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论文_刘长秋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习惯法,国家法,党内,侗族,黑格尔,少数民族,彝族。

国家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长秋[1](2019)在《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兼论党内法规不宜上升为国家法的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党内法规纳入软法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就不"硬"。因为软法未必"软",而硬法也未必全都"硬"。软法与硬法的划分主要是基于有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凡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都属于软法,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则一律归入硬法。在定性国家法之外的其他发挥着类似法律作用的社会规范方面,软法尽管可能不是一个最恰当的术语,但却是目前尚无法为其他概念所取代的概念。鉴于党内法规的软法性,其不宜上升为作为硬法的国家法。将党内法规上升为硬法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也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徐微[2](2019)在《以案说法谈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以广东省客家地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案"和"落后村规阻碍土地确权案。"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客家地区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原因,提出促进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融合对策,从而实现基层治理中民主与法治的辅成,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发挥村规民约为群众服务的应有效应,推动乡村治理。(本文来源于《中国校外教育》期刊2019年33期)

何金华[3](2019)在《试论婚姻法视角下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价值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使得凉山彝族地区社会纠纷的解决更加科学合理,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本文首先从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中的传统价值的剖析开始,逐步分析对其的影响因素,再逐一对比国家法与彝族婚姻习惯法价值上的区别,分析二者的价值冲突,最后针对冲突提出二者价值协调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袁世婷,李杰[4](2019)在《论少数民族歌唱习惯法的规范性及国家法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对法律中的文字霸权主义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可以认识到必须突破文字形式上的画地为牢,重新认识以歌唱形式出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的歌唱习惯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就不能因为其独特的、非文字的表达方式而被忽视。从规范内容和规范程序角度可以对少数民族歌唱习惯法的规范性进行分析,说明其法律意义。将国家法应对民间法的态度类型化后,我们可以明确国家法应对少数民族歌唱习惯法一方面要吸收,一方面要规制,这样才能明确少数民族歌唱习惯法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其中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本文来源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游志强[5](2019)在《法教义学视域下的《反分裂国家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晰法律的基本状态对法的实施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事实两个方面互为条件、互相作用,这两种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与一般法律相比而言,《反分裂国家法》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这导致《反分裂国家法》在社会生活中运用和实现的过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实施,无论是《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时间、规制对象、效力范围、实施目的,还是启动《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程序的前提条件等,都有其特殊性。由此,在探索《反分裂国家法》在社会生活中运用和实现的过程之前,有必要明确《反分裂国家法》的基本状态,明确其性质、内容、体系等规范构造。(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成立文[6](2019)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衔接与协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分属于不同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一同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大更是进一步强调在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根本准则,寻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衔接与协调发展势在必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本文从党内法规的科学定位出发,开启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与协调的探讨。不同于当下多数学者采用的党内法规“软法论”的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其根本属性认为,在推行多元主义法规则的当下,党内法规作为一项特殊的行为规范,是兼具“软法”和政策属性的社会法。且与党的主张、党的纪律、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概念不等同。而基于制定主体、结构形式、效力范围和强制力来源的不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但二者并非全然割裂排斥,而是呈现出相辅相成、互补共生的关系。这也为探讨两者衔接与协调提供基石。通过研究分析,本文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不足的主要表现归纳为:部分内容规定有偏差、彼此承接存在空白以及部分党内法规效力外溢叁个方面。其中以交叉领域规范内容不一致,部分党内法规老龄化不适应当下实际和现行国家法要求,以及基于党政联合发文而产生的“软法硬法化”之嫌为突出表现。本文通过列表列举相关规定,两相对比进行直观阐述。针对这种不衔接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党内法规自身尚未完全符合法治体系要求的系统性与规范性,两大体系制定过程中沟通协调不充分,审查互动机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均有待完善。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与协调的路径探讨中,以准确把握衔接与协调的理念及以期达到的效果为起点,明确二者衔接与协调基本原则的顶层设计。具体试图从提高党内法规自身法治化程度、提高二者在立法和“吸收转化”过程中的衔接度、健全审查联动机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几大方面展开二者衔接与协调可行方式的讨论。以期在事前立法与事后清理的全过程,党内法规自身体系协调与配套衔接机制完善的全方位,探讨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衔接与协调,进而推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邹诗鹏[7](2019)在《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主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主题在于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超越资产阶级政治国家并完成对西方法哲学传统的革命,完成从君主制经共和制到民主制的转变。将国家哲学批判引向市民社会批判,建构人民主权及其民主制的现代制度理念,进而为唯物史观开辟社会政治理论地平。文本的社会政治观已经有别于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国家内部制度的批判,构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关激进政治思想的文本基础。(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魏叶青[8](2018)在《论少数民族森林保护习惯法及其与国家法的调适》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森林保护习惯法以多种样态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是其民间法的重要内容。例如,侗族侗款有封山育林期、护林造林、划定林地界限的规定,还有种植"嫁妆树""打草标"的习俗;布依族则有林木分类保护和禁入神山圣林的习惯法;苗族榔规则规定了林业的生产月令、禁止偷盗和烧山烧林的习惯法。这给后代留下了丰富的森林资源,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但由于习惯法自身的局限性,部分习惯法与国家林业法律制度冲突,难以符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需要对森林保护习惯法进行调适,地方自治立法要吸收习惯法中的合理成分,剔除其落后部分。司法裁判中援引森林保护习惯法,并适用其构建多元纠纷调解机制。(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8年02期)

