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财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勒索财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勒索财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目的,盗窃罪,异同,人质。

勒索财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晓伟[1](2019)在《以敲诈勒索为名暴力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应以抢劫罪论处——熊某尧、彭某等人抢劫、交通肇事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分析两者之间的异同,以期做到准确定罪量刑。本文试图通过一则典型案例,结合事实进行具体分析,阐述两者罪名之间存在的界限异同,为现行的司法审判提供积极的司法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李奎[2](2015)在《权利行使中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对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民交叉的领域,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往往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经常呈现亦此亦彼的模糊关系。本文以权利行使中索取财物的行为为例,并结合相关具体的司法判例,试图通过规范上的教义学分析和类型化归纳,为权利行使中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者从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权利范围的不特定性、手段的合法性、要挟内容与权利前提之间的关联性叁个维度考察,认为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5年02期)

柴学友,曹德祥,顾震[3](2018)在《不正当利益与“因被勒索给与财物”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8年04期)

陈玉芬[4](2017)在《以欺骗方式“锁定”他人 手机勒索财物怎样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曾某于2016年10月至11月间,与王某及李某分别结伙或者单独使用专门用于作案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聊天,并编造自己手机因故障无法登录“iCloud”的谎言,请被害人代为登录,诱骗被害人先注销其手机上原有的ID,再使用被告人提供的ID及密码(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7-30)

董仲凯[5](2017)在《盗窃车牌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几年,不法行为人盗窃车牌索要财物的行为在各地屡次发生,尽管实践中对于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但是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严重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目前,对该行为的认识,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大,盗窃车牌勒索财物行为能否构罪,构成何罪,车牌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是否可以按照牵连犯对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观点上的差异必定会使得办案人员在司法实务中各行其是,而各地法院在对该类行为的定罪上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果这些争议不能够及时合理的予以解决,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文章以王某某盗窃车牌勒索财物案为例,对该类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简要介绍本文的基本案情---王某某盗窃车牌勒索财物的行为,以及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分歧意见,得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车牌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二者能否成立牵连犯以及如何处理本案的罪数问题。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为了统一司法实务中对此类行为的认识,本章节着重对车牌的属性、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二者的关系、盗窃车牌索财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牵连犯罪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分析。第一,车牌属性的认定。文中通过论述其概念特征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车牌与国家机关证件作出了严密的区分。第二,盗窃车牌勒索钱财行为如何准确定性。目前在理论上,该行为的定性存在着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与敲诈勒索罪等几种不同的意见,本文对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特征结合争议焦点中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第叁,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二者的关系如何认定。通过对牵连犯的理论及其处断原则的分析,阐述了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如何构成牵连犯罪以及处罚原则的适用。第叁部分为案件的分析与结论。根据上述相关法理分析,得出了本案的结论:首先,不能将车牌作为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进行评价,因此,行为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次,王某某的多次盗窃的行为,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成立盗窃罪。第叁,王某某盗窃车牌后敲诈被害人钱财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最后,行为人实施的窃取车牌与敲诈财物的两个犯罪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王某某的行为应当按照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重罪来评价。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本案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之所以难,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何厘清车牌的性质和认定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能否以牵连犯处理。本章节从完善相关立法、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加大社会防控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18)

马路瑶[6](2016)在《抢劫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界分问题——以黎力绑架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的成立以当场性为必要,而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在成立时并不排除满足当场性特征的可能性,因而不能将是否具备当场性作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抢劫罪中财产法益被害人与人身法益被害人具有同一性,而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中因为以行为人利用第叁人对人质担忧为必要,则其财产法益被害人与人身法益被害人应当相分离,因此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实力控制行为与强取财物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1期)

邱继东[7](2016)在《协警假借执法使用手铐获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4月,身为协警的被告人钟某、刘某、谢某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商量以钓鱼执法的形式来向被害人卖淫女敲诈。同年5月16日晚,叁被告人身着便服,怀揣手铐来到事先已踩好点的某美甲护理按摩店,佯称要嫖娼。叁被告人分别选了叁个卖淫女到叁个包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6-01)

[8](2015)在《男子捡手机索要“好处费”——涉嫌侵占他人财物或敲诈勒索?》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近日,西安市民张女士有一件事颇感堵心,事后几天她向媒体讲述了事情的经过:8月21日凌晨1时许,张女士乘出租车回家,到家后发现iPhone6手机不见了,便急忙用丈夫的手机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一男子接听了电话,称自己捡到了手机,如果想拿回手机的话,要给他2000元"好处费"才行。张女士觉得对方要价太高,沟通未果,对方便挂断电话。随后,张女士上网将手机进行了锁定。第二天中午,该男子给张女士的丈夫发来短信,(本文来源于《人民之友》期刊2015年09期)

郭小亮[9](2015)在《盗窃后勒索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后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单独定罪评价。盗窃车牌等价值低廉或者仅具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后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盗窃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后勒索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盗窃仪表盘等价值较大财物的,若行为人盗窃之前即有勒索意图,则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不成立盗窃罪,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盗窃之后产生勒索意图的,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若盗窃之前兼具非法占有和勒索意图,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勒索得逞后继续占有利用价值较大的被盗财物的,仍成立盗窃罪。勒索得逞后毁坏、丢弃或者隐匿不归还被盗财物的,另行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苑昊亮[10](2015)在《虚构事实并威胁索要财物属于诈骗还是敲诈勒索?》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月12月某日上午,王某等四人来到某市一小区附近,由李某向路人出售黄色光碟,王某等叁人在一旁守候。10时左右,路人曹某经过此处,被李某拉住,李某从包里掏出一些淫秽光碟不断推销,几经纠缠,曹某买了一张光碟,没想到曹某刚接过男子手中的碟子,就从路边一(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5-06-08)

勒索财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刑民交叉的领域,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往往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经常呈现亦此亦彼的模糊关系。本文以权利行使中索取财物的行为为例,并结合相关具体的司法判例,试图通过规范上的教义学分析和类型化归纳,为权利行使中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者从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权利范围的不特定性、手段的合法性、要挟内容与权利前提之间的关联性叁个维度考察,认为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勒索财物论文参考文献

[1].李晓伟.以敲诈勒索为名暴力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应以抢劫罪论处——熊某尧、彭某等人抢劫、交通肇事案[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奎.权利行使中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对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的分析[J].刑事法判解.2015

[3].柴学友,曹德祥,顾震.不正当利益与“因被勒索给与财物”的认定[J].江淮法治.2018

[4].陈玉芬.以欺骗方式“锁定”他人手机勒索财物怎样处理[N].检察日报.2017

[5].董仲凯.盗窃车牌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马路瑶.抢劫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界分问题——以黎力绑架案为例[J].宜宾学院学报.2016

[7].邱继东.协警假借执法使用手铐获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N].人民法院报.2016

[8]..男子捡手机索要“好处费”——涉嫌侵占他人财物或敲诈勒索?[J].人民之友.2015

[9].郭小亮.盗窃后勒索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10].苑昊亮.虚构事实并威胁索要财物属于诈骗还是敲诈勒索?[N].法制生活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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