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矿产资源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矿业权,有限资源开发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WANG,Jinqiao[1](2017)在《国内外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变迁和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意在对比讨论中外矿产资源产权归属现状。重点研究了加拿大资源产权所有权的变迁和历史进程,并以加拿大安大略省为例,论述资源产权理论在当今加拿大矿业中的实际应用。为了更全面的对比研究,作者对美国、澳大利亚和南非各国法律法规中对资源产权所有权的定义和变迁也做了一定的研究和陈述,从而使本文网罗了当今世界主要矿业大国(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南非)对矿产资源产权所有权的定义和政策,希望为我国目前面临的矿业权改革命题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期刊2017年S2期)
高丽娟[2](2017)在《论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是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的相关理论的研究分析,确定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在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发现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提供新的思路。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的必要性。近几年发生的各种自然资源归属案件颇受争议,"乌木""狗头金"等资源归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重新引起学者们的思考和讨论。受此影响,我国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也应该引起重视,以正确地处理当前政府与公民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关系,同时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提供明确的思路和方向。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针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我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两大观点:制度说与法权说,在此分类下,制度说又分为国家所有制、公共财产制与制度性保障说叁大观点;法权说又分为物权说、公权力说、公私结合/转化说,并对这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确立自己的观点:认为公权力说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同意公权力说。第叁部分,阐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公权力,是我国《宪法》第9条赋予国家的立法、行政以及监督上的权力,以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四部分,在明确了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公权力的前提下,提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在立法、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立法过于抽象与粗糙,立法缺失、立法迟滞叁大主要方面的问题。在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不合理,财政税费的设置目的没实现这两大主要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在发现相关问题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完善立法,主要在于改进立法技术,更新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法律空白。在行政管理方面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政府权力,在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力性质的基础上恢复相关税费设置的目的,同时为防止政府权力膨胀,建议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结论再一次明确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并不是传统所认为的民法意义上的私权,而是我国宪法赋予国家的对矿产资源立法、管理和监督的权力,防止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遁入私法,偏离我国《宪法》确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目的。以上五部分构成本文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的相关理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并在此指导下,发现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李平[3](2016)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李平)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开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定登记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据了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6-12-24)
吴丽婷[4](2016)在《论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以此为基础的矿业权属性在理论层面得不到合理解释,在实践中,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受到公权力的过度干扰。本文,笔者在分析现有矿业权属性之争后总结出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认为矿业权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符合实践需求,对于《矿产资源法》修订具有新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聂莉斌[5](2016)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之比较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多种矿产资源是战略性物资,许多国家都在其宪法、民法或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或私权属性上,学者们持不同态度。然而,传统公权私权的截然划分已经不能解决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公共物品问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属性,公权在和私权衔接的同时也在限制着私权的滥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仰仗市场手段下的开发利用,国家所有权人收获税费或权利金,采矿权人取得权利孳息——矿产品,然后换取对价。(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王希凯[6](2016)在《显化“资产价值” 维护“资源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要着力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充分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权益。■显化并收取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不会增加矿山企业负担,不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更不会扭曲市场配置机制。■建议将矿产资源(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6-01-22)
冯亚雯[7](2015)在《论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进一步维护国家的资源安全。但这种制度设计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矿业领域公平竞争、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在运行中凸显出了很多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确定与实现,针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来源于《湘潮(下半月)》期刊2015年12期)
王峰,王澍[8](2015)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家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基础,也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构建基础和源头,充分地认识矿产资源所有权对于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矿产源管理制度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有其历史性和现实性,不完全由国家社会制度决定一个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设定,是私有还是公有不完全是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反映或决定的,不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就只能实行矿产资源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矿产资源公有制。世界各国对其矿产资(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学会2015学术年会论文摘要汇编(中册)》期刊2015-10-09)
刊评[9](2015)在《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属性——再议矿产资源所固有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是对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这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权,简称产权。《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因而可以将产权理解为以人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控制和处理财产的权利。即包括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与交换的权利,也包括(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期刊2015年09期)
刊评[10](2015)在《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及其实现——兼议矿产资源本身所固有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资产。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1。而作为资产的自然资源,是指"其中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2。显然矿产资源属于这样的自然资源:第一,它本身具有天然生成的价值,所以当它转化成矿产品并销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再扣除所有应摊成本、平均利润和各种税费之后仍然有剩余,这个剩余就是它固有价值的体现。而决定它能否有剩余的有5个条件:1技术、知识和工艺的可得性;2社会需求的强度;3勘查、开发和环境补偿成(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期刊2015年07期)
矿产资源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是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的相关理论的研究分析,确定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在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发现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提供新的思路。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的必要性。近几年发生的各种自然资源归属案件颇受争议,"乌木""狗头金"等资源归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重新引起学者们的思考和讨论。受此影响,我国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也应该引起重视,以正确地处理当前政府与公民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关系,同时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提供明确的思路和方向。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针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我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两大观点:制度说与法权说,在此分类下,制度说又分为国家所有制、公共财产制与制度性保障说叁大观点;法权说又分为物权说、公权力说、公私结合/转化说,并对这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确立自己的观点:认为公权力说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同意公权力说。第叁部分,阐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公权力,是我国《宪法》第9条赋予国家的立法、行政以及监督上的权力,以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四部分,在明确了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公权力的前提下,提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在立法、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立法过于抽象与粗糙,立法缺失、立法迟滞叁大主要方面的问题。在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不合理,财政税费的设置目的没实现这两大主要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在发现相关问题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完善立法,主要在于改进立法技术,更新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法律空白。在行政管理方面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政府权力,在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力性质的基础上恢复相关税费设置的目的,同时为防止政府权力膨胀,建议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结论再一次明确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并不是传统所认为的民法意义上的私权,而是我国宪法赋予国家的对矿产资源立法、管理和监督的权力,防止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遁入私法,偏离我国《宪法》确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目的。以上五部分构成本文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的相关理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并在此指导下,发现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矿产资源所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WANG,Jinqiao.国内外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变迁和归属[J].中国矿业.2017
[2].高丽娟.论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完善[D].山东大学.2017
[3].李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发布[N].中国矿业报.2016
[4].吴丽婷.论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6
[5].聂莉斌.矿产资源所有权之比较法分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王希凯.显化“资产价值”维护“资源权益”[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6
[7].冯亚雯.论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J].湘潮(下半月).2015
[8].王峰,王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再认识[C].中国地质学会2015学术年会论文摘要汇编(中册).2015
[9].刊评.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属性——再议矿产资源所固有的价值[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
[10].刊评.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及其实现——兼议矿产资源本身所固有价值[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