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人员及公证组织在公证立法中应该明确几个重要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詹紫旋[1](2021)在《法国成年监护组织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本文研究法国成年监护组织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我国需要成年监护制度。所谓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因智力和精神障碍,或因年老和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他人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失独老人的自身养老和残障成年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成年监护的需求日益扩大。其次,成年监护的由传统家庭照料向专业社会化监护服务转变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了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满足个性化的监护需求,各国涌现了专业的监护组织。例如,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都突破了监护人仅限于自然人的做法,法人可以担任监护人。虽然我国在《民法典》中也允许由组织担任监护人,但由于大量的立法空白,在实践中我国的成年监护组织事业的发展正处于尴尬境地。再次,法国的成年监护组织立法具有启示性。法国一直重视失能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保护。自1968年废除禁治产制度以来,法国成年监护制度经历了数十年专业社会化的转变,专业监护机构已经遍布各地,形成了多层次的监护体系。本文考察了法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认为法国监护组织的繁荣发展得益于国家对社会组织的鼓励和监管,以及各类明确的规定。各章安排如下。第一章回顾了法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监护组织的社会地位。第二章从法律性质、职责范围以及监管措施三个角度归纳了法国监护组织的立法。第三章以监护代理人协会为例,分析了从法国监护组织的实践以及法国当局为监护组织的普及做出的支持与引导。第四章则探讨了我国设立监护组织的可行性。第五章作为总结,对我国监护组织的设立及运行提出了法律建议。
汪穗子[2](2021)在《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公证制度立足于政治、经济生活,在革除行政化的弊端之后,公证职能和法律效力在社会法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纵观公证制度,在国家层面,公证职能可以为社会经济流转以及法律安全护航;在个体层面,公证职能可以提供中立、公正、可靠的法律服务,是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然而,我国公证行业发展的时间较晚也较短,相关成文法规范不足,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现象,影响了国家法治形象,故而确有必要在较高层面上对公证执业进行统一的规范和指导,而采用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不仅比立法更灵活、更快捷,还更有利于公证行业的自我完善。本文基于已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研究其现有面貌,从法理上探讨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结合现实,解读现今公证领域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的阻碍因素,由此形成清晰认知,进而探索制度基本框架的完善。本文除去绪论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阐述。结合司法改革现状以及公证领域的改革发展状况,主要从强化公证公信力、实现公证职能以及发展新时代公证的角度出发,探讨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公证指导性案例的实务考察。首先通过分析已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系统性地解读现有案例的发布机制、体例结构、识别与运用概况。其次,将公证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行政领域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案例予以比较,以案例的相关机制、目的与实际效应为切入点,同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案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横向对比,期以更为全面地诠释现有公证指导性案例的面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解读。分别从公证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公证制度三层面进行梳理,探讨具体的完善困境,对公证领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形成清晰认知。第四部分是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路。分别从遴选机制、约束机制、案例更新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方式方法。从明确案例送选标准、规范案例编写体例、完善案例发布程序、设置约束机构等方面规划案例指导工作,推动公证案例指导制度框架的完善。
刘晓凯[3](2021)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许多国家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象逐渐加剧,社会保障压力过大、失独老人缺乏照料等社会问题愈演愈烈。为了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文简称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2021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为《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该制度同样在总则编中保留下来,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及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纵观我国现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法律体系,依旧存在着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配套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因此,进一步探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和汲取域外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主要阐述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功能及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别介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同规定,概括梳理出该制度存在的适用主体规定笼统、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完备、公证与登记程序缺失以及监护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再次分析借鉴了域外国家英、美、日、德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一系列适应我国国情的启示。最后以问题导线为主线提出建议,在扩大被监护人适用资格范围的基础上继续明晰监护人的选任标准,与此同时完善意定监护合同的相关制度,并补充配套的公证登记程序与监护监督机制。本文通过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深入研究,找到并填补现行制度下的立法漏洞,以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并维护制度的平稳运行。
