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严打” 维护稳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磊[1](2021)在《维稳压力对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形塑》文中认为维稳压力是形塑中国法院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在维稳工作中,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形成紧密的互需关系。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和延伸审判职能的方式参与地方维稳工作;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涉诉信访工作中,基层法院也需要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在维稳压力的影响下,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进行了调适,形成以案件属性转化、责任体系再造、组织运行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运作机制。经过调适的组织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法院应对维稳问题的能力,不过法官独立行权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在基础性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期,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建构与运行依然会建立在对维稳压力审慎考量的基础之上。
赵兴洪[2](2018)在《我国监禁规模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监禁规模可通过监狱人口、监禁率、监禁结构等指标从不同维度予以测量,且应根据我国国情将各项指标予以细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禁规模时有波动,但整体呈上升趋势。从监狱人口来看,我国属于世界监狱人口大国;从监禁率来看,我国属于高监禁率国家;从监禁结构来看,我国属于高强度监禁国家。我国监禁规模受人为因素影响巨大,且现时社会背景和刑事实践极可能导致监禁规模的非正常膨胀。故应严格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谨慎犯罪化,缩小审前羁押规模,既严控监禁入口,又疏通监禁出口,避免出现"大规模监禁"与"高强度监禁"并存的"监禁危机"。
刘晓鸣[3](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认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隋从容[4](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石健[5](2020)在《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与规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社会治安状况的稳定与否能够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高低。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我国的社会治安评估及其指标体系的发生发展进行系统梳理,了解其发展脉络,为构建完整、系统、科学的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提供理论借鉴,并为实践中构建科学、全面的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提供历史镜鉴。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是能够综合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指标集合,是犯罪预警与治安防控的重要依据。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制度分析法梳理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过程,并按照历时——共时的框架总结其演进规律。根据我国治安制度和治安政策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978-1990年为初步探索阶段。这一阶段,发轫于社会指标理论的治安评估指标体系以刑事案件发案量等静态指标为主,出现了主观性指标和地方性评估,并且“严打”推动了指标体系的细化。1991-2003年为规范发展阶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方针推动下,公安部设置了较为统一的分类标准,地方公安机关在此基础上设置了符合自身实际的分级指标体系。2004-2011年为多元发展阶段。随着平安建设的提出,这一阶段的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等出现了多元化的特征。2012-至今是科学完善阶段。伴随着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平安中国战略的推进,社会治安评估的功能定位由静态评估向动态监测转变,第三方评估更加稳固,评估方法更加科学,公众安全感成为衡量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回顾我国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发展,不同阶段的评估主体、指标选取、评估方法、公众安全感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等要素有所差异,但也显现出鲜明的内在逻辑。主要特点和规律表现为:评估指标的发展变化与社会治安政策调整相同步,社会治安评估指标范围向“大治安”拓展,公众安全感逐渐成为核心评估指标,社会治安评估主体由单一转向多元,社会治安评估方法逐步科学化,社会治安评估的功能重心由评价转向预测。上述演进规律将指引未来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构建。
李磊明[6](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吴雨秋[7](2020)在《基层社会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研究(1949-2019) ——以诸暨为例》文中提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基层社会的犯罪治理模式经历了诸多变化,其变迁的模式和规律值得进行研究分析。本文以浙江省诸暨市在犯罪治理问题上的实践为研究范本,按照治理模式的形成背景、在诸暨的实践样态和其内涵的理论分析的框架探索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犯罪治理情况。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阶段,犯罪治理模式的变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治理时期、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期间的综合治理时期以及1997年之后逐渐迈向多元治理时期。尽管这三个阶段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存在着治理手段和治理情况的重合,但采取阶段划分的方式能更便于考察各个时期的犯罪治理的模式和特征。从整体上看,每个阶段的犯罪治理模式都受到当时时代背景、历史环境的深刻影响,尤其是与各个时期的治理资源的总量和国家与社会在犯罪治理问题上的力量对比有很大关系。从治理主体角度看,变迁主要是从以国家为绝对主导力量的一元的犯罪治理模式发展为国家主导社会辅助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走向国家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犯罪治理模式。从治理方式的角度分析,基层社会的治理方式从总体治理的运动式治理向多元治理的制度化发展,从“管理”到“治理”再到“法治”,治理理念也转变为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现代化治理理念。要实现良法善治的现代化治理,就要以多元治理模式作为我国基层社会犯罪治理的发展方向。如何进一步加强多元治理模式的建设,这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同时,加大社会的培育力度,提升社会的自治能力,实现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犯罪治理。
