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金融,公司,恩格尔系数,中信,贷款人,借款人,刚性。
金融信托论文文献综述
陈飞旭[1](2019)在《消费金融信托缘起何处》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金融领域的主要参与者有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和分期平台,其中商业银行凭借资金优势,占据着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虽然消费金融对信托公司而言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但也具备众多的天然优势。投资、出口和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叁驾马车。新常态下,投资方面,由于传统叁大投资领域全面减速,产能过剩和债务约束问题严重,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日渐削弱;出口方面,国际金融危机(本文来源于《理财》期刊2019年11期)
李金霞,陈天琰[2](2019)在《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成长与创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带动了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就当前中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信托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因此,笔者本文就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成长与创新发展进行以下分析,以此来改善内部问题,推动金融信托也蓬勃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财经界(学术版)》期刊2019年19期)
王添漫,郑利鹏[3](2019)在《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直降4成 基础产业和消费金融信托“上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从5月初的“23号文”到7月初的监管约谈警示,房地产信托业务收缩已成定局。用益信托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28日,7月份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为655.8亿元,与6月份相比,环比下降近4成。作为行业利润支柱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其收缩无疑将对下半年信托公(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8-05)
程志刚,邵健民[4](2019)在《消费金融——信托公司转型的下一个风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居民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消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情况,信托公司需要进行积极的转型。在文中就对消费金融进行了介绍,探讨了信托公司布局消费金融的必要性,并就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模式进行了介绍。(本文来源于《商讯》期刊2019年08期)
陈嘉玲,樊红敏,郑利鹏[5](2019)在《消费金融信托遭遇诉讼纠纷和“现金贷”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消费金融因为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而备受行业关注。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至少25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并具备了一定的信托资产规模。其中,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等6家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3-04)
陈苗苗[6](2019)在《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基于"刚性兑付"的溯源,从信任缺失引发的保本依赖、受托人义务不明确造成的约束不足、信托风险的非市场化处置等方面分析了"刚性兑付"的成因,并从打破"刚性兑付"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阐述了"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最后提出构建信任机制、完善信托法律制度、约束行政权力等监管方式优化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甘肃金融》期刊2019年02期)
吴红丽[7](2018)在《大消费环境下,消费金融信托发展几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消费金融属于产业链金融,从资金供给、消费金融服务供给到消费产品供给,涉及多种市场参与机构。从机构上分,目前市场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商业银行;二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消费金融合法牌照;叁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包括电商平台、互联网分期平台和现金贷平台等;四是其他机构,包括部分小贷公司和信托公司。(本文来源于《理财》期刊2018年11期)
李静宁[8](2018)在《金融信托通道业务中受托人的责任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通道类信托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托种类,而是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自发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现象。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通道类业务快速增长密切相关,分业经营模式下,信托作为金融子行业之一交由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经营,因信托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优势,被许多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载体用来突破贷款政策曲线投资实体经济,由此衍生出大量的通道类业务。通道类信托业务一度成为信托行业的支柱,但因此类业务当中参与主体权责不清,法律规制不明,致使不断累积市场风险危机频发。信托成立的基础便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链条,因受托人义务关系到委托人信托目的实现,受益人利益的保证,各国均以立法的形式将受托人义务法律化。通道类信托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自发产物,不在法律的预设之内,此类业务当中的受托人责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当中对受托人义务做了严苛的规定,其中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善管义务,第26、27、28、29条规定了忠实义务,第30条规定了受托人亲自管义务以及转委托连带责任。但在通道类业务当中委托人、主导第叁方以及受托人是可以以信托文件约定免除受托人的上述实质责任,由信托项目的主导者承担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的一切实质风险,起通道作用的信托公司只负事务性管理职责,但是这种约定明显与法律的规定相悖,致使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义务免除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通道类信托是客观存在的,信托公司在其中无决策权、话语权也是事实,如果无视这种现象,强行要求受托人承担与其职责不相符的义务,既不利于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信托业务的转型。信托制度的生命力正在于其高度的灵活性,其发展历史就是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进行规则的自我更新、理论的自我调整的历史。现下通道类信托业中受托人实质义务的免除既已被监管部门接受,那我们也应该立足于当下,重新审视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的责任问题,明确界定受托人的责任是化解通道类信托业务风险危机的关键所在。本文主要研究受托人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的责任界定问题,首先,本文从通道类信托的基础概念入手,简要介绍了通道类信托的类型、发展流程、发展现状,以最典型的银信合作通道类信托业务为例,阐释了通道类信托在实践中引发的兑付危机;其次,在分析受托人的义务体系和通道类信托受托人实际能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区别名义上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各项法定责任和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具体职责,分析不得转委托严格责任的不合理之处。根据司法实践,在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基础上,明确项目主导者承担实质风险责任,受托人仅承担作为通道方的事务管理性职责,转委托第叁方承担同等受托人职责;最后,立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通道类业务受托人责任争议的解决提出合理建议。厘清受托人与项目参与人责任,改变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严格责任,同时建议正本清源,重新定位信托,推动信托回归本质,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保障资本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10-01)
钟文杰[9](2018)在《金融信托业务发展思路的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托业务获得了持续稳健的发展,在政策变动以及市场波动的新形势下,各个金融机构准确把握市场机会,拓展信托业务规模,行业信托资产持续提升,信托业务收入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迈入新常态,金融信托业务也正在面对着宏观政策环境、监管环境以及行业格局等新的变化,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现阶段金融信托业务发展的重心与方向主要在于推进改革与创新,通过转型来回归行业本源。本文通过分析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思路。(本文来源于《商讯》期刊2018年10期)
莫凤莹[10](2018)在《基于应用型金融创新人才培养对《金融信托与租赁》教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托与租赁业不断成熟,业务不断创新,对信托和租赁人才的需求旺盛。本文基于应用型金融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提出在《金融信托与租赁》教学中存在额问题,并提出几点思考。(本文来源于《课程教育研究》期刊2018年21期)
金融信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带动了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就当前中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信托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因此,笔者本文就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成长与创新发展进行以下分析,以此来改善内部问题,推动金融信托也蓬勃稳定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1].陈飞旭.消费金融信托缘起何处[J].理财.2019
[2].李金霞,陈天琰.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成长与创新发展[J].财经界(学术版).2019
[3].王添漫,郑利鹏.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直降4成基础产业和消费金融信托“上位”[N].中国经营报.2019
[4].程志刚,邵健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转型的下一个风口[J].商讯.2019
[5].陈嘉玲,樊红敏,郑利鹏.消费金融信托遭遇诉讼纠纷和“现金贷”质疑[N].中国经营报.2019
[6].陈苗苗.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J].甘肃金融.2019
[7].吴红丽.大消费环境下,消费金融信托发展几何?[J].理财.2018
[8].李静宁.金融信托通道业务中受托人的责任判定[D].兰州大学.2018
[9].钟文杰.金融信托业务发展思路的探索[J].商讯.2018
[10].莫凤莹.基于应用型金融创新人才培养对《金融信托与租赁》教学的思考[J].课程教育研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