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转换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司债券,不完全,风险投资,债券,合约,法律保护,合同。
转换权论文文献综述
樊启荣,周志[1](2018)在《论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之合同转换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转换权,系连接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一项独特权利。该项权利的功能及正当性,乃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性保障,弥补团体保险保障暂时性之缺陷,助力团体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从性质上而言,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是一项合同更改权。为了保障该项权利的正当行使,法律除了应当提供明确的权利行使规则之外,还应当在兼顾逆选择防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权利创设意旨的实现,将逆选择防范的程度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班小辉[2](2017)在《就业转换权:破解非典型就业困境的优化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典型劳动者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普遍面临不稳定就业的困境。由于立法和司法上多种因素的制约,平等保护原则难以充分解决非典型劳动者的就业困境。基于劳动者就业发展权、倾斜保护理念以及打击隐蔽雇佣关系的需要,立法应当赋予非典型劳动者更为积极的就业转换权,以帮助其突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为落实这一权利,立法应当在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明确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和就业转换的相关情形,并加强对非典型劳动者职业培训权利的保护,从而确保非典型劳动者能够获得标准就业的机会。(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陆心怡[3](2016)在《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换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换公司债在境外市场是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在我国,近年来的发行数量也不断增加。可转换公司债给公司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方式,投资者也因此有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可转换公司债适应了我国推行债券品种多样化,推进资产证券化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转换性是可转换公司债最重要的特征,是其价值核心所在。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性根本体现在债券持有人的转换权,转换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其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的最重要原因。投资者的主要投资收益是通过行使转换权实现。可转换公司债的利率要比普通债券低,有时甚至是零利率,因此可转换公司债的主要价值并不在于请求发行公司返还本息所得的收益,而在于行使转换权而获得的潜在的股权价值。转换权实现也是发行公司所期望的,转换成功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而转换失败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还款压力。因此债转股是双方的共同目标。但是,我国转换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缺乏操作性,且存在许多的法律空白。转换权制度的不完善,极大的削弱了可转换公司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损害了可转换公司债的发展。本文分为叁个部分进行描述:第一部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可转换公司债的概念及其最重要特征,即转换性。而后分析了转换权与债券持有人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提出转换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最重要、最核心的一项权利,突出其重要性。同时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和发行公司两个角度阐述了完善转换权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分通过对我国转换权制度现状的分析,提出了转换权制度中存在的几个主要的问题,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行使的前提-知情权保障制度不完善、转换价格调整机制的不完善、赎回机制不完善、债券持有人团体保护制度不完善以及特定事项下对转换权保护的缺失等。第叁部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制度的完善。首先,提出完善知情权保障制度,知情权是行使转换权的前提,文章通过完善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查阅权制度两者结合的方式,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其次,完善转换价格调整机制,包括反稀释条款以及向下修正条款的完善。第叁,完善赎回制度,避免赎回权对转换权造成严重的损害。第四,构建完善的债券持有人团体保护制度,并阐述了将债券信托制度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机结合在转换权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对在特殊事项下转换权的保护进行了阐述。(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6-01)
财政部会计司[4](2010)在《关于可转债转换权会计处理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债是资本市场上一种常见的兼具债务和权益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近一个时期以来,关于企业发行可转债的会计问题引发了一些争议。经研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解决相关问题。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转债属于(本文来源于《中国会计报》期刊2010-06-11)
郭贵蒙[5](2010)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其特有的优越性,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一投融资方式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尤其是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转换权为核心的权利保障制度极为不完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经常发生,使得债权人宁愿选择其他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可转换公司债在我国的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转换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的权利核心。一旦可转换公司债券实现转换,投资者就会因此而获得较高的风险收益,这是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终价值追求,也是投资者愿意接受较低的利率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根本原因。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终实现转换,发行公司的巨额债务负担将得以免除,与此同时发行公司还将获得较高的股票溢价及其它利益。可见,实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是投资者和发行公司双方利益的共同追求,是双方利益实现共赢的最重要途径。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的转换性,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灵魂,而转换权的有效保障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转换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将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各项权利的有效保障,进而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体制度的完善,最终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一投融资方式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给予了一定保护,但是其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存也在诸多不足:立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立法位阶低,法律效力较差;立法存在诸多缺漏与冲突之处;理论研究滞后、立法经验不足,而且对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等等。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保护制度的种种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转换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反稀释措施;建立董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完善转换权的事前保护制度;完善可转换债券债权人会议制度;完善可转换债券信托制度等等。(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0-04-01)