李明耀[8](2020)在《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18年《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黑恶势力犯罪的存在,对民众而言意味着生命财产威胁,对社会而言意味着秩序的混乱,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意味着阻碍。然而,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如何做到保护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避免处罚过重,做到罚当其罪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使用的主要方法包括:第一,文献分析方法:在研读刑事政策有关着作基础上,结合学术界有关的学术文章,对文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广泛深入地发掘和阐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第二,历史分析的方法:即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放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研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得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第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必须把它与实际相结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这样才能确保理论成果自身的学术价值,达到所要研究的目的。第四,价值分析法:通过分析法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对选题展开讨论。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以“洞见症结”概括之,主要对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梳理与回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提出之后,着重对当下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时出现的几点偏差进行了盘点,成为后续分析展开的基础。第二部分是对问题进行的原因分析,笔者以“追本溯源”概括之,主要对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从政治站位代替司法原则、民众意见普遍偏向从严、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无据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问题的学理分析,笔者以“拔树寻根”概括之,力求回归学理,对问题背后的理论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进而能形成对应有意识的深刻理解与严格贯彻,具体来说也就是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的再认识,包括了从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正义基础、效益基础与理性基础来论证其合理性,从政策要求、现实要求来论证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必要性,从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来论证其可行性,从而形成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者关系的全方位把握。第四部分是关于“扫黑除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出路探寻,笔者以“冰解的破”概括之,以前文的分析作为基础,总结出四条路径,第一条是坚守法治原则,包括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格坚守宽严相济法治理念两个方面;第二条是设计贯彻路径,具体包括对“黑”与“恶”进行准确定性、对“主”与“从”进行对象把握、对“重”与“轻”进行情节区分三者;第三条是准确适用法律,具体包括准确认定“保护伞”和准确认定参与人员;第四条是完善制度构建,具体包括对刑事政策定位的厘清与对法与情融合机制的思考。
赵恬[9](2020)在《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从立法层面上呈现出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分别以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作为分界点。总的来说,有关毒品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发展趋势。国家为了应对严峻的毒品形势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即“严打”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司法层面看,总体上呈现出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率高的特点,其中运输毒品行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数量比较突出,另外不同地区死刑的适用呈现出区域化和阶段化特点。在司法上限制毒品犯罪死刑具有正当性。首先,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做法体现了顺应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许多国家都积极响应这一号召,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这样的国际趋势下应当有所行动,虽不能在立法上直接废除但是通过司法上的手段限制死刑适用还是有必要的。其次,降低毒品犯罪死刑率也是顺应保障人权潮流的体现。再次,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进行司法上的限制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并限制死刑政策的需要。最后,毒品犯罪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在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的必要性。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非暴力性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对于这样一种无被害人的非暴力性犯罪而言,若依然对其大规模地适用死刑显然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对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的路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应当重视司法观念的转变。