陈燕[4](2021)在《我国意定监护公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不断的推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升级,意定监护逐渐得到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也有越来越多人的勇于尝试这一新型的监护方式,通过与他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让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代为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利益。虽然我国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老年人、同性恋群体、正在经历婚姻危机的夫妻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敢于承接该项业务的公证机构较少,并且还存在着无人监督意定监护人的情形,使得当事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权益受到侵害。针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提出构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以此来更好地保障意定监护需求群体的利益。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对比了现存意定监护公证业务与本文提出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不同。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意定监护公证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并研究了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得出了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结论。第三部分笔者结合自身实习经历分析了我国意定监护公证业务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问题有:缺失统一的法律规范、承接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少、缺失相应的配套机制。第四部分研究分析了构建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出我国社会群体对于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需求与日俱增,构建完善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势在必行。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建议。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提出我国应在《民法典》及《公证法》中规定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流程规范、权限范围、登记及公示、监督制度这几个方面。此外,为了防止公证业务失误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有必要完善公证损害赔偿机制。总而言之,构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能够保障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选择出对其最有利的监护人,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杨陶[5](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刘台艳[6](2020)在《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文中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作为公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展现出独特的优势。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顺利运行,与法院在执行阶段对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的认可度紧密相关,而法院对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的认可度又取决于公证机构审查工作的质量。可见,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上承受理,下连执行,严谨对待审查环节才能保障公证债权文书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为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提供重要条件。审查工作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主要包括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后对债权文书的审查、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以及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的审查。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包括公证机构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审查和出具执行证书时的审查。在参考大量公证审查与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方面的学术论文,研读文献中的基本理论与学术观点以及分析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相关规范基础上,包括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以及政策通告,以此来全面了解该制度的法律内涵和规范目的,了解到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审查的重要内容包括: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申请人的身份、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文书合同效力以及执行证书的内容。基于“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课题项目,通过整理与总结对公证处与法院的访谈资料和获取的一手数据信息,发现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审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公证机构审查标准存在争议,在具体审查工作中做法不统一;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多重困难与阻力,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实困难,虚假材料难以甄别,公证机构与其他部门衔接不畅;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就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性问题存在认识冲突包括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申请执行期限,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不予执行的认知等内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作为预防和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远意义,而公证审查工作的顺畅与否又对于整个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功能发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完善和健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审查意义重大。在充分展现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审查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对现存问题的解决路径,主要包括:第一,明确并细化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公证审查的相关规范;第二,合理处理公证审查与法院审查之间的关系;第三,完善公证审查中的具体程序问题;第四,建立公证信息化体系,加强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第五,加快公证队伍的建设,提高公证审查水平。
