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当事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权利,异议权,事后救济
仲裁当事人论文文献综述
刘长琴[1](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不公开性以及当事人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追求,本文从仲裁程序伊始,探索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护机制,力求得出当事人保护自身程序权利的有效途径。文章从程序权利的内容入手,着重分析了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多种程序权利的内容以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同时通过对作为权利保护依据的仲裁规则的性质及重要意义进行分析,为下文依据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为程序权利寻找保护伞做了重要理论铺垫。由于仲裁程序与生俱来的不公开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追求,就使得程序权利保护的讨论显得尤为重要。而随着仲裁程序的推进,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的方式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异议权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利。异议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方式、期限,会带来不一样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明知程序瑕疵的存在却又自愿放弃提出异议之时,则会导致在之后的程序中不得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异议,即所谓“异议权”的放弃,而程序也因此取得正当性。除非这种理由是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提出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最终裁决做出之后申请事后救济。事后救济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种也就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对比分析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事中、事后两种救济方式的规则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异议期过长、享有异议权的裁决机构应该交由仲裁庭、没有独立的异议权放弃条款、申请撤销的期限过长、内部报告制度不合时宜等问题。并在借鉴国际立法和规则的可行经验和前人有益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商事纠纷,只有充分了解这些程序保护机制,才能真正借助仲裁程序的优势解决纠纷,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双赢。(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吴卫英[2](2015)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业交易中,仲裁吸引了众多当事人,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相较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自己独特的优点,其中之一便是仲裁的保密性。但遗憾的是,长久以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并没有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这一问题投入足够的重视与关注,而这对发挥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真正价值、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造成了极大阻碍。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现有研究材料来看,这些研究材料的重点主要在于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情况。各研究文献虽大致涵盖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各主要研究方面,但基本都是泛泛提及,而甚少深入探究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各主要研究方面的具体要素与内容。因此,本文从这一点出发,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关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分析,考察其他国家、仲裁机构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各具体要素与内容的态度及做法,结合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态度与做法,探讨未来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应有的态度以及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较好的做法,以期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能够真正获得相应的重视,使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能够为保护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地位,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以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独立性为切入点,从理论上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内涵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各主要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剖析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各主要方面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宜的解决之策,期望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各个方面能够更加完善,更具可行性。具体从各个章节来看,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区分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私人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肯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独立性,并进一步指出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重要价值与研究意义。第二章至第四章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各主要研究方面的具体要素与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分析。其中第二章对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来源的各主要观点进行了相应的介绍,并在比较各观点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明示约定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最主要且最无争议的义务来源。第叁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范围及例外。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范围方面,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即仲裁程序的存在、仲裁过程中的文件材料与证据材料以及仲裁裁决。在论述的过程中,这一章节针对实践中对上述叁个方面仲裁保密必要性的质疑进行了一一的回应,对该叁个方面应属于仲裁保密事项进行了肯定。在明确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范围的同时,这一章节从当事人同意、公共利益与公正利益这叁个方面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例外,表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从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第四章则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另一重要问题,即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救济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违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义务后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实质上是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权利的关键性问题,但是这一关键性问题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因此,这一章节试图从救济主体与救济措施两方面为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救济构建较为可行的框架,以更好地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五章在前文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实践,针对前文提及的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类现实问题,总结了相应的建议与解决对策,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搭建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使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实践情况得以改善,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能够真正发挥其价值,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章宁旦,张丹,谭炜杰[3](2015)在《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错误裁决不予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裁决如果损害了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如何救济是仲裁程序中最为困难复杂的问题。 为更好地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仲裁案件案外人救济程序,首次依职权启动审查机制,最终认定仲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益,裁(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1-06)
范铭超[4](2014)在《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4年06期)
李凤琴[5](2012)在《仲裁当事人协议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当事人试图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扩大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这些条款可能基于合同自由而获得认可。然而,允许当事人协议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可能会损害仲裁程序的完整性。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不同立场和依据,为我们提供了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的空间,也给我国修改仲裁法带来一些启示。(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刘俊霞[6](2012)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直被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都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原则是绝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界限,要受到国际和国内强行法的限制。虽然仲裁员的裁量权对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仲裁员的裁量权不能成为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障碍,当事人的意愿高于仲裁员的裁量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寻求强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员裁量权叁者的动态平衡。(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2年03期)