转变民众的思想观念使其能够理性地看待死刑的功能,司法人员要树立现代刑事审判理念,作为中立的审判者,应当正确地看待民意和舆论。其次,对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应当严格把握。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时应当摒弃“唯数量论”的做法,综合考量整个案情,重视对于从宽处罚情节的考察。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在不存在其他犯罪情节的前提下不宜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了限制过高的死刑率,应当对共同犯罪中承担不同责任的犯罪分子作出区分。再次,注重从刑罚的适用上对毒品犯罪死刑进行限制。要扩大死缓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同时考虑适当增加财产刑的运用。最后,应从量刑情节适用上加大力度达到在司法上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效果。发挥我国独创法律制度立功的积极作用,以减少死刑适用。正确认定毒品犯罪中的特情介入,无论是“犯意引诱”还是“数量引诱”,整个犯罪过程实际上都在办案机关的掌控下进行的,在以这种侦查方式破获的案件中应当注意避免死刑适用。
柴文青[10](2020)在《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取得显着成就,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兴旺发达。同时,社会治理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破坏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甚至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此,2018年1月,国家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农村基层为主要阵地,严厉打击农村各种黑恶势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当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击农村黑恶势力,进行农村社会治理是关键,其中探索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是其重要一役。本文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通过对黑恶势力进行界定,分析了近几年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如组织形式转变、犯罪手段趋于软暴力,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等,并且从社会转型影响、市场规则不健全、利益诉求多元化、基层控制力弱化、基层干部涉恶涉黑等角度对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明确黑恶势力产生的严重危害。在此基础上,第二章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实践探索及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总结出当前我国在农村基层开展“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与基本特点。第三章对当前农村“扫黑除恶”取得的成效与困境进行总结分析。最后针对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现实困境及社会治理薄弱点,从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四个方面为构建农村“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提出建议。
二、开展“严打” 维护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开展“严打” 维护稳定(论文提纲范文)
(1)维稳压力对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形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进路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的互需关系 |
(一)法院对地方维稳工作的参与 |
(二)党政系统对法院维稳工作的支持 |
三、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调适 |
(一)案件维稳属性的界定 |
(二)法院责任体系的再造 |
(三)组织运行机制的重构 |
四、维稳压力中的组织形态与审判独立 |
五、结语 |
(3)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与规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3 研究结构及方法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概念界定 |
1.3.1 社会治安评估 |
1.3.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 |
1.4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演进阶段的划分 |
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初步探索(1978—1990) |
2.1 以刑事案件发案量为主要评估指标 |
2.1.1 社会治安评估的背景 |
2.1.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的出现 |
2.2 主观性评估指标 |
2.2.1 安全感指标出现 |
2.2.2 公安部“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 |
2.3 社会治安评估的拓展和延伸 |
2.3.1 地方性社会治安评估出现 |
2.3.2 “严打”推动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的细化 |
2.4 小结 |
3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规范发展(1991—2003) |
3.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评估的发展 |
3.1.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提出 |
3.1.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范围的扩展 |
3.2 社会治安状况分类评估的出现 |
3.2.1 公安部分类评估 |
3.2.2 地方性分类评估 |
3.3 治安评估理论研究深入推进 |
3.3.1 指标体系构建的研究 |
3.3.2 社会治安的影响因素 |
3.4 公众安全感备受重视 |
3.4.1 安全感的相关理论研究 |
3.4.2 持续的安全感抽样调查 |
3.5 小结 |
4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多元发展(2004—2011) |
4.1 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4.1.1 平安浙江 |
4.1.2 其他地方性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
4.1.3 第三方评估的出现 |
