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罗尔斯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罗尔斯,悖论,正义,自由主义,理论,社会,理性。
罗尔斯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陈磊[1](2017)在《公共理性,证明及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旨在探究公共理性理论的效用及其证明等问题,通过检视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共理性理论,在引入其他相关理论(如商谈理论)的基础上与之对话并对其进行改进,尝试提出一种新的公共理性效用证明策略,在保持罗尔斯公共理性理论基本内核不变前提下,使其能够更为紧密地与社会现实相对接,并在公民政治实践中发挥更为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公共理性是目前中外学术界讨论比较热烈的一个问题。尽管学术界在何谓公共理性问题上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理性实际上是适用于公共论辩和决策当中的一套理性商谈法则,它关系到参与论辩的主体如何确定论辩的出发点,如何提出并论证那些能够为彼此在理性上都能够接受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作为政治哲学当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公共理性在西方思想史当中有着悠久的历史,霍布斯、洛克和康德都曾对这一概念做出过阐述和论证,但公共理性能够成为当下学术讨论的热点话题要归功于约翰·罗尔斯。为了使其在《正义论》一书当中所提出的正义理论能够适合于多元民主社会的现状,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当中,罗尔斯修改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背景和目标,因为,罗尔斯认识到,多元化是现代民主社会当中所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公民由于彼此间持有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因此难以就政治问题达成共识,而又因为公民作为一个集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享有者,他们彼此之间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谁也不能运用权力强制他者接受自己的"完备性学说",否则,政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要求将难以满足。于是,罗尔斯认为当公民在进行政治论辩和决策时不能从"完备性学说"的观点出发,而是要运用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以公民所共享的政治正义观为内容,政治正义观念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当中,是民主社会长期实践积累的产物,生长于该社会中的人们在经过理性的反思之后都会对其表示接受和认同,因为政治正义观念不仅不会与公民各自所持有的"完备性学说"相冲突,反而会得到后者的支持。因此,罗尔斯认为公民在进行公共论辩和决策时应当以建立在"重迭共识"基础之上的政治正义观念作为其提出各种理由的根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达成理性的共识,公权力的行使也应该受到这种公共理性的约束,如此一来民主社会也就获得了持久的稳定性。公共理性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公共使用的规范,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公共理性也需要被给予证明。就目前而言,与公共理性的应用相比,其证明问题或多或少地被学术界所忽视了。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论,我们可以从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方面对这一概念进行考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种公共理性的证明与应用模式:其一,依照"目的理性式",公共理性被认为能够为我们提供对于某种争议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其二,依照"价值理性式",公共理性被认为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或保护某些对我们而言极为珍贵的价值。总体而言,罗尔斯,如同卢梭与康德一样,倾向于第二种模式,即公共理性的应用并不仅仅为了解决具体的纠纷,而是因为此乃民主社会当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时所肩负的一种道德义务。就具体的证明方式而言,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当中罗尔斯为公共理性给出了两种具体的证明,一种是来自"原初状态"的证明,即作为"原初协议"的一部分,公共理性被视为是公共探究的指导方针和标准,连同正义原则一起获得"原初状态"中参与缔约的各方公民代表的一并认可;相比"原初状态"的证明而言,另一种证明方式,即"融贯主义"的证明,则更为根本。通过建构良序民主社会的理念、政治正义观念的理念以及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并使之与公共理性的理念相互说明,互相支撑,由此确立公共理性在公共证明当中的合法地位。