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纯正身份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身份,纯正,共犯,共同犯罪,教唆犯,双向,客观。
纯正身份犯论文文献综述
罗梅娟[1](2019)在《纯正身份犯之共犯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分为叁个部分: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和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本文借刑法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从共同犯罪和身份犯的基本理论出发,解释特定身份对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影响程度,分别讨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分别在叁种不同情形下的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杨崇华[2](2013)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由于同时涉及犯罪主体和共同犯罪两大传统刑法理论难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的正确分析和认识,不但会帮助我们厘清一些存在模糊认识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也会促使研究的深入,为司法实践提供引导。一、身份犯概述及其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所谓身份犯,也即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根据身份在具体罪名的定罪和量刑中所起到的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07期)
刘洋[3](2012)在《纯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实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身份与共犯的问题被称之为"刑法学之绝彰",可见其涉及理论的繁复。其中以无身份者介入纯正身份犯共犯体系的问题最为典型。该议题的主要争论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其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成立共犯该如何定罪处罚。本文将以一则案例开启对此问题的讨论,并试图在身份、共犯等概念和犯罪共同理论以及二元共犯体系中去寻找身份之于共犯、身份之于正犯的作用机理,并希冀由此形成类似案件的定性思路。(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陈伟民[4](2012)在《混合主体的纯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上的身份是指犯罪人所具有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应该具备个人特征、事实特征和法律特征;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人,而不是一类犯罪。按照犯罪主体的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为标准,把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是最有应用价值的分法。无身份者能够构成纯正身份犯共犯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无身份者能否成立纯正身份犯共犯的正犯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不同主体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和有身份者的特殊身份,区别对待。如果特定的身份是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罪的,无身份者也就不可能成为正犯;如果犯罪的客观要件较复杂,其实行行为是可以分离和组合的多重行为,无身份者也可以实施其中部分的实行行为,无身份者便能够成为该共犯中的正犯。对于混合主体纯正身份犯共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应该坚持以特殊身份为主,并结合实行行为说,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定罪原则。当无身份者不能构成正犯时,应该对帮助犯和教唆犯等无身份者按其它普通罪名定性,只对有身份者按照刑法上特别规定的罪名定性;当混合主体都构成纯正身份犯共同正犯时,应该给不同身份的犯罪主体确定相同罪名,且该罪名就是刑法规定的有身份者成立的罪名。量刑时,根据定性的结果对混合主体分别确定刑罚。如果混合主体定性为同一罪名,在同一量刑幅度内考量,而刑法对无身份者单独触犯某罪规定了另外的刑罚时,对无身份者应该在两种量刑幅度内“择一重处断”。(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2-05-01)
吴振兴,林铤[5](2011)在《论不纯正身份犯及其共犯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以共犯为视角从此罪和彼罪的关系来把握不纯正身份犯,其身份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而并非单纯影响量刑;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量刑身份犯界定为不纯正身份犯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既产生了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漏洞,又使共犯与身份的理论问题陷入困境;应当重新界定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纯正身份犯,以妥善解决身份犯特别是不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黄成[6](2011)在《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大陆的刑法理论中存在若干观点,但无论是传统观点还是修正的观点其实质上均是从罪名角度进行区分,在分析以罪名来区分的不合理性之后,认为应从实质角度出发,以一般人是否得单独实施该身份犯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为标准,不可以的是纯正身份犯,反之则为不纯正身份犯。(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1年05期)
吴飞飞[7](2010)在《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学说的形式的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原点进行展开,更能发挥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以及人权保障机能。尤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采取形式的客观说更为必要。对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应当进行修正,即在坚持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实质理解。作为正犯之一种的共同正犯意在强调各共同正犯人所实施的必须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决定了,无身份者不能够与有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完成纯正身份犯犯罪行为时应当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基础上的"双向"想象竞合原理解决。(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0年04期)
李栋[8](2010)在《共同犯罪中的纯正身份犯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特定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应区分特殊主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性质,予以不同对待。无身份者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当有特殊身份者与无特殊身份者为共同实行犯时,应对无特定身份者按身份犯的共犯来定罪处罚。(本文来源于《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严芳,张增娇[9](2010)在《纯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是整个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核心。在无身份者能否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异议,本文认为应以无身份者能否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为标准来判断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有身份者的共同实行犯。在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可以考虑采用"核心角色说"并结合"法益衡量补充规则"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宜将有身份者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0年02期)
陈小杉[10](2009)在《论纯正身份犯之共同正犯》一文中研究指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的认定和定性在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要求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文章探讨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和不同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构成,无身份者和不同身份者的定性应适应什么原则。(本文来源于《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期刊2009年06期)
纯正身份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由于同时涉及犯罪主体和共同犯罪两大传统刑法理论难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的正确分析和认识,不但会帮助我们厘清一些存在模糊认识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也会促使研究的深入,为司法实践提供引导。一、身份犯概述及其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所谓身份犯,也即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根据身份在具体罪名的定罪和量刑中所起到的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纯正身份犯论文参考文献
[1].罗梅娟.纯正身份犯之共犯探究[J].法制博览.2019
[2].杨崇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3
[3].刘洋.纯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实例分析[J].福建法学.2012
[4].陈伟民.混合主体的纯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2
[5].吴振兴,林铤.论不纯正身份犯及其共犯问题[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6].黄成.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标准[J].黑河学刊.2011
[7].吴飞飞.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论[J].刑法论丛.2010
[8].李栋.共同犯罪中的纯正身份犯若干问题研究[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9].严芳,张增娇.纯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
[10].陈小杉.论纯正身份犯之共同正犯[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