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病人权益的法律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王凤仙[1](2021)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采取隔离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阻断重大疫情传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有些地方“一刀切”地采取封村封路、封闭小区等“硬隔离”防控措施引起较大的争议,只有重新检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主体、程序、限度以及救济途径,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共利益与个人人身自由置于同等保护地位,才能作出及时、有效的应对决策,保证公民人身自由受到合理限制。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人身自由的基本概念,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合法性基础。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现状;并以实践视角回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主体、程序、方式以及救济途径;介绍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情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现状。第三部分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范与实践现状为依据,指出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主体过于泛化、手段超出必要限度、程序不规范以及救济途径不足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存在主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厘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各方主体,实施过程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规范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以及完善救济途径的优化路径。
王秋霜[2](2021)在《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研究》文中指出从中国“安乐死”第一案开始,医学伦理、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从未停息,中国学者围绕该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展开了持久的争论,虽有收获但是从未有一个学者可以提出一套完整的关于“安乐死”的基础理论来为“安乐死”背书。德沃金则另辟蹊径从生命的神圣性到自主权如何行使,最后落脚于“安乐死”的具体实践,提出了一套融贯且完整的安乐死权利理论,为探讨“安乐死”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本文先梳理了德沃金的安乐死理论体系,德沃金从生命具有神圣性和内在价值出发,奠定了人们需要珍惜生命,认真对待生命的基调。基于这个前提,德沃金认为我们不能随意堕胎,也不能随意自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进行任何关于生命的处置,恰恰相反,德沃金认为过一种好的生活,我们必须要自主地进行人生抉择。其次好的生活不仅仅是衣食无忧,更加是人们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规划和人生价值的自我实现,衡量一个人的人生是否被浪费,不仅仅体验利益是否得到实现,更重要的是关键利益是否受损。每个人都会依据自己的关键利益进行人生抉择,过不一样的人生,这就需要人们充分行使完整性自主权,而不是证据式的自主权。再者分析了如何依据德沃金的理论进行解决面对生命的不同形态的“安乐死”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回应了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中面临的一些挑战。最后以德沃金的理论为指导,论述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孙寒璞[3](2021)在《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我国愈发重视老年群体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同时,基于老年人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理念,老年人善终问题被日益关注,相关研究逐渐从医学向法学领域延伸。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研究为老年人善终的实现提供法理基础和法治保障,然而,作为一项具有内容多样性、社会保障性、国家义务性的新兴的基础权利,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存在着现行相关立法不完备,缺乏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政策与保障尚未跟进等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试图从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内涵、上位概念、法理基础入手,结合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护现状,明确我国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护的必要性,以期加强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法治保障,规范安宁疗护服务。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对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老年人临终关怀权概述,通过厘清临终关怀权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明确临终关怀权的含义,并指出临终关怀权的主体和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性质,简要介绍临终关怀权的上位概念,同时阐明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保障现状。通过分析我国安宁疗护的发展概况和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立法保障,进而指出我国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三部分着眼于域外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的经验与借鉴,介绍了日本安宁缓和照护和中国台湾地区安宁疗护的发展和立法概况,进而归纳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旨在为我国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的实现提出建议,通过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域外经验,针对第二部分讨论的问题,提出完善现有法律、进行专门立法、完善配套政策三个方面的建议。