4.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系统化研究 |
4.2.1 理论研究的丰富 |
4.2.2 指标的命名与分类 |
4.3 公众安全感得到进一步重视 |
4.3.1 专门的公众安全感理论研究 |
4.3.2 实践中得到普遍应用 |
4.4 小结 |
5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完善(2012—至今) |
5.1 社会治安评估实践的常态化 |
5.1.1 平安珠海指数 |
5.1.2 平安浙江指数 |
5.1.3 上海闵行平安指数 |
5.1.4 西宁社会治安分色评估 |
5.2 学术成果融入评估实践 |
5.2.1 理论研究与评估实践的融合发展 |
5.2.2 第三方评估的壮大 |
5.2.3 研究视角的拓展 |
5.3 社会治安评估方法的科学化 |
5.4 小结 |
6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规律 |
6.1 评估指标的发展变化与社会治安政策调整相同步 |
6.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的范围向“大治安”拓展 |
6.3 公众安全感逐渐成为核心评估指标 |
6.3.1 公众安全感指标自身不断完善 |
6.3.2 公众安全感指标的重要性持续提升 |
6.4 社会治安评估主体由单一转向多元 |
6.4.1 评估主体多元化 |
6.4.2 三种社会治安评估模式 |
6.5 社会治安评估方法逐步科学化 |
6.6 社会治安评估的功能重心由评价转向预测 |
6.6.1 由描述功能向监测功能转变 |
6.6.2 由监测功能向预测功能转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基层社会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研究(1949-2019) ——以诸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总体治理模式(1949-1978) |
第一节 犯罪治理模式的形成背景 |
一、总体性社会的形成 |
二、集体主义观念盛行 |
第二节 总体治理模式的运行样态 |
一、组建国家专门化政法机构 |
二、日常管理机制的建设 |
三、群众运动的开展 |
第三节 总体治理模式的特征分析 |
一、总体治理模式的特质 |
二、总体治理模式实现的静态稳定和压制性秩序 |
三、总体治理模式中运动式治理的局限性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初期的综合治理模式(1978-1997) |
第一节 犯罪治理模式的形成背景 |
一、经济体制转型导致犯罪结构变化 |
二、城乡人员流动加快 |
三、人本主义发展对国家本位主义造成冲击 |
第二节 综合治理模式的实践样态 |
一、政法机关的恢复、重建 |
二、社会力量辅助参与国家犯罪治理 |
三、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网络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模式的特征分析 |
一、综合治理模式的实质特征 |
二、综合治理模式的局限性 |
第三章 新时期迈向多元犯罪治理模式(1997至今) |
第一节 犯罪治理模式的形成背景 |
一、社会快速发展导致刑事案件数量激增 |
二、市场社会的形成促使社会主体自主性增强 |
第二节 多元治理模式的实践样态 |
一、国家司法机关的职业化建设 |
二、犯罪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 |
第三节 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 |
一、多元治理模式的特征 |
二、多元治理模式的理论内涵 |
三、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路径 |
第四章 犯罪治理模式变迁总结 |
第一节 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的趋势总结 |
一、犯罪治理主体由国家单一主导向社会多元共治转变 |
二、犯罪治理理念从行政管理理念转变为法治化理念 |
三、犯罪治理目标由维持静态的稳定转变为维持动态稳定 |
四、犯罪治理模式变迁存在路径依赖 |
第二节 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的内在原因 |
一、犯罪治理能力、治理资源与治理需求之间的矛盾 |
二、社会发育程度 |
三、刑事政策的变化 |
四、人的权利意识的发展 |
第三节 犯罪治理模式的未来发展 |
一、推进刑事司法改革 |
二、加强犯罪治理的信息化建设 |
三、坚持法治、自治和德治三治结合,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洞见症结: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现状分析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提出 |
(二)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实践偏差 |
1.只严不宽 |
2.考核不当 |
3.重复评价 |
二、追本溯源: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困境之因 |
(一)政治站位突出 |
(二)民众意识影响 |
(三)现行立法缺失 |
1.罪名衔接之罪无法定 |
2.罪态衔接之罪无法定 |
三、拔树寻根: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性分析 |
(一)“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合理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正义基础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效益基础 |
3.“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性基础 |
(二)“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必要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是政策要求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是现实要求 |
(三)“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可行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实践基础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论基础 |
四、冰解的破: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出路探索 |
(一)坚守法治原则 |
1.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2.严格坚守宽严相济法治理念 |
(二)设计贯彻路径 |
1.准确定性——“黑”与“恶” |
2.把握对象——“主”与“从” |
3.区分情形——“重”与“轻” |
(三)准确适用法律 |
1.准确认定“保护伞” |
2.准确认定参与人员 |
(四)完善机制构建 |
1.构建刑事政策贯彻机制 |
2.构建法与情的融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历史沿革与司法现状 |
1.1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历史沿革 |
1.1.1 第一阶段:79 年刑法以前的规定 |
1.1.2 第二阶段:79 年刑法及以后的规定 |
1.1.3 第三阶段:97 年刑法的规定 |
1.2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司法现状 |
1.2.1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政策 |
1.2.2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况 |