[9](2019)在《“与台湾关系法”必输给反分裂国家法》一文中研究指出4月10日是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生效40周年,美台都很重视,举行一系列相关活动。该法是1979年中美建交几个月后通过的,是美国国内法,也是专门用来干涉中国内政的一部恶法,它是美国在台海方向采取各种行动的“法律依据”,包括对台军售等。“与台湾关系(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9-04-11)

崔晶[10](2019)在《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构建——基于明清时期国家法与习惯法互动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国家与基层社会如何实现治理秩序的统一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话题,对于传统帝制时代的中国和走出帝制之后的中国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明清时期的国家法和习惯法在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既分工又协作。首先,习惯法是在民间风俗或惯习基础上形成的,其中调整"户婚田土钱债"等日常生活中的"细事"纠纷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国家法则由国家机构制定和颁布,关注的是"细事"之外的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大事"。其次,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相互协作和融合。国家法不同程度地承认和吸纳习惯法,习惯法也在不断主动地要求"被归纳"到国家法之中,它们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中形成了"刚柔相济"的局面。将国家法与习惯法融合起来的关键是贯穿在官方和民间诉讼中的统一的"支撑司法的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上的一体化和同构性支撑着地方官和民间审理人在"情"与"法"之间进行"衡平",让法律与基层社会的宗教信仰和礼仪制度交织在一起,使得国家与基层社会整合了起来,促成了国家与社会在基层治理秩序中统一性的实现。这一观察对我国新时期如何通过新的治理结构来缓解和转化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重构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秩序,实现观念一体化的国家治理超稳定结构颇具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国家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案"和"落后村规阻碍土地确权案。"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客家地区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原因,提出促进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融合对策,从而实现基层治理中民主与法治的辅成,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发挥村规民约为群众服务的应有效应,推动乡村治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法论文参考文献

[1].刘长秋.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兼论党内法规不宜上升为国家法的原因[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2].徐微.以案说法谈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以广东省客家地区为例[J].中国校外教育.2019

[3].何金华.试论婚姻法视角下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价值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9

[4].袁世婷,李杰.论少数民族歌唱习惯法的规范性及国家法应对[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

[5].游志强.法教义学视域下的《反分裂国家法》[J].海峡法学.2019

[6].成立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衔接与协调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7].邹诗鹏.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主题[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魏叶青.论少数民族森林保护习惯法及其与国家法的调适[J].民间法.2018

[9]..“与台湾关系法”必输给反分裂国家法[N].环球时报.2019

[10].崔晶.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构建——基于明清时期国家法与习惯法互动的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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