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在建船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船舶,抵押权,船台,主体,合同,目的,船厂。
在建船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通讯员,正路,业廷,记者,露莎[1](2019)在《扬州内河造船业迎建造高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通讯员 正路 业廷 记者 露莎) “内河造船看江苏,江苏造船看扬州”。记者昨从市地方海事部门获悉,今年我市内河造船业迎来一轮建造高峰期,截至6月底,全市新受理船舶258艘,同比上升239%;在建船舶325艘,同比上升173%,总吨位占全省地方船(本文来源于《扬州日报》期刊2019-07-20)
王志超[2](2018)在《在建船舶所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经济在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是对海洋有深入了解。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海洋,各涉海研究机构和高校纷纷订制海洋科考船。但船舶建造是一个相对长期过程,尤其科考船周期更久。船舶建造过程中所有权归属不够明确,对风险和权益不能很好分担,且日后产生纠纷。明确在建船舶所有权,划清船厂和船舶订造人相应权利义务,使各自风险承担情况更加清晰,且有利于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融资。然而各国都没有直接对在建船舶所有权进行直接规定,只能根据船舶建造合同确定所有权归属,船舶建造合同在各国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性质,导致在建船舶所有权属于不同方,但是无论是在买卖合同下的所有权属于船厂,还是承揽合同下的船舶所有权属于船舶订造方,都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关键是双方的利益平衡,本文提出创设用益物权——“船舶建造权”的新概念,把在建船舶所有权规定为船舶订造方,船舶建造方拥有“船舶建造权”平衡双方利益,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由于物权法定,在法律创设“船舶建造权”前,完善现行在建船舶登记制度,要求双方事先约定所有权,起到了制止纠纷的重要效果。(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李骜[3](2018)在《在建船舶的抵押登记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船舶抵押是船东或者船舶公司融资最主要的途径,是推动船舶运输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点。在立法环节中,我国很早便针对在建船舶的抵押登记出台了相应法律,但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当初立法中的不完善,造成实务中会出现许多无法可依,或者难以依法的情况。本文就主要针对目前我国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主要从抵押登记客体、抵押登记主体以及登记机关范围与责任叁方面进行详细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2期)
黄天云[4](2017)在《在建试航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船舶试航期间造成第叁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船厂作为造船人能否限制其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对此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基于造船人享受责任限制的适格性、在建试航船舶的法律地位和试航船舶侵权形成的债权性质对造船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作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2期)
庞丽,毛雪,马继安[5](2016)在《船舶在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升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船舶建造行业,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复杂多变,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者极为重视的一项工作。随着承接建造的船型的变化,生产环境的复杂多变,加之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水平差异及员工的流动性等因素,企业生产经营者无时不刻绷紧着安全的神经,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文章主要对船舶安全生产的特点着手,论述提升安全管理的策略。(本文来源于《冶金丛刊》期刊2016年04期)
朱涵茜[6](2016)在《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虽然早已经确立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但是在实务中,进行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情况并不多。那为什么相关企业会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却有法不依呢?主要原因是中国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若要有效操作还是比较困难的。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建议。本文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内容是讨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性质与效力。分为叁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因为只有当在建船舶抵押权制度被论证为确有存在的必要,那么本文的研究才会有实际意义。本部分内容将具体阐述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大陆是否存在在建船舶抵押权,再联系中国实际,分析得出在中国确实有必要设立在建船舶抵押权制度。第二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性质。在学界存在着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和民事行政行为混合说叁种观点,笔者赞成民事行为说观点。第叁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包括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认定和登记效力期限两部分内容。关于登记效力的认定,存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赞成登记对抗主义。关于登记效力期限,由于在建船舶的存续状态具有时间限制,因此,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期限也与一般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期限不同,需要深入讨论。第二章内容是讨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客体及其范围。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通过区分不动产、一般特产、特殊动产,以及结合在建船舶的特征,并且将在建船舶与一般船舶进行对比,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客体进行深入讨论,笔者认为在建船舶应当为特殊动产。第二部分内容讨论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标的物范围的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范围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不能确定,因此在不同的情形下,标的物的范围也会不一样。此时,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标的物范围进行深入的讨论。本章将具体讨论标的物范围的界定、登记时的标的物范围、登记后增加的标的物范围和船被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等方面。第叁章内容是讨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主体。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登记申请主体。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主体一般分为单方申请和双方申请。有必要明确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主体到底应当为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笔者赞成双方申请。第二部分内容为被抵押在建船舶所有权的认定。抵押人为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由于在实务中对造船合同的性质认定不同,因此对在建船舶所有权人的认定也不同。笔者认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造船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第叁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应该赋予抵押权人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抵押人是否只能是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企业应当符合何种资质要求等内容,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抵押权人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并且船厂和船东都能成为抵押人。