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婷[1](2021)在《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桑先军[2](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吴文雅[3](2021)在《邛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
王晓霞[4](2021)在《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王延阳[5](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陈慧[6](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黄硕,周联合[7](2020)在《城市执法体制建构与地方立法》文中研究表明城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当地居民的需求,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对地方事务和城市秩序进行管理,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考察我国关于城市执法的中央立法的演进与现状,可以发现,光靠中央立法无法为城市建立综合执法体制、防止执法权无序扩张、完善执法监督等提供充分的法律规范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未充分落实。在处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上,现阶段应着力于加强城市执法的地方立法工作。从职权法定原则的角度分析,地方立法应明确城市执法的主体及关系,健全公务协作机制,为执法重心下移提供保障;应确定城市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以科学的立法程序防止城管执法权的无序扩张;应健全城市执法的监督机制,在过程监督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实现监督机制创新。
卞欢欢[8](2020)在《申请性行政程序重开及其适用规则》文中提出
张经龙[9](2020)在《公安民警现场正当执法免责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改革,法治公安建设不断推进,与此同时,民警现场执法难度不断增加,而部分当事人在极端的权利意识下辱警、袭警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损害,执法权威不断流失。此外,公安民警现场执法频繁受到模糊性问责的困扰,造成公安民警存在严重的思想负担,民警由于害怕被追责而无法充分履行职责,导致执法质量下降。因此,构建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具有一定的时代紧迫性,对完善公安民警履职保障、强化民警执法积极性和强化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是指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公安民警,依法依规进行现场执法执勤过程中对执法相对人、财物等所造成的消极结果依法予以免除责任。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应当是由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构建的保障体系,既有国家上位法律的规定,亦有实践操作中的具体运行机制,涉及到执法免责的启动、调查、结果反馈及公布等,是一个规范的制度保障体系。我国公安民警执法免责机制的演进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改革开放至1996年之前的缺失阶段、1996年至2016年的萌芽阶段和2016年至今的发展阶段。当前,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体现在免责规定过于笼统、模糊、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司法裁判对公安民警现场执法的违规赋责与不当追究;民警执法免责机制启动存在职责重合和责任不清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安民警现场执法体系的内涵持不同的理解;问责模糊化对公安民警现场执法的掣肘等等。构建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客观公正和依法三个原则。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构成要件是解决民警免责执行的标准问题,包括身份要件、因果要件和职务要件,三者是有机统一体,缺一不可。完善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一是要完善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的法律基础;二是要建立健全免责机构的设置;三是要明确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限度和范围;四是完善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程序设置;五是对现场执法开展精细化执法培训;六是营造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建立的社会氛围。构建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是对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免责机制的积极探索,有助于消除公安民警现场执法顾虑,激发公安民警履职的积极性,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公安民警权责范围,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有助于实现执法权力规制与执法权力保障的平衡。
陈顺林[10](2020)在《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及治理相关涵义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和解决赣州市山地开发中水土流失现状、成因、治理状况及制度构建。旨在从法律制度层面出发,阐述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存在配套制度缺乏、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问责机制乏力、政府和市场及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的主要问题,陈述域内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相关立法及特色对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的借鉴。针对赣州山地丘陵地貌特征,创造性地提出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中应遵循和确立规划与预防、规范行政许可、授权制订山地开发标准、建立横向与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山地开发水土保育许可与保证金制的相关基本原则制度。依法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山地开发的监管与执法责任中的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对山坡地相关项目开展全程监管、完善执法机构职能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问责力度。完善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共同治理制度设计中的多部门协同治理与激励共同治理、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相关制度、明确村委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土保育责任、界定山地开发市场主体治理责任等,是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法律保护条文中须引入的具体措施的若干立法制度设想,从而对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过程中所亟需解决的法律制度供给进行研究,为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提出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从而使得赣州市山地开发导致的水土流失能得到更好的治理,使得赣州市的地方立法内容和形式更趋于具体充实和完备有效。
二、执法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执法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5)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城市执法体制建构与地方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城市执法体制变迁中的中央立法与政策 |
(一)试点改革阶段(1997—2002年) |
(二)全面开展阶段(2002—2015年) |
(三)深入推进阶段(2015年以后) |
(四)小结:加强地方立法有助于缓解职权法定与改革先行之间的张力 |
二、城市执法体制变迁中的地方立法 |
(一)1997年以前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1997年至2002年多个城市的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
(三)2002年至2015年地方立法的快速发展 |
(四)2015年以后地方立法对执法机制的新探索 |
三、城市执法体制变迁中的央地立法关系 |
(一)已有的学术探讨 |
(二)中央立法对地方的授权意图 |
(三)地方的立法裁量空间 |
四、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城市执法的主体及关系 |
(一)地方立法在执法权代行模式和委托模式之间的选择与互补 |
