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配置制度论文-郭殊,夏秋艳

水权配置制度论文-郭殊,夏秋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水权配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监察,人大监督,廉政分支,弹劾权

水权配置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郭殊,夏秋艳[1](2019)在《宪法政策学视角下国家监察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衔接——以弹劾权配置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框架下,监察委员会拥有集中统一的监察职权。监察机关的定位是特殊的政治机关,实质上即阿克曼教授提出的共和主义新分权理论中的"廉政的分支"。但目前,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职权仅具有刑事侦查权的属性,并不能充分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殊性。而现有人大监督机制有着启动难和滞后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维护人大制度、发挥人大监督功能,就需要探讨国家监察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衔接问题。人大监督可以分为调查和提请、审议和决定两个阶段,前者可由外部主体(监察委员会)承担,形成弹劾制度。调查和提请权可以配置给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作为弹劾提请主体与人大监督相衔接,审议和决定权仍归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政策学的方法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合理配置弹劾权可以有效衔接国家监察和人大监督。(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2期)

何勇[2](2018)在《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配置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存在的。在我国,法律监督权不是泛指一切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而是指一种专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授权,依法行使检察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活动。其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要既能适应国家司法改革总的格局,又能达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目的,应符合中国国情、遵循中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应放宽视野,在整体司法制度改限内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2期)

汪蕾,孙吟[3](2018)在《水资源权属制度下政府配置水权的角色定位与完善(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作为水资源的所有者,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其支配权的具体行使往往是通过行政机关予以实现。而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的代表,在对水资源进行初始分配时,极易混淆手中持有的行政管理之公权和国家所有之私权,模糊公共利益服务和经济收益获取的职能定位,造成行政机构以所有权和支配权之名肆意地放大行政权限,以寻租之实侵害社会公众对水资源的基本使用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水资源权属制度这一背景下,重新梳理政府在水资源分配上的边界,重新定位政府在水权配置中的角色。针对政府在水权配置活动中叁重权利(力)身份所带来的问题,论文进一步提出了应引入市场机制、设立水资源国有资产公司、强化公众参与机制等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8年05期)

杨培源[4](2018)在《美国宪政制度下府会的战争权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叁权分立,权力相互制衡的国家,战争权的主导地位在府会之间左右摇摆。总统是合众国的最高统帅拥有行政权,国会既是立法机关掌握宣战权。从建国之初开始,国会与总统之间长期围绕战争权进行政治博弈和妥协,两个权力机关对战争权的争夺上此消彼长。本文试图探究影响总统与国会争夺战争权的内在因素是什么?总统或是国会主宰战争的阶段是什么时期?宪法对国会与总统的战争权在如何分配的?总统与国会在战争问题上分别是如何解决争夺与妥协的关系问题。《战争权力法》对美国府会之间的现行战争权关系产生了什么影响。本文对总统与国会的战争权之争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作为研究方法来分析问题。对于战争权的研究,本文从宪法文本入手就战争权在府会之间的权力分配进行归纳,探究宪法中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的机构分别拥有的外交权范围以及战争决策上的特点;对于府会之间的关系,本文从政治实践出发梳理总统与国会在历史上争夺战争权的演变过程,从而分析影响府会之间权力起伏的主要因素;对于《战争权力法》的研究,本文立足于法律文本,分析这项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对府会之间的战争权关系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分权制衡的原则之下,美国国父创设的宪法对国会与美国总统的外交权的分配上刻意模糊,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战争权存在交叉重迭的部分。由于维护宪政民主的目的,国会拥有授权立法授权宣战的权力。另一方面,总统作为合众国的叁军统帅高度集中的行政权,以及战争的特征,让总统独揽战争的指挥权与军事领导权。因此,总统与国会在战争权的归属问题上长期存在争议,大量权力共享的“半阴影区”,为府会之间的战争权争夺埋下了伏笔。伴随着美国国力的增长,美国的外交事务与战争形态由建国之初的对内“防御型”战争逐渐向对外扩张的“进攻型”战争转型。20世纪初,美国总统主动参与管理全球事务与维护区域性武装纷争的方向发展。总统与国会根据战争形态的发展、国家利益的考量、国家安全问题的变化,在战争问题的主导权问题上出现此消彼长的态势。二战结束以后,美国总统的战争权持续扩展,在战争事务上占据主导地位。1973年,国会颁布《战争权力法》,分别从战争宣战权、军事部署指挥权以及知情与监督权叁个方面授权国会在战争事务问题上所拥有的权力,国会在限制总统具体的战争行为上具备了法律依据。《战争权力法》是对美国现行战争权的分配问题,进行的一次制度化过程,这深刻影响总统与国会的战争权力实践。《战争权力法》对国会战争权的复兴有支持作用,但是现行的战争实践过程中国会战争权的运行仍然出现诸多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6-01)