王莎[7](2020)在《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文中提出从汉代至清代中晚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在内的广大地区统称为西域。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汉书·郑吉传》中记载,西域都护府设立后,“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这意味着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得到了初步确立,西域地区的律法也被纳入中华法系之中。汉朝以后,任何一个王朝都把西域视为故土,行使着对新疆地区的管辖权。中华法系也在西域地区根植、壮大,各民族的律法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发展,都打上了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印记。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发展史上,立足传统思想精髓,基于自身文化基础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根本变化,旧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就特征而言,其一,中华法系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并融合汇入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以及佛教学说的精华,是传统文化思想的集合;其二,中华法系还折射出了浓重的纲常伦理色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构建在儒家思想之上,使得法律也披上了儒家人伦道德的色彩;其三,中华法系在坚持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民间法的效力也予以了肯定,以兼容并蓄之态吸纳各类族规家法;其四,中华法系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以刑法为主,兼有民、行以及诉讼等方面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其五,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智慧。在这些特征的糅合之下,中华法系在动态发展向前中日臻庞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先秦至秦汉以后,各民族文化不断进行交流交融,最终形成气象恢宏的中华文化。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包括新疆各民族律法文化在内全国各民族律法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新疆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这里多元文化荟萃,多种文化并存。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确立发展,随着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长期交流交融,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融入到中华法系,促进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根植、发展、繁荣,中华法系以其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充分吸收了不同时期、各个民族的律法文化,从而更加丰富了中华法系。新疆地区律法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在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社会稳定的时候,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一体特征就越明显。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只有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才能枝繁叶茂。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都是在中华法系发展历程中的共时性多元,这种多元离不开中华法系的“一体”。新疆地区在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实践期间不断尝试、探索,有时停滞不前、有时前进一步,但总体而言仍处于逐步前行中,并日益与中华法系融为一体,在丰富和充实了中华法系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华法系的包容情怀与多民族色彩。千百年来各民族的融合发展使得新疆形成了相对稳定并坚韧的地域文化与族群分布,新疆律法的融入,才使得中华法系能够构建起上至“道”,下至“器”的多层面律法网络,以此为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边疆治理提供律法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法系为切入点,对西域新疆涉及的律法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西域新疆律法体系历史发展,基于历史哲学视角,为全方位推进法治文明建设、探究如何更好依法治疆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主要探讨的是汉代西域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的状况。在这一时期,西域本土“城郭之国”、“行国”的律法逐步吸收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理念与制度,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初步确立。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主要以历史文献、简牍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佉卢文书等历史资料的相关记载,系统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第三章,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以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全面确立为主题,重点关注西域当地各民族对唐律的认同以及唐律在西域地区的影响,得出这一时期西域当地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结论。第四章,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主要关注的是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当地律法与中华法系的兼收并蓄,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不断融合,最终使得西域的律法体系从多元走向中华一体。第五章,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讨论西域律法向中华法系的演进与中央政权的巩固等社会变革,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西域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与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影响。第六章,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重构。通过分析鸦片战争后新疆地区的总体形势、中华法系面临的冲击,阐释了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西域新疆的影响。论证了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七章,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在阐释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余绪的基础上,探讨现代法律、司法制度在新疆的确立。结语部分,提出了对新疆律法发展的方向的展望,即在中华法系的框架内构建国家统一、地方法治、民族自治相得益彰和谐一体的新型律法体系,以此进一步实现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刘力萍[8](2020)在《遗嘱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遗嘱效力问题没有在学术讨论上引起足够的重视,遗嘱效力问题关系到民法典总则法律行为效力部分,也与继承编的遗嘱部分紧密相关。