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论文_王梦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程序选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选择权,程序,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大陆法系。

民事程序选择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梦超[1](2018)在《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诉权的保护——以保障民事程序选择权为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重要的程序人权之一,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都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进而损害了其诉讼权利。文章主张从内部协调和外部保障两方面入手,赋予并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而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李振华[2](2017)在《民事程序选择权基本内涵的法理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由程序和权利两个核心要素构成,其所指向的程序不是一般的社会性程序,而是受法律调整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私权纷争为目的法律程序。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具有统一性,不存在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实质是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冲突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自主地选择纠纷解决程序机制,以及在民事程序进行过程中独立自主地选择有关分支程序及程序事项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5期)

卫江波[3](2017)在《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在我国学术界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作为一种实在的权利,在各种实体法和诉讼法中均有所体现。本文拟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其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王根财[4](2016)在《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各国普遍认定的一项民事权利,其理论基础在于提高公众对民事诉讼的信任度与接纳度,对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赋予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进一步扩大。本文从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出发,在考察其立法现状与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构想。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民事程序选择权基本理论。从邱联恭教授对程序选择权的论述中,概括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并与处分权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并且,在分析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前提下,提出应对民事程序选择权进行合理限制。第二章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及评析。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总结立法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如协议管辖、合意舍弃上诉权、合意选择简易程序、合意开庭审理方式以及合意选择鉴定人等。同时,评析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所存在的优势与不足。第叁章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现状及评析。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裁判文书网以及法院调研的方式,考察实务中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运行现状,如对协议管辖、简易程序、开庭方式、鉴定人等进行数据化研究,分析出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现状。并且,通过对调研的数据分析,评析民事程序选择权运行不良的症结所在。第四章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保障机制。在分析民事程序选择权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保障路径在于:第一,相关理念的构建,即深化当事人诚信选择程序的理念与法官适当履行阐明义务的理念;第二,相关制度的构建,即从诉讼前、诉讼中以及诉讼后叁个阶段完善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12-25)

张冬雪[5](2016)在《论民事程序选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不是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也正处在一个不断变化时期,人们对待司法也从原来的被动参与,到现在的主动参加,思想上也逐渐被现代的法律思维所渗透并逐步接受。正是基于此,民事程序选择权这个新概念的提出,让人们长期以来对司法上当事人主体资格被忽视的现象发了挑战。近年来民事程序选择权逐渐兴起,并成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学界上对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某些方面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这并没有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所以笔者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对比国内外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制度,分析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比之国外的不足、缺点,以及应如何借鉴并对此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中笔者使用了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希望深入的对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进行研究解读。本文是由序言、文章的正文部分、结语以及参考文献和致谢五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主要研究叁部分内容。首先,在文章中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作出了系统化的论述,并主要包括对民事程序选择权概念、与之相关的权利、制度构成以及功能的论述;其次,文章研究了国内外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国外哪些相关的立法制度值得借鉴以及我国此项制度在现存立法中存在问题;最后是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完善的构想,其主要从制度构建与配套措施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归纳总结以及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未来展望。参考文献则是笔者论述此文时所参考的资料。致谢是对作者对论文写作中受到其帮助的老师、父母、同学的感谢。(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李婉睿,杨慧[6](2016)在《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是我国在尊重人权方面的一大突破。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在于程序公正的体现、司法成本的降低以及法院公信力的提升叁方面。(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1期)

卫江波,杨林[7](2015)在《民事程序选择权正当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两个视角阐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首先从法的自由原理到"理性人"假说,再到法理学依据论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继而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司法困境以及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进一步论述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现实需要,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为其提供保障。(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5年23期)

包斯琴[8](2014)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进的诉讼法制国家普遍将民事程序选择权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有规定,但不太系统,且职权主义色彩太浓,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大多流于形式。笔者在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规定加以介绍,试图通过了解当前世界法治较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立法,以期在完善立法方面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肖印海[9](2013)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往往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提出抗辩意见以否定原告的主张或提出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对原告提出反请求从而形成反诉。在实务处理中,由于法律对反诉和抗辩并没有作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从而导致有的法官混淆了抗辩与反诉应有的界线,有的将应作为抗辩对待的问题作为反诉处理,或者将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的问题而分开审理,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影响了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这种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合同中涉及实体部分的抗辩和反诉问题,从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9期)

李佳妮[10](2013)在《论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实现主体地位,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权利。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现状及完善的建议。本文首先拟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的阐述,强调这一权利的重要性。其次,分析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成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建议。文章整体分为叁个部分,分别是导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又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民事程序选择权概述。首先,本文以狭义的程序选择权为切入点着重介绍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性质。其次,阐述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即宪法依据、实体法依据以及程序法依据。最后,将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审判权进行比较,分析了程序选择权与它们的联系和区别。程序选择权较之处分权,二者之间虽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但他们是两个不同概念。第二章论述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及正当性分析。程序选择权行使从主体、内容以及保障叁个方面分别展开。其正当性及价值包括提高民众对裁判的接纳度、认同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第叁章介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新发展。首先介绍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新增事项以及立法理由。其次,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现行立法中仍存在的缺陷和成因。第四章从宏观及微观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建议。宏观层面侧重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通过明确法官的释明义务保障程序选择权。微观层面从具体的程序规则出发,对民事诉讼法典做“加法”作业,完善我国程序选择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民事程序选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由程序和权利两个核心要素构成,其所指向的程序不是一般的社会性程序,而是受法律调整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私权纷争为目的法律程序。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具有统一性,不存在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实质是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冲突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自主地选择纠纷解决程序机制,以及在民事程序进行过程中独立自主地选择有关分支程序及程序事项的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程序选择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梦超.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诉权的保护——以保障民事程序选择权为进路[J].法制与经济.2018

[2].李振华.民事程序选择权基本内涵的法理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7

[3].卫江波.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与重构[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

[4].王根财.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5].张冬雪.论民事程序选择权[D].辽宁大学.2016

[6].李婉睿,杨慧.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J].商.2016

[7].卫江波,杨林.民事程序选择权正当性探析[J].科学中国人.2015

[8].包斯琴.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思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9].肖印海.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

[10].李佳妮.论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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