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论文-陈禹衡

环境监管失职罪论文-陈禹衡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河长制,环境监管失职罪,河长,司法认定

环境监管失职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禹衡[1](2019)在《论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监管失职罪中河长的义务来源是其职权内容和责任内容,前者包括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和河流监督权力,后者包括水体保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责任。河长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主体条件的判定在除了政府工作人员之外,需要对民间河长、公益河长、村级河长进行分别探讨。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行为模式有四种,分别是对水体资源、水质条件、流域设施、整体生态的保护失职,而对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司法认定则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以督促河长更好地履行职责。(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朱筱婧[2](2019)在《环境监管失职罪法律适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环境污染现象依然存在,其中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且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虽然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但是在环境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文章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在惩制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立法、司法等方面仍不能适应环境监管的需要。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研究完善,才能更好地提高环境监管的能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张霞,陈宇霄[3](2019)在《新时代背景下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不足之处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针对我国关于此类犯罪的立法缺陷,借鉴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若干完善性建议:改革立法体例;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增设刑法处罚种类;提高量刑标准且分档设置;用"行为犯"代替"结果犯"。旨在为我国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更具时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供参考,为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来源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黄婷婷[4](2018)在《环境问题监管失职 相关负责人被问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湖南日报12月1日讯(见习 黄婷婷)省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近日通报了郴州市桂阳县元山砂场非法采砂问题、湘潭市湘乡皮革工业园工业废气扰民案件。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件反映,桂阳县浩塘镇元山村的元山砂场,挖砂毁(本文来源于《湖南日报》期刊2018-12-02)

王哲[5](2018)在《论环境监管失职罪与环境法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和与之相关的环境法都各自存在着不足,而这些不足导致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法在衔接上存在问题。环境监管的失职使得环境监管效果欠佳,最终环境安全缺乏有效的保护。因此,应从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使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法的衔接更加的完善,也使我国环境刑法体系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8年05期)

郭宇虹[6](2018)在《论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常发生,环境监管失职问题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增加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这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本罪在罪状表述、法定刑设置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效果。文章旨在对本罪的不足之处做出理论上的探讨,使其能在立法上得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王广祯[7](2017)在《环境监管失职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人类不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任意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家开始运用公权力治理环境,对于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者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并追究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责任。因此,在《刑法》中确立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这一罪名。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不严密导致此罪名存在很多问题,并且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阻碍了这一罪名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对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欠妥当。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主体及其职责范围的规定不明确,行为方式仅限于不作为,对结果的要求过高并且结果范围过窄,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较困难,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力度不足等。其次,法定刑偏轻、刑罚种类单一。该罪的法定刑是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则追诉时效为五年,导致与环境污染的潜伏性相悖,并且实务中存在很多宣告缓刑的情况,往往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最后,与相关犯罪的司法解释不协调,尤其是对危害结果的解释,未能涵盖污染环境罪危害结果的所有情形且缺乏兜底条款。为了解决该罪名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学习域外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预防环境渎职犯罪的需要提出解决对策。首先,健全犯罪构成。应当明确行为主体,正确界定行为方式和监管职责,完善结果要素,正确判断因果关系,加强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其次,完善刑罚制度。提高法定刑幅度,按照不同的危害结果将该罪的法定刑设置为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法定刑种类,除了有期徒刑和拘役,还应增加罚金刑、非刑罚处罚措施,必要时还可以增加恢复性惩罚措施。最后,强化司法解释。对于“两高”的《解释》中属于污染环境罪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样应当属于环境监管失职罪危害后果。(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1)