遗嘱法定的要式内容是否可能在民法典中松动,遗嘱的要式性质与证明被继承人其他意思的证据效力之间如何协调,如何厘清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成为民法典的学术讨论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力求针对遗嘱的表示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路径进行梳理,重点关注遗嘱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上的问题,并厘清遗嘱的效力冲突、遗嘱形式瑕疵问题、新型遗嘱问题等,结合国外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对遗嘱法律效力认定存在的立法问题、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对于遗嘱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写作分为如下几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我国的遗嘱效力认定体系的概况。首先对遗嘱与法律行为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与分析,引出相关话题。接着便对我国遗嘱有效要件的基本内容中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这两部分进行详细的叙述,最后是关于遗嘱的效力冲突规则体系的介绍。第二部分是国外典型国家关于遗嘱效力认定的体系介绍。选取一些国家的立法模式与立法经验,从两个角度进行切入并展开具体的叙述。分别是遗嘱有效要件的基本内容,遗嘱的冲突规则体系,再与我国的遗嘱效力认定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学习,找出可以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是我国在遗嘱效力认定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了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针对问题找出原因所在,并对此展开叙述。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遗嘱效力认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进行完善、细化,重构遗嘱的效力冲突规则,适当增加法定遗嘱形式,提高审判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黄国淏[9](2020)在《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意定监护是一种新型监护制度,它是指委任者委托受任者,在自己由于精神上障碍导致陷入事理辨别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授予受任者代理权,代理自己的生活、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全部或部分相关事务的一种制度。我国在《民法总则》第33条当中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创设,初步确定了意定监护的订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意定监护的规定过于简陋,应该在民法典创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我国已经逐渐步入老龄社会,由之产生出大量的老年人监护需求。以目前我国民法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因此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入尊重自己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的立法理念,在正确的立法理念的引领下创设意定监护的具体法律规定;我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取其精华,构建集监护、便捷、监督于一体的监护模式;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应该从成立要件、代理权具体内容、监护监督三方面进行完善。监护契约的成立必须以法院登记备案为要件,代理权内容包含一般授权和个别法律行为授权,建立专门机构对意定监护的实施进行监督。依此办法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营造和谐社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吕海霞[10](2020)在《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文中认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我国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一大举措。以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状况为切入点,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T市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公证参与执行的基本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分类分析,查找出T市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职能定位不明确、参与范围缺乏广度及深度、公证服务手段单一、公证书出具数量少且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等,这些亟待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证独立价值和特殊职能优势的发挥。究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社会认可度不高之外,还源于T市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充分,局限于传统手段,靠增加人力来解决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公证服务手段运用不充分,在参与过程中不能充分引导当事人综合运用公证手段解决问题;还包括参与司法辅助人员素质不适应及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到位。鉴于上述问题,通过借鉴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及成功经验,进一步对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建议加快地方立法,推动T市在多元化纠纷促进条例中引入公证条款,并结合现代信息化技术探索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同时,加快T市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及相应的补偿机制及多渠道的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以期公证能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中更好地发挥其特殊职能优势及独立价值。
二、公证人员及公证组织在公证立法中应该明确几个重要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证人员及公证组织在公证立法中应该明确几个重要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法国成年监护组织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i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法国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法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禁治产制度时期 |
二、成年监护现代化、社会化时期 |
三、意定监护产生 |
四、法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法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
一、成年监护开始的条件 |
二、成年监护措施的期限 |
三、保佐人和监护人的选任 |
第二章 法国监护组织的立法研究 |
第一节 法国监护组织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法国监护组织的职责 |
一、人身保护 |
二、财产保护 |
第三节 法国法对监护组织的监管 |
一、对监护组织的事前监管 |
二、对监护组织的事中监管 |
三、对监护组织的事后监管 |