第四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登记比较,包括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的关系、在建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所有权登记簿载明事项的联系与区别、船舶所有权登记簿中需要载明的事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簿中需要载明的事项等内容。第四章内容是讨论在建船舶登记机关及其责任。分为叁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及其审查内容。关于在建船舶登记机关,主要讨论中国法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是否合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是合理的;关于船舶登记机关的审查内容,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审查内容出发,讨论实务中存在争议的审查内容,具体包括抵押合同的主合同的表现形式、关于在建船舶抵押进行价值评估的相关问题、是否需要提供在建船舶的保险单证和船舶登记机关的审查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内容。第二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责任,即在登记机关出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的责任并不完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第叁部分内容为由于中国对船舶登记机关的责任规定并不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在建船舶抵押权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第五章内容是讨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时间。这里的登记时间为泛指,指的的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方面的各种时间,包括设定时间、登记时间、注销登记时间和变更登记时间等。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设定时间。中国的国内法没有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时间作出规定,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学界的观点也不同,笔者认为设定时间为签订造船合同后至船舶建造完成前的任意时间。第二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时间。通常是先设定在建船舶抵押权,然后出于对抗第叁人的必要,由当事人合意决定是否进行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因此,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时间和登记时间是有先后之分的。第叁部分内容为在建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时间。第四部分内容为明确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从船舶建造中、在建船舶建造完成时、在建船舶所有人变更时、在建船舶抵押权转移时等几个方面来对适用情形进行讨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4)
张景宇,吴善刚[7](2016)在《船舶下水对周边在建码头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舟山港区码头众多,新建工程与周边的码头难免会产生相互影响。本文在相应海区模拟不同的风流组合,对船舶进行下水模拟试验,通过试验获取船舶下水主要数据,包括船舶下水速度、下水冲程等,在此基础上,分析船台船舶下水后对在建工程的影响,并对船舶下船台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6年04期)
耿小宁,李善川,张洪川[8](2015)在《在建定制船舶作为特定物后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判断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从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在建船舶至迟于第Ⅰ阶段重要日期1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于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案号一审:(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784号二审:(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58号【案情】2010年10月22日,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2期)
林翠珠,皮龙超[9](2015)在《新形势下在建船舶的“多重买卖”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船舶的"多重买卖"是在国际船舶买卖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和PSPC标准出台这一新形势下,使船舶顺利入级、保护船厂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由于不同国家对于船舶建造合同之性质认识不一,立法亦有差异,进而对在建船舶"多重买卖"行为以及法律后果定性不一,处理方式略有不同。为避免在建船舶多重买卖的情况出现,我国合同当事人要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主动了解在建船舶的状况、合理选取合适的格式合同并考虑长远利益慎重利用多重买卖这一手段;我国船厂亦可运用各种程序性权利,合理选择仲裁地、管辖法院,并尽量了解法律影响力较大国家的法律,以保护自身利益。(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周凤祥,邹耀明,徐惠萍,陈伟忠[10](2015)在《在建船舶设备及配件的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说明了在建船舶设备及配件的特点,对在建船舶设备与配件的到货、开箱、摆放、发放等结合实例进行了分析,强调企业重视船舶设备管理,才是搞好船舶设备管理的重要所在,并且阐明了船舶设备和配件的管理不仅仅是对船舶设备和配件的管理,更主要的是对人的管理。(本文来源于《江苏船舶》期刊2015年03期)
在建船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经济在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是对海洋有深入了解。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海洋,各涉海研究机构和高校纷纷订制海洋科考船。但船舶建造是一个相对长期过程,尤其科考船周期更久。船舶建造过程中所有权归属不够明确,对风险和权益不能很好分担,且日后产生纠纷。明确在建船舶所有权,划清船厂和船舶订造人相应权利义务,使各自风险承担情况更加清晰,且有利于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融资。然而各国都没有直接对在建船舶所有权进行直接规定,只能根据船舶建造合同确定所有权归属,船舶建造合同在各国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性质,导致在建船舶所有权属于不同方,但是无论是在买卖合同下的所有权属于船厂,还是承揽合同下的船舶所有权属于船舶订造方,都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关键是双方的利益平衡,本文提出创设用益物权——“船舶建造权”的新概念,把在建船舶所有权规定为船舶订造方,船舶建造方拥有“船舶建造权”平衡双方利益,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由于物权法定,在法律创设“船舶建造权”前,完善现行在建船舶登记制度,要求双方事先约定所有权,起到了制止纠纷的重要效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在建船舶论文参考文献
[1].通讯员,正路,业廷,记者,露莎.扬州内河造船业迎建造高峰[N].扬州日报.2019
[2].王志超.在建船舶所有权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3].李骜.在建船舶的抵押登记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4].黄天云.在建试航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J].法制博览.2017
[5].庞丽,毛雪,马继安.船舶在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升策略[J].冶金丛刊.2016
[6].朱涵茜.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张景宇,吴善刚.船舶下水对周边在建码头的影响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6
[8].耿小宁,李善川,张洪川.在建定制船舶作为特定物后具有不可替代性[J].人民司法.2015
[9].林翠珠,皮龙超.新形势下在建船舶的“多重买卖”法律问题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
[10].周凤祥,邹耀明,徐惠萍,陈伟忠.在建船舶设备及配件的管理[J].江苏船舶.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