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全程序论文_杜茜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保全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程序,民事,裁判,财产,法院,国家赔偿。

民事保全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杜茜[1](2018)在《违法保全国家赔偿与申请保全错误民事赔偿交叉形态下递进式辨识程序及并案审理制的构建——基于两个典型案例及55+52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件,其处置程序与申请保全错误民事赔偿程序存在着交叉,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权衡判定,但囿于制度层面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流程性规范,导致身处于同一关联案件体系中的国家赔偿、民事赔偿各自为政,无法在一个体系框架内统一考量。因此,各地的同类案件呈现出裁量标准不统一、程序倒错的乱象。通过对55份违法保全国家赔偿裁判文书和521份申请保全错误民事赔偿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同类案件特征,提出在违法保全国家赔偿和申请保全错误民事赔偿之间创设对应的衔接机制,即初步建立"递进式辨识程序"和"并案审理制",试图破解这一司法难题。(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杜茜[2](2018)在《违法保全国家赔偿与申请保全错误民事赔偿交叉形态下递进式辨识程序及并案审理制的构建——基于两个典型案例及55+52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国家赔偿制度创设之初即被赋予了"终局救济"~①的特质,这种定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非用尽一切刑事、民事等诉讼救济途径则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救济。近年来,国家赔偿案件中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其中违法保全赔偿案件占比约为25%,~②实在是有着不容小觑的分量。受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启发,笔者对现有的违法保(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8-04-18)

何志允[3](2017)在《澳门民事保全程序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澳门特区法律具有典型民法法系特征。保全程序作为澳门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一般民事保全程序普遍存在临时性、紧急性、附随性特点外,还具有法典化、针对性强、公平保护当事人权益、功能强大等独特性。当然澳门民事保全程序也有缺陷,如在保全程序分类、实质要件、上诉和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不足,这是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谢函晋[4](2016)在《论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功能扩张—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诉讼爆炸和现代性诉讼的出现,迫使各国不得不重视对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改革。而诉前证据保全作为诉前证据收集的一种特殊手段,自然而然成为了改革的重点,各国通过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功能的扩充来完善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其中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是最典型的代表。而反观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不断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又严重忽略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保障。2012年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是目前我国民事诉前证据收集的唯一手段,所以我国诉前证据的收集手段极其缺乏。并且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立法十分落后,致使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功能仍旧停留在传统的保存和固定证据上,根本不能完全发挥诉前证据收集与开示的功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所以,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解决我国诉前证据收集手段匮乏的问题,笔者在本文欲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扩张的基础进行剖析,并以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为学习对象,试图通过对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条件等进行扩展,实现诉前证据保全收集与开示证据等功能,来扩充当事人诉前收集证据的手段。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正文共计两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对扩充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功能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面对我国诉前证据收集手段的空白,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成为了我国目前唯一的诉前证据收集手段。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诉前证据保全的立法非常滞后,使其根本不能有效发挥出诉前证据收集与开示的功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以,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扩充其功能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传统功能的内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的传统功能即是对证据进行保全和固定,它与诉讼有密切的关系,是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而做准备的。第叁部分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功能扩张的物质根基、之所以能发生功能扩张的理论依据,以及诉前证据保全功能扩张的大陆法系的立法实践进行了详细的概况。第四部分重点对立法实践的典型代表、诉前证据保全功能扩张的关键点——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产生、内容、新扩充的功能、意义等进行剖析。笔者从德国1976年和1990年两次民事司法改革中分析了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演变过程,并对其适用条件、程序事项、效力、和解协议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总结了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独立性和程序保障强化、功能多元化等特色,并尤其突出介绍了其基于传统诉前证据保全基础上所扩充的现代功能。第五部分笔者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所得到的启示,对于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扩充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制度功能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占善刚[5](2015)在《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关于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的规定乃错误的立法。因为从方法论上讲,只有性质上相类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参照适用的可能,而证据保全程序与保全程序虽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质上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暂时地、假定地确定私权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强制执行中顺利实现当事人的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是我国立法者长期存在的关于证据保全性质之错误认识在立法上最为集中也是最为直接的反映。为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应立足于证据保全本质上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5年06期)