第三章 法国监护组织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法国监护组织诞生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法国监护组织的发展——以第76 号监护人协会为例 |
第三节 监护组织在监护之外的社会功能 |
一、为家庭监护人提供信息咨询与支持 |
二、推动成年监护制度的实务和理论发展 |
第四节 国家对监护组织的支持与引导 |
一、财政支持 |
二、司法机关的引导 |
第四章 我国成立监护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监护组织现状 |
一、复合型民间监护机构的缺乏 |
二、政府机构监护资质的缺乏 |
三、民间监护机构公信力的缺乏 |
第二节 监护组织的优越性 |
一、监护服务的专业化 |
二、被监护人生活的正常化 |
三、监护组织利用的普及化 |
第三节 监护组织的立法现状 |
一、监护组织的主体资格 |
二、居、村委会以及民政部门的法定监护职责 |
第五章 法国成年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推动成年监护组织法治建设 |
第二节 加强成年监护组织运行监管 |
一、事前资质立法 |
二、事中事项监督 |
三、事后责任追偿 |
第三节 协调自然人监护人与监护组织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必要性 |
(一)强化公证公信力的需要 |
(二)实现公证职能的需求 |
(三)公证改革发展的呼唤 |
二、我国公证指导性案例实务考察 |
(一)公证指导性案例现有面貌 |
1.现有案例的发布概况 |
2.现有案例的体例结构 |
3.现有案例的识别运用 |
(二)公证与司法鉴定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三)公证与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四)公证与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三、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现有问题 |
(一)公证指导性案例既有缺陷 |
1.案例数量有待增加 |
2.案例质量有待提高 |
3.案例遴选特色不足 |
4.案例发布机制不透明 |
(二)公证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困境 |
1.指导性案例名称与功能错位 |
2.公证领域发布案例种类混乱 |
(三)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发展掣肘 |
1.公证法律定位模糊导致效力不强 |
2.组织管理不规范导致机制欠活力 |
3.行业内外衔接不畅导致发展受限 |
四、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进路 |
(一)完善思路 |
(二)完善方案 |
1.遴选机制的完善 |
2.约束机制的完善 |
3.更新退出机制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1.1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
1.2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 |
1.3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
3.1 英美法系国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3.2 大陆法系国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3.3 我国台湾地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3.4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成年人意定监护适用主体规定的细化 |
4.2 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完善 |
4.3 成年人意定监护公证与登记程序的补充 |
4.4 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设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意定监护公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界定 |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 |
(二)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概念 |
二、意定监护公证的发展现状 |
(一)意定监护公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1.意定监护公证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2.意定监护公证在我国的实践现状 |
(二)域外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
1.美国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 |
2.日本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 |
3.法国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 |
4.德国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 |
三、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立法不完善 |
2.承办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少 |
3.缺少有力的监督机制 |
4.缺乏有力的公证损害赔偿机制 |
(二)原因分析 |
1.意定监护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
2.缺少统一的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程序规范 |
3.社会整体对公证机构和职能缺乏清晰认知 |
四、构建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构建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必要性 |
1.适应我国意定监护现实发展的需要 |
2.平衡私法自治与公权力干预之间的需要 |
3.私人订立的意定监护协议存在着风险 |
4.社会群体对于意定监护公证的需求与日俱增 |
(二)构建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可行性 |
1.现有法律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
2.公证机构的优势保障了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实施可行性 |
3.公证现存的查询系统为意定监护公证登记公示提供了支持 |
五、构建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建议 |
(一)立法上构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 |
1.将意定监护可以进行公证写入《民法典》 |
2.规定公证机构有权限定监护人权利义务 |
3.规定公证机构担任意定监护登记公示机关 |
4.规范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程序 |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
2.完善意定监护公证损害赔偿制度 |
3.建立统一的意定监护登记公示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论文结构安排 |
第1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的概述 |
1.1 强制执行公证中公证机构审查的定义 |
1.2 强制执行公证中公证机构审查的过程 |
1.2.1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审查过程 |
1.2.2 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过程 |
1.3 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审查机制的重要性 |
1.3.1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重要环节 |
1.3.2 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
1.3.3 发挥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作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
第2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1 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
