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证事实论文_龚大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待证事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事实,盖然性,优待证,对象,举证责任,要件,抽象。

待证事实论文文献综述

龚大春[1](2018)在《论待证事实的双层结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待证事实是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待证事实的正确界定对审理的方向和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待证事实的产生依据、形成过程和表述的具体性等特征,待证事实可以分为"具体的待证事实"和"抽象的待证事实",二者构成待证事实的双层结构。具体的待证事实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和起点,抽象的待证事实是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向和归宿。文章以待证事实的形式为基础,浅探待证事实的双层结构,为案件调查提供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4期)

谢丽丽[2](2016)在《论民事诉讼中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定意义上,证据法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方面,确切的说,它是法治的基石。1证明标准作为连接诉讼证明、证明责任、法官自由心证制度的纽带,构建了证据法的完整体系,因此证明标准成为证据法的核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和109条对证明标准作出了“高度盖然性”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明确规定,短短的两条规定貌似给我国几十年的民事证明标准争议画上了一个圆满的休止符,但事实往往差强人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固然有其进步之处,但对特殊待证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明显过高。对特殊待证事实确定如此之高的证明标准必然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首先,证明标准过高将导致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此时法官唯有适用证明责任对案件作出裁判,这终将导致过度使用证明责任来认定案件事实,这明显与证明责任的补充裁判功能相违背;其次,原告基本没有胜诉的可能,即使原告偶然获得胜诉的裁判,其为了收集证据将支付过高的诉讼成本,不仅不符合法律经济学原理(一般的理性人显然不会为了500元而花费600元去打官司),而且诉讼的效率无法保障,还与我国为保护当事人诉权而实施的立案登记制不符;最后,纠纷无法真正获得解决,民事诉讼目的难以实现。诸多问题的存在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即我国对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明显处于初级阶段,基础极其薄弱。因此,本文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真正符合我国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弥补我国该领域的缺陷,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基础。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特殊待证事实和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介绍、分析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第叁部分介绍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在我国的适用;第四部分分析我国适用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的建议,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较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9)

熊志海,张磊[3](2015)在《论待证事实与案件事实》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很多学者将诉讼活动中的证明对象界定为案件事实,这种理解并不是很准确。案件事实是一个较为抽象、模糊的复合型事实,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人们容易对它产生理解上的混乱,使得证明的对象不够明确。在一个案件中,待证事实是基础事实,是需要我们用证据去证明的事实,同时也是诉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中,证据并不就是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而且证据中所含有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明的对象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待证事实。(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S2期)

段厚省[4](2010)在《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诉讼观与待证事实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日本学者中村英郎的研究,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属于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在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诉讼观下,待证事实主要是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构成要件事实,因此可依规范之构成要件来确定。(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0年08期)

张海燕[5](2010)在《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其认定过程分为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再到裁判事实两个阶段。目前,民诉学界对于第二阶段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研究已非常深入,但对于第一阶段即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过程却很少有人问津,甚至认为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前提。实际并非如此,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也是一个内含复杂逻辑推演的过程,是一个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经实体法律规范内含的要件事实涵摄表现为程序上的主要事实再经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的筛选形成待证事实的过程。(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1期)

待证事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一定意义上,证据法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方面,确切的说,它是法治的基石。1证明标准作为连接诉讼证明、证明责任、法官自由心证制度的纽带,构建了证据法的完整体系,因此证明标准成为证据法的核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和109条对证明标准作出了“高度盖然性”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明确规定,短短的两条规定貌似给我国几十年的民事证明标准争议画上了一个圆满的休止符,但事实往往差强人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固然有其进步之处,但对特殊待证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明显过高。对特殊待证事实确定如此之高的证明标准必然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首先,证明标准过高将导致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此时法官唯有适用证明责任对案件作出裁判,这终将导致过度使用证明责任来认定案件事实,这明显与证明责任的补充裁判功能相违背;其次,原告基本没有胜诉的可能,即使原告偶然获得胜诉的裁判,其为了收集证据将支付过高的诉讼成本,不仅不符合法律经济学原理(一般的理性人显然不会为了500元而花费600元去打官司),而且诉讼的效率无法保障,还与我国为保护当事人诉权而实施的立案登记制不符;最后,纠纷无法真正获得解决,民事诉讼目的难以实现。诸多问题的存在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即我国对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明显处于初级阶段,基础极其薄弱。因此,本文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真正符合我国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弥补我国该领域的缺陷,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基础。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特殊待证事实和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介绍、分析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第叁部分介绍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在我国的适用;第四部分分析我国适用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证明标准的建议,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待证事实较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待证事实论文参考文献

[1].龚大春.论待证事实的双层结构[J].法制与经济.2018

[2].谢丽丽.论民事诉讼中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熊志海,张磊.论待证事实与案件事实[J].山东社会科学.2015

[4].段厚省.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诉讼观与待证事实的确定[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

[5].张海燕.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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