曹凡[6](2010)在《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的转换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权,作为区别于普通公司债的灵魂所在,由于赋予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以可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特殊权利,使得转换权成为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与发行公司利益的连接点。可转债持有人相对于发行公司而言是弱势群体,因此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对转换权的保护,成为可转换公司债运行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改善可转债持有人相对于发行公司或者股东的弱势地位,加强对转换权的保护,可以达到发行公司、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激励投资者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使可转换公司债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由茂炼转债这一案例导入,简要的分析了可转债持有人转换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出了写作此文的理由。对可转债持有人转换权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是文章研究的前提。在对转换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上,笔者对目前的学术观点有所质疑,提出了转换权应归为期待权的观点,并认为这样的观点更加合理,也才能在执法中对发行公司进行严格要求且可以对债券持有人进行有利保护。在对转换权保护的理论探析中,笔者分别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出发来进行阐述,并认为转换权的行使主体,即可转债持有人属于弱势群体;而该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社会经济行为,因而得出有必要由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在行文安排上,笔者在转换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之后,综合阐述了可转换公司债的行使要件并对可转债的行使过程中的现实处境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可转债持有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无法受到保障,以及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价值遭受稀释而受损等。进一步从防止转换权被稀释以及促进可转债持有人与发行公司、股东的利益的平衡两个角度对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文章第叁部分,笔者针对转换权行使过程中存在问题文章重点论述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分别阐述了转换权稀释以及公司资本或组织形式发生变化时转换权如何保护。接着笔者以转换权是一种期待权为基础,赞同法律保护说的观点,即期待权是法律对期待权取得既得权利的过程中于法律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可转债持有人参与权就是对可转债持有人行使转换权之前给予的保护;此外,也应当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以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可转债持有人转换权的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0-03-01)
郭文新,曾勇[7](2010)在《风险投资中的证券设计:转换权与清算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不完全合约的背景下,研究了风险投资中的证券设计问题,风险投资家持有可转换债券,而创业者持有普通股。本文考察了两种定约情形,第一种是创业者向风险投资家提供合约,合约双方存在一个再谈判博弈;第二种是风险投资家向创业者提供合约,存在一个双方前后相继行动的动态博弈。本文分析了这两个博弈,设计了能够诱导合约双方最优努力的可转换债券,刻画了风险投资家如何监控项目、配置权利与放弃低值项目的风险投资合约特点。(本文来源于《管理工程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涂丽英[8](2009)在《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权是直接影响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和转换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它既是可转换公司债区别于普通公司债的灵魂所在,也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联结点。因此,研究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学术界对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法律性质并无统一的认识,而合理界定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法律性质是解决有关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争议的前提。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实现需要发行公司的积极协助。债券持有人不能直接支配发行公司的行为,只能请求发行公司实施特定行为以配合转换权的实现。所以,将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认定为请求权更能符合实践要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取得转换权后,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行使,转换权才会发生转换效力。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换权实现后,会发生以下的法律效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由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原债券丧失效力;发行公司资本增加;发生质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围绕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行为这一线索,在行文上,以转换权的法律性质为起点,研究了转换权的行使,其中重点论述了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遭稀释、未发行股票的保留、发行公司结构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对转换权进行法律保护。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法律建议:一是全面确立折衷授权资本制;二是规范闭锁期间转换权的行使;叁是重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四是取消强制性转股条款。(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9-06-01)
郭文新,曾勇[9](2008)在《风险投资中的证券设计:自动转换权与再谈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了风险投资中的证券设计问题,风险投资家持有可转换债券,且拥有自动转换权,而创业者持有普通股。本文考察了两种定约情形,第一种是创业者向风险投资家提供合约,合约双方存在一个再谈判博弈;第二种是风险投资家向VC提供合约,存在一个双方前后相继行动的动态博弈。本文分析了这两个博弈,设计了能够诱导合约双方最优努力的可转换债券。(本文来源于《第叁届(2008)中国管理学年会——创业与中小企业管理分会场论文集》期刊2008-11-01)
张连霞[10](2007)在《论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是在普通公司债券的基础上衍生并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普通公司债券单纯的借贷关系不同,其是在金融商品上附加了公司债债权人转化为股东的特殊权利,是公司债股份化现象的产物。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使得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此权利的行使,由公司外部的公司债债权人转变成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所有人。本文首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益结构,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发行公司的利弊。其次,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权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形成权,并研究了转换权行使要件。最后,文章研究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在公司变动中对转换权加以保护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4)
转换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典型劳动者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普遍面临不稳定就业的困境。由于立法和司法上多种因素的制约,平等保护原则难以充分解决非典型劳动者的就业困境。基于劳动者就业发展权、倾斜保护理念以及打击隐蔽雇佣关系的需要,立法应当赋予非典型劳动者更为积极的就业转换权,以帮助其突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为落实这一权利,立法应当在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明确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和就业转换的相关情形,并加强对非典型劳动者职业培训权利的保护,从而确保非典型劳动者能够获得标准就业的机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换权论文参考文献
[1].樊启荣,周志.论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之合同转换权[J].保险研究.2018
[2].班小辉.就业转换权:破解非典型就业困境的优化路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陆心怡.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换权[D].苏州大学.2016
[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可转债转换权会计处理问题[N].中国会计报.2010
[5].郭贵蒙.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保护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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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文新,曾勇.风险投资中的证券设计:转换权与清算权[J].管理工程学报.2010
[8].涂丽英.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9].郭文新,曾勇.风险投资中的证券设计:自动转换权与再谈判[C].第叁届(2008)中国管理学年会——创业与中小企业管理分会场论文集.2008
[10].张连霞.论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D].吉林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