2.1.1 公证审查标准的争论 |
2.1.2 实践中公证员做法不统一 |
2.2 公证机构审查过程中核实困难 |
2.2.1 当事人基本情况核实困难 |
2.2.2 虚假材料难以甄别 |
2.2.3 公证机构与其他部门对接不畅 |
2.3 公证审查与法院审查的冲突 |
2.3.1 对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认识不一 |
2.3.2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 |
2.3.3 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问题 |
2.3.4 对裁定不予执行事由的认知不同 |
第3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问题的产生原因 |
3.1 立法粗疏使得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审查不规范 |
3.2 强制执行公证的制度设计存在不足 |
3.2.1 公证机构的审查与法院之间的审查关系不明确 |
3.2.2 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分工不明晰 |
3.3 公证队伍建设进程较慢影响公证审查水平 |
3.4 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让公证机构审查受阻 |
第4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问题的解决对策 |
4.1 明确并细化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范 |
4.2 合理处理公证审查与法院审查之间的关系 |
4.2.1 建立两阶层的审查关系 |
4.2.2 明确权限,合理分工 |
4.3 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审查规则 |
4.3.1 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审查标准 |
4.3.2 规范强制执行公证审查程序 |
4.3.3 加强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审查 |
4.4 建立公证信息化体系,加强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
4.5 加快公证队伍的建设,提高公证审查水平 |
结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
1.2 意义与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
1.3.1 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 |
1.3.2 资料的说明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 |
2.1 汉朝统一西域及对西域的治理 |
2.1.1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概况 |
2.1.2 汉朝统一西域 |
2.1.3 汉朝治理西域对策 |
2.1.4 汉朝治理西域意义 |
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律法 |
2.2.1 匈奴的习惯法 |
2.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诸地方政权的律法 |
2.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初步确立 |
2.3.1 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 |
2.3.2 中央印绶制度与符节制度等行政法令在西域的实施 |
2.3.3 中原文化及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传承 |
小结 |
第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 |
3.1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概况 |
3.1.1 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
3.1.2 多元文化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宏观影响 |
3.1.3 西域地区律法的多样性 |
3.2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地区律法 |
3.2.1 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 |
3.2.2 佉卢文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确立 |
3.3.1 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2 楼兰文书的记载 |
小结 |
第4章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 |
4.1 隋唐对西域的治理 |
4.1.1 隋朝在西域东部设立三郡 |
4.1.2 唐朝统一西域 |
4.1.3 唐朝在西域地区的治理措施 |
4.2 唐律在西域推广 |
4.2.1 《唐律疏议》在西域 |
4.2.2 唐代吐鲁番汉文法律文书反映唐律实施 |
4.3 西域地区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 |
4.3.1 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刑事法律中的保辜制度 |
4.3.3 行政法部分中“市”的交易管理 |
4.3.4 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 |
小结 |
第5章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 |
5.1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地方政权 |
5.1.1 高昌回鹘王国、于阗王国和喀喇汗王朝地方政权的统治 |
5.1.2 西辽局部统一西域 |
5.1.3 元朝统一西域 |
5.2 西域地区多元律法及融合 |
5.2.1 高昌回鹘契约文书 |
5.2.2 喀喇汗王朝 |
5.3 西域地区律法与中华法系的统一 |
5.3.1 游牧民族习惯法 |
5.3.2 与中华法系的融合 |
小结 |
第6章 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 |
6.1 明清在西域地区的治理 |
6.1.1 明朝设立哈密卫 |
6.1.2 叶尔羌汗国与清朝的关系 |
6.2 清朝统一西域前当地律法状况 |
6.2.1 南疆地区民族习惯法 |
6.2.2 清朝在新疆地区的立法司法状况 |
6.3 清朝对新疆的治理 |
6.3.1 清朝统一新疆 |
6.3.2 清朝新疆的基层民事纠纷处理措施 |
6.4 清朝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实施 |
6.4.1 《大清律例》 |
6.4.2 《回疆则例》 |
6.4.3 《理藩院则例》 |
6.4.4 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反映的问题 |
6.5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内化 |
6.5.1 新疆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 |
6.5.2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影响 |
小结 |
第7章 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重构 |
7.1 条约与列强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1 不平等条约对新疆地区律法的影响 |
7.1.2 阿古柏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3 清代建省中华法系在新疆本土的主导作用 |
7.2 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7.2.1 清末新政 |
7.2.2 近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小结 |
第8章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 |
8.1 民国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 |
8.1.1 北洋政府 |
8.1.2 南京国民政府 |
8.1.3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的活动 |
8.2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余绪 |
8.2.1 中华法系在新疆的遗存 |
8.2.2 民族习惯法的残余 |
8.3 现代法律在新疆的初步确立 |
