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的获取论文_李桂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口供的获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口供,规则性,自愿性,方法,刑讯逼供,笔录,激励机制。

口供的获取论文文献综述

李桂明[1](2019)在《提解被羁押人员出所获取口供的证据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形式多样化,且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在公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就提解被羁押人员出所后获取的口供,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比较确实的证据,侦查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性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关线索,没有其他确实证据佐证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并要求侦查机关就取证合法性进行说明后,仍然对证据是否合法存有疑问的,不能直接决定是否予以排除。此时,应当由检察机关主持听证,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参与,通过质证与辩论方式,判断和决定是否排除合法性存疑的证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2期)

孔令勇[2](2019)在《从排除原则到排除规则——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上,《刑事诉讼法》第52条相关规范文本的演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引入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均表明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主要目的已经由防止口供虚假转变为保障口供自愿。威胁、引诱、欺骗取供行为构造的核心是对被讯问人供述自愿性的破坏,可鉴于此类取供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与正常讯问策略的相似性,相应口供的排除应符合"破坏供述自愿性——行为达到特定严重程度或者可能导致口供虚假"这一双阶层标准为宜。此类违法口供达到排除标准后,可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将其排除。证据取得禁止与证据使用禁止的关系为取供违法与口供排除的逻辑关联提供了理论参照。综上,排除目的、行为构造、排除标准与排除方法共同构建出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宇,杨淑红,于军[3](2018)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获取口供审讯策略——以审查逮捕阶段为界》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来源稀缺,客观证据不多甚至于无,犯罪嫌疑人抗审能力强,案件难以认定,是当前未检部门办理零口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承办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利用审讯策略,获取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供述,对于节约司法成本、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失为有效之策。研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获取口供审讯策略,具有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何琴[4](2018)在《以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排除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放眼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容许性。但是,近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中,虚假供述的生长态势仿佛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不断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也使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处境尴尬。究其原因,在于合法的、作为讯问策略的引诱、欺骗有向非法讯问方法转换的潜在风险,但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提出明确的以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的排除标准。不仅如此,刑诉法第50条对于引诱、欺骗讯问方法所持的是“严禁”态度,而第54条对以此方法获取的供述却持的是“部分排除”态度。从表面上来看,存在着法条内部的逻辑冲突,这就使得司法实务人员在实践中对此类问题消极回避,导致虚假供述频发却得不到制裁,非法证据排除的落实效果不佳。本文认为,要解决刑诉法第50条和第54条之间的冲突,应当适度合法化部分引诱、欺骗的讯问行为,再对违法的引诱、欺骗进行规制,如此便可以消除法条之间的冲突。换言之,应当认为,第50条禁止的是违法的引诱、欺骗,第54条排除的部分口供是违法获取的且无采纳必要性的口供。因此,本文以理顺法条的适用顺序为出发点,构建了二阶层的排除体系——以违法性标准作为基础性排除标准、以必要性标准作为补充性排除标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是否违法以及违法性程度的不同,存在叁种情况。一是如果引诱、欺骗合法,则允许使用以此获取的口供;二是如果引诱、欺骗一般违法,则属于瑕疵证据,需要进一步判断以此获取的口供是否可以因补正或合理解释而具备真实性,如果可以肯定其真实性,那么瑕疵证据得到“治愈”,允许使用;如果瑕疵口供不可以补正或未得到合理解释,但有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应当出于司法公正等目的进一步判断是否需要排除以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叁是如果引诱、欺骗严重违法,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以此获取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超过了程序公正牺牲的底线,应当予以排除。即使口供客观真实且证明力较强,出于程序性制裁的理念和规范权力的必要,仍然应当予以排除。尽管如此,以上构建的排除标准体系还存在很多漏洞和不当之处,需要司法实务人员在实践中运用自己的智慧,综合全案情境进行自由裁量。最后,还应当建立规范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运行机制,推进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减轻法官自由心证的不确定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3-23)

纵博[5](2016)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排除标准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是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不应一概排除,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应排除。在我国立法和理论上都未构建合理的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标准,而学者主张构想的自白任意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均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为使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标准具有实效性,可将可靠性标准作为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的基本标准,并以必要性标准作为补充性标准。可靠性标准,是指考查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是否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认罪,其具体判断要点在于考查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所产生的心理强制力是否过度;而在判断心理强制力是否过度时,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也必须予以考虑。必要性标准,是指当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足以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认罪,但非法获取的口供的证明力较强时,是否有必要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排除该口供。对必要性的判断可从威胁、引诱、欺骗的情节、证据的证明力、排除口供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黄金华,黄鹂[6](2014)在《论讯问方法运用的正当性及其界限——以口供获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人权保护"的理念,学界对讯问方法的使用大多持否定态度。这种理论上的浪漫主义塑造了理想化的空中楼阁,完全忽视了侦讯实践对讯问方法科学规范使用的真实需要。讯问方法的使用应被重新正名,以寻求其在现代国家所具有的正当性。当然,正当性也有其界限。为了克服实践中对讯问方法使用界限把握不清的局限,应当以合法性原则为先,以合理性原则作为补充。而在我国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明确合理性判断标准,是否"导致无罪自陷"应作为讯问方法正当性的检验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10期)