第二章 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
2.1 顺应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和保障人权的潮流 |
2.1.1 顺应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 |
2.1.2 符合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 |
2.2 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保留并限制死刑政策的要求 |
2.2.1 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
2.2.2 符合保留并限制死刑的政策 |
2.3 毒品犯罪的性质决定对其应当限制适用死刑 |
2.3.1 毒品犯罪是非暴力犯罪 |
2.3.2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 |
第三章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适用路径 |
3.1 司法观念的变革 |
3.1.1 民众要正确认识死刑功能 |
3.1.2 司法人员要树立现代刑事审判理念 |
3.1.3 司法人员要理性对待民意和舆论 |
3.2 严格把握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 |
3.2.1 摒弃传统“将数量作为死刑量刑的唯一依据” |
3.2.2 从犯罪类型和犯罪形态中考量死刑的适用 |
3.3 从刑罚适用上对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限制 |
3.3.1 扩大死缓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 |
3.3.2 适当增加财产刑的运用 |
3.4 从量刑情节适用上对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限制 |
3.4.1 突出立功制度对限制死刑的价值 |
3.4.2 正确认定毒品犯罪中的特情介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难点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危害 |
第一节 黑恶势力概念界定 |
一、恶势力 |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 |
第二节 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原因 |
一、社会转型的影响 |
二、基层控制力弱化 |
三、市场规则不健全 |
四、多重利益叠加驱动 |
五、基层干部涉恶涉黑 |
第三节 农村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 |
一、黑恶势力组织形式转变 |
二、黑恶势力操控基层政权 |
三、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变化 |
四、黑恶势力渗透领域扩张 |
第四节 农村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 |
一、侵蚀农村基层政权 |
二、垄断农村公共资源 |
三、侵吞农村集体资产 |
四、危害农村社会治安 |
五、扰乱农村经济秩序 |
第二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基本特点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打黑除恶”的阶段性展开 |
一、“严打”战役开启(1983-1987) |
二、严打整治“冬季行动”(1996-1997) |
三、“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0) |
第二节 新时代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 |
一、巩固基层政权组织 |
二、加强平安乡村建设 |
三、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
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
第三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 |
一、广泛宣传 营造氛围 |
二、明确任务 压实责任 |
三、强基固本 专项治理 |
四、深挖彻查 精准整治 |
五、联合打击 重点整治 |
第四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基本特点 |
一、明确重点打击目标 |
二、转变专项斗争方式 |
三、强化打“黑伞”力度 |
四、强调严厉依法打击 |
第三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 |
一、优化社会治安 |
二、净化政治生态 |
三、夯实执政基础 |
四、赢得党心民心 |
第二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现实困境 |
一、农村黑恶势力排查难 |
二、农村黑恶势力定性难 |
三、部门间配合不完善 |
四、农村综合治理薄弱 |
五、缺乏治理长效机制 |
第四章 构建农村“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 |
一、完善涉黑涉恶刑事法网 |
二、科学把握涉黑涉恶法律政策 |
三、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理性 |
第二节 坚持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
一、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 |
二、充分发挥源头治理的主体担当 |
三、聚焦追责问责,压实监督责任 |
第三节 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 |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 |
二、完善涉黑涉恶线索移送机制 |
三、重视涉黑涉恶情报收集工作 |
第四节 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
一、全面打击农村涉黑势力 |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
三、创新基层治理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开展“严打” 维护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维稳压力对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形塑[J]. 刘磊. 交大法学, 2021(01)
- [2]我国监禁规模实证研究[J]. 赵兴洪. 刑事法评论, 2018(02)
- [3]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5]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与规律研究[D]. 石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7]基层社会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研究(1949-2019) ——以诸暨为例[D]. 吴雨秋. 江苏大学, 2020(06)
- [8]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D]. 李明耀. 山西大学, 2020(01)
- [9]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D]. 赵恬. 河北大学, 2020(08)
- [10]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D]. 柴文青. 三峡大学, 2020(06)