责任保险、和解中“错误”的概念从而总结“错误”和解对于责任保险人效力的概念。另外是对和解中“错误”特征进行论述,以及简要分析责任保险“错误”和解中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责任保险中“错误”和解的表现形式。这部分在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基础上,分析责任保险人是否参与和解,所引起的不同“错误”和解的情形。在责任保险人未参与和解时,又分为收到通知与未收到通知两种情形。在责任保险人参与和解时,责任保险人是否同意和解协议也是不同的情形。第叁部分为“错误”和解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分析。这部分首先是分析和解对责任保险人效力的权利基础,分别分析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与同意权两个方面。其次是分析“错误”和解对责任保险人的拘束力,从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撤销和解协议为切入点。再次,针对责任保险人的抗辩,进而提出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抗辩造成的利益冲突。第四部分为“错误”和解对对责任保险人效力之法律完善。首先是要建立和解参与权制度,这是各国法律中都有的一项制度。其次,和解协议中有“错误”内容时,不同情形下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规定。最后,对责任保险抗辩义务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7-05-17)

马宁[8](2017)在《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叁人的潜在法律责任风险,以保障被保险人之财务稳定与心境安宁为本质。当发生责任保险事故,诉讼、仲裁与和解均不失为解决纠纷之良方,但要求当事人之间尽可能多地进行谈判与磋商的"和解"乃是最大限度节省成本之法,应予以必要重视,并在责任保险人之损失填补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实现责任保险制度对被保险人权利保护之本旨。但我国现行《保险法》仅以两个条文简单规制责任保险事项,存有不足,尤其对于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未有涉及;相关责任保险合同中亦无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条款。本文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并参考国外运作经验,从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之法律属性、履行内容及违反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完善建议,以期符合当代责任保险之功能,适应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之需求。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包括五章内容。本文引言部分提出,顺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责任保险制度应予完善,为圆满实现其维护被保险人财产安全与心境安宁之制度功能,应确立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并明确为论述方便,本文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情形下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在简要介绍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之理解基础即责任保险制度后,主要论述了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的基本定位,主张采"义务主义"立法例对责任保险人和解行为进行规定,并且责任保险人和解行为的主导性质是义务,其权利属性通过其义务履行体现出来;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是法定义务,与损失填补义务同为责任保险人的主给付义务;在对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进行界定时应明确责任保险人具有依诚实信用原则代被保险人与第叁人和解并促使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额在责任限额内的义务。本文第二章重点论述了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的履行,包括:其履行依据是民事代理理论;其履行的前提条件一则被保险人履行了责任事故发生及第叁人索赔的双重通知义务,二则产生纠纷的基础事项落入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其履行的方式包括被保险人、责任保险人主动发出和解要约及第叁人主动发出和解要约两种方式,并就后者所涉和解要约合理与否、利益冲突解决原则以及叁种具体情形(主要反映为和解要约金额、诉讼金额与责任限额叁者之间的不同关系)下的和解要约接受与否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主张以"不考虑责任限额说"为第叁人所提和解要约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对于和解金额低于责任限额的和解要约赋予责任保险人接受与否完全的决定权,其最终承担的责任不以责任限额为限,反之则由被保险人完全决定,责任保险人仅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另外,本部分还对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履行的例外情形、被保险人自行和解情形以及和解过程中支出的和解费用的承担进行了探讨。本文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责任保险人拒绝或不完全履行和解义务时的责任承担。责任保险人拒绝履行和解义务时,其应承担赔偿和解金额、和解费用及其利息、"失效权"的不利后果;责任保险人不完全履行和解义务时,建议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加害给付即被保险人超额责任的承担以违约责任为诉因,如此将更有利于被保险人权利的救济。本文第四章指出,关于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问题,我国保险立法中规定缺失、保险实务中约定不足,由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建议。本文第五章为结语,总括了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建立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指出本文的研究意义。(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7-04-01)

孙世光,袁小梁[9](2016)在《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从案例引出甲、乙分别于丙、丁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叁者责任险,甲、乙发生交通事故,共同致第叁人戊人身损害。戊起诉甲乙丙丁诸主体,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先由丙、丁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戊若干;不足部分,按甲、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保险公司在商业叁者险项下分别赔付;因(本文来源于《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5年度)》期刊2016-01-01)

马宁[10](2015)在《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作为控制抗辩活动的对价,责任保险人负有为被保险人利益进行抗辩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与补偿义务同为保险人的主义务,为实现责任保险价值所必需。当诉状中第叁人诉请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承保范围时,保险人应聘请律师在基础诉讼中进行抗辩,并负担抗辩费用。抗辩律师通常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的代理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小于索赔数额或保险人应否承担责任不确定时,由于被保险人无法将诉讼风险全部移转给保险人,二者对抗辩策略的选择可能有异,进而发生利益冲突。此时,被保险人得另行聘请律师,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律师仅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第叁人诉请之责涵盖承保与非承保事项,或涉及多个保单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分摊为抗辩非承保事项而支出的费用,或要求同样承保的其他保险人与自己分摊抗辩费用。(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责任保险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责任保险是近些年来发展最快,同时也是问题最多的险种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责任保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目前仍旧与责任保险的发展本旨存在较大差距,制度的不完善对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阻碍,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制度缺失。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指在第叁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计而积极抗辩的义务。责任保险一方面要填补损失,另一方面要提供周全的权利保障,抗辩义务与责任保险两项功能的发挥具有密切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平原则阐释了保险人抗辩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抗辩义务的性质认定上,其应被视为法定义务,应与损失填补义务共同作为保险人的主给付义务,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且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不以损失填补义务为前提。抗辩义务两大主体内容即实施抗辩行为和承担抗辩费用,在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上,应根据第叁人的主张,配合所能依据的客观事实综合做出判断,其相较于单一的第叁人主张、客观事实标准更具合理性。保险人直接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是保险人最佳的义务履行方式,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抗辩和解策略不同产生利益冲突的,应赋予被保险人在事关自身核心利益方面的自主决定权,避免保险人的“赌博”式抗辩。在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存疑时,附权利保留条件的抗辩使得被保险人能获得良好的抗辩服务,同时也为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在解决抗辩律师因代理行为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时,应当明确被保险人是其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抗辩律师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合同对抗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所违反者将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保险人应当提供抗辩服务而未提供的,保险人首先应该就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同时也将丧失抗辩和解控制权和判决结果异议权,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抗辩义务的,保险人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责任保险的相关功能作用,对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履行方式、利益冲突形式及解决办法进行分析,为责任保险的制度完善提供可行性制度设计。将抗辩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明确以受害第叁人的诉状内容为主,以客观事实为辅作为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细化违反抗辩义务的责任承担,并对抗辩义务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合同规范做进一步设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保险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黎明.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溯源、建构与边界[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2].刘林超.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何启豪.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管者[J].经贸法律评论.2019

[4].黄丽娟,郭硕.利益冲突背景下责任保险人善意和解义务的构建[J].保险研究.2018

[5].刘锟.责任保险人参与权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6].付博.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7].迪丽热芭·阿迪力.错误和解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研究[D].新疆大学.2017

[8].马宁.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探讨[D].武汉大学.2017

[9].孙世光,袁小梁.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C].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5年度).2016

[10].马宁.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J].法学.2015

论文知识图

政策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政策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01调研报告中国汽车后市场发展情况分析报告责任人主观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保险承保范...:主要的风险管理方法13财政、金融、保险主要统计指标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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