黄俊[7](2014)在《反贪办案过程中如何运用制作讯问笔录的方式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真实口供》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制作讯问笔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固定证据从而顺利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4年18期)

高德友[8](2013)在《非法获取口供与讯问谋略若干问题探讨——以贿赂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在侦查破案中具有特定的证据功效,口供的获取需要运用侦查谋略。侦查谋略具有天然的欺骗性和压力感,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因此,必须认真区分非法获取口供与讯问谋略的界限。要通过大量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进行界定,在成熟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再以列举的方式明示什么是威胁、引诱、欺骗等禁止使用的方法。在目前界限不清的情况下要掌握好运用讯问谋略的原则。(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9期)

吕岩[9](2013)在《浅析口供获取中的人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导致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施行,在严格规范了获取口供的同时,突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但在追求两者统一的目标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讯问观念、手段等固化的问题。因此,继续深探问题的根源,从转变诉讼观念和完善立法两个方面入手,剖析如何加强口供获取中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辽宁警专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余立腾[10](2007)在《口供获取激励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作为一种刑事证据,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口供的获取在刑事诉讼当中主要来源于叁个阶段:一是侦查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叁是审判阶段。本文所要讨论的口供获取是特指侦查阶段的口供获取,笔者在写作过程当中,主要是从口供本体包括口供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历史考察开始,进而对国内外口供获取的规则作了一番解析,其中重点分析了现在我国口供获取的现状。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分析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口供获取之于侦查破案具有重要的价值。正因为如此,侦查阶段如何获取口供成了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而且关键是如何合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成了本文所述的一个目标所在。笔者阅览了大量国内外关于口供的资料,其中大部分主要是从刑讯逼供、沉默权等角度入手来来对口供问题做深入浅出的研究,或者是直接从人权保障出发来谈口供获取,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等。本文则是依托管理学中的激励机制理论为分析工具,以为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口供获取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冀望能对侦查程序中的口供获取侦查实践有所稗益。文章共分四个部分来展开。首先主要考察口供的本体问题,包括口供的定义、构成要素、历史考察以及价值解析。在刑事诉讼法上,几乎没有口供的“身影”,人们更多的是从学理上给其加以分析界定。本文从口供的主体、受体、内容、形式以及涵盖领域来分析考察口供的定义。随后对口供的古今、中外历史渊源作了一番论析,由此对口供的发展轨迹有了一个基本的脉络把握。在这一部分的最后叙述了口供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其次则是对国内外口供获取规则运用的现状作了分析,其中主要对我国目前基层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口供获取过程当中是如何运用规则的,在这里要感谢那些做了实地考察研究的学者们,他们的考察数据为本文的论证提供了最好的实证论据。再次就是对于激励机制的引入以及口供获取激励机制的提出。文章在此前面两部分的铺垫下逐步走入“正轨”,管理学中的激励机制理论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当中从人的需要出发,来规范引导被管理者组织行为的一种理论,是一套人性化的机制。本部分依托此理论,提出了口供获取激励机制,分析了口供获取激励机制当中的激励主体、激励资源、激励对象和激励标准等元素及存在的问题。在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博弈中,激励双方合法获取口供。最后一部分是针对口供获取激励机制中存在元素间的冲突,就如何有效发挥口供获取激励机制的作用,如何完善口供获取激励机制中的各元素,化解激励机制元素间的冲突做了实现路径的解析。同时对不同犯罪经历、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证据状况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各论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20)

口供的获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上,《刑事诉讼法》第52条相关规范文本的演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引入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均表明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主要目的已经由防止口供虚假转变为保障口供自愿。威胁、引诱、欺骗取供行为构造的核心是对被讯问人供述自愿性的破坏,可鉴于此类取供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与正常讯问策略的相似性,相应口供的排除应符合"破坏供述自愿性——行为达到特定严重程度或者可能导致口供虚假"这一双阶层标准为宜。此类违法口供达到排除标准后,可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将其排除。证据取得禁止与证据使用禁止的关系为取供违法与口供排除的逻辑关联提供了理论参照。综上,排除目的、行为构造、排除标准与排除方法共同构建出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口供的获取论文参考文献

[1].李桂明.提解被羁押人员出所获取口供的证据能力[J].中国检察官.2019

[2].孔令勇.从排除原则到排除规则——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张宇,杨淑红,于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获取口供审讯策略——以审查逮捕阶段为界[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4].何琴.以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排除标准研究[D].南京大学.2018

[5].纵博.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排除标准探究[J].法商研究.2016

[6].黄金华,黄鹂.论讯问方法运用的正当性及其界限——以口供获取为视角[J].法学.2014

[7].黄俊.反贪办案过程中如何运用制作讯问笔录的方式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真实口供[J].现代经济信息.2014

[8].高德友.非法获取口供与讯问谋略若干问题探讨——以贿赂案件为例[J].河南社会科学.2013

[9].吕岩.浅析口供获取中的人权保障[J].辽宁警专学报.2013

[10].余立腾.口供获取激励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论文知识图

:佘祥林案侦查阶段证据链构建不断出现。流动犯罪的涉案嫌疑人往1 起点。侦讯用谋起点是谋略实施中首先...:无罪推定的证据链构建:有罪推定的证据链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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