吴叶乾[4](2021)在《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一项以医疗自主权为核心,指向患者丧失意思能力(决定能力)后医疗事务的新型医疗决定制度。该制度确保了患方在长久以来同医疗父权主义和医疗家庭主义斗争中取得的掌控自身医疗命运的可能不因自身意思能力的丧失而化为泡影,回应了广大患者心中的真切需求。而生前预嘱作为预先医疗指示的起源与典型代表,已经为国内外实践与理论所熟知,但这也造成了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本身的误解,我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者更是把生前预嘱等同于预先医疗指示。部分是整体的部分,部分再重要也无法代替整体。因而还原制度原貌,发现预先医疗指示在其他个人医疗领域的应用,研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首先从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出发,以一个更加宏观的视角展现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分类等,并由此初步揭示其应用范围与形式远不止末期疾病领域和生前预嘱。接着从预先医疗指示的权利核心——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与延伸,医疗决定的不得代理原则及其例外等,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确立正当性。而本文的核心是想要探索预先医疗指示的实际应用范围,这就需要将目光投射到已经建立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后,已经在欧洲、亚洲等国生根发芽。而其指向的医疗领域也已经不在局限于末期疾病,表现的形式也不再只是生前预嘱。通过以上的努力,本文认为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应当包含个人医疗的全部领域,并且尤其可以在如下几个领域大展拳脚,包括末期疾病等领域的生前预嘱、精神疾病领域的预先精神医疗指示、器官捐献领域的预先器官捐献指示、人体试验领域的预先人体试验指示和妇女生产领域的生产偏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良好初衷及广大的可应用范围恰好满足了我国无意思能力患者长久以来的需求。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建立起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大陆仍停留在立法观望和民间推广阶段。现实的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以及制度所能带来的多重意义,催促着我国大陆必须尽快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这其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和预先医疗指示基本原则的确立等。总的来说,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引入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中,形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的完整流程,是我国新时期医疗事业建设的应有内容。
黄家声[5](2021)在《我国艾滋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用人单位基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艾滋病毒感染状态而实施就业歧视(以下简称为“艾滋就业歧视”)的问题日益凸显,不仅严重损害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我国已审结的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来看,基于案由的差异,艾滋就业歧视案件往往作为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审理,因而在司法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现行司法认定标准的模糊和混乱,使得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预防和纠正就业歧视,创设公平就业环境,由此亟需构建一套体系完整、合乎情理、逻辑自洽的艾滋就业歧视司法认定标准,增强司法对艾滋就业歧视案件的救济功能。本文旨在重构我国艾滋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梳理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的概况,总结现行司法认定标准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域外关于歧视的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的制度规定和司法实践,评判其在认定艾滋就业歧视、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方面的利弊。最后,建议我国采取客观与责任并举的两阶层范式来重构司法认定标准。首先,在客观阶层上,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实施了歧视行为,据此可将歧视的构成要件拆解为三个要件:差别对待、不利后果与因果关系。其次,在责任阶层上,进一步细化以真实职业资格、公共卫生利益为由的抗辩制度,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客观上实施了歧视行为且无违法阻却事由,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制度相互作用,层层推进,有助于帮助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艾滋就业歧视,以实现消除艾滋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之目的,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金晓敏[6](2021)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以新冠疫情为例》文中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近百年来人类遭遇的影响范围最广的全球性传染病,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中国始终秉持人民生命安全至上的信念,利用制度优势,全国高效协同,迅速遏制疫情发展,维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维护世界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国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在此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被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好的疫情防控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在理论层面,紧急状况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权利与权力如何平衡的问题;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关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零散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的指导性原则、实施主体和范围规定不明确、程序性内容普遍缺失等问题。正是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透过表象探索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共通特性,以现行法律为对象梳理出各类具体措施,对其进行体系化研究。