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如实告知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保险法,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金,租期,寿险。
如实告知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潘红艳[1](2019)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实践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实践与理论双重视角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做考察,并对考察的结果做对应,是挖掘《保险法》中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的重要路径。保险实践中的体检和告知是为了排除带病投保,排除已经发生的风险事故。寿险投保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然后还须对投保人进(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8-08)
李凌志,刘宇[2](2019)在《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义务。保险业的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保险法》作为法律依据,而《保险法》目前在人身保险的条款中存在两个明显问题:告知义务主体不完善、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未做规定。长久以来,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都对这两个问题持不同观点。所以,对现有告知义务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完善建议,对《保险法》和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来源于《黑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高滢[3](2019)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现在人人都有了以买保险来抵御风险的观念,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还有很多待完善之处。本文对保险交易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研究,分别阐述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构成要件、违反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希望给一线的保险和法律工作者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9年03期)
王翔[4](2018)在《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未对保险合同的撤销权作出规定。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未对撤销权作出规定的情形下能否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在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这一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差异性的判决,司法解释的态度也不明确,域外国家同样存在着不同的规定与判例。本文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首先,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情形,并阐述了在司法实务中仅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所受到的制约,进而论证了适用《合同法》中撤销权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中撤销权的适用情形进行对比分析,主要从各自的期限、效力及溯及力方面进行分析,来判断这两种权利的关联性与差异性。最后,以“排除适用说”和“选择竞合说”为立足点,从法条的竞合原理来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的撤销权是否构成竞合关系。通过分析论证,本文认为.:保险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并不是简单的竞合关系,两者分属不同层级,属于不同类别的权利。在撤销权的适用问题上,不应被完全排除,但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撤销权可用但须慎用,既保持对恶意骗保行为的法律威慑力,也防止保险人对于权利的滥用。在撤销权进行适用时,不应局限于“全有或全无”的赔付方式,应引入比例赔付方式,以维持实质的对价平衡。(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11-15)
范领科[5](2018)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处于基础地位,但是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并且,其中关于违反此义务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之规定也不甚明确,这对保险人而言,其利益损害程度是不可估量的,与此同时,也为被保险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不该有的保障,有违法理。因而,引入比例责任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有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除了赋予合同相对方合同解除权以外,还应赋予其撤销权;如果是告知义务人因重大过失而未将应当告知之事及时告知给保险人,那么如若因此而给保险人造成了损失或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不仅应该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亦应赋予其合同修改权,这样,是否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由保险人自由选择,以保障保险人的正当权益。(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0期)
张彦西[6](2018)在《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相比旧保险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该条规定依然存在很多立法缺陷,理论争议较大,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重新解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童亚星[7](2018)在《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之司法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实告知义务的产生背景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面对众多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逐一了解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在人身保险中,这种信息不对称尤为明显。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被保险人的病史、年龄、职业等情况与保险标的有密切的联系,而这些情况都是复杂多变的,保险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查,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签订保险合同就成为了极其重要的环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规则研究对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规定难以应对与日俱增的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违反后果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存在大量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现象,为走出判断标准缺失而引起的司法适用困境,必须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明晰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后果。本文通过对保险法案例的实证研究,试图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观察、归纳分析、比较分析,讨论现实审判意义上的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规则。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根据“如实告知义务”、“人身保险”关键词搜索的案例按时间排序选取了100个最新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总结归纳后,发现了各地法院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就认定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程度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存在各种各样的分歧,导致了大量案件同案不同判、改判率高的司法乱象,究其根本是判断标准的缺失。为解决因判断标准缺失而导致的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笔者将从影响如实告知履行程度的因素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两方面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章,分别以在案例中总结和归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发现的问题展开,问题主要聚焦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及方式、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分配、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以及体检涉入对如实告知义务产生的影响上。第一章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第二章及第叁章分别介绍了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的因素:保险人的询问义务及保险人未组织体检的责任,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发现实践中的司法适用困境,分析产生分歧的原因,深入剖析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判断标准缺失之现状及解决方式;第四章旨在探讨司法实践中关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存在判断标准不一的问题;最后,笔者将对全文作出总结,并就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及其违反后果的判断标准之明确给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陈瑞平[8](2018)在《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地迅猛发展,房屋居间服务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在房屋居间服务中,双方拥有的信息量往往是不平等。