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律师在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律师在场权,值班律师,认罪认罚
律师在场论文文献综述
张英哲[1](2019)在《再谈律师在场权——以我国值班律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在场权作为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权利,对于程序正义有着重要意义。域外诸多国家确立此项制度,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减少刑讯逼供和充当讯问证人。我国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为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提供了合适土壤,但构建我国的律师在场权制度还面临如实回答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所带来的激励性选择的双重困境。(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诸小燕[2](2019)在《比较法视域下的律师在场权悖论释义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大量实践数据分析和比较,律师的在场权理论的发展与实际发生案件的多少存有很大的关系,在场权制度的最理想状态就是能达到存在而不使用或者是很少条件下适用,追其本质,律师的在场权的作用同诉讼过程中口供、文化以及沉默也算罪和具有利益的替代性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数据易知,在中国刑事错案的形成并不是一系列严谨逻辑推理而成的结果,常常都是由于一些铁证外加追诉人的犯罪供述导致,使得执法单位毫无辩解的能力,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律师的在场权制度的建立可对宣判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产生有效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制度管理措施,相辅相成,致使达到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吴凯[3](2019)在《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概念和运行程序最初来源于美国,随后在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传播,人权保障理念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不同法系国家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重要指导。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是指在侦查讯问时规定律师在场所适用的案件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律师在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设计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运行程序,并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和权利救济措施。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性阶段,若在侦查环节违法收集证据,就会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出现错误裁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现象从源头上遏制。鉴于侦查活动的封闭性、秘密性,在讯问时除了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以外,第叁人很难参与进去,这就会导致侦查机关权利的滥用,加之立法上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性制裁的缺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时的合法权益也就更加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之后,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法律帮助者”变为“辩护人”,但是,律师也只有会见被追诉人以及提供法律建议的权利,无法发挥有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也就形同虚设。而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是专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设置,确立该制度不仅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也保证了口供的质量,有效减少了翻供现象的产生。国际上人权保障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我国也紧跟时代潮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中,而且我国侦查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律师队伍逐渐壮大,侦查技能不断提高,还有相关试点的经验借鉴,都为确立我国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需要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对于侦查讯问律师在场的案件适用范围需要以点带面的铺展开来,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加以规定,同时为了保障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顺利运行,还需要配置完善的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苏琪[4](2019)在《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在场权是指律师在侦查阶段讯问时有权在场,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讯问时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对律师在场权有着不同的规定,受到我国传统侦查模式、司法观念及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律师在场权在我国长期缺位,然而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没有停止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的试点经验,于2018年经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标志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在审前的人权及律师的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侦查讯问阶段作为证据链形成的关键一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侦查程序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流于形式,成为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合法外衣。当前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保障审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讯问手段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于其自身制度的缺陷导致单独使用时功能严重失常,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两者或叁者结合共同组成捍卫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沉默权在我国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因此,有必要确立律师在场权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辅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能够使律师提前了解案情,更好的发挥律师的作用,弥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缺陷,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更好的达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纵观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试点地区提供的丰富经验及相关立法都为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创造可能,因此,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立律师在场权。(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26)
任向楠,巩一丹[5](2019)在《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不断扩大,律师的在场权已经变成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一项尤为重要的权利,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侵犯犯罪嫌疑人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因此,本文通过对律师在场权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从而对其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鲍春晓[6](2018)在《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有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其目的是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体现国家关怀,是少年司法区别于成年司法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的特殊程序设计。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制度,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因选任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合适成年人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不足以及"有罪必惩"的刑罚报应观念根深蒂固等现实问题,需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律师在场制度作为改革切入点,实行渐进式改革,逐步形成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良性循环。(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游大宇[7](2018)在《我国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证成及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在场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侦查监督机制的一处缺失。律师的会见与阅卷、庭审时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等讯问监督形式表现出事后性的特点,这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过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人权保障要求的提升是背离的。当前我国初步建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探索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加强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完善刑事诉讼配套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李宁[8](2018)在《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应然组成部分。此项权利的确立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保障的作用。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要借鉴国外关于律师在场权的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防止权利"异化",落实"值班律师制度"。(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刘双[9](2018)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在场制度发展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律师在场制度也呼声渐高,不仅是源自其在控制刑讯逼供、强化依法审讯意识、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得益于其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趋势中可以扮演着有效的监督角色。(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鲍春晓[10](2018)在《合适成年人困境与重构——以律师在场制度的引入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关怀"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现的是少年司法不同于"成年司法"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所做出的特殊程序设计。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制度,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合适成年人运行的司法实践出发,分析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尝试提出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以破解当下的制度困境,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本文来源于《荆楚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律师在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经过大量实践数据分析和比较,律师的在场权理论的发展与实际发生案件的多少存有很大的关系,在场权制度的最理想状态就是能达到存在而不使用或者是很少条件下适用,追其本质,律师的在场权的作用同诉讼过程中口供、文化以及沉默也算罪和具有利益的替代性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数据易知,在中国刑事错案的形成并不是一系列严谨逻辑推理而成的结果,常常都是由于一些铁证外加追诉人的犯罪供述导致,使得执法单位毫无辩解的能力,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律师的在场权制度的建立可对宣判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产生有效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制度管理措施,相辅相成,致使达到公平、公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师在场论文参考文献
[1].张英哲.再谈律师在场权——以我国值班律师为切入点[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诸小燕.比较法视域下的律师在场权悖论释义与制度建构[J].法制博览.2019
[3].吴凯.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苏琪.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5].任向楠,巩一丹.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鲍春晓.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引入律师在场制度[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7].游大宇.我国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证成及构建[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李宁.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J].池州学院学报.2018
[9].刘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在场制度发展浅析[J].法制博览.2018
[10].鲍春晓.合适成年人困境与重构——以律师在场制度的引入为视角[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