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论文_李丁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介绍贿赂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贿赂罪,受贿罪,共犯,行贿罪,关系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

介绍贿赂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丁涛[1](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由于行为人介绍贿赂促使行贿受贿犯罪得以实现,必然对行贿受贿行为具有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27)

詹红星[2](2019)在《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罪名。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既包括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也包括部分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罪的上游范围包括行贿罪、对具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截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介绍贿赂罪仍然具有保留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付余[3](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张某,某区国土规划局局长,2016年2月,该区有一块土地准备“叁旧改造”,张某了解到该市房地产商王某想求他“关照”,并知道王某和自己外甥李某关系很好。张某想从这个项目上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暗示其外甥李某介绍王某给他认识。李某明白了张(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1-02)

赫宝泉[4](2018)在《介绍贿赂罪适用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如何适用,可谓是五花八门,尤其是其与行贿受贿罪的共犯如何区分,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因为适用罪名的不准确,频繁出现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现象,与该罪设立时的初衷相违背。因为实践中适用的混乱,许多学者认为,该罪名的存在只会放纵犯罪,尤其会成为司法腐败的源泉,因此该罪名的存废问题便成为刑法界所讨论的议题之一,是完全废除介绍贿赂罪,将介绍贿赂罪根据其不同的案情,分别按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处理;还是在保留介绍贿赂罪的基础上,将其罪状进一步的完善,使之与行贿受贿罪共犯予以明确的区分。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其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谋利为目的;介绍贿赂罪有其独立成罪的价值所在,从本质上讲,介绍贿赂罪并非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介绍贿赂犯罪与斡旋受贿行为界限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权和该职权是否与对方形成职权制约的关系;介绍贿赂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界限的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截贿”行为中,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下,侵占罪是没有成立的可能性的;针对行为人与行贿方进行沟通时故意抬高贿赂交易的筹码或者在与受贿方进行转交汇款时故意报低贿款数额,并由此获取不法利益,应当评价为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最后,笔者赞成介绍贿赂罪应该予以保留,并对该罪从界定客观要件、消除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提高法定刑、增加单位为该罪的主体、增设国家公职人员从重处罚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11-01)

张丽婷[5](2018)在《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型犯罪的基本类型,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一直处于被边缘化地位,处境十分尴尬。在法律适用上,介绍贿赂行为很容易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相混淆。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政策下,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介绍贿赂的行为会被法官认定为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这种罪刑不相符的定罪标准严重侵蚀着司法公正。加之,介绍贿赂罪常常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关联,导致了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适用标准混乱、裁判文书理由缺失或不充分,最终导致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明确界定介绍贿赂罪并将其构成要件类型化对严格区分与相关犯罪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五年的系统案例为分析样本,结合司法实践中该罪适用的实际情况,在客观描述目前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的现状基础上,抽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尽可能地将司法实践中各类型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都进行了系统分析归纳,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关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说明,论证了介绍贿赂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对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分别对介绍贿赂罪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说明;对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与手段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主要围绕介绍贿赂罪的立法沿革形成了本文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描述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现状。本文在搜集的众多案件中,选取了几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一般违法、构成本罪、构成他罪叁个方面来详细说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现状。第叁部分是分析论述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对介绍贿赂罪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过程中,发现在法律适用中,介绍贿赂罪存在的四方面突出问题,即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罪名适用率较低、适用标准混乱、裁判文书理由缺失或不充分。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与事实两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介绍贿赂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完善对策,即主要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来提出相对标准化的适用措施。最后对介绍行为、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斡旋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与界定。(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邹文静[6](2018)在《介绍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犯罪中不断出现甚至已趋向“职业化”,其社会危害性逐渐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介绍贿赂罪深入研究以便于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应包含单位但却不需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其客观行为不排除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不以行贿罪、受贿罪的成立为前提,并且应该严格区分于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居间活动。介绍贿赂罪具备全部的停止形态,行贿人、受贿人达成贿赂犯罪合意为其既遂标准。介绍贿赂罪独立成罪于贿赂犯罪体系,介绍贿赂行为不等同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实践中应加以区分。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贿赂款的,或同时教唆贿赂、斡旋受贿的应该根据罪数理论处以相应刑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28)