在此情况下,如若缺乏规范,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交易危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矫正这一现象。由于立法的缺位和研究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仍不太明确,这就导致了实践操作的窘境:一方面是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纠纷不断,另一方面则是法院的同案不同判。因此,必须需要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本文通过对以往研究资料的整理和总结,在系统分析的基础,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希望以此能够对相关理论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居间合同及如实告知义务相关理论的阐述和梳理,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资料整理和案例讨论,分析我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现状和问题,为理论的研究和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叁部分是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相关理论的思考。该部分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对象、内容、程度和行为等方面进行分析。这些内容尚处于争议之中,也是解决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部分,因此将其作为本文的重点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在以往的研究中,如实告知义务都侧重于居间人,很少谈及委托人。因此,本文将对委托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相关分析,弥补以往研究的缺漏,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四部分是对违反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分析。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样态、责任性质、责任分配以及免责事由四个层面剖析,更加完整地阐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该部分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性质以及责任承担作为重点进行研究,并针对以往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力求有所突破。(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高岩岩[9](2018)在《房子租期未到被要求收回,损失谁来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刘某因做卤菜生意需要,在某房产经纪公司选中了一套拆迁安置房租用。随后房产经纪公司叫来房东王某签订协议。王某在出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时,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被姐姐借去给孩子办理上学手续了。刘某和房产经纪公司核对《房屋拆迁安置协(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8-03-02)
赵欣[10](2018)在《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正式成立之前,投保人等保险消费者一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然而在实际履行该义务过程中,投保人基于多种动机会出现欺诈保险人的情形。通观整个法律体系,有多部法律的多种手段对“欺诈”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有专门对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法》有关于“行为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欺诈人有权撤销合同”的专门规定,还有在《保险法》中,对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的规制被包含在《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之中。但《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背后果仅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权,并未规定保险合同可被撤销。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应不应该在《保险法》条款中明确在投保人存在欺诈性不实告知行为时保险人应享有合同法上规定的撤销权问题争论不休、看法不一。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契合合同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依据我们的通常理解,“欺诈”是指心存恶意,用隐瞒事实真相或不告知真相的奸诈狡猾的手段欺骗某人,使之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本质也是如此,只不过是在特殊的领域——保险领域,适用于特殊的合同——保险合同。这无疑为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下保险人行使《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提供了依据。构成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的一个最基本条件就是该不实告知的事实也应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中的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从恶意程度上来说,不仅要求有不告知保险人“重要事实”的故意,还要求此恶意达到为社会所不容许、严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程度,并且要求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骗取保险金。《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自有其适用的可能性。不赞成投保人欺诈下保险人享有撤销权的人很大部分以《保险法》上解除权和《合同法》上撤销权规定之间存在法条竟合关系为由,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处理原则得出结论称《保险法》上解除权应排除《合同法》上撤销权的适用。《保险法》与《合同法》确实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但这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也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在立法目的、权利属性、行使条件、行使期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并不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能排除《合同法》上撤销权的适用。保险合同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共同团体性”特点,袒护投保人欺诈投保行为,对其他投保人不公平;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法关于除斥期间和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旧能发挥作用;《保险法》都没有保护恶意投保或欺诈投保的人的意思,过于偏袒投保人,违背“恶意不受保障的上位指导原则”,造成《保险法》和《合同法》这两大同属《民法》范畴的法律规范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评价产生矛盾,不利于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统一。最后,依恶意不受保障的上位指导原则,都可看出投保人的投保欺诈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有其适用的合理性。德国、意大利等国有关保险人行使撤销权方面的一些举措很值得我们借鉴。德国保险法立法完善、水平高,我国可参考《德国保险合同法》等国立法和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规定,在立法明确保险合同撤销权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规定短于合同撤销权的保险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并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保险人撤销权的举证责任和保险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如此建议,只希望能促进《保险法》更加科学和合理,帮助缓解投保人一方和保险人一方的矛盾,维护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保障保险合同的公正合理,更好地适应法律解决保险实践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如实告知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义务。保险业的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保险法》作为法律依据,而《保险法》目前在人身保险的条款中存在两个明显问题:告知义务主体不完善、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未做规定。长久以来,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都对这两个问题持不同观点。所以,对现有告知义务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完善建议,对《保险法》和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如实告知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潘红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实践考察[N].中国保险报.2019
[2].李凌志,刘宇.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作用[J].黑河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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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童亚星.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之司法实证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陈瑞平.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D].兰州大学.2018
[9].高岩岩.房子租期未到被要求收回,损失谁来担?[N].浙江法制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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