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规制避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增资,公允增资,不公允增资,规制
规制避税论文文献综述
季锦楠[1](2019)在《不公允增资避税规制规则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股权为股东或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时,国家就要对利益进行征税,有征税就会避税,近年来,股东利用不公允增资进行避税的方案层出不穷,在《税收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对不公允增资并未有规制的情况下,各地税务部门做法不尽相同,或按股权转让征税、或不予征税。文章从案例着手,结合《税法》、《会计学》对不公允增资详细阐述,以实践为立足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出不公允增资应当规制的重点内容,并提出以税收法治为前提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文章讨论限定在以货币方式的增资,以非货币形态的增资不在讨论范围内。(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张云婷[2](2019)在《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避税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由于避税行为通常符合民商交易的基本规则,因此民法不对这些行为作否定性评价。然而,从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发生流失,影响国家财政利益的实现,所以,税法通过反避税规则的设置来否认这些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反避税所规制的对象为纳税人的不正当避税行为。从税法视角考察,纳税人通过规避或滥用税法而获得税收利益,破坏税收公平,损害国家利益,因此,税务机关通常秉持税收法律制度国库主义立场,严厉打击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然而在反避税行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虽有其正当性,但若把握不当将会损害纳税人的财产权,不利于征纳利益的平衡。实践中由于对反避税行为实施的具体要件意见不统一产生的争议也较为常见。因此规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明确反避税的界限实有必要。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指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避税行为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的执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有叁点,其一,反避税行为目的的明确性;其二,反避税行为主体的一元性;其叁,反避税行为对象的可规制性。由于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大量运用“国库主义”思维,为了维持政府财政收入,忽视了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从而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与此同时,民法重在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而财税法却在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两者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理念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冲突。正因为此,有必要从规制反避税行为的角度出发,探讨反避税规则的建构及使用以及正当程序规则在税收行政中的运用。根据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引发的种种争议可以看出,我国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反避税主体执法主体不明确、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要件缺乏明确规定、特别纳税调整适用标准不明确、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证明标准过于宽松等问题,应当在贯彻正常交易原则、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反避税行为主体,完善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导管公司避税行为的控制,规制对关联企业转让价结果的调整行为以及制定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以此明确界分纳税人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的界限,协调征纳关系,化解征管矛盾,实现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5)
靳舒涵[3](2019)在《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出现的,并且对一个国家乃至公民都有很深的影响,并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其作用也越来越大。税收是一个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向国家的公民平等征收税负的一种财政手段,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避税行为减少投入社会公共生活的资金,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纳税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对避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避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才能充裕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对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保证实施税收政策作为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有利于保证纳税人树立的依法合理合法纳税的税收观念,履行自己应尽的作为纳税人的义务,维护国家税收稳定。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跨学科分析法,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运用法学理论综合分析规制避税行为的必要性。以避税的定义、避税与其它概念的异同、避税行为的性质、避税的构成要件及原因、避税行为的危害为基石。从概念及理论入手,运用法学理论分析避税规制的必要性,并结合规制避税的现状和避税构成叁要件说分析规制避税行为存在的问题,包括人们主观的避税意识强、法律的漏洞、税收法律的威慑力不够、税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够高;跨学科结合的程度不够等等。鉴于我国规制避税行为的现状及问题,笔者结合借鉴西方国家对于避税行为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规定,分析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国适用避税规制条款提供了自己的建议。同时,笔者还分析西方国家对于典型避税类型的规制,希望对我国避税行为的规制有所启发。最后笔者结合前文的分析,从避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创造性地提出了对避税行为的规制建议。包括:从主观要件考虑: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从行为要件方面考虑:完善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税收执法。从效果要件方面考虑:提高税务机关专业人员的素质;重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加强与第叁方的沟通与合作。笔者提出对避税行为的规制建议,希望为今后的规制避税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5)
巴萍[4](2019)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应尽义务,但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谋取最大限度减税或不承担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目前,我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操作隐蔽且复杂,已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为此,我国应加强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可以从立法、行政、司法叁个方面着手,立法上补充转让定价法律中各章未完善细节,行政上限制税务机关过分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上设立专业审理机构保障各方权益。同时,对预约定价协议和成本分摊协议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增加其实用性,增强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效用,实现转让定价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依照顺序展示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案例分析、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等内容。通过浙江神舟置业有限公司与税务机关的一场一波叁折的诉讼,得出转让定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更为严密的转让定价税法体系。第二章,规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理论分析。