8.3.1 民国宪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2 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3 民国时期经济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4 现代司法制度在新疆 |
8.4.1 审判制度 |
8.4.2 检察制度 |
8.4.3 检察官制度 |
8.4.4 监狱制度 |
8.4.5 公证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遗嘱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的遗嘱效力认定 |
1.1 理论分析 |
1.1.1 遗嘱的定义 |
1.1.2 遗嘱效力问题的本质 |
1.2 遗嘱有效要件的基本内容 |
1.2.1 实质要件 |
1.2.2 形式要件 |
1.3 遗嘱的效力冲突 |
1.3.1 遗嘱的撤销、变更及前后遗嘱的效力 |
1.3.2 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冲突 |
2 国外典型国家关于遗嘱效力认定的规定 |
2.1 遗嘱有效要件的基本内容 |
2.1.1 实质要件 |
2.1.2 形式要件 |
2.2 遗嘱的效力冲突 |
2.2.1 遗嘱的撤销、变更及前后遗嘱的效力 |
2.2.2 遗嘱之间的效力冲突 |
3 我国遗嘱效力认定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层面问题 |
3.1.1 遗嘱实质要件上的立法问题 |
3.1.2 遗嘱形式要件上的立法问题 |
3.1.3 遗嘱效力冲突规则的立法问题 |
3.2 司法实践问题 |
3.2.1 遗嘱形式瑕疵问题 |
3.2.2 新型遗嘱问题 |
4 完善我国遗嘱效力认定的建议 |
4.1 完善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 |
4.2 细化遗嘱形式要件规定 |
4.3 适当增加法定遗嘱形式 |
4.4 重构遗嘱效力冲突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2.1 意定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
2.2 意定监护与相关制度比较 |
2.2.1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 |
2.2.2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 |
2.2.3 意定监护与委托代理 |
2.3 意定监护的价值定位 |
3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 |
3.1 立法理念不完备 |
3.2 立法模式不明确 |
3.3 监护协议成立要件单一 |
3.4 监护人代理权限范围不明确 |
3.5 无监护监督机制 |
4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
4.1 国外典型立法模式研究 |
4.1.1 英国美国立法 |
4.1.2 日本德国立法 |
4.2 立法理念的引入 |
4.2.1 尊重本人的自己决定权 |
4.2.2 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 |
4.3 立法模式的选择 |
4.4 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 |
4.4.1 细化监护协议成立要件 |
4.4.2 明确监护人职责范围 |
4.4.3 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务介绍及分析 |
2.1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背景 |
2.1.1 近年来T市Y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
2.1.2 近年来T市公证行业发展状况 |
2.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现状 |
2.2.1 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基本情况 |
2.2.2 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基本情况 |
2.2.3 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基本情况 |
2.2.4 公证参与执行基本情况 |
3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 |
3.1.2 公证职责定位不明确 |
3.1.3 公证服务手段单一 |
3.1.4 公证参与缺乏广度和深度 |
3.1.5 公证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 |
3.2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缺失 |
3.2.2 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 |
3.2.3 社会认可度不高 |
3.2.4 人员素质不适应 |
3.2.5 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4 我国部分地区和域外国家的实践做法及启示 |
4.1 我国部分地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1.1 厦门 |
4.1.2 昆明 |
4.1.3 浙江丽水 |
4.1.4 上海徐汇 |
4.2 部分域外国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2.1 法国 |
4.2.2 德国 |
4.2.3 玻利维亚 |
4.3 给我们的启示 |
4.3.1 注重发挥公证独立价值 |
4.3.2 应当完善立法 |
4.3.3 明确公证主体身份 |
4.3.4 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 |
4.3.5 注重把握发展三阶段客观规律 |
5 完善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对策 |
5.1 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及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1.1 加快地方立法 |
5.1.2 完善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2 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 |
5.2.1 全面深化与法院合作 |
5.2.2 探索现代信息化技术的运用 |
5.2.3 设立专业化公证调解员 |
5.3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
5.3.1 加快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
5.3.2 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和补偿机制 |
5.3.3 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证人员及公证组织在公证立法中应该明确几个重要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国成年监护组织对我国的启示[D]. 詹紫旋.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2]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D]. 汪穗子.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D]. 刘晓凯. 兰州大学, 2021(02)
- [4]我国意定监护公证问题研究[D]. 陈燕.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5]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6]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D]. 刘台艳. 湘潭大学, 2020(02)
- [7]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D]. 王莎. 新疆大学, 2020(06)
- [8]遗嘱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D]. 刘力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9]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黄国淏.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10]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D]. 吕海霞.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