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羊春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羊,属辞比事,经传,经学,礼部,儒学,万世。
公羊春秋论文文献综述
闫春新,宋爱忠[1](2015)在《周汉儒学转型期中的“尊王”与“王鲁”——兼及《谷梁春秋》和《公羊春秋》的两汉命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中国经学特别是《春秋》学的两大命题,"尊王"与"王鲁"分别主要出现在《谷梁春秋》的经传与《公羊春秋》的经传汉注中。二者所蕴含的截然不同的思想,在本质上决定了《春秋》二传在两汉的地位,甚至对中国经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来源于《北方论丛》期刊2015年02期)
张菁[2](2014)在《《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羊春秋》虽中衰近千年,但其法律思想也曾多次受到重视,并一度形成了“春秋决狱”的司法形态,足见其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又鉴于后世对《公羊春秋》多偏重以例解经,太过破碎,于是在此作宏观分析以为增补。本文共有四部分构成:为后世立法的法律观;“经”与“权”的法律方法论;“拨乱世,反诸正”的核心法律观念;《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评析。第一部分,证明《春秋》为公羊学家观念上的法,进而阐述了该法以“属辞比事”为表现的事实,以及不得不以此为表现的原因。《春秋》区别于其他典籍的地方就在于它具备“正是非”的特点,即《春秋》是确定“是非”的模范。而《春秋》在“正是非”之后又有诸如“大”、“贬”、“绝”等一系列的赏罚措施,这便可以初步证明《春秋》能为法的可能。并且《春秋》所包含着大量的“礼”的成分,使得《春秋》在“礼”、“法”不分的儒家,尤其是公羊家看来就俨然成为了法律。《春秋》既为万世之法,则必有其法的表现形态。一目了然,《春秋》寓立法于“义例”之中,且“义例”之间前后贯通相续,又满含着法律的意味。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春秋》法律思想的“经”、“权”构架体系所致。第二部分,说明了《公羊春秋》这一法律思想方法论中的“经”、“权”体系确立的基础及其在内、外两个维度上运行的状况。《公羊春秋》“经”、“权”权构架体系是非常明确的,即“经”、“权”的对立、调合。不过,此间之“经”、“权”绝非是虚无缥缈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落于这部法律的规则或者说判例之上的,且一切与本法不相干者皆不可以称为本法之“经”、“权”。与此同时,其“经”、“权”体系又存在着内、外两个不同的维度,这使得《公羊春秋》无论是在处理其各自规则或者“义例”间的内部关系上,还是它与案件事实的外部关系上,都无法抛开整个“经”、“权”体系的控制。于是完全可以这样说,“经”、“权”体系统摄着《公羊春秋》关于法律的整个内容。第叁部分,着手确定《公羊春秋》最关键性的义例以阐明《公羊春秋》的核心法律观念,并一分为叁地进行了分析,指出《公羊春秋》就这些问题的法律解决办法,以及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已知《春秋》以春秋史为依托,则其最关键的案件事实也当然地只有一点,即“乱世”。由此向下,一分为叁,其一为“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再其一为“君若赘旒然”,又其一为“无道”,而究此叁者无不是为了明晰“乱世”这一点。第四部分,总结《公羊春秋》中法律思想的有益部分,并跳出儒学范畴以《公羊春秋》法律思想所要表达的强大价值观为突破,揭示《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致命缺陷。前面关于《公羊》的法律思想的阐述几乎是在全面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需要总结《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影响以及对后世的启示。然而认同本身并不能弥补缺陷,《公羊春秋》强大的价值体系所导致的说理的空洞化,及其与“经”、“权”体系所共同产生裁判者与被裁判者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构成了《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严重缺陷,也成为了《公羊》在其后几千年中日趋式微这一现象在理论上的重大原因。(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陈冬冬[3](2011)在《《公羊春秋经传通义》思想成就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人孔广森所着《公羊春秋经传通义》是其公羊学代表作。学术界对该书的思想价值存在争议。其实,该书肯定"人情"的价值,呼吁发挥"亲情"的作用;援引《孟子》,提倡民本思想;持有发展进步的历史观,鼓励面对社会危机应灵活应对,实行"行权";质疑"灾异""祥瑞"学说,在训诂、考据背后包含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应予以肯定。