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要约收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美国,要约收购,台湾,敌意,铝业,威廉姆斯,天然气。
美国要约收购论文文献综述
肖崇俊[1](2018)在《美国公司要约收购立法之缘起》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股权分散的现代公司与代理权争夺二、兼并与公司控制权市场叁、现金收购要约与立法空白四、结语:规制要约收购势在必行美国历史上发生了五次公司并购浪潮,其中有四次都发生在20世纪,分别是20世纪20年代的并购浪潮、20世纪60年代的并购浪潮、20世纪80年代的并购浪潮和20世纪90年代的并购浪潮。~([1])本文所要探讨的公司收购立法问题正是在以20世纪60年美国的并购浪潮为开端的背景中展开的。从经济学上(本文来源于《私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王林[2](2016)在《油气竞购战又添变数》一文中研究指出巴布亚新几内亚丰富的天然气资源,让对其虎视眈眈的大型能源公司之间的争夺战愈演愈烈。但向InterOil发出22亿美元收购要约的Oil Search却意外遇上了“程咬金”——埃克森美孚。InterOil与Oil Search都是以巴布亚新几内亚为(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16-08-19)
闫远青[3](2010)在《美国州叁代要约收购立法浪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记述了从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到80年代末,短短二十年内美国州法对要约收购规制历经了叁代发展,最终突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其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的曲折历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自己理论的调整,在宪法框架下对各方竞争的利益进行权衡,作出了符合时代潮流的选择。本文通过梳理美国州法对要约收购的规制历程,并辅以叁个里程碑式的案例进行论述,试图将在那个收购与反收购的战争硝烟弥漫的时代,州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动态博弈图景呈现出来,同时,在梳理的过程中,笔者不禁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驾驭美国司法走向所必需的智识和能力所折服,并发现其对美国经济立法的重大导向作用。从结构上看,本文分为绪论、正文与余论。引言讨论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以及研究方法。正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州要约收购立法的时代背景及联邦立法背景”,本部分用一系列数据资料来显示那个时代的收购浪潮特点,对敌意收购和杠杆收购引发的混乱进行宏观的描述。这是对州一代又一代坚持不懈地进行收购立法的强烈动机的合理解释,也是本文进行论述的大的经济社会背景。然后对当时要约收购联邦层面的惟一立法---《威廉姆斯法案》的立法精神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阐述,这是当时美图各州要约收购立法的法律背景。第二部分:“州对要约收购立法历程”,本部分为全文的核心,共分为六个小部分。在最开始的一部分中,笔者先概述了美国第一代州要约收购立法的整体特点及人们对其违宪性的种种质疑,随后记述Great Western United V. Kidwell与Edgar V. Mite案如何将这种质疑一步步推向高潮,结果是当最高法院首次判决伊利诺斯州要约收购法违宪时,同时意味着具有相似特征的第一代州要约收购立法破产了。文章进而过渡到了对第二代要约收购立法的介绍,并最终以CTS Corp. V. Dynamics Corp. of America案---最高法院判决印第安纳州要约收购法符合宪法---为转折点,第二代要约收购立法的时代结束。第叁代州要约收购立法轰轰烈烈上演,各州纷纷效仿印第安纳州,并创新了自己的模式。这一部分主要是以要约收购立法生成路径为主线,穿插里程碑式的案例,试图展现当时州要约收购立法的历程、法院法官的观点立场以及当时舆论的评价。第叁部分:“对州规制要约收购历程的评价”,本部分从“最高条款”、“贸易条款”、“联邦最高法院”这叁个方面分别进行评述,试图从联邦最高法院在Kidwell案、Mite案、CTS案中对这两个条款的解释变化中来窥探其立场、利益的权衡,以及从中可以看出其对美国经济立法的导向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黄宇[4](2007)在《股东建议美国铝业取消要约收购加拿大铝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在美国铝业公司宣布敌意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后,美国铝业公司股东———对冲基金JANA Partners 8日建议董事会放弃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的努力,反之考虑其他替代性措施,包括出售美国铝业公司。 JANA执行合伙人巴里·罗森斯坦在给美(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07-05-10)
黄婕[5](2006)在《日月光连续被查:重庆10亿美金芯片项目成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月光事件给台湾当局带来很大压力。这种情况下突传被查被罚,时间上颇为巧合。” 因投资中国大陆事项未及时申报,12月4日,台湾日月光集团(NYSE:ASX;TW:2311)(以下简称“日月光”)先后收到了“台湾证交所”和“台湾证期局”开出的两张(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6-12-11)
孙娜[6](2002)在《美国要约收购的历史沿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并购是市场历久弥新的永恒话题。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常用手段之一。(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02年S2期)
项剑[7](2001)在《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中,要约收购是一种具有强迫性的公开收购方式,会导致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在要约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属于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缺乏充分的交易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的磋商议价,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所以要约收购是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和规制的交易行为。为此,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途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从而使之具备了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信息的充分性、要约最短期限的法定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消除要约的强迫性等特征。