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宪法,儒家,舆情,权利,蓝鲸,自由。
刑法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汪肇东,孙秋玉,柯春莉[1](2019)在《利用网络控制他人自杀的刑法规制——从“蓝鲸死亡游戏”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其中利用网络控制他人自杀的行为与传统的犯罪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同时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关注对该类网络犯罪的主体认定、行为定性和刑法规制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蓝鲸死亡游戏"所涉及的刑法问题的考察,来具体地把握相关网络犯罪的主体认定和行为定性的问题。同时从刑法解释、刑事立法和事前预防这叁个角度,进一步地探讨此类网络犯罪的刑法定性及刑法规制策略问题,更好地实现对此类网络犯罪的打击。(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荣晓红[2](2019)在《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控制与引导》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司法解释发布、控制中的舆情及其控制、引导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发布不充分、不到位;舆情控制方法简单、粗暴,舆情引导职业站位不高;舆情监测、收集、研判、解答工作不扎实、不配套,;舆情控制与引导"两张皮"现象较重,舆情引导明显不足。对此,提出加强发布舆情预测;有效实施发布舆情控制预案;改善舆情控制方法,提高舆情引导职业站位;加强舆情全面、及时监测、收集、研判和解答;舆情控制和舆情引导"两手抓"等对策,杜绝舆情事件,从而保障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平稳、健康运行,促进统一执法、公正司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5期)
郝立明[3](2019)在《预防性刑法立法及其法治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预防性刑法立法在晚近的几部刑法修正案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对刑法谦抑主义构成了冲击。相较于传统刑法理念的最后手段性,预防性刑法立法为了更为周全地保护法益,控制社会风险,实现了刑法干预的早期化。并且,为弥补传统刑法的不足,预防严重的犯罪危害后果的出现,在对犯罪的认识方面有了新的方向,预防立法语境下犯罪的重心不止关注实害结果,更加关注新型的社会风险。由于风险本身的难以确定,就决定了刑法在回应风险预防的刑事政策时表现为提前介入,应对风险主动出击,以刑法方法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结果进行提前的规制和调整。从刑法本身承担的法治任务层面讲,刑法立法应当体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目的,即实现法治目标刑法应当具有良法内容和良法的形式,保障人权是刑法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也是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目前阶段预防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引导刑罚权的扩张,更加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的特点,如此以来就会弱化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悬在公民权利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用之适当,则公民和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过分倚重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只重视刑法的工具价值,必然会将刑法引向歧途,预防刑法立法应当重视刑法在实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价值的统一性,不可有所偏废。随着预防刑法立法进程的推进,与传统刑法不同,实质内容上,预防刑法立法对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所突破,注重预先通过刑事立法确立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法益,行政行为刑法化、刑法介入早期化是未来我国刑事立法的主要方向,同时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情势,对于预防刑法的研究能够为稳定社会秩序、预防未来社会风险起到重要作用,也对我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刑事立法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预防刑法立法应当如何通过法治化手段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刑法立法的过度扩张从而避免过度刑法化。同时,基于社会风险概念的特殊性,在立法形式的选择上,传统法典式立法模式无法满足预防刑法的立法需求;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立法体例的运用,使得预防刑法在不破坏刑法典完整性的前提下,能够迅速实现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回应,实现风险的刑法手段规制目的,符合刑法的产生、消灭的过程,在形式上实现对预防刑法的法治控制。(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华斌[4](2019)在《先秦儒家刑法思想之犯罪预防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系统,反映、指导某一社会群体(如国家)的刑事政策,对其犯罪防控措施及刑事司法起到一定的决定性作用,直接影响、决定着防控犯罪应用的方法、模式,影响、决定着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刑法文化是其典型代表之一。儒家思想的基本范畴是“德”“礼”“教”,儒家的刑法思想,特别是其中的防止和控制犯罪的思想,体现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的基本精神。先秦儒家文化,以孔、孟、荀叁人为代表,主张“民本”“慎刑”“公平”以预防犯罪。纵观中国现代的法治精神,两者有较大契合之处。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希望能广施教化,认为统治者的“欲”、贫穷及其“礼”“义”的丢失都会导致犯罪,提出富民、教民来预防犯罪;孟子则认为人性本善,不良环境的影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能引发犯罪的不良环境主要有不仁者居高位、无礼义、暴政和荒年歉收等,他提出以“仁政”为基础来防控犯罪,依靠德行而不是刑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荀子提出人性本恶,认为顺从人的恶劣本性、统治者统治失当会致犯罪,提出“礼法教之”“刑罚相当”“法正之治”等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把“良法”“道德”相结合。这些措施,在当时符合社会实际情况,虽然存在如泛道德主义、忽略人性的不定性及过于淡化刑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等局限性,但其重视道德教化作用、“以民为本”的犯罪预防理念、肯定执法者在犯罪预防中作用等值得当代借鉴,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问题的出现。从某些角度看,中国先秦儒家的犯罪预防思想和现代社会的犯罪预防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我们通过分析二者的契合点辩证取舍,重点围绕所得出的注重犯罪的社会道德预防、注重改善经济生活状况以预防犯罪、理性的认识刑罚对犯罪的遏制作用、重视司法机关作用四点启发,以求寻找更有力的犯罪预防方式,发挥应有的犯罪预防控制作用,对当代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为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增力。