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论文_刘余

导读:本文包含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精神,预见性,利益,规则,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刘余[1](2019)在《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合同法中均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违约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法学界尚有争论。随着社会发展,对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本文首先对国外的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考察,接着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探讨,最后就构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周洋静,张健[2](2019)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违约责任承担过程中,各个国家合同法之中对损害赔偿都提出了需要使用完全赔偿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损害赔偿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之中的必然要求。违约行为本身十分复杂,在实践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与限制,基于此,本文将就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8期)

孙鹏飞,陈艳丽[3](2019)在《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而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事物或者行为亦开始成为合同的标的,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追求精神利益和精神愉悦,此类合同也开始逐渐增多。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仅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对于违约责任并不适用。针对社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矛盾,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寻求为合同法领域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救济。由此可见,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对我国法律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曹小明[4](2019)在《论劳动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并未对劳动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争议。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受法律限制的违约责任,但应当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定劳动者的具体赔偿金额时,必须按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对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作出合理裁断。(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孔珊珊[5](2019)在《旅行社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国际与国内旅游人次逐年激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在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旅游经济报告中指出,仅2018年上半年时间,国内旅游人数创造了历史新高,达到28.26亿人次,入境旅游人数达6923万人次。伴随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其中因为旅行社违约而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尤为突出。但是,目前我国《旅游法》并不完善,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时尚未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此现状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旅游行业的发展。鉴于此,本文重点对旅行社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展开探讨。第一部分从狭义角度对旅游合同进行定义。根据旅游行业的经营特点,本文认为旅游合同的性质有别于买卖、居间、承揽等合同,它提供的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旅游合同本身具有不可取代性。因此,有必要将其单独列为有名合同。此外,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外,还存在旅行社辅助人,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若单纯因为旅行社辅助人的原因致使旅游计划无法正常进行,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第二部分论述了旅行社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旅游合同涉及因素较多,不能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本文将旅游合同的归责原则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两类情形,若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仅造成旅游者财产上的损害,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充分保护旅游者的财产利益。若因为旅行社的违约对旅游者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旅行社责任。第叁部分对旅游合同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展开论述,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最终目的是寻求精神上的愉悦,无论基于完全赔偿规则还是合理预见性规则,都不能否定对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此外,本文认为不可将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直接归于精神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不仅包括精神损害,还包括生理上的损害、时间上的损害等。若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旅游者时间被无益浪费,旅游者可行使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本身是区别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第四部分针对当前立法体制的不足,对非财产损害的救济方式进行论述,使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便于全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7)

张希倩[6](2018)在《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规定侵权民事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对违约责任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进而导致在订立合同时因违约责任致使个人权益受到精神损害时,受害人不知如何依法获得救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生活对人们越来越重要,精神损害发生在违约责任中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所以在我国法律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符合人们的切身利益。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可以弥补立法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更加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20期)

朱晓平[7](2017)在《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呈现立法模糊、司法混乱的情形。对精神损害赔偿之价值独立性的正确认知、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理论之不足均为违约责任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正当性理论依据与适用可能。当下正值民法典编纂时期,我国应当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例,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本土化调整与重构,以期完善立法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助益。(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11期)

顾旭玫[8](2016)在《论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定金责任、解除合同等,其中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救济方式,具有优越的制度价值,不仅能够弥补当事人一方因情势变更引发的交易风险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且能通过损失的赔偿扩大交易机会,及时获得可得利益。其从性质范围等方面区别于相关概念,并在分类上与实务中的预约合同的分类相对应。对于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理论界有信赖利益说和期待利益说两种主要的观点,但是对于此划分方法过于武断,有必要从对于预约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予以区分,以达到指导司法实务的价值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理论。对其概念、特征、存在的法律基础进行了论述。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即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随后论述了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概念,分析了其制度性价值,并将其与相关的概念,包括本约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本约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以及附条件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区别,得出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并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些观点,本文对预约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类,将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分为给付拒绝、给付迟延、给付不能叁种类别。在前述理论分析的前提下,本文集中详细分析了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对其范围首先进行了理论学说上的分析,包括信赖利益说和期待利益说两个方面,并从理论层面和司法实务层面着重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预约合同的内容为依据:对于预约合同以单纯的洽谈咨询为内容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其范围以信赖利益为准;对于预约合同以缔结本约为内容的违约损害赔偿,其范围以期待利益为准;未约定合同性质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则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9-01)

王迪[9](2016)在《浅谈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合同法发展至今,仍然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苗头。法学理论应与时俱进,随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差别越来越模糊、精神利益财产化以及人们对精神利益的愈加重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应是必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杨礼中[10](2016)在《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探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具体判断标准以及赔偿制度的构建。本文的研究领域主要为合同领域,另附带涉及部分侵权与违约的边际领域。第一章首先考察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案例,并依据民法的基本逻辑巧妙地提出整篇文章将要论述的问题。其次,以最基本的损害、精神等词的基本词义为前提,探明精神损害的概念,说明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概念的关系。最后,提出精神损害无形性、主体的特殊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独立性等特征。第二章着重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立法以及判例,并最终总结这些国家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模式和相关制度的设计。第叁章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分析。首先提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否定性学说并做简要评述。其次,提出合同与侵权的划分为民法中一个基础划分,其划分依据的是他们各自所保护的利益。合同所保护的为期待利益,而侵权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并对期待利益与固有利益的概念,各自所包含的利益成分进行说明。再次,利用合同保护期待利益以及可预见性的相关规定从而来界定违反约定所进行的关于精神补偿是否合理。合同的保护法权益中内容是合乎可预见这一性质的规定的期待利益,精神利益属于期待利益,但并非所有精神利益的损害是违约方于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的,仅有违约方于订立合同时依据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可预见性精神利益的损害受合同保护。最后,讨论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合同同样可保护固有利益,但是目前依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则固有精神利益与合同期待利益的保护不能并存。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很好得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违约中固有精神利益的赔偿成为可能。第四章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首先是立法模式的选择。其次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详细组成要素的规划。在最后说明的是关于当违反约定是应当谈及的如何限制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3-0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违约责任承担过程中,各个国家合同法之中对损害赔偿都提出了需要使用完全赔偿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损害赔偿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之中的必然要求。违约行为本身十分复杂,在实践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与限制,基于此,本文将就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进行探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刘余.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2].周洋静,张健.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J].文化学刊.2019

[3].孙鹏飞,陈艳丽.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4].曹小明.论劳动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J].法制博览.2019

[5].孔珊珊.旅行社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张希倩.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合理性[J].现代商贸工业.2018

[7].朱晓平.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

[8].顾旭玫.论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D].吉林大学.2016

[9].王迪.浅谈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6

[10].杨礼中.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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