鉴于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要约收购法律制度及其卓有成效的监管实践,因此本文将其作为研究的对象。由于要约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而广泛,本文侧重从规制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角度进行研究,旨在保障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期为中国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讨论美国界定要约收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要约收购的界定有助于确定相关法律的有效规制范围。尽管美国专门制定威廉姆斯法(the Williams Act)以严格规制要约收购,但是威廉姆斯法的规制范围并不限于要约收购。由于立法上缺乏对要约收购的明确界定,一些收购方就试图设计出新的交易方式规避对要约收购的严格规制,导致目标公司股东有时仍然面临威廉姆斯法所力图避免的困境。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法院在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界定要约收购的标准,将特定情况下的私下协商购买和公开市场购买界定为非常规形式的要约收购,使得法律规制的要约收购范围呈扩展的趋势,其实质是扩大了受法律规制的收购方的范围。 第二章探讨美国对要约收购中信息披露的规范及其实质性规制问题。首先,作者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这两个角度,考察了美国新千年开始生效的信息披露框架,突显了在信息披露方面现金要约收购和易券要约收购的平等待遇,揭示了信息披露精简化和一体化的趋势。其次,作者讨论了要约收购信息披露规制中的信息重大性(materiality)问题,展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重大性标准的演进,并对要约收购过程中表格栏目条款的信息重大性问题予以特别讨论。再次,在规制要约收购信息披露的背景中探讨内幕交易口 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问题,研究了美国法院通过各种归责理论禁止内幕交易的发展过程,分析了14e-3 规则在禁止内幕交易和反泄密方面的优势,比较了盗用理沦(themisappropriation theory)和 14e〕规则在规制要约收购领域内幕交易时的利弊。最后,由于对要约收购的实质性规制为确保目标公司股东深思熟虑地作出决策所必需,作者从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待遇和消除要约收购的强迫性这两个角度,分析了实质性规制的内容和效果,认为其本质是限制收购方的交易权利。 第叁章研究美国管治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对措施的实践。首先,作者指出美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反对目标公司董事会肆意采取抵御要约收购的措施。其次,作者探讨了美国利用证券法规制目标公司董事会行为的实践。鉴}‘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规制必须以董事会存在虚假陈述或遗漏信息为前提,因此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再次,作者着重研究了公司法领域的管治实践,以特拉华州的实践为主进行分析,明确了抵御措施问题属于董事会的业务和事务范围,得出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抵御措施通常能够获得司法支持的结论,只要其行为符合(加coal4-*xx。inn案的相称性(proportionality)标准,就能提出适用经营半断准则比usiness judgment nile)的抗辩。但是董事会采取的抵御措施己经不断地受至股东的杉战,因此在股东权才计戈(shareholder rights plan)问题主出现了新的趋势,机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细则取消股东权利计划,以公司治理的适当途径限制董事会的权力,并且得到了司法实践的一定支持,显示了回归股东目主权(shareholder sovereignty)概念的趋势。 第四章在上述对美国规制实践的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囚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和建议。首先,作者认为应当将特定情况下的协议收购纳入要约收购的规制范围,防止收购方的规避行为。其次,作者根据美国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框架,设计了我国要约收购报告书和目标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强调了“理性投资者”的重大性标准符合我国目前的信息掖露要求,提议在我国的要约收购立法中确立重大性标准,并且主张司法机关在处理信息重大性问题时适当参考美国的做法;而就禁止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问题,明确指出在要约收购立法中应当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能平等地接触要约收购信息;在要约收购的实质性规制问题_.卜,着重讨沦了我国的半强制式要约收购模式,得出我国《证券法》事实上允许自愿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的结论,而且指出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法》中要约 内 容摘要 * 收购条款的一些误解,?(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1-11-01)
项剑[8](2001)在《美国界定公开收购要约的实践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要约收购具有对象广泛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市场强迫性、期间有限性和程序规范性等特征,所以要约收购是法律严格规制的市场行为。(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01年02期)
美国要约收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巴布亚新几内亚丰富的天然气资源,让对其虎视眈眈的大型能源公司之间的争夺战愈演愈烈。但向InterOil发出22亿美元收购要约的Oil Search却意外遇上了“程咬金”——埃克森美孚。InterOil与Oil Search都是以巴布亚新几内亚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要约收购论文参考文献
[1].肖崇俊.美国公司要约收购立法之缘起[J].私法研究.2018
[2].王林.油气竞购战又添变数[N].中国石化报.2016
[3].闫远青.美国州叁代要约收购立法浪潮[D].中国政法大学.2010
[4].黄宇.股东建议美国铝业取消要约收购加拿大铝业[N].证券时报.2007
[5].黄婕.日月光连续被查:重庆10亿美金芯片项目成疑[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
[6].孙娜.美国要约收购的历史沿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
[7].项剑.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1
[8].项剑.美国界定公开收购要约的实践与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