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再塑造,理论归正,制度设计
人役权论文文献综述
温世扬,韩富营[1](2019)在《从“人役权”到“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再塑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刻有"人役权"性质的烙印,虽实现了社会保障功能,却难以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和融资功能。宅基地"叁权分置"政策是对土地私权的细分,以求拓展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宜采取"地上权"的塑造路径,回应"叁权分置"的政策指引,突破"人役权"的制度障碍,并需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予以适当"解禁",从而回归其财产权本质,促进融资功能的实现;借助确权登记完成之契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规则,实现物权变动的公示;探索有偿性的取得机制,并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构建;宜采取自愿为基础的退出、补偿模式,并完善保障农民利益的多重补偿机制;应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其弱化和虚空,落实集体成员权,实现农民权利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华彬[2](2019)在《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陈思维[3](2018)在《我国人役权制度的立法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役权制度作为罗马法上的法律制度之一,在现代民法中为欧陆各国家所继受。这些国家对人役权制度进行了一定修改以适应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其中,用益权、使用及居住权为家庭中特定成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且因社会经济之需要,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在罗马上法上的身份性、不可流转性,在除社会家庭保障之外的领域也发挥着作用。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人役权制度,而司法实践中,出现如法官裁判一方配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众多案例,以及人们要求对物之利用形式多元化的需求。故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中设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人役权制度。基于此,本文以人役权制度在欧陆国家的继受情况及在“西学东渐”中消失为切入点,通过对域外法律规范之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设立人役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立法设想。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人役权制度的历史及立法考察。从最初罗马法上人役权制度及立法目的入手,研究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欧陆国家对人役权继受情况及在“西学东渐”中该制度消失的缘由。通过对人役权中的用益权、使用及居住权分别在法国、德国法律中的比较研究,探究人役权在其社会背景下的立法目的、功能及在实践中适用的场合。并重点对这些权利在适应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变化进行比较与梳理,以探究人役权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之理由。最后分析我国学者对该制度是否应在我国设立的观点,以充分认识该制度功能、目的及立法困境。第二部分,构建我国人役权制度之必要性。分析在严格物权法定主义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役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物的权利相关人不能在法律框架下实现物尽其用。其次从实践中总结人们对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的需求,并且分析人役权制度具有设立的社会必要性。第叁部分,我国人役权制度之立法设想。首先明确人役权在当前物权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即可在用益物权下设立用益权及居住权以丰富我国役权制度下的权利利用形式。并认为应当在人役权身份性、禁止流通性缓和的原则下设立该制度,特别对企业用益权、居住权的权利内容、范围等方面提出设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吕军书,李潇晓[4](2017)在《人役权制度下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农村居民难以和城镇居民一样均等地享受到医疗、养老、失业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作为典型的保障性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部分职能。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特点与人役权的特点具有较多的契合,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应以生存保障作为其基点。(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7年06期)
付云飞[5](2014)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归于人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有使用集体所有的一定土地建筑房屋的权利;对该特定宅基地,农民取得一项用益物权,即为宅基地使用权。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项福利制度,也是农民相较于城市居民的唯一一项优越制度。同时,这项制度也具有其的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它关系到9亿农民的切(本文来源于《中国西部》期刊2014年10期)
王明中,陶钟太朗[6](2012)在《论人役权缺失视域下的遗嘱“自由”不能》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中人役权的缺失,造成了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权利选择的不能,为遗嘱自由的客观不能。本文从人役权基本理论入手,着重分析了人役权体系与遗嘱自由客观不能的关系以及我国社会仍然存在遗嘱设定当中对权利多元化的需求。(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丁琼琼[7](2009)在《论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役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古老制度,历经长期发展,在现代表现为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叁种形态,但其功能已经由原来单纯生存保障向以生存保障为基础、物尽其用为趋势的方向演进,标的物的范围、权利的期限、权利的内容等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国物权法应当借鉴人役权制度规定居住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6期)
徐沛盛[8](2006)在《人役权制度溯源及其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役权制度就其最早的权利内容――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而言,据学者考证,渊源甚古;其后经查士丁尼理论整合之需,与用益权、使用权一同归并于人役权制度之下。役权之“役”,原是奴役、束缚之义;人役权创设之初即在于满足特定人之利益。罗马法遂由满足“特定人”与“特定土地”之别而分役权为“人役权”与“地役权”。19世纪后,欧陆各国师承罗马编纂民法典,对人役权制度予以继受。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民法典,在继承人役权制度的同时,根据本国的国情与现实需要,对这一古老的制度做了不同程度的扬弃与发展,突破了罗马法上的传统理论,尤其是肯定了用益权的可转让性,由此挣脱了人役权制度的伦理目的之限、摆脱“特定的人”的束缚而使用益权能在走向市场流转,从而发挥这一制度的经济意义。但各国在居住权问题上仍坚持其原初的制度目的,否定其流转性;只有德国法上发展了两种居住权,以因应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不同需要。由此也可说明旧有的居住权制度已不敷使用。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涉及居住的问题层出不穷,为因应现实需求,学者提出设立居住权之议,其后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也对居住权制度加以单独规定,一反东亚各国与地区对人役权制度不予继受的做法;而这一反传统也引起了学者的激烈争论。本文即是在这一论争中就继受人役权制度的问题表明自己一点看法,希望能使古老的人役权制度去“特定化”,即塑造独立的用益权与居住权。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可分为叁部分。第一章是对人役权制度源流的考察,第一节即是对这一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溯源,考辨其缘起、内容与制度化;其后二、叁、四节叙述其在法、德、瑞、意各国的发展与变化;第五节对东亚各国与地区没有继受这一制度的原因略加说明。第二章是对人役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考察。第一节概述我国学者在继受人役权制度问题上的各种观点与理由;第二节评述我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与物权法草案的具体情况;于此基础之上在第叁节内提出本文观点,并进行学理与现实上的论证。第叁章进一步分析了引入人役权制度的现实性需要并对用益权和居住权制度进行初步的构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04-21)
温世扬,廖焕国[9](2004)在《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 ,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4年05期)
关涛[10](2003)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3年06期)
人役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役权论文参考文献
[1].温世扬,韩富营.从“人役权”到“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再塑造[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陈华彬.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J].比较法研究.2019
[3].陈思维.我国人役权制度的立法设想[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吕军书,李潇晓.人役权制度下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J].农业经济.2017
[5].付云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归于人役权[J].中国西部.2014
[6].王明中,陶钟太朗.论人役权缺失视域下的遗嘱“自由”不能[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7].丁琼琼.论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
[8].徐沛盛.人役权制度溯源及其在我国的构建[D].华东政法学院.2006
[9].温世扬,廖焕国.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J].时代法学.2004
[10].关涛.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J].法学论坛.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