在证明的基础上,罗尔斯又提供了叁条公共理性在应用当中的基本法则,分别是相互性法则、排他性法则与限制性法则。罗尔斯的理论一经提出便在学术界引发了激烈而持久的讨论,批判者们从不同角度指出罗尔斯理论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就公共理性的证明而言,一方面,由于罗尔斯对多元主义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影响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因此他理想中的良序民主社会连同其中的政治领域是一个忽视并试图掩盖或者回避公民合理差异的"大同社会",另一方面,罗尔斯也没有意识到公民间就政治正义观念达成"重迭共识"其实是难以实现的,这是因为虽然罗尔斯认为每个公民具有"理性的"和"合理的"两种道德能力,但是这不意味着公民能够将"完备性学说"与政治正义观念进行区分,这也进而导致了所有奠基于这种区分之上的证明方案的破产;而在公共理性的应用当中,由于割裂了政治正义观念与完备性学说之间的联系,这样一来,罗尔斯所谓的"重迭共识"存在着认知维度方面的缺失,因此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并且,假如要求公民仅能从与他人共同分享的政治正义观念出发去提出理由,那么一方面会使许多重要的价值无法进入公共辩谈领域从而受到贬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在多元主义社会中增进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虽然受到了诸多批判,但是罗尔斯的证明还是有其优点的:比如说罗尔斯认为我们之所以要采用公共理性不是因为其能够给我们带来某种现实的利益,而是由于公共理性是在多元环境下彼此之间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应接受的公共证明方式;而在应用中,由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更强调理由所依据的实质性内容,因此相较于纯粹的程序主义设置方式而言更具现实的可操作性。由此可见,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在整体上还存在着进一步改进的余地,这其中的关键是要在打破完备性学说与政治正义观念二元区分的前提下保证公民在进行论辩时仍然可以找到支持他们各自理由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允许他们将各自的完备性学说带入讨论当中、承认彼此间差异并且追求实现共识。因此,对这种公共理性的证明需要我们重新阐发罗尔斯所提出的几个基本理念。首先,罗尔斯虽然反对将良序民主社会视为一种伦理共同体,但是我们却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当中,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一种公民身份;其次,公民的这种身份应该被视为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由此出发我们可以理解公民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公民彼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公民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当中,每个公民自由且平等的地位受到来自共同体的保障,但公民也要遵守使共同体的得以维系下去的那些条件,因此公民与政治共同体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政治共同体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是其具体的实现则需要在与其他公民的合作当中完成,即一项权利的实现需要由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予以配合,因此公民与公民之间可以被界定为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最后,如果我们认为公民彼此之间都是自由且平等的,那么一方就不能强迫他人满足自己实现权利的诉求,而是必须能够将这种诉求其转化成为对方自愿履行的义务,这就需要公民给予对方一个他/她能够凭借理性而自愿接受的理由。按照相互性要求,这种理由就必须是建立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公共法则的基础上。就公共法则而言,它不同于罗尔斯所主张的政治正义观念,它并不优先于公民所持有的完备性学说,也不需要每个公民事先就其内容达成某种"重迭共识",公共法则毋宁说是一些公民在相互提出权利诉求时都可以援引的规范资源,公民以此为依据可以对他人提出权利的诉求。用公共法则取代政治正义观念并没有否认如下事实,即每个公民虽然在理性上可以认可并且接受公共法则作为他们彼此之间提出权利诉求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于公共法则的理解和运用都会是一样的,因此公共理性就不应该是阻止公民的完备性学说进入公共论辩的障碍,反而应当成为沟通他们彼此间对于公共法则理解的桥梁。并且这种公共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合作型而非竞争型的公共理性,这体现在:首先,对公共法则的解释是由不同主体在对话和交流的基础上共同完成的,因此其结论是具备主体间性的;其次,当双方之间的差异实在无法通过对话予以弥合时,与竞争型的公共理性相比,一种合作型的公共理性当更强调妥协的重要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使争议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4-15)