牛晶琦[5](2017)在《执达事务组对执行权配置的启示——内地与香港民事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1月18日,新华网一则图文新闻使执达事务组这一概念引起了公众的好奇与普遍关注。据这则题为《执达吏清除香港金钟中信大厦障碍物》的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延长中信大厦(CITIC Tower)临时禁制令(Injunction),~([1])执达主任(Bailiff)与原诉人代表律师在中信大厦外,以扬声器宣读法庭命令及禁制令内容,拟展开清理行动。法庭早前已颁发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阻塞中信大厦出入口,若有人阻碍执达主任执行职务,会触犯刑律获(本文来源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02-01)

黎亚云[6](2016)在《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下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劳动教养管理制度废止以来,全国上下各省市开始不断探索关于劳教时期戒毒更为有效的出路,在转型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权力的利益冲突,有时是公安机关妥协,有时是司法行政机关妥协,但在相互妥协的过程中,并未真正从行政强制权的角度去分析被强制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实际戒治效果,同时整个戒治程序也缺乏司法权的监督,缺乏专业诊断评估部门的评价,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形式上虽与劳动教养相似,但其法律程序及法律地位却未获得相应位置,希望通过调研分析提出重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下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想法,让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既做到消除个人疾患和社会危害,又达到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正当性体现了对吸毒人员主体性的尊重与关怀以及让社会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行政程序的认可和信任,也让行使行政决定权和执行权的人民警察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12-01)

詹卉[7](2016)在《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水权制度 提高农业用水资源配置效率》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村规民约”和“习惯”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因势利导引导农民自主管理农业用水。水权制度是指在水资源国家所有基础上建立的用水户依法取得、使用和转让水权等一整套规则或规范体系。我国水权制度与水资源高效配置的要求不对等,水资源产权模糊以及缺(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6-11-12)