首先,探索其理论基础,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必要性和特征进行研究,并探索紧急状况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各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问题;其次,在实证的基础上,从时间维度总结我国新冠疫情期间强制措施的具体实践,分析各类强制措施在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再次,通过横向对比的方式,深入挖掘中外疫情防控差异的根源,并从国外制度规定里获得启示;最后在构建我国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体系、树立其基本原则、完善立法等方面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李佳佳[7](2021)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牵涉范围广、危害性大、不可预见的特征以及某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还对公共卫生健康、国家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强制隔离是采取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的方式来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公共健康、维持了社会秩序。但是强制隔离作为一种事实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权力扩张的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对强制隔离制度进行合理规制,这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由于存在某些冲突以及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和要件,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层面。本文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强制隔离为中心,首先总结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强制隔离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并从功利主义、比例原则与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角度对其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总结采取强制隔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价值所在。其次,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的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出了我国目前强制隔离制度的适用现状。根据以上的总结与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在强制隔离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相关法律规制存在瑕疵、程序正义缺失、执行主体混乱、执行力度过火以及欠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完善强制隔离制度的几点建议:在法律规制上,坚持三大理念,即坚持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统一,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通过对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等方式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为强制隔离提供法制保障;在执行上,要严格依法实施隔离措施从而防止权力的盲用与滥用,保证实质正义,并且要明确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的执法权限以及在执行中细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监督和补救机制上,要完善监督现状,使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和与社会监督并举,拓宽救济渠道,完善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等。
杨国焘[8](2021)在《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作为医师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豁免权,一直散见于我国若干法条之中,其中《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关于医疗干涉权最重要的两条规定。从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至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关于医疗干涉权问题研究的发展变迁已经经历了10年,在此期间,关于医疗干涉权的案件从最初每年一两件,上升至每年几百件,其中不乏因医疗干涉引起恶性医闹事件,也有因医疗干涉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例,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当前人格权兴盛的大背景下,知情权、同意权和患者自由权作为患者的人格权受到患者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医生,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对抗患者人格权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所以医师行使医疗干涉权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筛选近10年有关医疗干涉权的案件进行整理统计,并依据统计的案件类型和张赞宁教授对医疗干涉权的一般分类,将医疗干涉权分为医疗干涉权利以及医疗干涉权力,对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利,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力。然后通过择选一些经典案例,以及对《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用新法分析旧案和旧法分析旧案的方式,发现医疗干涉权在经过《民法典》的补充修改后,仍有程序缺失,法律依据不完善的问题。如在实施紧急救治中,患者或家属拒绝治疗的情况该如何应对?患者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时,家属的医疗决定与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相背离时,能否限制患者家属的权利?在对患者知情权的干涉当中,未明确哪些是法条规定“不宜”或“不能”告知的情形,导致在实践当中无论隐瞒或知告知患者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法院大都判决医方败诉。同时,医疗干涉权力的立法缺乏程序约束,不适应我国现实需要。最后本文结合国外关于医疗干涉权的相关经验,认为应当从明确医师的医疗干涉权,统一和细化我国医疗干涉权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干涉权,以期能解决我国医疗干涉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王垚[9](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认为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杨悦[10](2020)在《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某些医疗机构为避免担责任,通常对患者采用保守治疗,并让患者多做检查、多开处方等,这诸多行为使得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张。