唐飞[2](2016)在《制宪权与罗尔斯理论中的政治和决断》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种常见批评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去政治的政治理论",因为它将道德置于政治之上,从而自由主义消解了政治生活的本质。通过分析制宪权理论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的重要地位,不难发现政治自由主义并未忽略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和决断因素,而是一种更为平衡的理论模式。(本文来源于《岭南学刊》期刊2016年03期)
王进[3](2015)在《实践性正义观与立法实践——阿马蒂亚·森对约翰·罗尔斯理论的重构与启迪》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正义问题与社会科学各个学科都具有紧密关联。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在2009年出版了《正义的理念》(The Idea of Justice)一书。在这本着作中,森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展开了批判,并利用相关的理论资源建立了实践面向的正义观。森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存在理论面向、理论工具、衡量尺度、实现路径四个基础层面的错误。首先,应该将对完美正义制度的构建转向对非正义现象的消除;其次,应使用社会选择理论代替契约理论作为研究正义问题的工具;再次,可以使用基于可行能力的能力观,取代单一的基本品作为衡量福利和正义的尺度,以体现正义的实质;最后,社会正义的实现路径应该是通过协商对话与投票选举的民主方式完成的。(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5年06期)
李文涛[4](2015)在《罗尔斯理论体系下共识路径的达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基督教的大一统局面得到改变;期间西方世界又先后经历了启蒙运动的洗礼,价值的和思想的多元化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常态,并逐渐为人所接受。然而,这种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化现实的存在,往往会使人们面临对如此一个问题的解答:如果这种思想和价值的多元化是一立宪政体内,人类理性自由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那么构成这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何在,信奉着诸种合乎理性之学说的人们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并以何种方式来对这一基础加以认肯的。在当今社会一立宪政体中,信奉着诸多不同的合乎理性之学说之个人是如何共存于一社会的,即是说如果一秩序良好的社会能够存在,那么作为保持此一社会稳定的根基,其统一的基础何在。对此,罗尔斯以重迭共识的理念为我们作出了解答。罗尔斯通过对达成某种重迭共识所牵涉到的诸多理念——公平的合作系统理念、自由而平等的个人理念、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以及公共理性的理念等——作出解析,以回应在一立宪政体内部达成某种重迭共识所需的必要基础和条件,以及完成一重迭共识之后的一秩序良好社会之特征。罗尔斯的理论体系将达成重迭共识的步骤分为两个:探析在一个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化的立宪政体内,价值的多元化如何导致一些原则及规范为人们所接受,从而达成一宪法共识,而这一宪法共识又如何不断深化、扩展,从而完成一稳定的重迭共识理念的达成。在罗尔斯重迭共识理念达成的过程中,涉及了一系列理念和假设,其中一些引起了相当的歧义和争议。首先是其有关人性的假设,即理性而冷淡的人性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和完善的;其次,公平的正义观念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光谱中的一个代表性正义观念,其作为一重迭共识的核心和焦点的地位是如何形成的,是否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抑或只是建立在特定的人性假设——理性而冷淡的——基础之上的一个“权宜之计”;最后,罗尔斯对其公平的正义观念内容上的表述,使得一旦处于一立宪政体内的民众无法对一种实质性的观念——可以以公平的正义观念为例——达成较为一致的理解,那么一重迭共识的理念势必无法达成,换句话说,公平的正义观念所内含的诸价值由于缺少一种对程序性价值的珍视,导致一种重迭共识的达成可能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在我们对一立宪政体内达成某种重迭共识抱以肯定和积极态度的同时,针对上一部分所可能引起争议的部分,有必要借用诺齐克、哈贝马斯等人的有关理论对其进行重新建构,并将重点放在以下几点:1)、如果一种类似公平的正义的实质性正义观念无法充分满足人们对于建构一秩序良好之社会的需要,从而难以获得一重迭共识的核心和焦点的地位,那么如果我们要恢复对这样一种实质性观念的信心,要么通过扩充其内涵,使其涵盖尽可能多的主流价值;要么缩减这一实质性观念的根基,使其仅仅能够满足人们达成一种最低限度共识的需要。2)、对于一种实质性观念所可能存在的缺陷,一种程序性设置同样应该被视为特殊的工具性价值而被写入其中。(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5-05-29)
