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累积投票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董事,表决权,股东会,公司。
累积投票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朱文宇,刘尔卓[1](2019)在《累积投票制与投资者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在写入上市公司章程之后的短期市场反应和对公司长期绩效及治理水平的影响。通过事件研究法和差分回归方法,本文发现在上市公司宣布将累积投票制写入公司章程的[-7,1]天窗口期内,其股价将产生0.4%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年化约为11%)。从长期的影响来看,累积投票制将显着提升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和投资者单位投资所取得的回报。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绩效的提升来自更高水平的公司治理。实证结果表明,公司将累计投票制写入章程可以提高实际使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概率,增加董事会会议次数,提高董事会独立性,改变股权结构,提高董事会任命的高管团队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同时,上述公司治理的提升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的行为。(本文来源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期刊2019年11期)
杨小东[2](2018)在《浅析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表决公司重要事项时行使的一种表决权,在公司的实践操作中表现为选举董事、监事。从累积投票制诞生至今,其目的旨在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尽管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在具体的公司治理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维护,存在着大量错误做法,已然违背累积投票制的历史初衷。致使累积投票制度处在了一个极其尴尬的境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9期)
蒋言[3](2018)在《累积投票制立法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公司大股东具有足够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动机和能力,立法确有必要确立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效果受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参与投票股份数和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影响。我国累积投票制立法之完善应从这叁个方面入手,授权满足一定持股份额条件的股东可请求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和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合并选举,并在《公司法》第102条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董事、监事的提名条件。(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8年02期)
任亚芬[4](2018)在《公司治理之累积投票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累积投票制是对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文章通过对累积投票制的功能介绍、弊端和局限分析,期望对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提出建设性的举措。(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18年04期)
黄阳[5](2018)在《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投票机制,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加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中小股东通过该制度可以增加其在公司管理层推选自己利益代言人的可能性。累积投票制作为舶来品,起初并未引起上市公司股东的注意。但近年来,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累积投票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累积投票制度其中要的功能价值也日益凸显。本文主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145家有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案例为基础,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分析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制度层面以及实践层面的问题。本文重点研究以下内容并得出相应结论:第一,首先总结了累积投票制度在国外不同地区的发展趋势,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经历了由强至弱的演变过程,这是累积投票制度在世界的主流立法趋势。但也有少数国家如俄罗斯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却越来越严。从我国将该制度由部门规章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立法态度不难看出,由于现阶段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法律体系当中仍然有着重要意义,需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与完善。第二,通过对145家有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具体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会通过许多方式削减累积投票制的作用,如在章程或者细则中对中小股东的行事累积投票权加以限制,包括限制股东提名权、减少候选人数、设置不合理的计票规则等,极大地限制了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第叁,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细化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例如规定选出式累积投票制、完善提名机制及当选原则、合并董事与监事的选举等。同时,中小股东在行使累积投票权参到与公司治理治理中后,由于其自身局限性也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背离累积投票制的设计初衷。针对这些问题,应当改善公司股权结构,积极引导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加入股市。在保护中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同时,营造一个和谐的股权文化氛围,引导中小股东正确合理地运用累积投票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8-03-15)
何青,郭泳秀[6](2018)在《公司治理模式下累积投票制的作用、问题与改进方案——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美、英、日、德、巴西和中国台湾地区累积投票制的实践经验表明,公司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各国(地区)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和作用的差异:英美模式下累积投票制作用有限,实施细则具有差异化、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征;德日模式下作用更加有限,实施细则跟随美英,流于形式;而家族模式下的作用则因股权结构而异,为中小股东赋权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且立法模式偏好"强制式"。就我国而言,在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对公司控制力较强的背景下,目前累积投票制存在以下问题:作用有限、强制实行的阈值过高、缺乏前置程序和事后保障程序、董监分别选举、董事会规模较小、容易成为恶意并购的工具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直接约束,降低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阈值,为股东赋予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和罢免权,降低中小股东选出代言人所需的股权集中程度,防止累积投票制成为恶意收购的工具。(本文来源于《金融监管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涂梨香[7](2018)在《论累积投票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累积投票制是我国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新增的制度,规定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章中,这是立法者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时的制度倾斜。然而,我国立法上有且仅有一个条文论述之,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研究累积投票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时面临的困境,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秦文迪[8](2017)在《累积投票制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我国《公司法》正式引入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表决制度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权,规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一言堂”的现象,从而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但是现阶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尚不显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中小投资者首次击败控股股东并成功控制董事会的康佳集团“控制权之争”,证明了我国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分析该案例对完善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康佳集团“控制权之争”为典型案例,采用单案例研究方法,探讨了累积投票制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及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效应。研究发现:随着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不断深入,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觉醒,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但同时,由于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其利益联盟的脆弱性,致使中小投资者通过累积投票制取得的公司控制权非常不稳定,并且不一定能够提升企业价值及其自身利益,现阶段累积投票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对累积投票制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论文为更好发挥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提出了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累积投票制的制度建设以及中小投资者在通过累积投票制取得权力之后该如何继续保护权利不受侵害两个方面,希望能够为不断完善我国累积投票制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7-05-01)
袁蓉丽,何鑫,李百兴,杨志慧[9](2016)在《累积投票制和股东积极主义——基于格力电器董事选举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重点分析了格力电器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小股东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了由机构投资者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为董事,成功否决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动机和原因,并得到以下启示: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小股东可以借助一定的法律制度保护自身的利益;机构投资者的带头作用对公司治理起到积极作用;股权结构较分散、非"一股独大"的公司更能吸引机构投资者持股,从而更能促使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财务与会计》期刊2016年19期)
熊锦秋[10](2016)在《弹劾董事也应采用累积投票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锦心绣口】目前累积投票制仅针对董事、监事的选举议案,并不包括罢免董事议案。日前,宝能系提出解除王石等多位万科董监事职务议案,7月1日万科再次公告《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中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笔者认为,目前(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6-07-04)
累积投票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表决公司重要事项时行使的一种表决权,在公司的实践操作中表现为选举董事、监事。从累积投票制诞生至今,其目的旨在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尽管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在具体的公司治理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维护,存在着大量错误做法,已然违背累积投票制的历史初衷。致使累积投票制度处在了一个极其尴尬的境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累积投票制论文参考文献
[1].朱文宇,刘尔卓.累积投票制与投资者保护[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9
[2].杨小东.浅析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3].蒋言.累积投票制立法之反思[J].科学经济社会.2018
[4].任亚芬.公司治理之累积投票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
[5].黄阳.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适用实证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8
[6].何青,郭泳秀.公司治理模式下累积投票制的作用、问题与改进方案——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8
[7].涂梨香.论累积投票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8].秦文迪.累积投票制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7
[9].袁蓉丽,何鑫,李百兴,杨志慧.累积投票制和股东积极主义——基于格力电器董事选举的案例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6
[10].熊锦秋.弹劾董事也应采用累积投票制[N].证券时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