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担保论文_李林启,霍舒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知识产权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卖方,瑕疵,市场环境,中小企业,权利。

知识产权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李林启,霍舒琪[1](2019)在《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环境是在一定体制下影响融资行为的政府支持服务程度、金融机构认可程度、中介机构参与程度及相关法律完善程度等各种因素的集合,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活动起着重要的推动或制约作用。只有将各个因素置于市场大环境之中进行综合分析,方能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找到合适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审视我国相关法律关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应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提升金融机构认可度,提高中介机构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担保登记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担保实现途径。(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李林启,霍舒琪[2](2019)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环境是在一定体制下影响融资行为的政府支持服务程度、金融机构认可程度、中介机构参与程度及相关法律完善程度等各种因素的集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活动起着重要的推动或制约作用。只有将各个因素置于市场大环境之中进行综合分析,方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找到合适的道路。进一步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应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提升金融机构认可度,提高中介机构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担保登记制度,拓展知识产权担保实现途径。(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吴国平[3](2019)在《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与经验》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资源重要作用和逐步解决我国创新型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举措之一。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港澳等国家和地区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做法与成功经验,为我国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了丰富的启迪和宝贵的借鉴。(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毋爱斌,向恭谱[4](2019)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担保数额认定之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以提供担保为必要,但因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失难以估算,为之确定合理的担保数额成为司法实践认定难点。现有研究仅侧重于实体层面,未从程序视角审视其认定模式。实践中存在法院裁量型与当事人主张型两类认定模式,前者将担保数额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难免出现标准混乱、主观恣意等问题。后者强调当事人在数额认定中的处分权,要求法官以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为认定基础,更符合保全担保之程序、实体双重属性,并可对数额认定形成常态化规制机制。因此,可适用类似诉讼之程序构造,引入正式听证程序,由当事人主张担保数额,并举证证明可能损失,证明困难时可借鉴损害额认定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石慧[5](2019)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瑕疵担保的单独规定,而是将之作为权利瑕疵的情形之一,统一适用权利瑕疵担保严格责任。但货物上负担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远比一般财产权侵权情形更为复杂,交易行为人知晓货物侵犯第叁人知识产权风险的成本过高,最终改变了严格责任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语境中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应从国家利益的现实出发,借鉴并改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对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权彦敏[6](2019)在《知识产权许可融资担保大有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许可作为担保标的,有别于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实施权或权利金担保融资,其实质是一种被许可实施权,是衍生于知识产权本体的权利质权。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资源补充给被许可人。以被许可实施权内容作为担保标的物,被许可人可以向金融机构换取资金,同(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05-10)

马毅,李迟芳,周鸿[7](2018)在《大数据发展下的知识产权担保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发展,使运用大数据开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风险评估成为可能。本文结合大数据的3个思维变革,归纳了知识产权担保大数据评估系统应突出的特性。结合大数据实际应用的特征,提出知识产权担保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思路、过程与方法。该指标体系从宏观、微观和中观叁个视角,将知识产权环境、组织、技术和人等大数据信息融入到知识产权担保风险评估体系中,以增进评估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智能性。最后,结合该指标体系,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主体信用认证标识、完善互联网+大数据的服务和工具系统、激活"网络化多重监督"的信用机制等具体发展对策。(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王翼峰[8](2018)在《CISG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一直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完善我国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应将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规定成文化,对《合同法》中地域限制和实践限制做出规定,并为卖方提供适当的免责事项,从而增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担保意识。(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刘丽[9](2018)在《CISG下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起到的积极作用越来越突出,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在与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相关的争议中,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相关规定为审判依据的案例为数甚少。而且我国作为国际货物贸易的大国,相关贸易数量也增长迅速。为了提高CISG相关规定的适用性,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并且给我国众多的进出口货物贸易企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从明确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适用条件入手,分析CISG相关规定中的模糊之处,为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主体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CISG下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该制度的背景与内容。第二部分是CISG下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主要问题分析,主要包括CISG下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适用条件和CISG下卖方未履行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时的救济方式。在这部分里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对CISG存在的问题与争议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分析我国对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条款的适用。我国作为CISG的缔约国当然适用CISG的相关规定,但我国的国内法并没有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这一制度,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存在适用问题。接着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贾凯迪[10](2017)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第42条确立了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对所售货物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由于该条表述存在含糊之处,未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预期作用。本文以CISG第42条为视角,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该条进行准确解读。本文共四部分。在引言部分以案例提出问题,认为CISG第4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机制不合理,因此通过实证研究,解决该条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阐释CISG第42条规定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立法目的。透过该条的立法过程,得知其立法目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实现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为确保实现利益平衡,该条在规定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同时,又从主客观两方面对其义务范围进行限制。本部分引入国内外相关案例,总结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首先,判断买卖双方是否处在“不可能不知道”的主观认知状态,应考量买卖双方是否已履行不同程度的调查义务;其次,卖方在合同订立之后还需承担避免买方损失扩大的告知义务,即将自己后续调查而知的货物知识产权瑕疵及时告知买方;最后,转运时依据是否要对货物进行再加工和再加工对原来货物性质的改变以及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知晓转运地国这叁项来确定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客观空间范围。第二部分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程度的调查义务这一结论基础上,以“谁有利,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其举证责任。第叁部分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所承担的侵权责任。通常由举证不利的一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在买卖双方都知情或都不知情的特殊情况下,由买卖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侵权责任。第四部分阐释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责问题。在厘清免除与免责的基础上,相应提出免除事由和免责事由。最后得出结论,以案例明确如何适用第42条,并去除第42条的不合理性,即在买卖双方均知晓货物存在知识产权瑕疵的情形下,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仅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均不知晓的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12)

知识产权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市场环境是在一定体制下影响融资行为的政府支持服务程度、金融机构认可程度、中介机构参与程度及相关法律完善程度等各种因素的集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活动起着重要的推动或制约作用。只有将各个因素置于市场大环境之中进行综合分析,方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找到合适的道路。进一步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应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提升金融机构认可度,提高中介机构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担保登记制度,拓展知识产权担保实现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知识产权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李林启,霍舒琪.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分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李林启,霍舒琪.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分析[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吴国平.域外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践与经验[J].法治社会.2019

[4].毋爱斌,向恭谱.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担保数额认定之路径选择[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5].石慧.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重构[J].法学杂志.2019

[6].权彦敏.知识产权许可融资担保大有作为[N].经济日报.2019

[7].马毅,李迟芳,周鸿.大数据发展下的知识产权担保风险评估指标体系[J].企业经济.2018

[8].王翼峰.CISG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刘丽.CISG下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10].贾凯迪.国际货物买卖中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分析[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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