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的研究

我国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的研究

凌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摘要:通过比较传统票据与电子票据的不同,从签章、书面形式和原件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及规定在电子票据方面彼此间存在冲突。建议修订与电子票据相关的现行法律,并为电子票据制定核心规章制度。

关键词:电子票据传统票据票据法电子签名法

0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票据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近年来,伴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票据作为电子商务时代的必然产物,其业务发展并未“与时俱进”,主要呈现出业务量少、种类单一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票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在部分内容上并未完全匹配,从而阻碍了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因此,本文以电子票据和传统票据的区别为落脚点,从签章、书面形式和原件三个方面分析了现行相关法规制度的制约关系,并对如何完善电子票据相关制度提出构想。

1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区别

传统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属于可流转的有价书面证券。而对于电子票据,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通常把电子票据界定是以电子通讯为手段,将载有特定信息的数据电文发送给接收银行,进行实时支付的一种新型交易工具。由于电子票据属于传统票据的发展衍生物,故与传统票据有所不同:①关系主体。传统票据的关系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让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等;电子票据的关系主体则增加了票据提出行、票据提入行和电子票据交换所。②载体。传统票据的权利载体应属客观实体,即纸质票据本身;电子票据的载体则是以电子等手段生成的数据电文。③书面形式。传统纸质票据要求严格的“形式主义”规则;电子票据则是以数据电文(无纸化)形式表现。④原件。传统票据是一种有价书面证券,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式转让于他人;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方式进行,无真正实体原件。⑤签名。传统票据要求当事人必须亲(手)笔签名;电子票据采取电子签名方式,并受《电子签名法》约束。⑥环境。传统票据的传递一般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电子票据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因特网)之中。⑦通信手段。传统票据通过传统媒介;电子票据则使用最为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要求极高。⑧无因性。传统票据的无因性尚无定论;电子票据比传统票据更加“复杂”,电子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流通性,它只有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才能流通。

2现行法规制度彼此间的冲突

2.1书面形式问题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转性凭证。每一种票据都通过一定的格式、内容和记载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传统票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书面凭证,在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国《票据法》对于纸质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都做了严格的要求。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如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以电子数据交换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书面形式问题,《票据法》未做明确解释,而使得电子票据的效力在实际运作中常常无法得到充分的承认。这与我国《合同法》第11条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新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相比略显滞后。

2.2签章问题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合同、文件或单据必须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书面认证以保证票据有效,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无效。尽管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数据电文始终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区别于传统纸质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电子票据法律地位的模糊,《票据法》无法充分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呈现“高成本”、“低效率”之状,将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

2.3原件问题传统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之处,它强调文件载体的原始性。对于传统纸质票据来说,其内容的原始性和形式的原始性是统一的,即形式的原始性本身就已代表着内容的原始性,这个特点决定了纸质文件原始性的确认工作是比较容易的。但对于电子票据来说,由于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数据交换需通过电子网络将大量数据按照一定规律进行组合和重整,以报表或其他形式呈现,出票和持票等一系列行为都游历于人和纸质凭证,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孰是原件孰是副本。由于电子票据在法律上的凭证作用是基于它的原始性,即强调原件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如离开原件本体,《票据法》便无法实现对电子票据行为进行调整。

3完善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规范

电子票据是电子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势在必行。如何对其进行构建是现在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应该分阶来进行。

第一阶段:修订《票据法》对于“书面形式”问题,可以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以及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关于“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失效”等规定,把电子数据形式等同于书面形式;对于《票据法》中关于“签章”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可将《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作为其扩张解释依据,规定票据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凡是能够鉴定信息发端人身份并且满足合法形式的签名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签名;在原件问题上,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规定只要数据电文在传递过程中不发生变动,保持其原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即构成真实“原件”。

第二阶段:制定电子票据核心规章制度伴随电子票据业务的日益普及开展,各式各样的问题将接踵而来。即便是《票据法》有扩张解释之举,也会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冲突的可能。因此,为适应在票据领域内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彻底解决《票据法》在具体案例中的法律“真空”,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电子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协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起,促进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

4结束语

随着电子票据的产生和发展,现行《票据法》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在实践工作中的冲突日益凸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大大束缚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王姝.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研究.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6.2.

[2]汤标.论票据法相关理论与电子票据业务的冲突极其修改.湖北社会科学.2004.2.

[3]郑长彬.浅谈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特点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地位问题.依法治档.2005.3.

[4]李爱君.我国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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