国外对转让定价避税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起步早,很多国家都具备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而我国对转让定价避税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起步晚,法律更新速度快,应用研究多,而理论研究少。但国内外对于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都处于滞后状态,滞后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在相关概念界定方面,提出关联企业界定的叁级结构畅想及认定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范围应该变窄。再者,介绍现在关联企业常用的七种转让定价避税手段,提出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应当进行法律规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第叁章,我国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规制的现状与缺漏。查阅规制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文本,归纳法律规制的阶段成果和缺漏,发现概念界定存在模糊,预约定价协议在应对转让定价避税方面还存在不足,即数量少和速度慢、类型分布不均、区域分布差距明显、从正式申请到达成安排所需时间长、行业差距显着、争议解决方式单一。成本分摊协议存在问题如下,即重视不足、内容不够细致、适用主体范围窄、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不清晰。另外,根据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我国在司法上并没有在这一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章,域外对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经验。相较于我国不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域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去借鉴,比如对信息披露原则的运用。同时,提炼出澳大利亚的预约定价制度与美国设计成本分摊协议方案的诸多优点,如澳大利亚积极开发多样化的APA产品,推行转让定价避税风险评估产品,合理的APA程序;美国在成本分摊协议方案中实行预期收益和贡献率接轨,能在无形资产领域里产生良好的规制效果等,此外,还对国际合作和域外法院在转让定价避税案件审理方面的倾向做了说明。第五章,完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根据前文所述的争议点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首先我国应规范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认定,通过建立数据库规范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信息披露,使政府与企业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促进APA的发展;其次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本分摊协议对间接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建立专业机构规范转让定价案件的审理;最后,采取畅通税收情报交换渠道、更新避税地信息等手段加强国际合作,从全球视野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第六章,总结与展望。(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唐晨晨[5](2019)在《VIE架构下企业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VIE架构是我国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实践中一项独特的公司制度发明,它以协议控制的形式成功规避了我国对外资的政策障碍和对行业准入的限制,同时通过协议控制又能符合美国FASB会计准则的要求,从而使企业顺利实现境外上市。从表面上看企业采取VIE架构只是出于境外上市的目的,但通过研究VIE架构的特殊的运作模式后,笔者发现该架构各环节存在很多避税设计,企业的国际避税目的明显,我国税务机关对于VIE架构的税收监管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实践中VIE架构企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状已十分严峻,但无论从现存的税法法律规制还是从已有的学术研究来看,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在国际避税法律规制上还存在很多疏漏,无法应对VIE架构的复杂避税设计。在理论界对VIE架构的税法问题也少有成果,缺乏对VIE架构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相关研究。为打破现实中的税务监管困境,本文就目前VIE架构所涉及到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并试图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归纳了实践中VIE架构企业所实施的叁种典型的国际避税行为,即转让定价、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逐一展开论述。论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当前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所采取的方法;第二部分为规制VIE架构下企业国际避税的法理分析,分别从相关理论与规制的必要性两个角度对这叁种避税方式进行法理分析;第叁部分为我国税法对VIE架构企业国际避税的规制及不足,分别论述了我国防范这叁种避税行为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在规制VIE架构国际避税问题上存在的若干问题。第四部分为VIE架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围绕现存法律规制所存在的疏漏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谢雨霖,邱静[6](2019)在《离岸企业避税规制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岸公司由于其独特的优势而受到跨国投资者的青睐,离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公司的离岸税务筹划不利于母国国内税收监管,造成了母国大量的税收损失,侵蚀了国家税基。文章以离岸公司为研究对象,讲述企业离岸注册的基本情况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和有关反避税规制。(本文来源于《中国管理信息化》期刊2019年07期)
喻哲鑫[7](2018)在《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散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而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这导致现行的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存在许多漏洞,因此为合伙人避税提供了基础。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理论基础是实质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本文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合伙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践中常见的避税形式,同时借鉴其他税种的征收模式以及国外相关反避税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合伙企业的一般反避税原则和特殊反避税措施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周佳胜[8](2018)在《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岸公司这一新型跨国投资形式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应运而生。离岸公司的出现给广大国际投资者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有国际税收秩序。广大国际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的一些特点实施国际避税行为,对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何规制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行为,在全球经济愈加一体化的时代显得尤为迫切。文章通过分析离岸公司避税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6期)
