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合同,效力,强制执行,物权,恶意,债务人。
债权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林成丽[1](2018)在《具有地方特色的赋予不良债权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一文中研究指出赋予不良债权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政府部门推行金融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为契机,通过进一步完善公证程序设置及职能审查标准,以"公证+执行"的方式保障了不良债权的顺利实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非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6期)
周荣伟[2](2017)在《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及效力重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及效力重释进行研究,论述了恶意串通的概念,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效力重释,以及恶意串通受损害第叁方债权人的救济之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6期)
谢斌[3](2016)在《办理信托公司融资主债权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公司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对外提供融资(含信托贷款)的资格资质。随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优越性的普及和投资主体对融资风险控制需求的加强,信托公司对外融资相关交易文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必要性已经被许多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和业务部门接受,并日益成为行业共识。但是信托公司毕竟不是银行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对外提供融资的方式除信托贷款外还有其他许(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6年10期)
康健天[4](2016)在《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含义及效力分析——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叁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本文来源于《东莞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郁沛雅[5](2016)在《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兼评《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所涉及的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至今在学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在学理层面上,较为合理的建议是,认定债权合同有效,物权行为相对无效,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增加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推适用,以保护善意受让人。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大多数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倾向于会认定债权合同有效而物权行为无效。这种对物权行为效力的彻底否定,难免会损害受让人之利益,有悖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6年02期)
周社平[6](2015)在《房屋抵押登记相关问题探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能否作为主债权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地位1.案件分析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5年31期)
王旭华[7](2015)在《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及效力重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之所以无效,是因其违反善良风俗,法律谴责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而并非像不少学者认为的是因其对第叁人利益的损害后果,也并非应解释为"可撤销合同"与"相对无效合同"。至于债权人的救济,其可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在《合同法》第52条第2款与《合同法》第74条之间选择维权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王建[8](2015)在《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债权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不动产买卖合同效力是否与善意取得有关联的问题,介绍并分析了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认为有必要明确界定物权法和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等概念,主张将不动产无权处分合同拟制为有权处分合同,将合同有效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之一。(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杨世军[9](2014)在《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周金龙 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4-09-02)
翟云岭,刘耀东[10](2012)在《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区分原则,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仅为物权是否在当事人间发生变动的依据,其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公法中的行为规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且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包括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仅物权不发生变动。(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债权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针对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及效力重释进行研究,论述了恶意串通的概念,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效力重释,以及恶意串通受损害第叁方债权人的救济之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林成丽.具有地方特色的赋予不良债权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J].法制博览.2018
[2].周荣伟.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及效力重释[J].法制与社会.2017
[3].谢斌.办理信托公司融资主债权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之探讨[J].中国公证.2016
[4].康健天.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含义及效力分析——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6
[5].郁沛雅.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兼评《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J].理论观察.2016
[6].周社平.房屋抵押登记相关问题探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能否作为主债权合同[J].中国房地产.2015
[7].王旭华.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债权合同的认定及效力重释[J].法制博览.2015
[8].王建.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债权合同的效力[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杨世军.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4
[10].翟云岭,刘耀东.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