鲁品越[5](2013)在《罗尔斯理论的悖论与正义的实践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尔斯将超功利的"纯粹正义"确定为至高无上的普世价值,然而这种正义仍然建立在"功利的平衡"的基础上;将处于现实社会关系下的人拉回到处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以得到评判"公正"的标准,然而人们一旦离开其所处社会关系下的实践就会失去其评判能力。罗尔斯认为人们在"无知之幕"下为了自我保护必然选择"最差社会地位下的最好状况"的制度设计,以达到对弱势者利益的关照而实现"平等",而实际上这不仅以承认不平等制度的合法性为前提,并且是违背现实的空想。实际上,正义观念在人类实践中生成,正义的制度在人们通过内在联系而形成整体"社会人"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其目标是为了实现最根本的功利——人的生存与发展。(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王华[6](2012)在《在道德与政治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仔细研读西方政治哲学史的基础之上,以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作为切入点来开展康德哲学与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之间的理论传承关系研究是本论文的中心任务。康德哲学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之间具有极为紧密的理论传承关系,这乃是学术界所达成的普遍共识;但是,同时它也是一个研究极不成熟的论题。究其原因,这是由于大多数学者并没有从思想史的视域进行解读,特别是没有将二者之间的理论传承关系置入“古今之争”之后的“哲学的政治化”的思想史的这一重大转换趋势的视域之下而进行解读;而本论文试图从此视域出发以期还原康德哲学与罗尔斯政治思想之间的本质关联。我们认为:此种解读范式带来了对二者哲学的真实理论意图及其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的全新理解。那就是:康德哲学思辨面相之后极具政治现实感,其哲学的整全意义乃是政治性的。“批判哲学”的根本目的是捍卫以“自由与平等”为核心价值的“政治现代性”;而其后学约翰·罗尔斯在“自由主义”面临“现代性”之危机的情景之下试图在回到康德哲学基础之上并对其进行“经验主义”改造,从而能够为自由主义政治奠定道德基础。具体而言之,罗尔斯以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作为其政治哲学方法论而对其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进行了一次“程序主义”改造,并以此抛弃其“先验形而上学性”背景而使其具有经验适用性。但是,“公平正义”并未摆脱“康德式”形而上学的疑难,从而也导致了罗尔斯思想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以期将“经验主义”贯彻到底。由此,本论文的研究工作分为如下步骤进行:导论:在导论之中,我们首先简要地论述选题的原因、问题的提出、及进行此论题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此外,我们还要粗略地介绍前人的文献综述及研究成果。第一章:由于注重思想史,特别是以透视思想史的内在逻辑来研读伟大思想家们的伟大作品已经成为当今学术界之哲学研究的主要范式。因此,在本论文的第一章,我们借助于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思想史研究的理论资源,进而切入康德哲学与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所共享的基本理论论题,从而试图把二者置入“反思政治现代性”这一思想史的背景之中,展现它们的内在思想史关联。第二章:由于大多数学者对康德哲学通常采取一种“知识论”式的解读模式;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康德哲学思想“整全性”意义的片面化理解。因此,在本论文的第二章,我们要重新把康德哲学置于思想史的背景之中而试图阐述其政治哲学思想之理论前提及其思想史渊源以此来还原其本真意义。在这里,我们的理论重点是,探讨康德哲学对古典哲学观的理解。进而试图阐释康德的先验哲学与康德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理解康德哲学思想的本意之所在。第叁章:我们进入罗尔斯的思想情境、阐述其所面临的理论困局。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乃是自由民主政治的道德基础;但是,因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导致了对个人自由与平等权利的侵犯;为此,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回到康德哲学并对其进行一种“程序化的”的解读,方能克服功利主义的种种缺陷。具体而言之,罗尔斯直面实践理性之困境,阐发了一种“程序正义”理论。因此,接下来我们着重阐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架构,以及罗尔斯道德与政治的理念内涵进而着重论述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康德式”的“建构主义”。第四章:也是本论文的重点,我以在道德与政治之间为题。