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转化犯,共犯转化理论,转化犯认定
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论文文献综述
史艳红,张晋芳[1](2018)在《共同犯罪转化犯中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犯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独特的罪数形态,单独犯罪的转化犯在理论界没有争议,共同犯罪转化犯在理论界研究较少,争议较多,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共同犯罪转化犯的认定应该准确把握其转化的条件性、与共犯过限之间的关系、共同犯罪转化犯的处罚原则等方面。对于共犯转化犯一系列特殊问题的研究,将使共犯转化理论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崔娟[2](2015)在《论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理论界已有着悠久的研究历史,而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又是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单独犯罪的转化犯通常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可,然而对于共同犯罪中存在的转化犯却非简单的几言几语所能解决。共同犯罪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目前在刑法理论方面我们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问题还缺少足够力量的关注,缺少确定的理论应用及立法,在司法实践之中也同样无法明确的判断和解决相关问题,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公正。共同犯罪本身就是复杂而庞大的问题,当转化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问题便会显得尤其深入和复杂。实践当中通常将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其他共同犯罪的形态相混淆,这给司法实践中出现共同犯罪转化犯情形下的认定及处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在立法上对其加以完善,明确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确定适用的标准,以期能够解决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是否转化,按照什么样的标准适用转化犯的问题。因此研究共同犯罪的转化犯问题在目前这样一个立法、理论与实践不足的状况下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自己所学的刑法学理论和日常整理的一些典型刑事案件,对转化犯,尤其是共同犯罪转化犯的基础理论以及成立条件、责任范围、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以及立法完善构想等问题做出相关阐述。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相关的基础理论,主要从共同犯罪的共犯关系以及犯罪转化切入,罗列当今共犯关系的不同学说并阐述了转化犯的概念以及其基本特征以为提出共同犯罪的转化犯这一概念作出铺垫。进而从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分和竞合、共同犯罪转化犯的理论分类着手进行探讨。写作该部分的主要目的在于夯实本文的理论基础。此部分重点内容在于以学术层面的理论视角阐释转化犯这一犯罪形态,从罪质的改变等客观角度探讨转化犯的最本质特征。第二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之一,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范围。从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叁方面入手剖析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成立,然后以共同犯罪转化犯的不同分类为基础探讨一般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的转化犯的责任范围问题。通过对不同共同犯罪类型理论及实例的刑法学剖析,总结出在处理共同犯罪转化犯时,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内容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的不同,准确的对参与犯罪的各行为人是否转化定罪作出判断,由此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转化犯时应该着重考虑的几方面因素。第叁部分是本文的另一重要组成部。该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别与竞合关系,以更加准确的理解和研究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罪与责。第四部分从当前我国的立法实际出发,阐述对共同犯罪转化犯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单独犯罪转化犯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进而提出共同犯罪转化犯的立法构想,以解决目前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转化犯规定缺失的局面,从立法上设立完善的认定、处罚标准,使法律更加完善,使共同犯罪转化犯的认定及处罚得以规范化。(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0)
柳忠卫[3](2014)在《论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犯是真正身份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伤亡但无法查清行为人情形的,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伤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是否构成转化犯罪及其责任范围;集团犯罪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暴力、胁迫行为的心理态度来确定。间接正犯的转化犯要根据利用者对法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和被利用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来确定;共谋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共谋的内容是否包括转化犯罪来确定;承继性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后参与者参加犯罪的时间来确定。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竞合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转化犯罪的性质来确定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包容犯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态来确定转化犯的责任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宋小华[4](2013)在《共同犯罪转化犯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形态理论作为刑法学领域中重大而深邃的研究课题,其研究状况不仅能够反映刑法理论的发展程度,而且往往直接关涉司法实践中刑事个案的法律适用。犯罪形态的研究虽然颇为重要,理论界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在研究范围上尚未充分展开;已经展开研究的理论内容,除部分犯罪形态得到较为深入研究外,大多数还比较薄弱。转化犯的研究虽然已经进入到学界研究视野,但对于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交叉产生的复杂情形,关注度仍不够,研究的也不尽透彻。在这种背景之下,笔者结合自己所学的刑法学理论和搜集整理的一些典型刑事案件,对转化犯,尤其是共同犯罪转化犯的基础理论以及相关疑难问题做出理论联系实际的阐述。本文的侧重点在于复杂共同犯罪转化犯以及其中的聚众性共同犯罪转化犯认定原则与处理该类案件时应重点考虑的因素。正文分为以下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转化犯的基础理论,主要从犯罪转化切入,阐述了转化犯的概念以及基本特征,着重论述了法定转化,总结了我国《刑法》中法定转化犯的立法例。写作该部分的主要目的在于夯实本文的理论基础。此部分重点内容在于以宏观的理论视角阐释转化犯这一犯罪形态,其次从罪质的改变等微观角度对转化犯的最本质特征做出解释,最后总结罗列出我国《刑法》中转化犯的立法例。第二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之一,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概念以及认定共犯转化犯的基本原则。通过对一起典型的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复杂共同犯罪案件的刑法学剖析,总结出在处理复杂共同犯罪转化犯时,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内容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的不同,正确的对参与犯罪的各行为人进行准确的转化定罪或不转化定罪,由此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处理复杂共同犯罪转化犯时应该着重考虑的几方面因素。