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患者从专业的医护人员处获知针对自身情况作出的医疗方案,并对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由于医患之间的矛盾以及患者不信任医疗机构等情况的出现,患方对该项权利的追求开始出现积极的态度,甚至出现了过度维权的现象,这使得医疗机构在实施相关救治措施时变得小心翼翼,稍有不慎,患方就会将医疗机构送到被告席。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医疗机构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病例、知情同意书等一些诊疗之外而不是本应该专注于救治患者、研究病情等诊疗活动。我国为医疗机构设立的紧急救治权因为界定不明确、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等患方权利相碰撞的困境,法律没有给出明确指引,医方也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该难题。因此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出于不想被告上法庭等原因,只好选择将紧急救治权让位于患方的权利,以致于违背立法者设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设立初衷。在今年通过的《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方面未做修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程序不严谨,概念模糊等问题仍然存在。在本文中,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首先选取了有关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两个代表性的案件,来说明案例争议焦点及其引发的思考。从而引出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主要从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同一性以及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冲突的协调等三个方面来讨论两者的关系。最后通过对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分析来提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具体制度现存的漏洞,并提出合理建议。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研究不管是对医疗机构而言还是患者而言都有着纲举目张之意义,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二、试论病人权益的法律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病人权益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概述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相似概念的区分 |
(二)人身自由概述 |
1.人身自由的含义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理论基础 |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现状 |
(一)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现行规范 |
1.《传染病防治法》 |
2.《突发事件应对法》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4.其他相关规定 |
(二)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实践现状 |
1.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各方主体 |
2.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方式 |
3.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 |
4.相关救济与保障制度 |
(三)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域外现状 |
1.英国 |
2.美国 |
3.日本 |
4.经验与教训 |
三、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不足之处 |
(一)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各方主体过于泛化 |
(二)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措施超出必要限度 |
(三)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缺乏程序要求 |
(四)公民人身自由限制救济与保障机制不足 |
四、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厘定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各方主体 |
1.明确实施主体 |
2.规范适用对象 |
(二)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应遵守比例原则 |
1.正当性原则 |
2.必要性原则 |
(三)健全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要求 |
1.确定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基本程序 |
2.细化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具体程序 |
(四)完善公民人身自由限制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 |
1.完善权利保障制度 |
2.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引入 |
1.2 “安乐死”概念及其内容演变 |
1.2.1 “安乐死”的概念 |
1.2.2 “安乐死”的起源 |
1.2.3 “安乐死”问题的新变化 |
1.3 国内社会安乐死的实践和争议 |
1.4 安乐死理论的相关研究 |
1.4.1 回顾国内相关研究 |
1.4.2 德沃金安乐死研究的特殊之处 |
1.5 文章结构 |
第二章 德沃金的生命价值理论 |
2.1 生命的价值 |
2.1.1 生命价值的内在性 |
2.1.2 生命内在价值的非递增性 |
2.2 生命“神圣性”的来源:双重创造性 |
2.2.1 “神圣性”来源的方式 |
2.2.2 创造性投资1:来自自然的 |
2.2.3 创造性投资2:来自人类的 |
2.3 如何理解关于生命内在价值的分歧? |
2.3.1 堕胎是合理的吗? |
2.3.2 可以禁止自杀吗? |
第三章 德沃金的生命自主权理论 |
3.1 伦理要求:“好好生活” |
3.1.1 不辜负对生命的投资 |
3.1.2 好好生活和好的生活 |
3.2 价值目标:关键利益 |
3.2.1 缩短生命都是对投资的辜负吗? |
3.2.2 评判生命投资浪费的标准:长度VS质量 |
3.2.3 体验利益与关键利益 |
3.2.4 如何理解生命中的关键利益 |
3.3 道德要求:完整性的生命自主权 |
3.3.1 证据式的自主权 |
3.3.2 完整性的自主权 |
3.3.3 两种自主权的区分 |
3.3.4 尊重和保障个人以关键利益塑造人生的权利 |
第四章 理论应用:安乐死的一些疑难情形 |
4.1 意识清醒且具有行为能力 |
4.1.1 请求他人的帮助 |