李凯[8](2017)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之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环境关系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当今社会,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其中固然有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人员监管不力。因此,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力度,真正发挥刑法对环境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威慑力和惩治力度,是有效遏止环境事故频发的途径之一。为制止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不严和管理不力的现象,刑法条文中增加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这一新的罪名,并制订了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然而,本罪自实施以来,由于其自身规定的不足,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的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这一现象的存在与我国从制度层面形成全社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的合力这一共同愿望不符。笔者基于从事职务侦查犯罪的便利及该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就如何对本罪进行认定进行了阐述。本文具体分为以下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环境监管的行为特点及犯罪成因。对本罪的犯罪属性进行了界定,即本罪在性质上属于渎职类犯罪而非环境犯罪,引出了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对于如何界定"严重不负责任与不认真履行职责"进行了阐述;为了便于更好的理解本罪,还对本罪中的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进行了区分;并着重对本罪的因果关系、罪过、危害后果及本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分析得出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定刑配置过轻的情形;同时,为了严惩失职责任主体,明确了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立案管辖及诉讼标准,为下一步侦查机关更好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建议。第叁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建议,希望能给司法机关带来帮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李傲霜[9](2017)在《论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中对环境监管失职罪做了具体规定。这一罪名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当中,是从玩忽职守罪当中分离出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细化。在此之前,有关环境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均规定在诸如《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当中。1997年刑法对本罪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提高,充分认识到了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我国国土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难免出现一些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增长,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落实。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显然没有被每一位中国公民记在心中并落实在行动当中。在当今的中国,环境污染现象日益严重,其中大气污染与水污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且与我们的生活、健康最为密切相关的,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产与生活。环境治理迫在眉睫。究其根源,环境监管失职罪或许能对其解释一二。近些年的环境监管事故也是频频发生。文中通过综合运用文献查阅法进行资料的搜集与整理,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本罪的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并通过对与本罪容易产生混淆的具体罪名进行比较区分。除此之外,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与体系研究法也为本文的完成提供了一己之力。由于环境污染现象频繁发生,环境监管失职罪再次成为关注热点。而在此之前,由于该罪名本身的缺陷性,使得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对其研究并不深入。希望通过本文中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深入研究,能突破本罪面临的僵局,为本罪迎来一个新局面。同时,也希望可以呼吁大家重视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蓝天白云常伴,和雾霾说再见。本文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引言。该部分从本罪的选题目的、选题意义,国内学者对本罪的研究现状,国外对本罪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述,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创新点做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述。该部分从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的学说之争着手展开讨论,分析了本罪具有隐蔽性、地域性以及滞后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正是本罪在实务操作中认定难的主要原因。本文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调查分析,并从环境监管工作人员自身层面与社会层面两个角度提出了预防措施。第叁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以“四要件说”作为研究依据,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刑法学界的理论之争是在所难免的。客体方面,采纳双重客体说,在传统通说的基础上增加公民的环境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后果。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在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应当仅仅包含过失,而不能将间接故意也纳入其中。第四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明确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与非罪,并对本罪的犯罪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进行了区分,为实务中的案件处理提供了指导性建议。本部分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一些易混淆罪名如污染环境罪、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区分。第五部分,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当前我国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存在一些主要缺陷,如主体规定不明确,刑种设置过于单一,以及法定刑配置并不科学。通过对本罪立法缺陷的研究,提出了降低本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幅度等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7-03-01)

叶永秀[10](2016)在《环境监管失职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监管失职罪是97年刑法新纳入的一个罪名,具有环境犯罪及渎职犯罪双重属性。本文以被告人李某、陈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为主线,争议焦点有二:(一)李某、陈某罪过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李某利用职权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行为与明江水源的污染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文拟通过该案例,探究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因果关系问题及与相关的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行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李某、陈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的基本案情,从案情、分歧意见及案件争议焦点等叁方面介绍,从而引发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律探究。第二部分:简略阐述本罪的国内立法背景,为第叁、第四部分的论述做背景铺垫。第叁部分:在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深入探究罪过、监督过失理论、因果关系(尤其是疫学因果关系)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的法理问题。笔者认为:1.环境监管失职罪应坚持“无罪过则无过失”的原则,其主观罪过应为复合的罪过;2.监督过失理论仅适用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故意的情形则不适用;3.因果关系的理论种种,只要能为实践所服务,都可以加以利用。另外,疫学因果关系应当作为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补充;4.从当前的刑事政策看,对本罪的应当要从严惩处。第四部分:提出笔者对本案的观点以及对本罪立法完善的构想,作为本文研究的基本结论。关于本案,笔者认为:1.两人主观上应为间接故意;2.李某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对本罪的量刑应当从严。关于本罪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1.本罪罪过形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在无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失的时候可以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2.本罪立法应当体现刑法的预先防范功能,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触角由“结果犯”提高到“危险犯”,使之与刑法理论及实际发展趋势相适应,前提必须建立在该个案案例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3.对于本罪的法定刑应当符合刑事政策中的从严政策,划分量刑档次,增加罚金刑,同时严格适用缓刑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9-26)

环境监管失职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环境污染现象依然存在,其中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且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虽然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但是在环境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文章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在惩制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立法、司法等方面仍不能适应环境监管的需要。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研究完善,才能更好地提高环境监管的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监管失职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禹衡.论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法适用[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朱筱婧.环境监管失职罪法律适用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9

[3].张霞,陈宇霄.新时代背景下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的完善[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

[4].黄婷婷.环境问题监管失职相关负责人被问责[N].湖南日报.2018

[5].王哲.论环境监管失职罪与环境法的衔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6].郭宇虹.论环境监管失职罪[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

[7].王广祯.环境监管失职罪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7

[8].李凯.环境监管失职罪之司法认定[D].山东大学.2017

[9].李傲霜.论环境监管失职罪[D].河北经贸大学.2017

[10].叶永秀.环境监管失职罪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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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论文-陈禹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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