刘君博[6](2015)在《保全程序中担保的提供与担保数额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的意义及其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全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法院以担保的提供取代对申请保全要件的审查等问题。这些问题由司法资源分配、利益平衡、风险规避等多重复杂的因素而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可视为应对这些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作为有关第152条适用于审查保全申请的解释,应从保全的制度目的出发,按照类型化的方法,对于法院决定是否责令提供担保及担保数额多少的裁量权予以适当的分配和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8期)

李杰[7](2015)在《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行为保全制度被正式确立,民事保全体系更加完备。民事保全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诉讼任务圆满完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民事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越来越频繁。但由于民事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将来判决的履行,其设置目的的倾向性,导致其难免会侵害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市场主体的日益多样化和经济交往的日益复杂化,又加大了当事人或案外人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为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权益在可能因保全面临威胁或实际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救,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本文从民事保全救济理论出发,通过对民事保全救济定义和特征的分析以及保全救济与执行救济的比较,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即本文针对的是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中的裁判错误,不涉及先予执行和证据保全,亦不包括保全执行错误之救济。通过法理和现实角度,考察设立完善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依据。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立足于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现状,归纳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取得的进步,并分析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考察德、日、法、俄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有所借鉴。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使我国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本文在总结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吸收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建议,主要包括引入听证制度,完善复议程序,设立有限的保全裁定上诉制度,完善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等,以使我国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能够符合时代和法治的需求。(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04-01)

黄春香[8](2015)在《其他法院管辖案件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兼论原法院在民事案件被裁定移送前实施的诉讼程序是否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法院管辖案件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未作出具体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因法律规定的有权作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法院不同,对这两种保全措施须进行不同处理。目前,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并修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规定。(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鞠妮蓝[9](2014)在《民事证据保全程序的缺失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保全程序是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已经启动、但未进行到法庭调查程序之前,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程序有助于保存证据、确定事实,并促成纷争的诉讼外解决。然而,我国法律对证据保全(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12-24)

谭闽[10](2014)在《论民事诉讼起诉前之证据保全——以程序机能之延展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前证据保全的可大致划分为传统型与现代型,传统型机能即是对证据的保存与固定,而现代型机能则体现为收集证据、促成集中审理与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在程序机能扩张的基础上,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独立性也逐渐加强,适用情形也在固有的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使用这一情形的基础上有所扩张,而包含了当事人同意,于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的情形。(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民事保全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言国家赔偿制度创设之初即被赋予了"终局救济"~①的特质,这种定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非用尽一切刑事、民事等诉讼救济途径则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救济。近年来,国家赔偿案件中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其中违法保全赔偿案件占比约为25%,~②实在是有着不容小觑的分量。受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启发,笔者对现有的违法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保全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杜茜.违法保全国家赔偿与申请保全错误民事赔偿交叉形态下递进式辨识程序及并案审理制的构建——基于两个典型案例及55+52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

[2].杜茜.违法保全国家赔偿与申请保全错误民事赔偿交叉形态下递进式辨识程序及并案审理制的构建——基于两个典型案例及55+52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8

[3].何志允.澳门民事保全程序之研究[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7

[4].谢函晋.论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功能扩张—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16

[5].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检讨[J].法商研究.2015

[6].刘君博.保全程序中担保的提供与担保数额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的意义及其解释适用[J].法律适用.2015

[7].李杰.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研究[D].兰州大学.2015

[8].黄春香.其他法院管辖案件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兼论原法院在民事案件被裁定移送前实施的诉讼程序是否有效[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9].鞠妮蓝.民事证据保全程序的缺失及完善[N].江苏经济报.2014

[10].谭闽.论民事诉讼起诉前之证据保全——以程序机能之延展为出发点[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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