4.1.2 个人自主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
4.2 无意识 |
4.2.1 无意识的几种具体情况 |
4.2.2 自主权外延的论证 |
4.3 意识清醒但不具有行为能力 |
4.3.1 无法“说”出口的诉求 |
4.3.2 个人自主权的补位 |
4.4 三种疑难情况的梳理 |
第五章 对德沃金安乐死理论的批判和回应 |
5.1 对生命神圣性概念的批评及回应 |
5.1.1 卡姆:对德沃金生命神圣性的质疑 |
5.1.2 德沃金对卡姆的回应 |
5.1.3 对卡姆质疑的补充回应 |
5.2 对完整性自主权概念的批评和回应 |
5.2.1 希夫林:“关注当下”错了吗? |
5.2.2 德沃金对希夫林的回应 |
5.3 家长主义之谬及德沃金的回应 |
5.3.1 拉科夫斯基等人:德沃金理论面临的家长主义批判 |
5.3.2 德沃金对拉科夫斯基等人的回应 |
第六章 如何选择生死:德沃金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
6.1 对我国安乐死理论研究的启示 |
6.1.1 当前安乐死理论的困境 |
6.1.2 从个体权益出发的安乐死理论 |
6.2 对个人伦理的启示 |
6.2.1 自主的选择人生道路 |
6.2.2 为生命赋值 |
6.3 对我国安乐死法律规制的启示 |
6.3.1 故意杀人罪下的安乐死实践 |
6.3.2 政府应当怎样做 |
第七章 结语:保持生命的尊严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规范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老年人临终关怀权概述 |
1.1 临终关怀相关概念辨析 |
1.1.1 临终关怀与安宁疗护 |
1.1.2 尊严死与安乐死 |
1.2 临终关怀权的主要内容 |
1.2.1 临终关怀权的含义 |
1.2.2 临终关怀权的主体 |
1.2.3 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特征 |
1.3 临终关怀权的上位概念 |
1.3.1 民法范畴的各项权利 |
1.3.2 医事法范畴的各项权利 |
1.4 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的法理基础 |
1.4.1 尊严理论 |
1.4.2 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理论 |
1.4.3 社会福利理论 |
1.4.4 需要理论 |
第二章 我国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现状 |
2.1 我国老年人安宁疗护发展概况 |
2.1.1 我国临终关怀事业的出现 |
2.1.2 我国老年人安宁疗护的发展 |
2.2 我国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立法现状 |
2.2.1 老年人“临终关怀”立法现状 |
2.2.2 现行相关立法介绍 |
2.2.3 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立法现状总结 |
2.3 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护的必要性 |
2.3.1 获得安宁疗护权保护之必要 |
2.3.2 拒绝维生治疗权保护之必要 |
2.3.3 配套政策优化之必要 |
第三章 域外老年人临终关怀立法经验与借鉴 |
3.1 日本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现状 |
3.1.1 日本安宁缓和照护发展概况 |
3.1.2 日本临终关怀权立法现状 |
3.2 中国台湾地区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现状 |
3.2.1 中国台湾地区安宁疗护发展概况 |
3.2.2 中国台湾地区临终关怀权立法现状 |
3.3 比较与借鉴 |
3.3.1 日本经验与借鉴 |
3.3.2 中国台湾地区经验与借鉴 |
第四章 我国老年人临终关怀权保障实现的建议 |
4.1 获得安宁疗护权保障实现的建议 |
4.1.1 加强地方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
4.1.2 出台国家层面的安宁疗护服务条例 |
4.2 拒绝维生治疗权保障实现的建议 |
4.2.1 完善现有相关法律 |
4.2.2 立法保障拒绝维生治疗权 |
4.3 完善配套政策 |
4.3.1 协调医疗卫生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 |
4.3.2 减轻安宁疗护的费用负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与应用范围 |
一、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分类 |
一、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含义 |
二、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优缺点 |
三、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同时使用 |
第三节 预先医疗指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预先医疗指示与安乐死 |
二、预先医疗指示与意定监护 第二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正当性理据 |
第一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 |
一、医疗父权主义 |
二、医疗家庭主义 |
三、医疗自主权时代 |
第二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延伸 |
一、先前自主权理论 |
二、主体同一性原理 |
第三节 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一、医疗决定的法律性质 |
二、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三、医疗决定不得代理的例外 第三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案例 |
二、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立法 |
三、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规范性来源 |
二、欧洲典型国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三节 亚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新加坡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二、韩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第四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应然展开 |
第一节 生前预嘱 |
一、尊严死的法理 |
二、生前预嘱的实践 |
第二节 预先精神医疗指示 |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问题 |
二、预先精神医疗指示的设想 |
第三节 预先器官捐献指示 |
一、器官捐献的现状 |
二、预先器官捐献指示的意义 |
第四节 预先人体试验指示 |
一、人体试验的现有规定 |
二、预先人体试验指示的展开 |
第五节 生产偏好 |
一、妇女生产中预先医疗指示的需要 |
二、生产偏好的内容 第五章 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港台地区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一、香港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二、台湾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基础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意义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问题指向 |