赵艳,卢阳[8](2016)在《论中国税权配置的制度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现代财政体制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离不开对税权配置制度的改革。一般而言,经济体制是税权配置的决定性因素,经济体制的变动也势必引发税权配置的变动。然而,在新常态背景下,强化制度供给,以制度创新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是实现中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关键。因此,调整税权配置结构、促进税权配置改革是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归纳了中国建国以来历次税权配置变迁的原因与过程,总结了中国税权配置的特征。(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翟帅[9](2016)在《论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代议制普遍确立的今天,公共财政资金如何借助预算制度有效配置,将看不见的政府变成阳光下的政府,将阳光下的政府变成负责任的政府,在相关主体间配置预算权力成为核心和关键。我国预算管理中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全国人大无法有效约束政府预算行为,“叁公经费”数字惊人,财政浪费严重;政府随意调整税费征收与减免,损害公民财权权;公民参与预算限制过多,公民预算知情权和监督权差,通过司法程序保护预算知情权障碍过多等;中央机关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跑部钱进”;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不匹配,地方债务规模不断上升,债务危机如影随形;预算审计机关机关无法真正深入监督政府预算管理行为等。这实际上都与我国预算管理过程中相关预算主体权力的配置错位和失衡密切相关。我国既往的预算权配置格局中,尚未形成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体系:行政主体预算权强势、立法主体预算权虚化、社会主体预算权缺位、独立预算监督主体和司法机关预算权缺失,形成了“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政府主导”模式。导致我国预算管理过程中预算编制过“粗”,预算执行过“软”;全国人预算权虚化,预算审批过“空”;预算监督过“泛”,预算审计监督乏力;作为权力来源的公民远离预算管理活动,更无法通过诉讼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预算既是经济法和财税法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亦是宪法所应关注的问题。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意味着我国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将逐步提高我国预算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但《预算法》本身作为措施性法律,对预算权力的初始分配无法指引;在预算收入上无发挥作用之空间;在预算支出上对于权力配置和预算体制设计等重大问题涉及不多;亦无法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单纯依靠《预算法》通过技术层面的细化和设计解决由于预算主体预算权力配置的失衡和错位而导致的诸多问题显得力所不逮。预算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现实中政治博弈的结果,不是细小的、一般性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重大的、核心的宪法关系,涉及宪法所调整的内容。预算权配置涉及人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预算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凸显的是人民主权与民主集中的内容,彰显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不能仅仅从财税法和经济法的角度去理解和观察预算权。党的十八大叁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政府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制度设计,预算关乎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预算权力的配置作为财政体核心关切到国家治理能力的实现与否问题。宪法与相关主体对预算权的争夺是紧密相连的,宪法是在预算权力配置日益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从国家治理的制度资源看,宪法规定了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资源。一个法治国家,脱离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宪法来谈国家治理依据都是理论上的疏漏,应当运用宪法资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充分挖掘和完善《宪法》中关于预算权力配置的制度资源,通过《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完善,以宪法的权威约束来指引《预算法》、《立法法》等下位法,形成系统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同时,由于公共财政资金是权力存在的基础,预算亦可作为宪法规范权力的重要路径,通过预算权力的合理配置约束权力机关,也有利于改善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的预算改革虽然有了阶段性进步,但重点集中在财政理论和财税法领域,宪法的规范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宪法对预算权配置规定过于简略,导致我国预算管理中的诸多问题。由宪法合理配置相关主体预算权,可以有效解决作为规范公共财政资金运转的技术性程序法《预算法》在规范预算权力上力不能及的弊端,提升预算制度的功能。本文基于预算权配置的基础理论,详细阐述了一般预算法律与宪法的分工和定位,论证了宪法按规范预算权配置的正当性;介绍相关国家预算权配置的宪法规范,归纳总结可资借鉴的制度成果;结合我国预算管理诸多问题所反映的预算权配置问题,探求了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不足的个中缘由;最后从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设想,并尝试进行了相关条文的修改和完善,以期在我国《宪法》完善的预算权配置制度指引下,为包括《预算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修改指明方向,使我国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本文的叙述逻辑和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范围和意义,从多学科的角度详细解读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于预算、预算权及预算权配置与宪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为本文后续的写作提供研究上的参考,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创新点及不足之处,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第二章预算权配置的基础理论。本章从公民财产权与国家的关系入手,阐明了预算是联系国家和公民财产权的纽带,并从预算、预算权、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概念,分析了对预算和预算权配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提升和公共福利的享有具有重大意义。其后本章分析了预算权在代议民主下的主体和预算权在相关主体间进行配置所形成的类型,阐述了预算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最后,分析了预算权配置了理论依据。第叁章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的正当性分析。本章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入手,解读了宪法与一般预算法律的定位和分工,阐明预算权配置由《宪法》规范,预算能力的建设和具体制度落实由《预算法》担纲。从收支两个角度以及公民预算知情权的保护上指出我国《预算法》在规范预算权配置方面的力不能及,必须将预算权配置诉诸更高层级的规范体系——即宪法。同时,从预算权配置与宪法发展的基础、宪法历史进程、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实施路径、宪法主权具有一致性的角度以及预算权配置的宪法规制顺应世界立宪潮流的角度论证了由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是必然的和应当的,揭示了预算权配置与宪法天然的统一性。同时,指出当前研究财政立宪以及预算立宪已经成为宪法学界和财税法学界的共识,对宪法学和财税法学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第四章域外国家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之考察。世界范围内通过宪法规范对政府预算收支进行控制是多数国家的做法,预算权配置制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具有相当规模,构成从实体到程序,从预算草案的编制最终到决算草案的决定的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本章从单一国家的日本和法国,联邦制国家的美国和德国《宪法》中关于预算权配置制度规范的详细进行介绍和分析入手,并结合对其他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预算权配置规范从完善公民预算权体系,控制国家债务上限;确立代议机关预算中心主义;约束和制衡政府预算权;划分央地事权,赋予地方预算收入权;设置独立的预算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关预算独立为视角进行了类型化归纳分析。第五章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不足及成因分析。本如何规范和控制的预算权力运行,是宪法应该关注的重大事项,取决于宪法的制度构建。本章首先从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规范体系现状考察开始,指出现有宪法关于预算权配置规范体系下形成了预算权配置格局;并阐明了此种格局对我国预算管理造成的不良影响;最后从我国传统“遵从”文化浓厚;缺乏权力制衡理念和实践;预算工具论影响;租税国家理念尚未形成;预算权力和预算能力混同;相关法律不健全以及盲从苏联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不足的原因。第六章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思考。依宪治国需要完善且具有操作性的宪法文本。本章在分析了宪法的基础属性开始,论证了宪法条款的竞次和选择,从学理上指出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从明定公民预算权体系,限定国家债务规模;加强预算决议权威,丰富全国人大预算权内涵;完善政府预算权体系,强化政府预算权制衡;厘定央地事权,划分央地财权;推进司法机关预算和专门预算监督主体的独立五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中预算权配置规范的思考,并结合我国《宪法》关于预算权配置条款进行了条文的完善和试拟。(本文来源于《中央财经大学》期刊2016-03-23)

