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杜洁
中古英格兰的庄园法庭陪审团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此后对陪审团的使用日益普遍。陪审团被认为是庄园公正的代言人,当事人经常通过购买获得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促进了陪审团在庄园法庭的普及,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佃户的权力。
在中世纪的庄园法庭中,陪审团的职能分为三种,包括宣告习惯、起诉和审判。在陪审团具体运行时,这些职能可能发生重叠,因为庄园法庭案卷记录的语言并不准确,所以很难明确区分具体案件中陪审团行使的是何种职能,而在各种庄园法庭中,陪审团的职能也有所混淆。
陪审团的第一种职能是宣告习惯。陪审团继承成了古老的管理人和判决人的职能以及他们在庄园习惯中的宝贵权威。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有文化的人占很小的比例,因此,对证据缺乏记录。这样一来,陪审团既是习惯的最高权威,又通过陈述习惯成为实际立法者。大量案例记录了陪审团陈述庄园习惯的情况。例如,在1349年赫特福郡的巴尼特庄园法庭上,法庭要求陪审员在庄园管理人面前回答某项习惯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陪审员回答“自古以来”,这个回答经过包含自由土地持有佃户和非自由土地持有佃户在内的全体出席人的一致同意后,这项习惯才能在庄园法庭继续实行。
陪审团的第二种职能是起诉——是庄园法庭的古老职能之一。在早期庄园法庭中,领地法庭的控诉由全体法庭成员(全体库利亚)提出,佃户法庭的控诉则由庄园法官做出。在庄园刑事法庭中,最初起诉是十户联保组督察的主要职责。
开始时,十户联保组督察的这一职能类似陪审团,但是后来,当十户联保组的成员被选为陪审员之后,对单个成员来说,其职责改变了。随着各种庄园法庭区别的逐渐模糊,起诉变成陪审团的主要职能之一。如果一个佃户不履行封建义务,或有某种违反庄园习惯的行为,或伤害和骚扰了共同劳动的佃户,将受到陪审团的起诉。因此,陪审团可以在以下情况中对一个佃户提出起诉:没有缴纳税款或擅自使用领主的磨坊;允许自家牲畜逃出并破坏领主的田地和农作物;未经领主同意结婚;擅自接待陌生人;不承认作为领主农奴佃户的身份。到13世纪,庄园刑事法庭与佃户法庭处理的案件种类并无明显区别。例如,在1316年-1320年间的伊利主教法庭,陪审团就提出了这样的控诉:圣约翰的一个教友于秋天先于拾穗人之前放牧是违法的,并且起诉他的两只狗吃掉了领主的几只兔子。由此可见,领地法庭与佃户法庭的司法职能发生了重合。
起诉是庄园刑事法庭的重点:领主运用起诉陪审团,使之在法庭中起积极力作用。在“刑事法庭条文”中,庄园刑事法庭的陪审团可针对轻微犯罪和民事纠纷提出指控,包括破坏面包和啤酒法令,轻微的非法侵入和犯罪以及道德犯罪。在这些起诉中,教会法庭和庄园领主法庭的司法职能发生了重合。一直到15世纪,起诉一直由陪审团提出。例如,1485年,在邓纳姆的庄园法庭中,哈默向管家提出理查德在复活节的第二天打了爱丽丝。复活节期间大人是违反教会规定的,本应在教会法庭提出起诉的案件在庄园法庭得到审理,这个案例证明了教会法庭与庄园法庭的职能重叠。
陪审团的第三种职能是审判,类似于普通法庭的审判陪审团。陪审员的首要任务是根据个人认识发现案件事实,常用来进行关于土地站有问题的审判。例如,1352年,在密西里的庄园法庭上,12名陪审团发现,与其他继承人相比,威廉对其父亨利道格森的房屋和土地享有最直接且永久的继承权,任何时候都不会改变,因此,陪审团决定恢复威廉对其父房屋和土地的占有。在庄园法庭中,陪审团需对土地占有纠纷和继承土地纠纷作出判决,其中一些案件内容十分复杂,陪审员不仅要了解事实,更要了解庄园习惯,即庄园法。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被提问并不了解的庄园习惯,陪审团经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陪审团除了需要处理财产纠纷,在涉及欠债、非法入侵和其他纠纷的案件中,若经法庭协商无效后,陪审团同样要对这些案件作出审判。在涉及对不正当行为的起诉时,例如对非法侵入问题的审判,陪审员只是简单决定为:“陪审员说西蒙已经弃权,维斯顿的伊莎贝拉同样也弃权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但对于某些证据充足的案件,陪审团的审判权威依然不容置疑。例如,陪审员表明庄稼汉拉斯泰尔先生打败了玛格丽特的哥哥约翰,却受到对方的恶意对待,由于约翰证据充足,双方的争吵升级了。随后,陪审团选择相信庄家汉拉斯泰尔先生,因为他曾经抢救了领主的羊群,履行了保护领主财产的义务,所以,尽管约翰证据充足,陪审团依然相信判拉斯泰尔是守法的,判其获胜。
通过这些职能,庄园法庭的陪审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佃户的利益。13世纪之后,庄园法庭对陪审团的使用日益普遍。中世纪英格兰庄园法庭通过从王室法庭借鉴陪审团审理案件,规范了庄园司法程序,为佃户(尤其是非自由佃户)对抗领主提供了武器。
民众参与本身就是民主的重要因素,陪审制度的普及过程就是将一部分领导权至于民众之手的分权过程,无论在国王的王室法庭还是在庄园法庭,由12名成员组成的陪审团,使民众有机会从命令的服从者变为案件决策者,同时,尽可能的保障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