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诉权,信息,政府,恶意,行政诉讼,规制,专利。
滥用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程黎,史克诚[1](2019)在《滥用诉权的认定规则及其限制路径——赵某某、陈某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赵某某。原告:陈某某。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赵某某、陈某某因不服市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及因认为上述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市政府提出226件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后,经查上述226件行政复议申请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罗兵[2](2019)在《论滥用诉权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治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然而当我们逐步加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的同时,有很多当事人却以维权的名义,借助诉讼的方法来损害他人或者谋取不当利益。滥用诉权行为大量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文章旨在针对滥用诉权行为,从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出发,寻找合适的方法,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方天雨[3](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产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规范政府阳光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效果可以说颇为值得称道。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除了此前学术界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重点,讨论过的行政机关公开的力度不够以外,近年来,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权利滥用的现象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新《行政诉讼法》纳入“立案登记制”后,被法院裁定为滥用诉权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这一问题,它的准确定义究竟是什么?如何进行认定以及如何有效规制?都是尚需进一步回应的。可以说,及时关注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有利于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诉讼的发展,更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下法治不断完善的表现。本文内容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政府信息公开中诉权滥用的有关理论作了一个概述,即界定了什么是诉权,并对行政诉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然后又结合相关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提到“滥用诉权”时所参考的一些因素,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进行了概念界定,从而在理论上有了初步认识。第二部分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识别。笔者在此部分先是从常见情形入手,分别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情形并进行了分析,然后为了能够更近一步识别出所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滥用诉权的行为,笔者梳理了学术界关于滥用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法院进行识别时所参考的因素,并讨论了存在的不足,借助有关基本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理论,尝试构建了新的认定标准。第叁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原因及危害。笔者首先分别从立法、司法及当事人叁个层面入手,指出在这叁个方面中各自存在的一些能够导致滥诉现象产生的原因;接下来又分别指出滥用诉权会带来异化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产生更多非理性行使权利的现象以及导致现代法治理念无法落实这四个方面的危害结果。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几个域外国家的应对经验,并进行了简要评析。第五部分为规制滥用诉权的建议。首先,笔者对规制滥用诉权问题应当坚持的审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了分析;然后,针对第叁部分中滥用诉权现象产生的原因,分别从立法、司法和当事人叁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最后,对于刚刚公布的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笔者立足于立法本身,对其规制作用,进行了评析。(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9-05-01)
徐鹏,王希玉,刘哲[4](2018)在《名为申请实为泄愤 滥用诉权依法驳回》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葛某诉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等4起案件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葛某起诉构成滥用诉权,依法驳回了其起诉。为何申请信息公开,先是被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后来又被法院裁定认定属于诉权滥用?据了解,葛某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6-24)
丁杨秋[5](2018)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认定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施行将相对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权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有效地衔接起来。近几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由于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和原告资格的宽泛在客观上造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领域滥诉案件频发。加之司法在对滥用诉权认定的过程中实质审查原告先前行为、主动调取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的证据和不当限制原告权利的做法致使审判权超越了裁判空间。因此更为合理的应对方式是行政机关先行认定和处理,之后再由司法进行事实审查、职能宣告并构建严密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邓冰洁[6](2018)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滥用诉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行政法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产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创建新型政府治理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行政诉讼门槛的不断降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激增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公民滥用诉权以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指引,滥用政府信息公开诉权已经成为了困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显着难题,这种诉权滥用现象在浪费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异化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削弱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虽然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实践中开始认定政府信息公开诉权的滥用并对其不予实体审理,但由于客观情况千差万别,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官在认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较大,能否把握好认定的边界成为能否有效平衡诉权保护和诉权规制两大方面的关键。为了防止出现滥用滥诉认定权的情况,在立法缺失时,就亟须要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司法认定体系。基于以上目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如何认定滥诉进行体系构建,从分析归纳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司法裁判出发,基于学理规范与域外经验,提炼滥用政府信息公开诉权的认定要件,从实体与程序上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认定的系统研究,形成可供反复使用的一套认定规则。第一部分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权滥用的基本理论,分析出诉权是滥用诉权的逻辑前提,从而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诉权的基本概念进行认定。同时从诉权滥用的成因和规制必要性角度引出本文构建诉权滥用认定体系的现实需要。第二部分从立法、司法和学理叁个角度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认定的现状,通过对现有全部政府信息公开滥诉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在认定滥诉时可能考量的8种要素。同时基于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和学理上的争鸣提出认定滥诉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认定标准模糊,认定程序缺失以及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四个问题。第叁部分基于第二部分认定现状存在的问题,寻找域外规范中认定滥用诉权的基本框架和理论支撑,提出大陆法系国家可供参考的“诉权要件—主观意图”的双层次认定滥诉的逻辑框架。第四部分基于前述研究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滥诉的认定框架体系。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首先构建以拥有诉权为逻辑前提,主观有恶意、客观实施滥诉行为以及目的不当为认定要件的基本框架,并根据案件梳理归纳出各个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形态作为法院自由裁量的参照,其次构建出认定的程序性要求,包括立案登记制下认定滥用的诉讼阶段的确定,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滥诉形态以及由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滥诉举证责任等,以此形成兼具实体与程序规则的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认定体系,便于司法裁判更加精准地认定滥用诉权的行为。(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6)