杨阳,王凤彬,戴鹏杰[10](2016)在《集团化企业制度同构性与决策权配置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制度理论的"同构性"构念引入集团化企业内部制度设计及其对决策权配置影响的研究中,从制度设计者角色设定角度深化了对转型经济体中大型组织制度建设过程理性的研究。以中国104家中央企业为样本,通过对管理控制制度先分类再组合的R型和Q型聚类分析提炼出集团化企业制度同构的基本模式,进而对战略、投资、人事、财务、预算和经营等分事项决策权在总部与下属业务单位之间的配置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研究发现:1集团化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可区分为战略类、监管类和经营类;2这3类制度同构性水平的组合,涌现出高度、中度和低度同构3种基本模式;3总部与下属业务单位之间的决策权配置在不同制度同构模式之间呈现(较)显着的差异,但两者关系的方向与制度完备性理论预测的相反,反映出组织制度建设(高阶)权力与常规决策(低阶)权力之间的"阶序"格局并未在中国大型集团化企业中真正形成。大型组织必须通过强化内部制度设计的过程理性,促进各项管理控制制度的持续优化,以确保下属业务单位成员行使决策权的行为能受到足够的制度约束。(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6年01期)

水权配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察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存在的。在我国,法律监督权不是泛指一切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而是指一种专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授权,依法行使检察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活动。其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要既能适应国家司法改革总的格局,又能达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目的,应符合中国国情、遵循中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应放宽视野,在整体司法制度改限内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水权配置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郭殊,夏秋艳.宪法政策学视角下国家监察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衔接——以弹劾权配置为中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

[2].何勇.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配置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8

[3].汪蕾,孙吟.水资源权属制度下政府配置水权的角色定位与完善(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8

[4].杨培源.美国宪政制度下府会的战争权配置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

[5].牛晶琦.执达事务组对执行权配置的启示——内地与香港民事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C].“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2017

[6].黎亚云.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下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的研究[D].云南大学.2016

[7].詹卉.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水权制度提高农业用水资源配置效率[N].中国经济导报.2016

[8].赵艳,卢阳.论中国税权配置的制度变迁[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6

[9].翟帅.论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及其完善[D].中央财经大学.2016

[10].杨阳,王凤彬,戴鹏杰.集团化企业制度同构性与决策权配置关系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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