石现明[7](2012)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之协议及其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有限司法审查制度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相背离,实践中出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协议,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否定此等协议的效力。为实现其公平价值追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订立仲裁内部上诉条款,由上诉仲裁庭审查纠正包含实体错误的仲裁裁决。(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牟凤娇[8](2011)在《4项服务减免仲裁当事人80万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牟凤娇)昨日,从市仲裁委获悉,为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市仲裁委今年通过4项服务减轻仲裁费用。截至目前,共减免仲裁当事人近80万元经济负担。 据了解,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住宿、餐饮等费用是当事人很大的一笔经济负担,为减轻这部分费用(本文来源于《威海日报》期刊2011-12-23)
卓丹红[9](2010)在《论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机制中的基本制度,确定合理的仲裁当事人制度,对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仲裁概念的理解进而分析仲裁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在确定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思想后,对传统的书面签署标准和请求权标准进行评价,认为应当适用效力扩张后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标准对仲裁当事人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0年10期)
陈泓言,张德明,曾摩托[10](2010)在《我国民事代理制度对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挑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代理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中,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及受西法东渐的影响,我国代理制度已从直接代理的时代过渡到直接代理、隐名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并存的时代。然由于我国的《仲裁法》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代理制度的变化已给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这些挑战进行分析并找出应对的方法。(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0年08期)
仲裁当事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际商业交易中,仲裁吸引了众多当事人,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相较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自己独特的优点,其中之一便是仲裁的保密性。但遗憾的是,长久以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并没有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这一问题投入足够的重视与关注,而这对发挥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真正价值、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造成了极大阻碍。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现有研究材料来看,这些研究材料的重点主要在于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情况。各研究文献虽大致涵盖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各主要研究方面,但基本都是泛泛提及,而甚少深入探究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各主要研究方面的具体要素与内容。因此,本文从这一点出发,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关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分析,考察其他国家、仲裁机构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各具体要素与内容的态度及做法,结合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态度与做法,探讨未来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应有的态度以及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较好的做法,以期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能够真正获得相应的重视,使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能够为保护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地位,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以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独立性为切入点,从理论上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内涵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各主要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剖析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各主要方面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宜的解决之策,期望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各个方面能够更加完善,更具可行性。具体从各个章节来看,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区分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私人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肯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独立性,并进一步指出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重要价值与研究意义。第二章至第四章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各主要研究方面的具体要素与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分析。其中第二章对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来源的各主要观点进行了相应的介绍,并在比较各观点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明示约定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最主要且最无争议的义务来源。第叁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范围及例外。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范围方面,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即仲裁程序的存在、仲裁过程中的文件材料与证据材料以及仲裁裁决。在论述的过程中,这一章节针对实践中对上述叁个方面仲裁保密必要性的质疑进行了一一的回应,对该叁个方面应属于仲裁保密事项进行了肯定。在明确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范围的同时,这一章节从当事人同意、公共利益与公正利益这叁个方面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例外,表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从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第四章则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另一重要问题,即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救济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违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义务后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实质上是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权利的关键性问题,但是这一关键性问题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因此,这一章节试图从救济主体与救济措施两方面为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救济构建较为可行的框架,以更好地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五章在前文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的实践,针对前文提及的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类现实问题,总结了相应的建议与解决对策,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搭建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使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实践情况得以改善,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能够真正发挥其价值,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当事人论文参考文献
[1].刘长琴.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研究[D].西北大学.2018
[2].吴卫英.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保密义务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章宁旦,张丹,谭炜杰.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错误裁决不予执行[N].法制日报.2015
[4].范铭超.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J].北方法学.2014
[5].李凤琴.仲裁当事人协议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效力[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
[6].刘俊霞.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界限[J].新疆社科论坛.2012
[7].石现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之协议及其效力探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8].牟凤娇.4项服务减免仲裁当事人80万元[N].威海日报.2011
[9].卓丹红.论仲裁当事人的确定[J].东方企业文化.2010
[10].陈泓言,张德明,曾摩托.我国民事代理制度对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挑战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