第叁部分同样是本文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另一核心内容。该部分论述了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转化犯,即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聚众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中一个常见、多发的共犯类型,其转化犯形态也属犯罪转化中的疑难问题。此部分的逻辑结构同文章第二部分,在对聚众斗殴共同犯罪基础理论论述的基础上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此对聚众斗殴罪中各行为人是否转化定罪做出正确地认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谢望原[5](2010)在《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李心强[6](2009)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问题研究——以转化型抢劫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如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共同犯罪中的错误认识、共同犯罪的未遂以及竞合,但是学界却忽视了共同犯罪中的另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是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殊表现形态。现行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造成了定罪与量刑上的混乱。(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戴参[7](2005)在《论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是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殊表现形态,有独特的特征,不能将其与另外两种共同犯罪形态即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中的过限犯相混淆。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长期以来一直被纳入共同犯罪中的过限犯作为同一范畴来讨论而未加以明确分开,刑法对于转化犯专门规定已经使得原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的划分发生了一定的缺漏,如果不加以区别,那么势必在定罪量刑上就会产生混乱、发生争议。在其定罪与量刑上,要考虑共同犯罪和转化犯两方面的特点,同时鉴于共同犯罪中转化犯和共同犯罪中过限犯有较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共同犯罪中过限犯在定罪量刑上的理论对共同犯罪中转化犯进行定罪量刑。(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刘兴义[8](1986)在《浅谈共同犯罪中故意内容的转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邱某、周某、李某、方某一天在某医院门前,以摆象棋残局为诱饵,骗取过路行人的钱财。当日下午,叁轮车公司工人陈某路过此地,被告邱即邀陈玩棋。邱激陈,说陈没有钱不好玩,陈掏出上衣口袋的钱亮了一下表示有钱。后来,陈发觉有骗,便起身告辞。这时被告方某喊:"拦住他!"随即被告邱某、周某、李某、方某上前将陈围住殴打,被告邱乘机抢走陈的(本文来源于《法律学习与研究》期刊1986年06期)
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理论界已有着悠久的研究历史,而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又是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单独犯罪的转化犯通常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可,然而对于共同犯罪中存在的转化犯却非简单的几言几语所能解决。共同犯罪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目前在刑法理论方面我们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问题还缺少足够力量的关注,缺少确定的理论应用及立法,在司法实践之中也同样无法明确的判断和解决相关问题,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公正。共同犯罪本身就是复杂而庞大的问题,当转化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问题便会显得尤其深入和复杂。实践当中通常将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其他共同犯罪的形态相混淆,这给司法实践中出现共同犯罪转化犯情形下的认定及处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在立法上对其加以完善,明确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确定适用的标准,以期能够解决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是否转化,按照什么样的标准适用转化犯的问题。因此研究共同犯罪的转化犯问题在目前这样一个立法、理论与实践不足的状况下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自己所学的刑法学理论和日常整理的一些典型刑事案件,对转化犯,尤其是共同犯罪转化犯的基础理论以及成立条件、责任范围、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以及立法完善构想等问题做出相关阐述。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相关的基础理论,主要从共同犯罪的共犯关系以及犯罪转化切入,罗列当今共犯关系的不同学说并阐述了转化犯的概念以及其基本特征以为提出共同犯罪的转化犯这一概念作出铺垫。进而从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分和竞合、共同犯罪转化犯的理论分类着手进行探讨。写作该部分的主要目的在于夯实本文的理论基础。此部分重点内容在于以学术层面的理论视角阐释转化犯这一犯罪形态,从罪质的改变等客观角度探讨转化犯的最本质特征。第二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之一,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范围。从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叁方面入手剖析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成立,然后以共同犯罪转化犯的不同分类为基础探讨一般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的转化犯的责任范围问题。通过对不同共同犯罪类型理论及实例的刑法学剖析,总结出在处理共同犯罪转化犯时,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内容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的不同,准确的对参与犯罪的各行为人是否转化定罪作出判断,由此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转化犯时应该着重考虑的几方面因素。第叁部分是本文的另一重要组成部。该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别与竞合关系,以更加准确的理解和研究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罪与责。第四部分从当前我国的立法实际出发,阐述对共同犯罪转化犯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单独犯罪转化犯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进而提出共同犯罪转化犯的立法构想,以解决目前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转化犯规定缺失的局面,从立法上设立完善的认定、处罚标准,使法律更加完善,使共同犯罪转化犯的认定及处罚得以规范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论文参考文献
[1].史艳红,张晋芳.共同犯罪转化犯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2].崔娟.论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D].山东大学.2015
[3].柳忠卫.论共同犯罪的转化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4].宋小华.共同犯罪转化犯疑难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5].谢望原.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6].李心强.共同犯罪的转化犯问题研究——以转化型抢劫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7].戴参.论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
[8].刘兴义.浅谈共同犯罪中故意内容的转化[J].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