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研究民法典规定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因为中国没有债法总则的单行法,所以关于这个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1898年《日本民法典》采取德国的潘德克顿体系,其中包括了债法总则。但在最近,特别在日本债法大修改的讨论中,虽然债法总则存废问题并不像违约责任、债权人的撤销权等那样引人注目,但也引起了讨论。笔者认为,思考债法总则的必要性问题,会成为思考总则应有状态的问题的转机。本文研讨在中国与日本关于债法总则问题的讨论,以此来研究民法典的编制与总则应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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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矢泽久纯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债法总则,合同总则,日本民法修改
来源: 现代法治研究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日本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31.3;DD913;D923
页码: 110-118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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