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破产企业出售破产财产涉及到税费缴纳,《企业破产法》未规定对该类税费的清偿顺位。税法规制对象包括所有正常与非正常状态下的企业,因而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税收缴纳应按一般交易的税法规制执行。许多破产财产拍卖公告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其中不但包括出售破产财产产生的税费,还包括承担破产企业的欠税、欠费。买受人承担了税费后,将对纳税主体认定、计税依据确定、债务清偿顺位都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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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包关云,包卓群
关键词: 破产财产,计税依据,纳税主体,税费清偿顺位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企业经济
单位: 香港中文大学
分类号: F275;F271;D922.291.92
DOI: 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19.11.023
页码: 118-121
总页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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