(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孙敬友[4](2011)在《孔广森《公羊春秋经传通义》简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学术都和特定的社会存在相联系,都要经历一个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学术的发展既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又受到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清一代,传统小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尤其是“乾嘉学派”更是影响深远。但即便在“乾嘉学派”占据主流学术地位时,由于时局及学者个人因素的影响,势力强大的汉学阵营也开始出现分化。有部分学者不再满足于在故纸堆中做学问,转而关注义理,研究近乎沉寂千年的公羊学。孔广森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孔广森既有深厚的家学底蕴,又曾受业于当时着名学者戴震、姚鼐、庄存与,所以在经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他虽受累于家庭变故,以致英年早逝,但却着述丰富,《公羊春秋经传通义》更被其视为得意之作。该书是孔广森公羊学思想的集中反映,有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该书自刊行后,便在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赞扬者认为它丰富了何休的公羊学,是公羊学之功臣;反对者认为它无甚学术价值,甚至斥之为“异议”,将其排除在公羊学阵营之外。本文不再纠缠于孔广森是否遵守公羊家法,而是在综合分析其注疏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判断标准,从义理、训诂两大维度对《公羊通义》做出了新的解说。在义理方面,笔者首先认真解读了《公羊通义·叙》,对孔氏公羊学思想进行了整体阐释。然后从伦理观及政治观、战争观、灾异观等叁大方面全面阐释了孔广森的公羊学思想。由于篇幅限制,笔者只选取了有代表性的例子进行分析、概括。在训诂方面,首先从形训、音训、义训、校勘等四大方面选取若干典型例子,然后分析孔氏训诂学之得失,并概括出了他所采用的训诂方法。接着,笔者从兼采《左传》、《谷梁传》,会通叁传以治公羊学;广征博引,融会汉宋;训诂、义理并重等叁大方面分析了孔广森的解经特色。孔广森的公羊学研究虽带有浓烈的考据学色彩,但我们不能盲目否定,因为这是与其生活的时代背景以及学术环境密不可分的。我们不能以公羊学繁荣时期的标准来要求他,这既不公平,也违背了唯物史观。孔广森的公羊学对清代学术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上承惠栋古义,下启凌曙、陈立义疏之学,蔚然成为与常州学派相并列的另一公羊学派。孔氏的公羊学成就即便常州学派的刘逢禄、宋翔凤以及清末着名的今文经学家皮锡瑞也是赞赏有加。(本文来源于《曲阜师范大学》期刊2011-04-01)
朱松美[5](2010)在《“权变”与《公羊春秋》在汉代的兴盛》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变"思想作为一种辩证观,在儒学发展史上一以贯之。《公羊春秋》的"权变"观既源于孔孟儒家,又浸染于齐风齐俗。"权变"观成就了《公羊春秋》在汉代因应时代所需,开掘《春秋》"微言",变革《春秋》"大义",为汉创制立法,从而完善了封建制度,巩固了汉代统治,也成就了《公羊春秋》在汉代的兴盛。(本文来源于《孔子研究》期刊2010年06期)
张立文[6](2010)在《经学的生命与选择——《公羊春秋》的时代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经学文本是中国哲学思想创新的源头活水,也是其生命智慧的根据。秦汉是中国社会体制、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大变革的时代,也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和体现时代精神的核心话题重新选择的时期。法家、黄老思想虽然适应了某一阶段社会现实的需要,但很快就被边缘化或罢黜。汉武帝为解决所面临的地方诸侯王与中央王朝的冲突、匈奴的侵犯及政治思想上"百家殊方"等问题,以实现其大一统和长治久安的需要,采取开放的姿态,请各方人士及贤良文学之士,以对策方式提出建议和方案,经对五经中《诗》、《书》、《春秋》等的比较,最终确定以《公羊春秋》经作为意识形态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之所以选择《公羊春秋》,是因为其大一统的国家观、通叁统的改革论、张叁世的历史观和夷夏变移论能够有效地化解当时社会所面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刘兰肖[7](2003)在《《魏源集·公羊春秋论》作者补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书局1976年出版的《魏源集》,是晚清最早睁眼看世界的着名思想家魏源的短篇论着和诗文专集,其中收录了一篇有关公羊学的文章《公羊春秋论》(上、下)。编者在文末注明其出自《古微堂文稿》。将其与刘逢禄《刘礼部集》(道光十年本、光绪十八年延晖承庆堂重刻本两种版本)中《春秋论》(上、下)对照,可以发现,二(本文来源于《近代史研究》期刊2003年04期)