一、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 |
一、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 |
三、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
(5)我国艾滋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工作权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基本人权 |
(二)歧视认定标准是司法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工作权的重要基石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学科交叉分析法 |
第一章 我国艾滋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困境 |
一、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概况 |
二、现行艾滋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 |
(一)行政诉讼 |
(二)劳动争议 |
(三)侵权纠纷 |
三、对现行司法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多元案由的竞合与冲突 |
(二)现行标准无法充分认定歧视 |
(三)现行体系难以进一步完善 |
(四)司法认定标准亟待重构 |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艾滋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 |
一、艾滋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 |
(一)艾滋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类型 |
(二)域外关于构成要件的司法实践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二、艾滋就业歧视的抗辩事由 |
(一)艾滋就业歧视的抗辩事由类型 |
(二)域外关于抗辩事由的司法实践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艾滋就业歧视司法认定标准的重构 |
一、重构艾滋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 |
(一)差别对待 |
(二)不利后果 |
(三)因果关系 |
二、细化艾滋就业歧视的抗辩事由 |
(一)真实职业资格抗辩 |
(二)公共卫生利益抗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以新冠疫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 |
(二)本文不足 |
第一章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分析 |
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
(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概述 |
(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
(三)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性及特征分析 |
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基础与关系平衡 |
(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基础 |
(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平衡 |
第二章 我国新冠疫情期间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实践及其问题分析 |
一、强制隔离 |
(一)新冠疫情期间的具体实践 |
(二)问题分析 |
二、强制治疗 |
(一)新冠疫情期间的具体实践 |
(二)问题分析 |
三、应急征用 |
(一)新冠疫情期间的具体实践 |
(二)问题分析 |
四、查封场所、封锁疫区 |
(一)新冠疫情期间的具体实践 |
(二)问题分析 |
五、检疫与遗体处理 |
(一)检疫具体实践 |
(二)遗体处理具体实践 |
六、新冠疫情期间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
(一)缺乏体系构建 |
(二)缺乏指导原则 |
(三)实施主体、对象不明确 |
(四)程序性内容缺失 |
第三章 新冠疫情期间域外行政强制措施考察及启示 |
一、美国 |
(一)基本运行模式 |
(二)新冠疫情期间的具体实践 |
二、德国 |
(一)基本运行模式 |
(二)新冠疫情期间的具体实践 |
三、日本 |
(一)基本运行模式 |
(二)新冠疫情期间的具体实践 |
四、比较研究及启示 |
(一)比较研究 |
(二)对我国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完善建议 |
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行政应急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权利救济原则 |
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行政强制措施体系化 |
(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体系 |
(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体系化建议 |
三、完善现行立法内容 |
(一)实体性内容完善 |
(二)程序性内容填补 |
四、完善监督机制与救济方式 |
(一)监督机制 |
(二)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强制隔离的概念及性质 |
一、强制隔离的概念 |
二、强制隔离的性质 |
第三节 强制隔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
一、正当性依据之功利主义考量 |
二、合理性依据之比例原则 |
三、合理性依据之行政应急性原则 |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适用强制隔离的必然性 |
一、保障公民健康与公共卫生健康 |
二、维护社会秩序,恢复社会生产力 |
第三章 我国强制隔离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
一、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列举式规定 |
二、强制隔离的适用对象:中央和地方标准存在差异 |
第二节 我国强制隔离的执行 |
一、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多样,临时机构和常设机构并存 |
二、执行限度:以不侵害公民合法利益为标准 |
三、执行程序:仅有《行政强制法》等一般法的指引 |
第三节 我国强制隔离的解除和救济 |
第四章 我国强制隔离存在的主要缺陷 |
第一节 强制隔离法律规制层面存在的瑕疵 |
一、部分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 |
二、《传染病防治法》第39 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
三、缺乏程序性规定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
四、权利救济及补偿机制的缺失 |
第二节 强制隔离执行层面存在的缺陷 |
一、执行主体混乱,行政责任划分困难 |
二、执行限度不明确,存在执行过火现象 |
第三节 对公民权利保护层面存在的缺陷 |
一、隐私权与信息公开之间存在冲突 |
二、财产权与隔离费用、工资待遇之间存在冲突 |
三、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受到威胁 |
第五章 完善强制隔离的主要举措 |
