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审查实践论文_杜衡,李林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司法审查实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最高法院,美国,宪法,主义,限制性,修正案。

美国司法审查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杜衡,李林霞[1](2019)在《借鉴美国司法和审查实践小议专利适格的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专利适格是专利确权和维权的基本前提。但对于主观特徵较多的权利要求(如软件发明)是否专利适格,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中美两国的审查和司法实践对专利适格的标准都在不断地进行调整。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最高法院的两个判例,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最新版审查操作手册(MPEP)和相(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郑智航,徐昭曦[2](2019)在《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以美国法律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实践中,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偏见代理的算法歧视、特征选择的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叁种基本形态。为了消除算法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从规制的空间维度来看,这些措施包括原则性规制和特定性规制方式;从规制的时间维度来看,包括事后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从规制的主体角度来看,包括自律性规制和他律性规制方式。在司法审查层面,不同待遇审查和差异性影响审查是两种基本模式。强调平衡"数字鸿沟",抑制算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国家权力的运用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共识。(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于凤瑞[3](2016)在《业主自治规范中限制性条款的司法审查——基于美国的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性条款是实现业主共同体目标的重要途径,其实施中产生的纠纷带来司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业主自治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程序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则形成商业判断标准、意思自由标准、合理性标准、政府行为标准等路径,法官基于所涉限制性条款的性质而采取不同的标准。事实上,业主自治行为与政府的公共治理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相较于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业主自治亦别具一格。业主之间构成关系契约关系,在限制性条款的形成符合特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尊重业主自治的内部秩序。尽管如此,基于对限制性条款所产生的社会与政治效应的充分考量,司法对其的尊重亦有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撤销权作为限制性条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时的救济方式,并未区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瑕疵的种类而异其救济方式,与共同体决议撤销权行使的一般规则相悖,应予纠正。(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张庆熠[4](2012)在《探究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略评《最有权势的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立法和行政行为,并有权宣告其行为因为违宪而无效,这项被称为"司法审查"的显赫权力,是最高法院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沿着制度演进的路径纵向剖析司法审查权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沿着学术论争的线索横向概览诸多研究司法审查理论的短长,《最有权势的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研究》一书系统研究论证了司法审查权正当性牢不可破。(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2年03期)

程汉大[5](2010)在《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贯穿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史的始终,它们分别代表了司法的本分与本能。但就总体趋势而言,从克制为主到能动为主,从二者的互斥式对抗到互补式协奏,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演变的显着特点。在此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司法审查与民主是相互冲突抑或彼此相容的理论纷争。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和证明了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矛盾平衡体,这是由"民主法治价值均等"原则下的美国"双主权"宪政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在20世纪中叶以后司法能动看似占据了主流地位,实际上是自觉克制下的有限能动,亦即能动与克制的互动平衡、民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这既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臻于成熟的标志,也是美式"双主权"宪政体制日趋完善的体现与保障。(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0年06期)

杜强强[6](2007)在《宪法修改与司法审查 以美国的宪政实践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导言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07年04期)

陈云生[7](2005)在《论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实施的不力很大程度是因为宪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要使宪法监督真正获得实现,必须走宪法监督司法化道路。另一方面,宪法监督中司法权运用问题的研究亟待加强。因此对宪法监督司法化中司法谦抑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5期)

美国司法审查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实践中,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偏见代理的算法歧视、特征选择的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叁种基本形态。为了消除算法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从规制的空间维度来看,这些措施包括原则性规制和特定性规制方式;从规制的时间维度来看,包括事后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从规制的主体角度来看,包括自律性规制和他律性规制方式。在司法审查层面,不同待遇审查和差异性影响审查是两种基本模式。强调平衡"数字鸿沟",抑制算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国家权力的运用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共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司法审查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1].杜衡,李林霞.借鉴美国司法和审查实践小议专利适格的判断[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2].郑智航,徐昭曦.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以美国法律实践为例[J].比较法研究.2019

[3].于凤瑞.业主自治规范中限制性条款的司法审查——基于美国的实践[J].法商研究.2016

[4].张庆熠.探究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略评《最有权势的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研究》[J].学术界.2012

[5].程汉大.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J].清华法学.2010

[6].杜强强.宪法修改与司法审查以美国的宪政实践为中心[J].中外法学.2007

[7].陈云生.论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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