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提起权论文_危兆宾

派生诉讼提起权论文_危兆宾

导读:本文包含了派生诉讼提起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合伙人,公司治理,人格,属性,权利,资本。

派生诉讼提起权论文文献综述

危兆宾[1](2011)在《机制设计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正当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正当行使,旨在为制衡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滥用经营管理权及阻却外部侵权人的损害而提供一种救济途径。但企业内部运行和司法实践显示,由于权利内涵理解不足、机制设计缺陷等多重因素,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起权陷入冷遇或滥用的两难困境。为此,妥当设计合理的诉讼构造,对该权利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加以细微设计,将便利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起权"本土化"土壤的生成。(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1年07期)

孙晓芳[2](2009)在《浅析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利弊》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标志着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前第一款则是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前置程序的规定。    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9-11-07)

栾玲玲[3](2009)在《论派生诉讼提起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派生诉讼提起权,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治理结构成员或者公司外第叁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者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但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此权利的确立具有法哲学上的正当性,法人独立性和股东权利之间的张力给予其发展的空间,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的保护为其定限,股权学说和诉讼担当理论为该权利分别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正当性。该权利在运行的过程中涉及两个层次的契约,存在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冲突。在中国现行法制条件下对其完善有四类措施,分别是限制性措施、激励性措施、权宜性措施以及补充性措施。通过此四类措施,派生诉讼提起权可以快速发展却尽可能避免滥诉的风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则是对该权利的理论解读,概括了派生诉讼提起权的发展脉络,分析了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性质特征,在法理学上为其找到了合理性依据,论证此权利的设定符合正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权利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第叁部分分析了派生诉讼提起权运行的弹性空间,并分析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权利在运行过程中主要有两类障碍,一种是消极障碍,另一种是积极冲突。本部分介绍了不同国家针对这些障碍进行的法律规制现状并评述了我国对此权利进行规制的法制现状;第四部分针对运行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完善建议包括限制性建议、激励性建议、权宜性建议和补充性建议。限制性措施主要是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以及前置程序的规定;激励措施主要侧重对于小股东的激励;权宜性建议主要是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与直接诉讼提起权进行融合;补充性措施主要是提倡小股东团体的建立。(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6-05)

傅穹,曹理[4](2006)在《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滥用防止研究——兼评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也是一柄双刃剑。正当行使,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若被滥用则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由于其具有忽视公司独立人格和否定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特殊性,故对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防止措施的规定便成为各国立法的重点。我国公司法也应对此有所反应,以充分发挥其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功能。(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6年02期)

朱歆冰[5](2005)在《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日益膨胀,极易背离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实践中,董事或者由董事会任命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操作、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大量存在,而公司却怠于起诉,使得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各国公司法竭力加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设立便是其重要措施之一。自其起源于英国以来,短短100 多年,该制度不断完善,并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公司立法所接受,成为中小股东保护公司和自己合法利益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缺乏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法院又没有创造和援引判例的传统,立法空白使法院陷于尴尬境地,也使得股东在自己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所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设立已经迫在眉睫。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判例和司法解释。另外,公司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底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都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公司法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步伐。 由于权利的性质对具体的制度设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本文选择从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性质着手,结合国外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诸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和探讨,并对我国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四章。(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04-20)

派生诉讼提起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标志着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前第一款则是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前置程序的规定。    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派生诉讼提起权论文参考文献

[1].危兆宾.机制设计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正当行使[J].求索.2011

[2].孙晓芳.浅析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利弊[N].江苏经济报.2009

[3].栾玲玲.论派生诉讼提起权[D].湘潭大学.2009

[4].傅穹,曹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滥用防止研究——兼评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J].当代法学.2006

[5].朱歆冰.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性质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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