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反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关系,地方,航次,海商法,合同,民法典,目的。
立法反思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郭晓岚[1](2019)在《包头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包头地方立法机关不断拓展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进一步明确包头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健全社会各阶层民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并尝试设计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和程序,对于提高包头地方立法质量,在机制上保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6期)
司玉琢[2](2019)在《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反思——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次租船合同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合同,前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后者则是限制合同自由。两种完全独立的、不同种类的合同,不可能成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可行的解决途径是:明确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李明哲[3](2019)在《地方立法中的反思理性——以G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立法包含一种制度实践的含义,在法制统一的框架下,政治话语、法律规范常常陷入"区分后的封闭"以及"开放后的分歧"。如果将行政指令和立法规范视为互为体用的共同体,将目光转向立法规范上,那么是否存在可以共享的逻辑,立法共同体是否具备反思理性的可能,地方立法的反思理性面向的又是什么。文章借助卢曼、图依布纳、沃尔德伦、拉宾等学者在反思理性上的理路,尝试建构在立法理论上反思理性的解读框架,通过对G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分析探索反思理性的实践面向。(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向东[4](2019)在《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经历了"用途论"阶段、"时间论"阶段、"纠偏时间论"阶段、重回"用途论"等四个时期。以法释[2018]2号为分界点,确立了共签共债和举证责任设置等原则,体现了进步性,但并未能彻底解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几个难点热点,即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二分模式是否存在缺陷;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等同于夫妻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原告和被告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不足之下可否使用表见代理等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9年11期)
王华伟[5](2019)在《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经历了不断拓展的叁个发展阶段,体现出了回应性扩张、预防性前置、概括开放性的特点。虽然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积极回应实践难题,整体上契合网络刑事治理的发展,但是仍存在诸多值得反思之处。网络犯罪体现出复杂而多元的法益属性,兼具公共性、秩序性与个体性的多重特征,将其置于《刑法》第6章第1节之下并不恰当。现有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存在刑法保护范围不周延、罪名之间相互交叉重合的现象。近年来的网络犯罪立法并没有对明确性原则给予充分重视,引发了正当性危机和司法适用争议。面对上述问题,在法教义学的努力之外,应当从宏观层面重构网络犯罪罪名篇章结构、严密刑事保护法网,在微观层面理顺罪名关系、细化罪状表述。(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0期)
彭本利,王彬[6](2019)在《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环境保护正外部性的激励,契合了整体主义理念下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有利于实现区域共建共治共享以及协同发展。实践中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存在诸多偏差,如补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乱,混淆补偿的性质,补偿依据不合理等。因此,今后应完善立法,规范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明确跨行政区生态补偿是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的补偿,补偿的性质是一种激励机制而不是惩罚机制或者赔偿机制,且应将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排除在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之外。合理化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实现从依据监测结果到转变为对正外部性行为的补偿,通过激励环节的提前达到强化激励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李永航[7](2019)在《追本溯源:认罪认罚何以从宽——基于对实践和立法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界定,更像是在阐释一个实体法制度,而非程序法制度。追本溯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要求,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办案资源配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从简"才是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的依据,"认罪""认罚"只是"程序从简"的前提条件。被追诉人是否需要同步认罪、认罚,应根据其选择适用的诉讼程序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实体法中的认罪从宽制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二者可以迭加适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应当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其内涵有别于实体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仅指量刑上的从轻处罚,不包含程序性从宽等内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应采取协商从宽的量刑模式,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应采取裁量从宽的量刑模式。(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赵万一,赵舒窈[8](2019)在《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着的实践应用价值;既会影响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筛选、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立法路径的选择,也会诱致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点在民法典相关立法工作业已启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虽然对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并不能无差别、无障碍地适用到所有的商事活动领域。原因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以公平为特质的人本主义理念,而商法奉行的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物本主义思想。据此,民事立法应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定位,充分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人的尊严的保障,而不必过分追求对商事活动要求的满足和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回应。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应坚持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基本定位,保持其价值取向与调整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在现阶段我国所采取的单一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未来的民事立法工作应着眼于民法典内容的合理取舍与最大公约规则的进一步萃取,商事立法则应通过单行法的完善彰显商法理念和商法规则的特殊存在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王苑[9](2019)在《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路——对“监护人或家长同意”机制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从监护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担责转型为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监护人教育辅助。国际通行的"可验证的家长同意"机制从实践角度观察是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立在隐私控制理论基础上的同意机制本身的无效;以年龄划分为基准的监护人同意机制的不确定性以及监护人主观上的不确信;技术和成本上的难题。因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范式下,应当建立"在不同的场景下通过设计来保护隐私"的规则,并制定与该规则配套的整体机制,尤其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同时,监护人应当担负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多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本文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刘雁鹏[10](2017)在《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的反思与重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律、法规废止和修改的重要依据。从中国目前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来看,立法后评估指标存在片面追求大而全、缺少针对性,指标平铺直叙、缺少顺位性,指标缺少目的考虑等问题,导致立法后评估效果大打折扣。为了克服上述难题,建议考虑地方立法的特色,照顾被评估主体的特点,重新设置评估指标体系,对地方立法进行科学评估。(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立法反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航次租船合同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合同,前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后者则是限制合同自由。两种完全独立的、不同种类的合同,不可能成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可行的解决途径是:明确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1].郭晓岚.包头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反思[J].法制博览.2019
[2].司玉琢.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反思——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3].李明哲.地方立法中的反思理性——以G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例[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向东.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J].学术探索.2019
[5].王华伟.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19
[6].彭本利,王彬.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19
[7].李永航.追本溯源:认罪认罚何以从宽——基于对实践和立法的反思[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
[8].赵万一,赵舒窈.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反思[J].湖北社会科学.2019
[9].王苑.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路——对“监护人或家长同意”机制的反思[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刘雁鹏.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的反思与重建[J].朝阳法律评论.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