全面阐述在《政治自由主义》之中罗尔斯政治哲学对康德哲学思想的继承与彻底修改以及这种修改所带来的理论后果并以此来对话马克思。我们的结论是:罗尔斯对康德哲学的“经验主义修正”并没有摆脱其“形式主义”,而毋宁是将其贯彻到底。其后果是: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既失去了康德哲学的高贵道德品性,又遗忘了马克思崇高的政治理想。可以说:罗尔斯后期的思想转折与早期的为自由民主制度奠定道德基础的理论雄心相比,乃是其政治思想的一次重大的理论退却。罗尔斯本来的理论意图是要为民主政治奠定道德基础;但最终却是对政治哲学中道德维度的抽离,从而使他致力于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了沙滩上的建筑。(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6-01)
谭安奎[7](2011)在《必要的契约方法与错置的理论战场——就罗尔斯理论的两个问题与江绪林、周保松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江绪林对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的评论,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契约论的方法对于罗尔斯的理论是否必不可少,二是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是否预设了韦伯和伯林式的多元主义,而周保松对罗尔斯的古典目的论解释是否强化了多元主义与古典目的论之间的张力,从而反过来证明了施特劳斯和甘阳对自由主义的虚无主义指控言之成理。本文从塑造一个整体性的道德观点这一角度论证了契约论方法对于罗尔斯理论的必要性,并否证了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韦伯和伯林式的多元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同时认为正当与善之间的契合乃是在契约论的框架中才得以完成的,因此并不意味着古典目的论的回归。罗尔斯的理论表明,自由主义尚有能力提供超越古今之争的新选项。(本文来源于《开放时代》期刊2011年04期)
马庆[8](2007)在《正义与相互性——罗尔斯理论中的可欲性与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即他所谓的正义即相互性,在原则上与正义即公道并无太大差别,但是在考虑人们的行为动机时,它的要求相对较低,也更为可行。这样,它所维系的社会也就更为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确向我们指出了一条思考正义问题的新途径。(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07年06期)
盛庆琜[9](2000)在《对罗尔斯理论的若干批评》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尔斯的理论在当代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占有核心地位 ,但仍不乏反对者。本文以统合效用 (功利 )主义理论对罗尔斯理论中的叁个要点进行了批评。作者认为 ,第一 ,罗尔斯的在原初状态下作为起点的无知之幕理论是平等主义的 ,符合效用原则 ;第二 ,罗尔斯将功利主义视为一种允许替代、功利主义牺牲和转换 ,且对分配漠不关心的理论 ,是对功利主义的误解 ;第叁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理论上不能作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原则 ,在实际上它对改进不良分配并无用处(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00年05期)
罗尔斯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种常见批评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去政治的政治理论",因为它将道德置于政治之上,从而自由主义消解了政治生活的本质。通过分析制宪权理论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的重要地位,不难发现政治自由主义并未忽略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和决断因素,而是一种更为平衡的理论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罗尔斯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陈磊.公共理性,证明及应用[D].山东大学.2017
[2].唐飞.制宪权与罗尔斯理论中的政治和决断[J].岭南学刊.2016
[3].王进.实践性正义观与立法实践——阿马蒂亚·森对约翰·罗尔斯理论的重构与启迪[J].理论与改革.2015
[4].李文涛.罗尔斯理论体系下共识路径的达成[D].中国海洋大学.2015
[5].鲁品越.罗尔斯理论的悖论与正义的实践生成[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王华.在道德与政治之间[D].吉林大学.2012
[7].谭安奎.必要的契约方法与错置的理论战场——就罗尔斯理论的两个问题与江绪林、周保松商榷[J].开放时代.2011
[8].马庆.正义与相互性——罗尔斯理论中的可欲性与可行性[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
[9].盛庆琜.对罗尔斯理论的若干批评[J].中国社会科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