(二)地方立法应健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协作机制 |
(三)地方立法应明确级别管辖制度并保障执法重心下移 |
五、通过地方立法确定城市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 |
(一)城管执法权的无序扩张问题 |
(二)确定城管综合执法职权范围的标准 |
(三)问题的解决应遵循科学的地方立法程序 |
六、通过地方立法健全和创新城市执法监督机制 |
(一)地方立法健全城市执法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
(二)城管执法的过程监督 |
(三)城管执法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
(9)公安民警现场正当执法免责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析 |
1.3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1.3.1 免责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
1.3.2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理论基础 |
1.3.2.1 公务豁免权理论 |
1.3.2.2 理性有限理论 |
1.3.2.3 平衡法理论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2 构建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的紧迫性及其意义 |
2.1 构建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的紧迫性 |
2.1.1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的危险性 |
2.1.2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舆情的多发性 |
2.1.3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的复杂性 |
2.2 构建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的意义 |
2.2.1 完善公安民警履职保障的需要 |
2.2.2 深化公安改革的现实需要 |
2.2.3 摒弃不科学追责,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积极性的需要 |
2.2.4 树立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需要 |
3 我国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的演进及面临的问题 |
3.1 我国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的演进 |
3.1.1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的缺失阶段 |
3.1.2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的萌芽阶段 |
3.1.3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的发展阶段 |
3.2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机制面临的问题 |
3.2.1 执法免责的制度困境 |
3.2.2 违规赋责与不当追究 |
3.2.3 部门职责重合界定不清 |
3.2.4 构建现场执法免责机制存在争议 |
3.2.5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权界定不清 |
3.2.6 问责模糊化对公安民警现场执法的掣肘 |
4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原则和构成要件 |
4.1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原则 |
4.1.1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4.1.2 客观公正原则 |
4.1.3 依法原则 |
4.2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构成要件 |
4.2.1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身份要件 |
4.2.2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因果要件 |
4.2.3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职务要件 |
5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的构建路径 |
5.1 完善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的法律基础 |
5.2 建立健全免责机构的设置 |
5.3 明确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限度和范围 |
5.4 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的程序设置 |
5.5 对现场执法开展精细化执法培训 |
5.6 营造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免责体系建立的社会氛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基本界说 |
一、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的涵义 |
二、赣州山地开发水土流失主要类型现状及成因分析 |
(一)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主要类型及现状 |
(二)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原因分析 |
三、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制度供给现状 |
第二章 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配套制度供给不足 |
(一)缺乏专门性、系统性法律法规 |
(二)缺乏横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三)山地矿山果林园治理、修复、保育机制单一 |
二、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问责机制乏力 |
(一) 监管执法和水土保持部门相关监督及审批程序待规范 |
(二) 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执法行为不规范 |
(三) 政府行政干预多且监管执法问责乏力的问题突出 |
三、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尚不完善 |
第三章 国内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经验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二、域内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现状 |
(一)中央层面立法 |
(二)其他省市立法 |
三、域内外立法对赣州市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的立法对策 |
一、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度 |
(一)规划与预防 |
(二)规范行政许可 |
(三)授权制订山地开发标准 |
(四)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五)建立山地开发水土保育许可与保证金制度 |
二、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山地开发的监管与执法责任 |
(一)明细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
(二)完善执法机构职能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三)加大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问责力度 |
三、完善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共同治理制度设计 |
(一)多部门协同治理 |
(二)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四、执法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王婷. 青岛大学, 2021
- [2]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3]邛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吴文雅.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4]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研究[D]. 王晓霞.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5]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6]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7]城市执法体制建构与地方立法[J]. 黄硕,周联合. 地方立法研究, 2020(05)
- [8]申请性行政程序重开及其适用规则[D]. 卞欢欢. 东南大学, 2020
- [9]公安民警现场正当执法免责体系构建研究[D]. 张经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10]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D]. 陈顺林.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