(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刘博涵[5](2019)在《普罗透斯之脸:加密数字货币的双重属性、法律风险与刑法控制——以比特币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自2009年诞生以来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通并发展出了发行智能合约代币的融资模式。比特币币值过山车式地暴涨暴跌和打着ICO幌子的圈钱式融资给尚处于襁褓之中的区块链科技金融蒙上了一层阴影。为切断其与传统金融市场的风险传递,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两份文件对比特币、代币融资进行了管制性监管。但是,其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否定及金融工具属性的视而不见不仅没能监控风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现有监管体系和金融刑法规范的适用可能性,让区块链科技金融再次回到监管阙如的蛮荒状态。恰当的应对之策是对现行金融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以控制风险,并适时调整立法以迎接正在到来的区块链科技金融时代。(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马秀娟[6](2019)在《论犯罪控制的刑法功能、限度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范作为一种必要的犯罪控制方式,其功能也在不断强化,为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刑法进行犯罪控制的功能发挥是有限的,不仅是刑法的谦抑性使然,还包括强力制裁带来的负效应问题和犯罪治理方式单一化的弊端等。因此,对犯罪的综合治理,应在犯罪控制与公民自由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充分发挥犯罪预防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规范刑法的正义价值取向,关注民众的权利与需求,培育民众的道德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吴玉姝[7](2019)在《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而P2P网络借贷也顺应时代发展而诞生,该业务不仅带来了正面效应,同时也隐藏一些法律风险,本文将从网络借贷的风险类型出发,分析刑法控制中政策控制、犯罪构成、刑法手段、刑罚与轻罪衔接等控制手段,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理论支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吴之欧[8](2018)在《网络时代精神控制行为的刑法规制——以“蓝鲸死亡游戏”案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控制手段在邪教、传销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中屡见不鲜,互联网的匿名性和无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精神控制的社会危害。在此背景下,分析探讨精神控制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近几年引起广泛关注的"蓝鲸死亡游戏"案件正是互联网技术与精神控制相结合的典型例证,该游戏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任务,操控玩家精神并教唆他人自杀自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游戏组织者非法利用互联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游戏组织者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无论认定为哪个罪名都存在问题,折射出深层次的刑事立法缺陷:精神控制行为特别是网络精神控制行为在我国无法被刑法准确评价。为了有效规制网络时代的精神控制行为,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扩大邪教定义并对教唆自杀行为单独定罪。(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0期)
翟国强[9](2018)在《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明确性是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任何部门法理论都没有像刑法理论这样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刑法明确性原则不仅可以使裁判规范明确,进而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可以使行为规范明确,从而使一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8-23)
李梓瑞[10](2018)在《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与刑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高管犯罪早已数见不鲜,尤其是近年来媒体所曝光的高管犯罪案越来越多。本文在阐述了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犯罪构成后,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犯罪成因,最后提出了简要的刑法控制措施。(本文来源于《福建茶叶》期刊2018年09期)
刑法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司法解释发布、控制中的舆情及其控制、引导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发布不充分、不到位;舆情控制方法简单、粗暴,舆情引导职业站位不高;舆情监测、收集、研判、解答工作不扎实、不配套,;舆情控制与引导"两张皮"现象较重,舆情引导明显不足。对此,提出加强发布舆情预测;有效实施发布舆情控制预案;改善舆情控制方法,提高舆情引导职业站位;加强舆情全面、及时监测、收集、研判和解答;舆情控制和舆情引导"两手抓"等对策,杜绝舆情事件,从而保障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平稳、健康运行,促进统一执法、公正司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1].汪肇东,孙秋玉,柯春莉.利用网络控制他人自杀的刑法规制——从“蓝鲸死亡游戏”谈起[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荣晓红.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控制与引导[J].中国检察官.2019
[3].郝立明.预防性刑法立法及其法治控制[D].河北大学.2019
[4].华斌.先秦儒家刑法思想之犯罪预防控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刘博涵.普罗透斯之脸:加密数字货币的双重属性、法律风险与刑法控制——以比特币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分析为视角[J].证券法律评论.2019
[6].马秀娟.论犯罪控制的刑法功能、限度及其对策[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9
[7].吴玉姝.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J].法制博览.2019
[8].吴之欧.网络时代精神控制行为的刑法规制——以“蓝鲸死亡游戏”案件为切入点[J].江西社会科学.2018
[9].翟国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控制[N].检察日报.2018
[10].李梓瑞.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与刑法控制[J].福建茶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