龚立海[9](2018)在《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我国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选择上,采取了折中法,以安全港模式为主,兼采正常交易模式。2008年我国在规定资本弱化避税时,一方面考虑到国内对资本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在制定法律时,对资本弱化避税关键要素的规定采用了抽象性概括。随后国家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执法部门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关键要素进行了量化规定,但都是出现在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法规与规章中,且十分的分散,彼此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体系。历经10年的积累和摸索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原有的规制资本弱化的法律已经难以胜任,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已然迫在眉睫。论文从一般资本弱化结构理论出发,进而对企业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从企业纳税人的利用资本弱化的避税意图,到资本弱化避税的外在表现,确认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识别的量化标准,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执法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在总结归纳我国现行资本弱化避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法律在规制资本弱化避税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部分发达国家法律在资本弱化避税上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评析,提出对我国的参考和借鉴,对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论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避税的基础理论和资本弱化的一般理论,阐述资本弱化避税的概念,包括资本弱化的内涵和外延;分析阐述资本弱化的形成的原因;资本弱化避税的影响;资本弱化避税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归纳我国法律对资本弱化避税具体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通过评析英、美、德、法四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对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意义。第四部分通过上文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高爽[10](2018)在《论我国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势头高涨,我国同世界其他各国的经济往来也愈加密切。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所承载的跨国公司的数量近年来爆炸式增长。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实现利益扩张,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税负低的区域来注册关联公司。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离岸地进行避税的手段不断更新,这不仅严重侵蚀了居民国的税基、造成资本流失,同时也侵害了各居民国的税收征管主权,并增大了各居民国的税收征管难度。2012年,美国纽约时报大版幅刊登了苹果公司通过国际税收筹划进行避税的新闻,并对其避税手段进行了分析。自此,离岸公司避税模式走入了国际避税舞台的中心,开始受到全世界各国的注意。全球反避税合作行动一浪高过一浪,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作为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引进国,中国在跨国公司反避税上必须要主动出击。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流向地,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国际避税地,包括离岸地。比如我国最知名的网络电商营销公司阿里巴巴,就曾在开曼群岛注册过子公司。但就当前情况看,我国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许多涉税条款的规定还较为笼统、不够细化,难以适应我国不断崛起的经济形势。同时从时效的角度考量,我国税收立法体系较为刻板陈旧,更新换代并不及时,尤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形式多样,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反国际避税相关法规难以满足当前的征管需求,实践指导意义较弱。在逻辑结构上,本文首先明确了何为离岸公司及其界定标准,同时依据国际和国内对离岸公司的定义以及离岸公司多年的存在经验,总结了离岸公司的四个特征;其次,本文逐个介绍了世界范围内较为通行的几种国际避税手段,主要有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利用转移定价手段进行国际避税以及利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避税等;再次,本文为突出重点,在分析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时选取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国际经合组织关于离岸公司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反离岸国际避税立法现状以及不足;最后,本文针对我国反离岸国际避税立法之不足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之目的,在于突出当前我国反国际避税的严峻形势,同时通过横向介绍与比较,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关于反国际避税立法的优秀经验。希望通过对别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对比,指出我国反避税体系亟待完善之处并给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反避税事业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规制避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避税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由于避税行为通常符合民商交易的基本规则,因此民法不对这些行为作否定性评价。然而,从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发生流失,影响国家财政利益的实现,所以,税法通过反避税规则的设置来否认这些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反避税所规制的对象为纳税人的不正当避税行为。从税法视角考察,纳税人通过规避或滥用税法而获得税收利益,破坏税收公平,损害国家利益,因此,税务机关通常秉持税收法律制度国库主义立场,严厉打击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然而在反避税行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虽有其正当性,但若把握不当将会损害纳税人的财产权,不利于征纳利益的平衡。实践中由于对反避税行为实施的具体要件意见不统一产生的争议也较为常见。因此规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明确反避税的界限实有必要。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指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避税行为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的执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有叁点,其一,反避税行为目的的明确性;其二,反避税行为主体的一元性;其叁,反避税行为对象的可规制性。由于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大量运用“国库主义”思维,为了维持政府财政收入,忽视了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从而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与此同时,民法重在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而财税法却在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两者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理念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冲突。正因为此,有必要从规制反避税行为的角度出发,探讨反避税规则的建构及使用以及正当程序规则在税收行政中的运用。根据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引发的种种争议可以看出,我国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反避税主体执法主体不明确、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要件缺乏明确规定、特别纳税调整适用标准不明确、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证明标准过于宽松等问题,应当在贯彻正常交易原则、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反避税行为主体,完善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导管公司避税行为的控制,规制对关联企业转让价结果的调整行为以及制定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以此明确界分纳税人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的界限,协调征纳关系,化解征管矛盾,实现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规制避税论文参考文献
[1].季锦楠.不公允增资避税规制规则的探讨[J].青年与社会.2019
[2].张云婷.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D].湘潭大学.2019
[3].靳舒涵.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D].山西财经大学.2019
[4].巴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D].扬州大学.2019
[5].唐晨晨.VIE架构下企业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扬州大学.2019
[6].谢雨霖,邱静.离岸企业避税规制浅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
[7].喻哲鑫.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
[8].周佳胜.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9].龚立海.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10].高爽.论我国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