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主观方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污染环境,强奸罪,奸淫,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世洲[1](2019)在《犯罪主观方面:刑法禁止什么样的心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最早的刑法中,只要造成损害,就要进行惩罚,并不考虑行为人是怎么想的。后来,行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这一主观方面的问题逐渐受到重视。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要求在刑法中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国家。我国晋代法学家张斐就已清晰地说明: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唐律》已经按照犯罪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将杀人分为谋、故、斗、殴、戏、误、过失七种。今天,各国刑法在犯罪构成的条件中,不仅禁止行为人在客观上做特定的事情,而且禁止其在主观上有特定想法。更准确地说,是禁止行为人在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不同的理论学说中,名称可能不同。比如,我国和苏联刑法称其为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9年12期)
于强,常永栋,赵爽[2](2016)在《犯罪主观方面应存在例外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判断依据。关于主观心态的判断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所说,“解释者的目光应不断往返于大小前提之间,使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相互作用,从而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一般而言,对于主观心态的判断,应当兼顾规范和事实两个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11-30)
臧金磊[3](2016)在《强奸犯罪之主观方面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9期)
李皓[4](2016)在《贿赂犯罪主观方面推定立法化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显现出贿赂犯罪刑事法网"趋密"的特征,但其有关"为他人谋利"要件的解释仍不能妥善解决新型贿赂犯罪激增下司法实践遭遇的问题。就广义而言,推定不仅是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制度,也是刑法中涉及特殊领域的立法设计类型;为适应打击贪腐犯罪的需要,目前最可行的做法是沿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模式,通过刑事立法方式设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应当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从而完成贿赂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向刑事立法推定(亦称法律推定)的转变。(本文来源于《廉政文化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薛培,李飞[5](2016)在《从八方面推定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故意》一文中研究指出污染环境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至少要有概括性故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难以准确认定,这往往造成污染环境犯罪证据运用难、案件认定难。事实上,在污染环境犯罪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要求只是“概括的明知”,即行为人只要对涉案的犯罪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4-06)
陶杨,武慧[6](2015)在《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基于刑事法一体化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它的证明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中都无法绕开的问题。目前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途径主要有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明、变更待证事实证明以及运用推定证明。但现有的证明方法、法律规范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证明困难、刑讯逼供、放纵犯罪等诸多问题。如若不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困境将愈发严峻,刑事法律之间的背道而驰也将无法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公众法益的保障。为解决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困境,可以从调整目前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入手,在学术研究中、立法层面上促进实体与程序的融通,并对推定的适用、规制等问题做出相应的完善,构建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薛培,李飞[7](2015)在《从七个方面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犯罪案件中,在缺乏主观要件或者说主观要件证据不足时,对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判断是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之一。根据刑法学有关学说,“主观明知”分为自认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自认的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供述的明知;推定的明知则是根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9-16)
李宏杰,鲍新则[8](2015)在《叁论金融诈骗犯罪主观方面》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内容,其不仅是立法技术的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志。金融诈骗罪中的明知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完整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有结果归责之嫌。认定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素需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诈骗行为相融合形成证据链和因果关系的法律逻辑。(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陈萍[9](2014)在《论刑事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与客观方面的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对此很难分辨,在实践操作中尤其难以区分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犯罪与民事中的欺诈行为。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可能将刑事犯罪轻易认定为民事纠纷,或者将民事纠纷界定为刑事犯罪处以刑罚。加强刑事欺诈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研究,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刑事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外在表现上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诈行为,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处分了财产。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具有质的不同。一定情况下,刑事欺诈犯罪中可能包含民事欺诈的成份,民事欺诈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刑事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均外在表现为故意,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故意的时间、内容、形式、形态及目的上也有较大的区别。直接故意是刑事欺诈犯罪仅有的一种故意形态,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以成为民事欺诈行为的故意形态;“非法占有”是刑事欺诈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仅要求使用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或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至于行为人是否成功地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则不是民事欺诈的故意所需要考虑的;事前故意、事中故意和事后故意是刑事欺诈犯罪故意产生时间的叁种情形,民事欺诈行为由于受到故意内容的限制,其故意有可能在实施民事行为之前产生,也可能和实施民事行为同时产生。刑事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从客观上分析,两者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欺诈的内容上,刑事欺诈犯罪中,行为人从内心上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意,其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希望通过欺骗的方式或不履行民事中应尽的告知义务,进而违背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其本意并非不履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欺诈程度上,行为人的欺诈程度只要到社会一般普通人都能陷入错误的认识程度,同时综合考虑客观判断标准为主和被骗人的主观判断能力来衡量欺诈的程度;在欺诈的方式上,民事欺诈的行为方式要广于刑事欺诈犯罪,只要足以妨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之自由,就可以构成欺诈;在欺诈行为的完成形态上,刑事欺诈犯罪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和未遂四种形态,而民事欺诈行为在直接故意形态支配下只存在既遂的形态,如果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便不存在未遂了,只可能存在是否成立民事欺诈的问题;在欺诈的客体上刑事欺诈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民事欺诈侵犯了民事行为的平等和自由;在法律后果方面,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严于民事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而民事欺诈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是多样的,结合具体案情适用不同的责任形式。(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4-10-01)
孙旗[10](2014)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观方面“明知”内容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实践中若干问题中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需要"明知"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当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对其行为的性质需要是"明知",但是,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行为,人对于其参加的组织的性质并不需要明确知道,只需要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4年24期)
犯罪主观方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判断依据。关于主观心态的判断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所说,“解释者的目光应不断往返于大小前提之间,使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相互作用,从而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一般而言,对于主观心态的判断,应当兼顾规范和事实两个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主观方面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世洲.犯罪主观方面:刑法禁止什么样的心理?[J].法律与生活.2019
[2].于强,常永栋,赵爽.犯罪主观方面应存在例外情形[N].检察日报.2016
[3].臧金磊.强奸犯罪之主观方面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的修正[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
[4].李皓.贿赂犯罪主观方面推定立法化问题探讨[J].廉政文化研究.2016
[5].薛培,李飞.从八方面推定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故意[N].检察日报.2016
[6].陶杨,武慧.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基于刑事法一体化的分析[J].财经法学.2015
[7].薛培,李飞.从七个方面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N].检察日报.2015
[8].李宏杰,鲍新则.叁论金融诈骗犯罪主观方面[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9].陈萍.论刑事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与客观方面的界分[D].安徽大学.2014
[10].孙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观方面“明知”内容认定问题[J].中外企业家.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