第一节 完善强制隔离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根据三大理念,进行立法理念上的完善 |
二、增加强制隔离实施的细则性规定 |
三、对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地调整 |
四、建立合理规范的强制隔离运行程序 |
第二节 完善强制隔离的执行现状 |
一、严格依法实施隔离措施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大 |
二、明确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执法权限 |
三、细化被隔离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予以保障 |
第三节 完善强制隔离的监督现状与权利补救机制 |
一、完善监督现状,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并举 |
二、拓宽有效的救济渠道,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医疗干涉权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界定 |
一、关联概念的辨析 |
二、医疗干涉权立法必要性及其现状 |
第二节 医疗干涉权的主体与法律属性 |
一、医疗干涉权所涉主体 |
二、医疗干涉权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风险 |
一、医疗干涉权的内部风险 |
二、医疗干涉权的外部风险 |
第二章 医疗干涉权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
第一节 调查方法及基本情况概述 |
一、调查方案与数据来源 |
二、十年间三种医疗干涉案例整体趋势 |
第二节 对患者同意权干涉的案例及法律问题 |
一、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
二、患方拒绝救治情形的规定缺失 |
三、《民法典》中紧急救治权的立法问题 |
第三节 对患者知情权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
一、三个经典案例的梗概 |
二、“不能或不宜”界定不清 |
三、《民法典》中保护性医疗规范的变化 |
第四节 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
一、若干经典案例及摘要 |
二、“强制医疗”立法层面现存问题 |
三、“强制医疗”执法层面现存问题 |
第三章 医疗干涉权的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医疗干涉经验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 |
三、港澳台地区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完善 |
第一节 宏观层面的制度完善 |
一、确定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原则 |
二、立法上统一概念和相关规定 |
三、构建“伦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微观层面法律规定的细化 |
一、明确紧急救治权的行使条件 |
二、细化实施保护性医疗的具体情形 |
三、规范强制医疗实施具体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的相关案例 |
2.1 案例一“北京孕妇致死案” |
2.1.1 案件事实 |
2.1.2 法院判决 |
2.2 案例二“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
2.2.1 案件事实 |
2.2.2 后续发展 |
2.3 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
3 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的基本理论 |
3.1 患者知情同意权 |
3.1.1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
3.1.2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
3.1.3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3.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 |
3.2.1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理论基础—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
3.2.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界定 |
3.2.3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特征 |
4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的冲突与协调 |
4.1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 |
4.2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同一性 |
4.3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
5 我国对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之规定的漏洞与补充 |
5.1 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漏洞分析 |
5.1.1 “紧急情况”界定模糊 |
5.1.2 “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界定不明 |
5.1.3 未明确紧急救治权的责任承担和费用分担 |
5.2 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规定之漏洞补充建议 |
5.2.1 明确紧急救治权具体细节及其行使范围 |
5.2.2 确定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的责任 |
5.2.3 建立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病人权益的法律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研究[D]. 王凤仙.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研究[D]. 王秋霜.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3]老年人临终关怀权研究[D]. 孙寒璞. 兰州大学, 2021(02)
- [4]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D]. 吴叶乾.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我国艾滋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重构[D]. 黄家声.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6]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以新冠疫情为例[D]. 金晓敏. 兰州大学, 2021(02)
- [7]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研究[D]. 李佳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国焘. 兰州大学, 2021(02)
- [9]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10]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问题研究[D]. 杨悦.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