公羊春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羊春秋》虽中衰近千年,但其法律思想也曾多次受到重视,并一度形成了“春秋决狱”的司法形态,足见其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又鉴于后世对《公羊春秋》多偏重以例解经,太过破碎,于是在此作宏观分析以为增补。本文共有四部分构成:为后世立法的法律观;“经”与“权”的法律方法论;“拨乱世,反诸正”的核心法律观念;《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评析。第一部分,证明《春秋》为公羊学家观念上的法,进而阐述了该法以“属辞比事”为表现的事实,以及不得不以此为表现的原因。《春秋》区别于其他典籍的地方就在于它具备“正是非”的特点,即《春秋》是确定“是非”的模范。而《春秋》在“正是非”之后又有诸如“大”、“贬”、“绝”等一系列的赏罚措施,这便可以初步证明《春秋》能为法的可能。并且《春秋》所包含着大量的“礼”的成分,使得《春秋》在“礼”、“法”不分的儒家,尤其是公羊家看来就俨然成为了法律。《春秋》既为万世之法,则必有其法的表现形态。一目了然,《春秋》寓立法于“义例”之中,且“义例”之间前后贯通相续,又满含着法律的意味。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春秋》法律思想的“经”、“权”构架体系所致。第二部分,说明了《公羊春秋》这一法律思想方法论中的“经”、“权”体系确立的基础及其在内、外两个维度上运行的状况。《公羊春秋》“经”、“权”权构架体系是非常明确的,即“经”、“权”的对立、调合。不过,此间之“经”、“权”绝非是虚无缥缈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落于这部法律的规则或者说判例之上的,且一切与本法不相干者皆不可以称为本法之“经”、“权”。与此同时,其“经”、“权”体系又存在着内、外两个不同的维度,这使得《公羊春秋》无论是在处理其各自规则或者“义例”间的内部关系上,还是它与案件事实的外部关系上,都无法抛开整个“经”、“权”体系的控制。于是完全可以这样说,“经”、“权”体系统摄着《公羊春秋》关于法律的整个内容。第叁部分,着手确定《公羊春秋》最关键性的义例以阐明《公羊春秋》的核心法律观念,并一分为叁地进行了分析,指出《公羊春秋》就这些问题的法律解决办法,以及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已知《春秋》以春秋史为依托,则其最关键的案件事实也当然地只有一点,即“乱世”。由此向下,一分为叁,其一为“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再其一为“君若赘旒然”,又其一为“无道”,而究此叁者无不是为了明晰“乱世”这一点。第四部分,总结《公羊春秋》中法律思想的有益部分,并跳出儒学范畴以《公羊春秋》法律思想所要表达的强大价值观为突破,揭示《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致命缺陷。前面关于《公羊》的法律思想的阐述几乎是在全面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需要总结《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影响以及对后世的启示。然而认同本身并不能弥补缺陷,《公羊春秋》强大的价值体系所导致的说理的空洞化,及其与“经”、“权”体系所共同产生裁判者与被裁判者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构成了《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严重缺陷,也成为了《公羊》在其后几千年中日趋式微这一现象在理论上的重大原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羊春秋论文参考文献
[1].闫春新,宋爱忠.周汉儒学转型期中的“尊王”与“王鲁”——兼及《谷梁春秋》和《公羊春秋》的两汉命运[J].北方论丛.2015
[2].张菁.《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陈冬冬.《公羊春秋经传通义》思想成就新探[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4].孙敬友.孔广森《公羊春秋经传通义》简论[D].曲阜师范大学.2011
[5].朱松美.“权变”与《公羊春秋》在汉代的兴盛[J].孔子研究.2010
[6].张立文.经学的生命与选择——《公羊春秋》的时代价值[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7].刘兰肖.《魏源集·公羊春秋论》作者补证[J].近代史研究.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