时小冲[7](2018)在《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治社会中,诉权行使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任何权利行使都有其界限。伴随着民事纠纷的增长,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滥用诉权现象,主要表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具体诉讼权利。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侵权法的功能和保护范围、滥用诉权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司法实务中的有益探索等来看,对滥用诉权行为课以侵权责任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在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侵权法与程序法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协力并制。我国目前对于滥用诉权侵权责任的规制,立法层面主要有侵权法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和民事诉讼法中部分滥用诉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实务中最高院发布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通过对大量相关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分析,实务处理中存在认定混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尚存在少部分法院对于滥用诉权侵权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况;其次,在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存在对滥用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不统一。通过对域外滥用诉权侵权责任规制的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上存在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方法,大陆法系国家对滥用诉权的规制也多从程序法层面着手,在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方面,程序法中有涉及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侵权责任体系;英美法系国家将滥用法律诉讼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类型,并在大量的判例中,逐渐形成了明确的叁种行为形式和较为完整系统的构成要件理论。针对我国目前滥用诉权侵权责任规制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比较法研究和实务判例研究总结,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滥用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滥用诉权侵权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认定特殊性主要在于主观过错判定和损害事实厘定,出于对公民诉权的保障,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中的主观过错应要求为“恶意”,滥用具体诉讼权利的主观过错要求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务中分别具化为对行为人“真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考察。纯粹经济损失是滥用诉权侵权损害的主要内容,从损害救济之核心和最高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来看,应采保护态度。其次,理清滥用诉权侵权之诉的提起与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对于产生错误生效裁判的滥用诉权类型,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第叁人撤销之诉等撤销原裁判,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最后,针对目前滥用诉权侵权责任规制中立法的漏洞和不足,从现实的多种角度考虑,建议继续援用侵权法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但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设立民事独立案由来补充一般条款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韩鹏[8](2018)在《“专利流氓”之滥用诉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专利制度在科技与经济发展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专利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专利数量也呈现爆炸式的增长,专利流氓问题也随之产生。他们利用专利诉讼加以威胁从而获得和解费或者许可费,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专利流氓是否是滥用诉权,是否是对专利权的滥用这是学术界在讨论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8年09期)
周文芳[9](2018)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认定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有力地推进了行政法治进程。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粗略、行政机关缺乏相应弹性审核权以及司法规制无法可依等原因,导致部分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政府信息公开诉权,从而扰乱了行政、司法秩序,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2015年的“陆红霞案”(以下简称“陆案”)被视为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第一案,为今后规制滥用诉权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运用司法能动性对“陆案”作出的司法判决,虽有可取之处,但其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将陆红霞的诉讼行为定性为滥用诉权行为,并对其实施了加重举证义务、限制诉权等制裁措施,确实存在僭越法律之嫌,值得探讨和商榷。本文结合“陆案”及其他典型案例,从问题角度出发,具体阐述了滥用诉权的相关理论,并提出了针对性规制建议,以期更好地认定与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23)
余向阳,苏根荣,黄薇[10](2018)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保险人滥用诉权的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上诉权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但基于各种原因,上诉权的滥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地存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领域,就大量存在着机动车保险人滥用上诉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应探求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对保险公司滥用上诉权行为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6期)
滥用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法治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然而当我们逐步加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的同时,有很多当事人却以维权的名义,借助诉讼的方法来损害他人或者谋取不当利益。滥用诉权行为大量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文章旨在针对滥用诉权行为,从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出发,寻找合适的方法,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1].程黎,史克诚.滥用诉权的认定规则及其限制路径——赵某某、陈某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罗兵.论滥用诉权规制[J].青年与社会.2019
[3].方天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4].徐鹏,王希玉,刘哲.名为申请实为泄愤滥用诉权依法驳回[N].法制日报.2018
[5].丁杨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认定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6].邓冰洁.政府信息公开中滥用诉权的认定[D].上海师范大学.2018
[7].时小冲.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8].韩鹏.“专利流氓”之滥用诉权问题研究[J].商业故事.2018
[9].周文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认定与规制[D].黑龙江大学.2018
[10].余向阳,苏根荣,黄薇.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保险人滥用诉权的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