田夏梦[7](2018)在《介绍贿赂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介绍贿赂罪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由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共犯的复杂关系,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判定也并不一致,不利于正确打击犯罪,造成了司法界的混乱。本文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切入,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而对介绍贿赂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其与行、受贿类罪共犯的关系等问题进行阐述,明晰本案中刘某行为的法律认定,并对介绍贿赂罪的存废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提出当前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和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叁章。引言部分介绍介绍贿赂罪的研究背景、意义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提出争议焦点。第二章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本部分解析了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既遂标准,对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罪共犯的关系进行梳理和论证,分别对刘某构成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帮助犯和受贿罪帮助犯进行论证,并对刘某的罪数问题进行了解答,得出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对刘某以受贿罪定罪,并适用从犯的量刑这一结论。第叁章是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本部分对介绍贿赂罪的存废问题进行简要介绍,提出当前应当保留该罪名的观点,并对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提出个人看法,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对研究过程进行了简单介绍,指出本文的研究缺陷。(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钱正驹[8](2017)在《论介绍贿赂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受贿的手段、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及司法的被动性,一直以来,对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始终是力度不一、有轻有重,特别是对于贿赂犯罪的查处,呈现出“重受贿、轻行贿、忽略介绍贿赂”的特点,而行受贿犯罪进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与行受贿双方关系密切的联系人(中间人),如果没有这一类人从中牵线搭桥、撮合关系、沟通条件,行受贿往往不易达成。因此,在对行受贿双方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应对这一类中间人以介绍贿赂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方能从整体上保持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目前,刑法关于介绍贿赂罪的罪状规定显得较为简单,且立案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往往存在极大的争议,也给准确打击此类行为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对于本罪的理论研究也是争议颇多,因此,更有必要归纳总结关于本罪的各种学说,对本罪是保留还是取消、是发展和完善还是废除进行探析,进一步明晰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而在理论上说明介绍贿赂罪存在的意义,并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修法建议,确保本罪的规范适用,以期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直以来,刑法学界关于介绍贿赂罪是取消还是保留的问题,始终争论不休,无法达成共识。笔者作为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一线办案的一名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过多起介绍贿赂及其他相关案件,对其中的介绍贿赂行为怎样进行法律评价始终充满了争议。因此,有必要对介绍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本罪的存或废及司法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下面就本文的结构及观点进行简要说明:第一部分为介绍贿赂罪概述。一是解析介绍贿赂罪的基本涵义;二是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关于本罪的立法沿革;叁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介绍贿赂犯罪产生的特殊原因。第二部分为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辩。首先,总结学界关于废除介绍贿赂罪的各种观点,提出支持此类观点的相应理由;其次,介绍学界关于保留本罪的各种论点,探讨其缘由;最后阐述笔者基于刑法总则理论及分则罪名对本罪的具体分析,提出支持保留本罪的观点,并基于笔者自身拙见,说明支撑保留本罪的若干理由。第叁部分为介绍贿赂罪的辨析。在坚持保留本罪的基础上,先是阐述介绍贿赂与居间行为之间的界限;再分别厘清本罪与行贿或者受贿共犯、斡旋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限,进而对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人在不同情形下占有贿赂款物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第四部分为完善介绍贿赂罪的思考。首先,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说明本罪的犯罪构成;其次,基于工作实际提出本罪的定罪量刑在司法实务中的困惑;第叁,回归司法实践从完善本罪的情节认定及刑罚方面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韩金良[9](2017)在《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大反腐力度,行贿受贿案件呈现出新形式,介绍贿赂罪受案数量迅速上升,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分歧不断加大,在处理不断复杂多样化的案情显得捉襟见肘。并且这种案件越来越向着隐蔽性的方向发展,贿赂犯罪在“贿赂中介”的表象下,逐渐呈现增长的趋势。什么是贿赂中介呢?就是在贿赂方和被贿赂方之间,通过中介人,以利益为基础,建立联系,各取所需。而中介人的加入,让本身就难以察觉的贿赂犯罪,查处变得愈发艰难,原因一方面在于叁者之间趋于利益已形成某种联盟,另一方面在于交易形式的隐蔽。而随着我国这些年加大处理贿赂犯罪以及党中央贯彻苍蝇老虎一起猛打的反腐政策,激发了这一形式的贿赂犯罪,使得这几年以来贿赂犯罪呈现爆发式地增长,贿赂中介人的作用也更加显着。当然,我国在处理贿赂犯罪的立法上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比如刑法第叁百九十二条,单独将贿赂犯罪列为独立罪名,侧面凸显了我国对这一犯罪的惩处决心,但是我国刑法体系中,贿赂犯罪本身难以形成体系,理论界对这一犯罪的研究不足,导致实务和理论界对这一犯罪缺乏清晰的认识,在定罪量刑、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着诸多模糊的界定,加之其内在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得充足的证据。再就是由于介绍贿赂罪领域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尚未解决,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导致在处理与行贿、受贿罪共犯问题、“截贿”问题、斡旋贿赂问题时,往往会出现适用法律不当,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笔者为了更好的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将着重分析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的共犯之界限问题,具体阐释截贿的定性以及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罪之间的区别。希望能够更加科学的评价介绍贿赂罪以及解决定性不准的问题,从而更好的使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得到体现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王必华[10](2017)在《介绍贿赂罪之疑难问题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题“介绍贿赂罪之疑难问题辨析”,主要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做对比,通过列举我国司法判例,总结出检察院和法院在关于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的定性存在疑难之处,如所谓的“中间人”、“介绍人”的行为究竟如何准确定性,“介绍贿赂”的行为方式包括哪些,介绍贿赂罪的准确定义是什么,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如何准确区分,借此引出如何对介绍贿赂罪的某些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理论界的研究,将关于介绍贿赂罪存废的争议观点进行梳理,对其中关于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之处进行分析,对本文所讨论的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不具有独立性,只是依据指令办事,客观行为方面应该包括帮助转交贿赂款、取得个人辛苦费等,截贿行为则应根据主观意图以及行为时间加以区分。最后,总结国内外的关于介绍贿赂罪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冲突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认定疑难方面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26)

介绍贿赂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罪名。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既包括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也包括部分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罪的上游范围包括行贿罪、对具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截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介绍贿赂罪仍然具有保留的必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介绍贿赂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丁涛.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詹红星.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9

[3].付余.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赫宝泉.介绍贿赂罪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5].张丽婷.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实证分析[D].山西大学.2018

[6].邹文静.介绍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7].田夏梦.介绍贿赂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8].钱正驹.论介绍贿赂罪[D].云南大学.2017

[9].韩金良.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7

[10].王必华.介绍贿赂罪之疑难问题辨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362014?2017年国有企业家腐...审判接受监督(2)审判接受监督(4)审判接受监督(1)审判接受监督(3)审判接受监督(6)

标签:;  ;  ;  ;  ;  ;  ;  

介绍贿赂罪论文_李丁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